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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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篇一:
社区戒毒有关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A、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
一、站长职责。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制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各相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职能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社会救助、就业、就医及药物维持治疗的援助。
负责社区禁毒宣传工作。
二、专干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协议书,落实监控帮教管理人员,定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三、社区民警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宣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与社区戒毒工作站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督促其进行药物维持治疗,并逐一建档,定期进行尿检。
B、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精神,社区戒毒管理站工作人员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弄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法律规定。
每年集中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训诫一次。
二、结合社区戒毒人员家庭、身体状况、吸毒成瘾的程度、社会交往等,社区民警在参与社区戒毒的日常管理活动中,每周将戒毒人员各自的情况,向戒毒站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分析,讲述其戒毒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三、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流动性大,不易管理的特点,社区戒毒站坚持每月与药物维持治疗医疗机构,咨询戒毒人员药物维持治疗情况,进一步了解掌握戒毒人员药物戒毒情况。
四、根据吸毒人员经常出入的场所,社区戒毒站有针对性组织工作小组人员到社区各娱乐场所、典当行、废品回收站进行走访,了解情况,防止吸食毒品。
C、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一、接受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社区戒毒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每周向社区戒毒机构如实报告戒毒情况一次。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社区戒毒机构提出,接受公安机关对其的尿液检查。
对抗拒不接受检测的人员,报告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检查。
三、戒毒和康复人员,申请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执行地点,必须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机构报告。
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在变更了就医、就学、就业以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向社区戒毒机构报告。
五、对接受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在戒毒期间仍继续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伙同其他吸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D、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
一、社区戒毒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觉履行戒毒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检测。
二、社区民警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检测,及时做好检测记录,并存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接受检测过程中必须由两名社区工作人员全程陪同,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其他液体代替被检测尿液受检。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配合公安机关检测,拒不接受检测的,经县级公安禁毒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安机关检测、严重违反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E、社区戒毒(康复)药物维持治疗制度
一、社区戒毒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入组标准,遵守治疗申请和审批程序,凡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必须如实地向社区戒毒机构反映本人的吸食毒品、身体健康状况等。
二、坚持在指定的医院,按指定的时间每天服药治疗一次,每两周向社区戒毒管理工作站工作人员报告服药治疗和其他情况。
三、接受公安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尿检制度,在治疗期间,六个月内连续三次尿检呈阳性的,终止药物维持治疗。
四、坚持药物维持治疗凭卡登记制度,对在六个月内累计十五次(天)或连续七次(天)未服药治疗者(特许原因已向社区戒毒机构请假除外),终止对其的药物维持治疗。
五、入组参加药物维持治疗连续服药三个月后,需要转诊治疗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六、严禁在药物维持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一经发现,报告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
七、依法解除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自解除之日起,停止服药。
F、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申请社区救助的条件
一、必须严格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二、必须符合享受低保救助的条件。
三、对表现好,积极配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在子女入学、就业、享受保障等方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帮助。
四、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规定,社区除了进行告诫,并有权依照有关协议要求民政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各种救助。
篇二: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
拉达乡社区戒毒工作管理制度
一、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村委会戒毒监护工作,落实人员,负责制定社区戒毒计划,针对不同的社区戒毒个体,成立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明确职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戒毒方案,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对在社区戒毒的人员实行行为监控、健康检测、心理辅导、生活救助、就业(就医)援助,帮助社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
2、监督、指导社区戒毒计划的实施。
3、加强对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成员的管理和培训,监督其工作行为,提高其专业知识,确保社区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
4、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社区戒毒学习培训制度
1、认真学习《禁毒法》、《戒毒条例》、《凉山州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2、坚持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学习和交流各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
3、学习、培训计划和内容由办事处社区戒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的要求及工作需要负责制订、实施。
三、社区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一)社区戒毒人员守则
1、认真履行与社区签订的戒毒协议,自觉接受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管理,遵守社区戒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与社区签订的戒毒协议。
2、接受社区戒毒监护小组的管理和指导。
3、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宣传《禁毒法》,教育帮助同伴配合社区开展禁毒工作。
4、定期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汇报戒毒情况。
5、主动接受社区戒毒检测。
6、参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应遵守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相关规定。
(二)社区戒毒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1、社区戒毒人员应如实向领导小组提供个人身份和相关戒毒信息,不得编造提供虚假信息。
2、参加社区戒毒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第一年每两月进行一次尿检、第二年每季度进行一次尿检、第三年半年进行一次尿检,并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提交尿检检测报告单。
3、社区戒毒人员定期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理脱毒反应、心理状态、生活、就业工作情况、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
