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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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合同
合同编号: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监制
年月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准入要求的电力用户和江苏售电公司之间签订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三、本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本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或补充。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 双方陈述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第五章 电能计量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第九章合同解除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十四章 其他
附件1:
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附件2:
交易电量确认函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电力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用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甲方用电户号:
。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
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在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
鉴于:
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总变压器容量为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
符合江苏省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2、乙方在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准入条件,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评估的售电公司,具备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
3、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经营企业的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合约电量:
是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计划交易电量。
其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和“年度交易合约电量”;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合约电量”、“集中竞价交易合约电量”和“挂牌交易合约电量”。
1.1.2双边协商合约电量:
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在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要求并经电力交易中心认定的前提下,以“双边协商”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
1.1.3集中竞价合约电量:
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
1.1.4挂牌交易合约电量:
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以“挂牌”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
1.1.5结算月:
是指电力用户已使用电能的按公历计算的自然月。
1.1.6结算电量:
是指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为本合同出具的结算凭据中的抄表电量。
其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月度结算电量和年度结算电量;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交易结算电量、集中竞价交易结算电量和挂牌交易结算电量。
1.1.7电网经营企业:
指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或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在江苏省内获得输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
1.1.8紧急情况:
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9工作日:
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台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第二章 双方陈述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能源监管机构均未做出过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
2.6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2.7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根据与售电公司、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三方购售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3.1.2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2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
3.2.2事先向乙方或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准确预测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时提交《交易电量确认函》(见附件2)。
3.2.3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如实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公司及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
3.2.4按电力相关规定和《三方购售电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3.2.5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2.6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3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3.2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用电量计划。
3.4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3.4.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3.4.3协助甲方申请办理电力交易有关手续。
3.4.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向甲方和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4.1交易周期:
本合同交易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2交易电量: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交易周期内的全部用电量,预估交易电量为万千瓦时(分月计划预排见附件1),其中年度交易合约电量万千瓦时,剩余电量为月度交易合约电量。
双方约定交易电量以甲方每月在电力交易中心组织月度交易前个工作日提交给乙方的《交易电量确认函》(见附件2)为准。
4.3交易模式:
4.3.1甲乙双方同意万千瓦时电量交易电价按分/千瓦时(含税)的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联动。
(注:
价差为正时,表示电力用户高于目录电价结算;价差为负时,表示电力用户低于目录电价结算。
)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4.3.2甲乙双方同意万千瓦时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所产生的价差收益采取比例分成,交易收益%归甲方所有,%归乙方所有。
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4.3.3其他交易模式:
4.4乙方对甲方当月的实际用电量与双方确认的计划电量进行偏差统计,就甲方月度偏差超过允许范围时,双方约定处理原则为:
4.5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及省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在《三方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5.2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
5.3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6.1在结算周期内,甲方的电度电价(费)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电力交易中心、电网经营企业申报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交易结果形成,功率因数、峰谷比调整、容量电费(如有)仍由电网公司按照现行国家及省的政策执行。
6.2甲方按《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交付用电电费,原有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计费方式以及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
6.3甲方收益直接在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中扣减。
第七章 合同变更
7.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7.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8.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
8.2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
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合同解除
9.1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9.1.1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9.1.2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2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0.1.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0.1.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0.1.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
