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会计核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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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会计核算制度
第7章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7.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开始
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已经发生;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7.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
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直至购建重新开始。
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7.3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这部分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然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7.4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月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每月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月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当月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每月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和当月资产支出的算术平均数之和,即: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当月资产支出总额/2)
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
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X每笔专门借款本金占用月数/12)
在计算资本化率时,如果公司发行债券发生债券折价或溢价的,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或-)折价(或溢价)摊销额)/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公司每期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所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7.5特殊借款费用的处理规定
(1)公司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的,如专用拨款、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在募集资金尚未到达前借入的专门用于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募集资金到达前,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募集资金到达后,在购建该项资产的实际支出未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实际支出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但在计算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应将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扣除。
(2)公司发行债券,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3)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其每一会计期间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指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公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将发生金额较大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发生金额较小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金额大小的判断标准确定为:
超过发行债券金额的1‰或超过100万元为较大金额;不超过发行债券金额的1‰且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为较小金额。
(5)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手续费,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除发行费用和银行借款手续费以外的辅助费用,如果金额较大的,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对于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第8章非货币性交易
8.1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不包括公司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时,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不高于25%(小于等于25%),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则视为货币性交易。
其计算公式如下:
收到补价的公司:
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支付补价的公司:
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8.2换入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时,无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8.2.1未涉及补价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用公式表示为: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8.2.2涉及支付补价
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8.2.3涉及收到补价
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入账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或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损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8.2.4换入的资产中涉及应收款项时,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1)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
如果换入的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坏账准备。
(2)公司以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除应收款项外的各项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各项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果涉及补价,还应当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或者加上补价),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并按分配价值作为其换入的各项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
(3)涉及补价的,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后,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首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再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8.2.5非货币性交易的披露
企业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1)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是指企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以什么资产与什么资产相交换。
(2)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金额,是指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损益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9章外币业务
9.1外币业务的定义
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公司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应设置外币账户的科目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长期借款等)。
各科目外币账户应当与非外币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9.2外币业务的确认计量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如无法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的基准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折算:
(1)美元、日元、港币等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将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
(2)美元对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汇率,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
(3)美元、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将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金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其每一会计期间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指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9.3主要外币业务会计处理
(1)外币兑换:
借: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实际收到的金额)
财务费用(差额)
贷:
银行存款——外币户(按照兑换日汇率折算的金额)
购汇时:
借:
银行存款——外币户(实际收到的金额)
财务费用(差额)
贷: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按购汇日汇率折算的金额)
(2)外币借款业务
收到借款:
借:
银行存款——外币户(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
短期借款——外币借款(按收到日汇率折算金额)
归还借款:
借:
短期借款——外币借款(账面余额)
借或贷: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贷:
银行存款——外币户(实际支付的金额)
(3)收到外币投资
借:
银行存款——外币户(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
实收资本(按收到日汇率折算金额)
(4)期末计算汇兑损益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等
贷:
财务费用——汇兑收益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贷: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等
第10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及会计差错的调整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0.1会计政策变更
10.1.1会计政策变更的定义及条件
会计政策是指公司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公司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公司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10.1.2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10.1.2.1会计政策变更的调整
公司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公司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采用未来适用法时,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公司会计账簿记录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公司应当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10.1.2.2累计影响数的确定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原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原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金额,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由于损益变化应当追加分配的利润或股利。
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1)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2)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3)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如果需要调整所得税影响金额的);
(4)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5)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10.1.3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10.2会计估计的变更
10.2.1会计估计变更的定义及条件
由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
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10.2.2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0.2.3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以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10.3会计差错的调整
10.3.1会计差错的定义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出现的错误。
会计差错的产生有诸多原因,以下是常见的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
(1)采用法律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所不允许的会计政策;
(2)账户分类以及计算错误;
(3)会计估计错误;
(4)漏记已完成的交易;
(5)对事实的忽视和误用;
(6)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或不确认已实现的收入;
(7)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差错。
10.3.2会计差错的调整
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3)重大会计差错,是指公司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4)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以前年度的相关项目。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公司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10.3.3会计差错调整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10.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0.4.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定义及内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应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项,并且对按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非调整事项为资产负债表日并未发生或存在,完全是期后发生的事项,对理解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0.4.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
以下是属于调整事项:
(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2)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3)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4)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公司应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应作为非调整事项。
以下属于非调整事项:
(6)发行股票和债券;
(7)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对外巨额举债;
对外巨额投资;
发生巨额亏损;
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外汇汇率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重大公司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对外签订重大抵押合同;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承诺事项;
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其他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判断的事项。
公司应就非调整事项,披露其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理由。
10.4.3特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方法
(8)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下同),以及宣告发放的股利,其中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9)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则公司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同时,还应披露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事实;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原因;编制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
第11章或有事项
11.1或有事项的定义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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