4、因故变更社区戒毒地点或居住地,须提前15日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并将变更后的地址如实说明,以便顺利移交手续,未提书面报告的戒毒人员将口头告诫,告诫后仍不提供真实情况,且态度恶劣,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5、社区戒毒人员因故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点或戒毒居住地,及时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书。
详细讲明去向、联系方式,经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离开,到达目的地3日内必须主动与社区戒毒小组报告,并将离开时间内的一切活动如实联系,返回后2日内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报到6、参加社区康复治疗的人员每月必须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如实报告服药情况,并接受相应的戒毒检测。
7、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告之本人。
8、对不遵守且不服从管理者,社区戒毒监护工作小组将给予1—3次告诫,严重违反规定又拒不改正者,经派出所告诫2次以上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将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三)社区戒毒定期检测制度
1、社区戒毒监护小组要根据社区戒毒人员情况进行检测分类,及时通知、督促社区戒毒人员开展美沙酮中心、具有检测机构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
。
2、社区戒毒人员要自觉、主动、依法接受社区戒毒监护小组管理和监督。
3、社区戒毒人员要按照检测要求,按时完成第一年每2个月1次共6次检测,第二年每季度1次共4次检测,第三年每半年1次共2次检测。
4、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对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情况有质疑的,可要求社区戒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测,社区戒毒人员要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测。
5、社区戒毒人员因外出探亲、生病住院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进行检测的,应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提供延期进行检测的书面申请或说明。
6、社区戒毒人员拒不接受检测要求的,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应下达书面督检通知书,派出所可强制检测。
三次不按要求进行检测的,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四)社区戒毒人员家属职责
1、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应履行公民应尽义务,积极参与国家、社会及社区禁毒工作。
2、戒毒人员家属是戒毒人员戒毒康复的监护人,必须主动承担戒毒、康复人员的主要监护工作,同时配合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对其进行行为管理、思想教育、心理矫正和心理治疗。
3、与社区签订监护戒毒协议书。
4、戒毒人员家属作为监护人,应积极密切配合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戒毒工作活动,保护其亲属的身心健康、人身安全,防止和阻止外界的不良行为影响对其亲属的诱惑。
5、戒毒人员家属应积极帮助提供亲属在社区戒毒的费用,积极支持参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康复治疗。
6、督促戒毒人员定期接受检测,定期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7、若发现戒毒人员有偷吸或复戒毒品的可疑现象,要立即给予制止,并及时报告社区戒毒监护小组。
对行迹可疑的陌生人与其正在戒毒的亲属接触要及时给予阻止,同时报告社区戒毒监护小组。
8、在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发生民事纠纷、刑事诉讼时可接受委托代理,进行诉讼。
9、戒毒人员家属应与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工作人员保持经常性沟通,随时将戒毒人员的情况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汇报。
中共拉达乡党委拉达乡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篇三:
社区戒毒人员档案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编号:
制作单位:
xx禁毒办
目录
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社区活动情况记录……………………………………….7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接受服务和救助情况记录……………………………….8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尿检记录……………………………………………..….9社区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记录…………………………….1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记录…………………………………………..1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评估报告………………………………………………….13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审批表………………………………………………..….15
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甲方: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乡、镇(办事处)_村、居(社区)
乙方:
姓名:
乙方基本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年龄:
岁已/未婚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就业(医、学)场所:
根据公安局(分局)年月日《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社区戒毒字[]第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的规定,责令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年)到居、村(社区)接受社区戒毒(康复)。
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并自觉遵照执行。
一、执行社区戒毒期间,甲方应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1、依法建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对乙方采取必要的监护措施;
2、定期对乙方的戒毒(康复)现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乡镇(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
3、通知乙方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进行社区戒毒(康复)期间的尿样检测;4、对乙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提出告诫;
5、乙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甲方将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戒毒(康复)工作委员会报告;
6、针对乙方情况,制定社区戒毒(康复)计划;
7、为乙方提供戒毒(康复)知识辅导,开展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8、为乙方提供就业、就学、就医、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9、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10、发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其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二、在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并享受以下权益:
1、自觉遵守社区戒毒(康复)的管理规定;
2、根据社区戒毒(康复)计划定期向监护小组汇报思想、活动及戒毒(康复)情况;
3、积极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社会活动;
4、依法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尿样检测,按第一年两月一次,第二年三月一次,第三年半年一次的要求到甲方指定的机构进行尿样检测;
5、需要变更或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的,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6、需要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按规定办理入组手续并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备案,到指定的治疗单位就治。
需要变更药物维持治疗地点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7、享受就业、就学、就医、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履行社区戒毒(康复)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和不适应社区(康复)戒毒的,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3、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三次书面告诫的;
4、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吸毒成瘾严重,不适应社区(康复)戒毒的。
五、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和规定协商确定。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乙方主要联系人(签名):
年月日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表一/1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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