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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工
责任分工
一、夯实民族地区发展基础
(一)全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把加大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点和增长点,确保到2020年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全市总体水平。
大力推进民族地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基本农田地、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危房改造、地震安居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城镇基础设施等建设。
加大民族聚居区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的投入,统筹和帮助民族地区建好项目储备库,确保在建一批、储备一批、论证一批。
省级、州级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公路、饮水安全、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市级及以下配套资金。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
协同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二)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推动香格里拉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牵头单位:
市金融办
协同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三)协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统筹和支持民族聚居区编制实施城乡建设规划,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推进公用设施建设,提升服务功能。
促进产业集聚和人口集中有机结合,力争到2020年实现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
协同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二、全面提升特色经济产业
(四)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
支持民族聚居区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建立和完善扶持特色经济发展的资金平台和机制。
重点扶持一批符合高原特色、具有比较优势、门槛低、产业链长、附加值高、能够带动各族群众就业和增收致富的特色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
协同单位:
市农牧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五)发展壮大旅游支柱产业。
大力发挥比较优势,发展壮大民族聚居区旅游产业,促进旅游与城镇、文化、产业、生态和乡村建设“五位一体”融合发展,实现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
市外事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协同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版权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六)扶持培育民族医药产业。
充分挖掘以藏医药为主的民族民间医药资源,培育壮大民族医药产业,积极发展生物医药等产业。
牵头单位:
市卫生和计生局
协同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物创新办。
(七)加快发展高原特色农业。
发挥香格里拉特色农业优势,支持绿色和有机品牌打造。
鼓励工商企业到民族聚居区开发优势资源,做大种养基地,做强龙头企业。
牵头单位:
市农牧局
协同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林业局、市工商联,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八)大力支持民族聚居区农村物流快递和电子商务发展。
牵头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协同单位: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九)积极争取和做好民贸民品“十强百企”工程。
牵头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协同单位:
市财政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三、协调民族地区区域发展
(十)主动融入国家和省的重大战略。
充分发挥香格里拉区位优势和人文资源优势,坚持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重,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主动参与沿边开发开放实验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云南省重大战略。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
协同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外事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侨务办公室,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一)主动协调与周边藏区、省内区域经济合作。
以建设“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和“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为目标,完善区域经济发展思路,健全协调互动机制,形成良性互动互补发展格局。
优化空间布局,转变发展方式,以开放促改革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
协同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外事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侨务办公室,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四、推进科学扶贫和精准扶贫
(十二)构建云南藏区“大扶贫”格局。
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扶贫政策、创新扶贫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因族制宜、因村施策、因户施法,扶到点上、扶到根上。
把培育自我发展能力作为扶贫之本,坚持输血和造血相结合。
对不具备生存发展条件和重点生态保护区群众,有序实施易地搬迁,并确保“搬得出、留得住、能致富”。
立足当前改变一代人,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当家理财、妇幼保健、健康生活习惯等培训;着眼长远培养一代人,加快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技能、有竞争力的新一代劳动者。
深入总结推广达日新村等整村推进帮扶经验。
着力实施好安居温饱基础扶贫工程,解决贫困群众温饱的关键性制约问题;探索资源大开发与扶贫开发的连动模式,建立农民、企业、政府在资源大开发中的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对特困民族、散居民族、人口较少民族和少数民族深度贫困群体等特殊贫困区域、特殊贫困群体给予特殊扶持。
不断创新和完善金融保险、社会帮扶和上海、昆明等对口帮扶的扶贫机制。
确保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市平均水平,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贫困发生率大幅度下降。
牵头单位:
市扶贫办
协同单位: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五、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三)制定和实施一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和工程,公共财政、公共设施、公共服务、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向少数民族聚居区倾斜。
全面解决饮水安全、电力供应全覆盖问题,实现建制村通硬化路,20户以上自然村通路、通邮、通广播电视以及信息网络、通信信号全覆盖。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
协同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版权局、邮政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四)推动医疗卫生、创业就业、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等公共资源优先向民族地区配置。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协同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五)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乡村两级医务人员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
市卫生和计生局
协同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六)促进民族地区创业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当地少数民族劳动力。
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各类就业创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协同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扶贫办,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七)编制实施新一轮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
市发改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协同单位:
市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六、提升民族教育整体水平
(十八)大力发展民族教育。
巩固和提高“两基”和“集中办学”成果,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基本形成惠及全市各民族的公平教育。
新一轮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向民族地区倾斜,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到2020年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逐步在民族地区实施学前免费教育,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设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幼儿园。