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交易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合同电量。
10.5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日,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
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3.2本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四章 其他
14.1保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3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
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
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4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5本合同与《三方购售电合同》互为补充;当《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协调。
14.6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由乙方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格式上报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交易系统技术要求等应当报备的合约关系、成交量等非涉密信息。
14.9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份,分送有关机构。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1:
《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时间
年度交易合约电量
分月计划
(万千瓦时)
月度交易合约电量
分月计划
(万千瓦时)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公司名称(盖章):
签署人:
日期:
附件2:
《交易电量确认函》
交易电量确认函
:
兹确认我公司向贵公司购买年月万千瓦时电量,其中年度交易合约电量万千瓦时,月度交易合约电量万千瓦时。
公司名称(盖章):
签署人:
日期:
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售电方(售电公司):
用电方(市场化零售用户):
用电方编号:
输(配)电方(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江苏电力市场化交易中,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与售电公司及其签约的市场化零售用户签订的三方购售电合同。
2.本示范文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编制。
签约单位参照本示范文本,结合实际需要,可以对合同文本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条款项下的具体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其余各条内容如需变更,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
3.对于合同文本中需当事方填写之处,对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当事方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4.有关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文本脚注。
5.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文本脚注。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公司(以下简称用电方),系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选择向本合同中售电公司购电的用电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公司(以下简称售电方),系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公司(以下简称输(配)电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电网企业(输(配)电企业)或其授权的供电企业,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售电方与用电方已签订相关购售电合同。
为明确售电方、用电方和输(配)电方在电力市场售电、用电和输(配)电过程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电力改革政策文件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
1.用电地址
用电方用电地址位于:
。
2.用电性质
2.1行业分类:
。
2.2用电分类:
。
2.3电力用户重要等级:
。
3.用电容量
用电方共有个受电点,用电设备总容量千伏安/千瓦,自备发电容量千瓦。
明细表如下:
序号
设备类型
设备型号
运行状态
设备容量
(千伏安/千瓦)
台数
合计容量
(千伏安/千瓦)
1
变压器
运行
2
变压器
冷备用
3
高压电机
热备用
4.供电方式
4.1供电方式
输(配)电方向用电方提供单/双/多电源、单/双/多回路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
(1)第一路电源
电源性质:
输(配)电方由千伏线路向用电方受电点供电。
约定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
(2)第二路电源
电源性质:
输(配)电方由千伏线路向用电方受电点供电。
约定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
4.2多路供电电源的联络及闭锁
(1)电源联络方式:
。
(2)电源闭锁方式:
。
4.3输(配)电方在不影响用电方正常用电的情况下,有权自行调整供电方式。
5.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
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影响用电方安全生产,用电方应自备应急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并确保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在电网意外断电时能及时投运。
5.1自备应急电源
用电方自备下列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
(1)用电方自备发电机千瓦;
(2)不间断电源(UPS/EPS)千瓦;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电气/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
5.2用电方按照行业性质应当采取非电性质保安措施。
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用电方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最低为。
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7.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见附件2)
(2);(见附件2)
(3)。
(见附件2)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2)附图表述,如二者不一致,以本条文字描述为准。
7.2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责任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依本合同7.1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输(配)电方,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
供用电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7.3用电方应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输(配)电方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8.用电计量
8.1计量点设置及计量方式
(1)计量点1:
计量装置装设在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方(电价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2)计量点2:
计量装置装设在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方(电价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3)计量点3:
计量装置装设在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方(电价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8.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
(1)变压器损耗(按计算);
(2)线路损耗(按计算)。
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
8.3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对(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电量定比为:
%;
(2)电量定量为:
千瓦时。
计量点计量装置如下:
计量点
计量设备名称
规格
计算倍率
准确度等级
产权归属
备注(总分表、主副表关系)
9.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9.1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
输(配)电方每月1日抄录上月月末日24时电表冻结数,并向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售电方、用电方提供本周期实际用电量数据。
9.2抄表方式:
自动抄录方式
9.3结算依据:
输(配)电方按照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与用电方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9.4用电方的无功用电量为:
9.4.1高供高计方式(不含无功线损):
线损无功电量+表计正向无功电量+表计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
9.4.2高供高计方式(含无功线损):
表计正向无功电量+表计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
9.4.3高供低计:
正向无功电量+|反向无功电量-无功铜损-无功铁损|
9.5用电方更换售电方的电量抄录及结算
用电方更换售电方时,用电方应提前告知输(配)电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用电方、输(配)电方与新售电方另行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生效月1日之前的电量归原售电方,下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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