浅谈网络舆论与媒体审判以杭州飙车事件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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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舆论与媒体审判——以杭州飙车事件为例
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
——以杭州飙车事件为例
【内容提要】杭州飙车事件中,正是凭着网络传播和舆论监督的力量,使得事件真相能得到公布。
但是事件反应出了网络暴力和网络媒体监督角色畸变等问题。
网络舆论的诸多特点导致了媒体从“媒体监督”滑向了“媒体审判”,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影响,因此,认识其作用,剖析其成因,才能引导网络舆论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网络传播网络舆论监督媒体审判杭州飙车网络暴力
“5·7”杭州飙车案,杭州交警所宣称的“70码”引起漫天质疑,虽然在事发后电视、报纸等当地相关媒体曾一度“接到禁令”,但是在网上曝光后,在网络的“蝴蝶效应”下,“欺实马”迅速成为热点关键词,引发了“网络群体性事件”,使这一起原本普通的交通肇事逐渐演变成社会事件。
网络上流传着关于肇事者父母和肇事者朋友特殊背景的种种谣言,而展开的关于车速问题和对肇事车主胡斌定罪的讨论可以说是此事件的焦点所在,这场讨论可谓是又一场舆论“盛宴”。
虽然不能依“法”对事件主角进行惩治,但网民和媒介在这次实践的调查行动中依然取得了重大胜利。
事件中的媒介干预行为,一方面是媒介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力体现,媒介有效发挥了舆论监督功能,推动了社会公众对飙车现象的关注和反思。
但另一方面,通过对事件中的网络传播进行分析,可以略窥网络目前存在的“媒体审判”问题。
1.网络传播与舆论监督
1.1.网络传播
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匿名和缺乏法律监管机制的传播使网络信息的发布相对自由,专业审查和审核程序相对宽松,网络舆论具有的个性化、言论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交流的及时性、互动性等特点,但网络缺乏对责任主体的有效控制机制,具备信息传受双重身份的网民,使得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工作环境更为复杂、难度更大。
[1]
1.2.网络舆论监督特点
1.2.1.时效性强
网络媒体的“刷新”功能,可以使信息受众可以及时接受到新闻事件最新的信息,使网民的“案情追踪”心理和“推理判案”需要得到满足。
在某些突发事件或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网络舆论在会变得十分灵敏,一旦流言在网络上形成传播,则会起到非线性的放大影响,可谓一波掀起千层浪,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这就对相关部门对舆论监督的回应能力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在杭州飙车事件中,相关部门“该快的没快”的处理方式,则加剧了网民“民情激愤”的状况。
1.2.2.跨地域性
如果没有网络媒体,“欺实马”事件很可能只是成为一个地方性的焦点,而不会演变成一场全国性的事件。
网络的介入使地方保护主义庇佑的一切无处遁形,从而大大拓展了舆论监督的广度和力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舆论监督显现出监控有效,揭发有力,贴近百姓的新特点。
[2]
1.2.3.互动性强
网络传播环境下多向度、多层面的“海量”信息纷至沓来,在技术和人工的管理上,传统大众传播中常见的受众受到组织机构“议程设置”的强力控制和影响已不可能。
受众与传播者之间形成了更为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使得在网络传播的环境下,新闻的舆论监督效果大大加强。
从杭州飙车案中可看出网络新闻在舆论监督上的功能的逐步增强,而舆论具有爆炸性、自发性和透明性的特点,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直达某些相关部门和机构,从而推动案件公正调查的开展。
1.2.4.理性与非理性混杂
作为此次事件中网民“聚集”的各大BBS和贴吧等形式的论坛是民众声言发出的主要途径,在关于此事件的讨论专题中,普遍存在着网络“暴力场”。
在“欺实马”事件中由于警方调查不认真,造成报道案情事实的错误,使新闻失实,网民无法接受,产生了逆反心理和群体思考(Groupthink)的现象。
群体思考的概念是指一群人在思考过程中,常常会产生群体自我膨胀的现象,以为群体的决策是正确的,是具备理性的基础的。
[3]虽然讨论中,网民提出了许多明智的观点和建议,但是也不乏漫骂、诅咒等暴力信息,并且呈现出情绪化、暴力化和激进化的特点。
因而,网络舆论监督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
它虽有众多网友参与,但主要还是学生和部分城政工作者,严格来说它仍只是少数人的监督;另外,网络舆论监督还存在着一定的夸大事实因素,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等隐忧。
当然,随着网络社区管理机制的日渐完善,随着网友自身素质的逐渐提高,网络舆论监督也将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2.网络监督与媒体审判
2.1.傲慢的媒体审判
近来,“媒体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
“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虽有吸引眼球之处,于司法视角看,仍属个案。
但就是这些个案,在网络舆论冲击下,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
网络媒体对某些事件或现象舆论监督的“越位”,在报道过程中从“媒体监督”滑向了“媒体审判”,已经成为舆论监督实践中突出的问题。
[4]而媒体仍然据“理”力争,理由是:
没有监督,民情民意何以体现?