加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力度。
大力发展职业技能教育。
完善香格里拉市世居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录取政策。
参照师范生政策每年招收一批掌握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考生,定向培养乡村医生、教师、科技、基层干警和司法工作者等。
狠抓双语教学工作,探索在具备条件的中学开设藏文兴趣班或民语兴趣班,完善以藏语文教育为主的少数民族教育体系。
牵头单位:
市教育局
协同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外事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侨务办公室,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九)提升全民科学素质。
加强科普宣传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科普进村入户,积极推广电脑农业专家系统。
推进科普富民示范村和文明生活示范户建设,增强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奖励和扶持少数民族科技致富带头人。
牵头单位:
市科技局
协同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市科协,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七、促进民族文化繁荣发展
(二十)大力繁荣民族文化。
充分发挥文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各族群众幸福感和增进各族群众相互了解、尊重、信任、学习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各民族文化交流交融和共同繁荣。
支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保护好民族文化古迹。
保护香格里拉独有的农耕传统文化。
进一步实施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和世居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编制实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目录和规划,支持民族文化乡土人才和高端人才的培养及传承。
扶持民族文学、艺术、歌舞、影视、戏剧和新媒体的创作传播。
定期举办市级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
支持民族文化对内对外交流,加快少数民族语译制中心建设。
加强藏学研究工作。
大力倡导各民族“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民族文化发展观,使各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过程成为各民族相知、相亲、相惜和相互尊重、相互借鉴、相互包容的过程,成为民族团结的润滑剂、催化剂、粘合剂。
牵头单位:
市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版权局
协同单位:
市委外宣办、市文产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文联、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八、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十一)推进香格里拉生态文明建设。
深入实施“七彩云南香格里拉保护行动”,推进天然林、防护林、湿地、重要水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破坏整治和恢复,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和生态系统建设。
加大自然保护区、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等建设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民族传统生态文化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当中的作用。
推进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把农村建设成广大农民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
努力争取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建立完善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建立完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积极推广农村节柴改灶,大力推进以电(气)代燃项目,支持开发利用沼气、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
牵头单位:
市林业局
协同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二十二)巩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成果。
深入开展生态文明乡(镇)、村(社区)创建,加大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战略储备矿产资源所在地财政补助力度,推进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生态移民工程和新型建材替代项目,逐步实现最有效的生态保护,保护好“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
探索建立民族地区以资源参股分享资源开发收益机制。
努力成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协同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移民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九、加大金融财政支持力度
(二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投向改善民生领域。
市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和生活状况,每年按少数民族人口一人2元的标准,分别安排少数民族机动金,并做到逐年递增。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
协同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二十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域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设立资本管理公司、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培育发展乡(镇)、行政村微小金融服务公司(扶贫金融服务公司)。
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深入推进以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财产权“三权三证”抵押融资为重点的农村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聚居区的信贷投入。
牵头单位:
市金融办
协同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建立健全维护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
(二十五)定期开展民族团结稳定形势研判。
建立属地管理、受理接访和化解纠纷的联动机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加强舆情收集、监测、分析、研判,完善民族关系监测评估分析体系。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和宗教界代表人士机制,做到思想上引导、政治上团结、工作上尊重、生活上关心,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护民族团结、咨政建言、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正确对待和处理各族群众的合理诉求和特殊需求。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不断提高服务各族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培育民族团结的社会共识,营造民族团结的社会氛围,夯实民族团结的社会基础。
依法打击境内外分裂势力利用各种手段对我进行的渗透违法犯罪活动。
不断完善民族团结目标责任制的考评机制。
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宗教在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牵头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协同单位:
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一、着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
(二十六)以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为平台,完善创建机制,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加强典型引导。
推进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部队、进宗教活动场所。
大力开展民族团结军警民共建活动。
建设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命名,倡导和支持开展民族团结月、团结日等活动,利用重要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活动,普及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鼓励各族群众互动交往、交流交融、共建共享美好家园。
加大对少数民族先进典型的培养树立和宣传力度。
营造尊重少数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社会氛围,促进各民族互相了解、理解、尊重和信任。
牵头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协同单位:
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武部、市信访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二十七)实施好新一轮示范创建工程。
争取支持,全力实施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新一轮三年行动计划。
牵头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协同单位:
市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二、大力弘扬民族团结进步的时代主旋律
(二十八)弘扬民族团结进步主旋律。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继承发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精神品质,充分激发各族群众的自信心和自豪感,自觉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中华民族结合起来,把热爱家乡与热爱祖国结合起来,使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切实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和归属,在思想深处形成和固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为引领的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牵头单位:
市委宣传部
协同单位:
市委统战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版权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三、全力做好城市社区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
(二十九)做好城市社区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
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机构,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加强民族宗教工作服务管理职能,设立社区民族宗教工作社会服务公共窗口,推动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
加快构建流出地和流入地信息互通、工作衔接、共同负责的工作格局,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合作、社会服务、法律援助等机制。
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务工、经商、就学、就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服务体系,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城市和创业发展。
保障少数民族在传统节日、饮食、丧葬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各部门要加强对散居民族工作的指导,优先安排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民生扶持项目,优先实施贫困民族乡整乡推进,努力使辖区内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总体达到当地平均水平。
牵头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协同单位: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四、加强民族理论政策研究
(三十)加强民族理论政策研究。
形成在全国藏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符合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的民族工作理论成果,促进民族理论创新发展。
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宣传普及。
完善民族理论研究体制机制和民族工作专家咨询机制。
有效探索市民族工作部门中设立民族语言文字保护研究机构(民语委或民语办),有计划、有步骤、有力度、有成效地开展保护我市丰富多样的民族语言文字,让民族语言文字更好地为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繁荣服务,构建高度和谐、文明而科学发展的局面,将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和保护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重视。
支持全市各级创办民族理论学会等民族理论研究机构,成立民族理论研究专家委员会,支持创立民族理论和民族学核心刊物,营造民族理论研究的积极氛围。
支持民族理论、民族工作、民族史和民族学等学科建设和研究基地建设,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和高素质的民族工作者。
强化民族理论成果转化运用,重视民族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提升。
牵头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协同单位:
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研室、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版权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三十一)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全面正确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发挥其在依法维护民族团结、依法促进民族地区发展、依法保障各民族平等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及配套法律规章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协同单位:
市人大民宗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
(三十二)加强民族法制建设。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修订完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重点制定和修订完善清真食品经营监管、城市民族工作、民族语言文字管理、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调整民族关系,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牵头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协同单位:
市人大民宗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七、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
(三十三)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
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对涉及民族因素的人民内部矛盾,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坚持依法处理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妥善处置民族宗教关系,防止宗教因素影响民族团结。
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坚持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
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以及搞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
积极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引导各族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牵头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协同单位:
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八、加强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建设
(三十四)加强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建设。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
不断完善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保持民族宗教工作机构稳定,民族工作任务较重地区要适当增加民族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和人员配备,全市每个乡(镇)都要配备好维稳副书记、统战委员和专(兼)职民族宗教干事。
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牵头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协同单位:
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十九、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五)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好干部”标准,大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能够在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繁荣发展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建立和完善市、乡(镇)两级教育培养体系,确保少数民族干部不断层。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储备,形成年龄、专业、来源结构合理的梯队。
努力做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
市内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继续采取单设岗位、适当放宽招考和录用条件、合理确定开考比例等措施,拓宽少数民族干部来源渠道。
完善少数民族干部交流机制,选派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国家、省级机关和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支持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编制实施少数民族人才发展规划,以人才提升科技研发力、创新力和转化力。
牵头单位:
市委组织部
协同单位:
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二十、加强民族地区基层政权建设
(三十六)加强民族地区基层政权建设。
筑牢民族团结的群众基础,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深入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
加强乡(镇)、村(社区)党组织建设,健全基层组织体系,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快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全面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乡村组四级为民服务体系平台,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结合繁荣民族文化,创新基层党建工作。
大力推进强基惠农“红色股份”、扶贫开发与基层党建整乡“双推进”“军地共建”“警地共建”“网格化”管理等各项工作。
进一步创新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包民族地区农村基层体系。
牵头单位:
市委组织部
协同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市人武部,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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