司法的透明度何以表现?
司法权力又何以制约?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媒体因其强大的传播影响力,其对案件的预测性报道可能造成两个方面的消极影响:
其一,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
比如,1998年的“张金柱”案,这一判决是否受舆论影响,至今还争议不断;其二,就是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们的隐私权。
在杭州飙车案中,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将肇事者父母及其朋友的信息曝光,并加以渲染,如称某某是市某高官子弟等,为事件上足颜色,打满标签。
不得不说的是,许多事件的激化,除了当地官员的腐败、粗暴、官僚,处理不当外,媒体的故意炒作、有意放大,也是事态进一步扩大、激化、失控的主要原因。
“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出现,其实是传媒环境转型的必经阵痛。
近两年来,类似事件时有发生,种种原本以正义为出发点的行为,最终给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巨大伤害。
虽然媒体每一次所掀起的舆论浪潮总是在案件得到判决之后迅速消退,直至无影无踪,但舆论的这种自然的消长规律并不妨碍它渐渐地侵蚀受众的意识。
面对着传统文化的纵向传递、媒体商业化浪潮的猛烈进攻,要抑制媒体审判,似乎任重而道远。
2.2.呼唤理智的网络媒体监督
科学与民主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如果因噎废食,因为有种种弊端就把网络舆论监督予以否定,当然是不明智的。
不可否认,网络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社会管理模式,使中国社会变得更加民主和透明,信息更加公开,而这些反过来也培养了全社会的公民意识,让人们更加主动地参与到社会事务中去。
我们应该正视网络舆论监督的问题,从科技、道德和法律等方面重新审视其的优势和弊端,扬长避短,使之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窗口”。
2.2.1.坚持报道的平衡性和客观性原则
坚持报道平衡性原则就是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
不能一面消声,一面扩音,误导受众。
坚守报道的客观性原则,就是使报道避免添加报道者的主观色彩,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
媒介在作类似报道时,应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来达到传播目的。
[5]
2.2.2.健全网络安全技术保障机制
通过发展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完善对不良信息的监管控制机制,从而保证一定程度的“议程控制”空间。
与此同时,政府也要高度遵循信守公正、坦诚透明的原则,和群众进行及时对话和良性互动,让群众的知情饥渴得到满足,才能在捍卫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时形成良性互动,才能保护公众参与热情,凸显政府在应对网络舆论监督面前的从容镇定、运筹帷幄的决策智慧和前瞻意识。
2.2.3.健全网络传播伦理道德规范体系
由于网上发布评论、发布消息的人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具有私密性。
所以对网络传播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就必不可少,网络传播呼唤理论道德,如果网民能够对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进行筛选判断,能够对信息发布者的目的以及信息传播后产生的效果进行合理的预测,能够具有参与信息传播必备的诸如“保护隐私权”等法律知识,那么我们在应对网络暴力舆论时就会显得更为从容,在担负责任的同时享有更多的传播自由,在更为健康纯净的网络环境中更好地行使网络舆论监督。
[7]
2.2.4.健全与时俱进的网络传播政策法规体系
网络信息传播的立法不完善、法律对网民传受信息行为的监管缺位,使得作出失范行为的网民很少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法律介入网络传播以完善其管理势在必行。
而在构建完善的网络传播政策法规体系过程中,要体现适时性、准确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整体协调性。
[7]
2.2.5.加强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合作
传统媒体尽管不具有网络媒体所具有的优势,但相较于网络媒体在消息的发布上更加准确,而且传统媒体的社会公信力强、影响力强,网络媒体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和传统媒体进行互动。
传统媒体有责任通过背景分析、深度报道、编发评论、组织受众参与讨论等多种形式,就某些重大问题澄清是非,辨明立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其指导性。
【参考文献】
【1】【7】张笑、张国荣.从“人肉搜索”谈网络传播的“把关意识”[J]中国集体经济,2008.7
【2】刘芳娜、洪小雁.网络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优势──以“宝马撞人案”为例[J]琼州学院学报,2007
【3】汪志坚、骆少康.网络上流传谣言类型与特性研究[J]2002年网络与社会研讨会论文
【5】【6】廖言.慎防网络舆论卷起“媒体审判”[N]瞭望新闻周刊,2009
【7】李雷.“女子虐猫事件”背后的网络传播伦理危机[J]东南传播,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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