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合同范本供参考最终以发包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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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合同范本供参考最终以发包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
此合同范本供参考,最终以发包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中电科产业园区周边道路工程
工程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
发包人(甲方):
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广州市花都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设计人(乙方):
企业资质: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发包人(甲方):
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广州市花都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设计人(乙方):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招标文件。
1.5中标通知书。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通知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中标通知书。
3.4招标文件及其问题澄清。
3.5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序号
项目名称
阶段
规模及投资估算
勘察设计内容
1
中电科产业园区周边道路
工程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有关立项、规划资料
1
按甲方要求(若因发包人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原因调整计划,则提交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时间
备注
1
方案设计(修改)
4
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
按甲方要求(若因发包人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原因调整计划,则提交时间作相应调整)。
2
初步设计及概算
4
方案确定后30个工作日
3
施工图设计文件
12
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15个工作日
4
施工图设计电子版(PDF版及CAD版)
各4
交施工图后3个工作日内
5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2
合同签订,业主发出具备进场条件的通知后45日内
6
施工图设计文件补充、修改
12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15个工作日
7
物探报告
12
合同签订,业主发出具备进场条件的通知后45日内
8
管线探测报告
(需加盖CMA章)
12
合同签订,业主发出具备进场条件的通知后45日内
9
地形测量图(需符合国土、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
4
按甲方要求提交
10
代办设计报建
按甲方要求提交
注:
1、上述文件中如未特别明确提交电子版格式及份数的,均含规定份数的纸质版及1份电子版(光盘)。
2、上述文件份数,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4份的范围内调整,乙方不得有异议或要求增加费用。
3、地形图的比例及提交时间、代办设计报建的所需资料及提交时间按甲方需求,另行通知。
4、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必须加盖“出图专用章”、“岩土工程师注册章”及“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章”,方为有效。
5、施工图设计图纸必须加盖“出图专用章”、“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暂定为¥:
元(大写:
),其中勘察费为¥:
元(大写:
);设计费为¥:
元(大写:
)。
7.2勘察设计费执行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勘察设计费按收费标准下浮%执行。
7.3勘察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和上述第7.2条取费标准下浮率计取,一般不得高于上述第7.1条中的合同勘察费用,如因出现特殊地质情况计取的勘察费用高于合同勘察费用,其计费必须要有甲方审定同意才有效;
7.4最终勘察设计费用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为准,若费用高于合同价的按合同价执行,低于合同价的按财审价执行。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照《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直接支付及相关业务流程>的通知》(花财支付[2013]1号)中的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
8.2工程勘察费分期支付,支付方式:
(1)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勘察费的20%作为预付款;
(2)完成勘察外业工作,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经发包人审定合格后,累计支付至合同勘察费的50%;
(3)工程完成施工图预算评审后,累计支付至本项目勘察概算评审价的7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本项目勘察结算价的97%;
(5)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缺陷通知期限届满,剩余本项目勘察结算价的3%全部付清,本项目勘察费最终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部门审定后为准,若费用高于合同价的按合同价执行,低于合同价的按财审价执行。
8.3工程设计费分期支付,支付方式:
(1)签订设计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设计费的20%作为预付款;
(2)通过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甲方前期部收到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及相关成果后,累计支付至合同设计费的35%;
(3)施工图审查通过,甲方收到经审定的施工图纸后,累计支付至合同设计费的50%;
(4)工程完成施工图预算评审后,累计支付至设计概算评审价的70%;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本项目设计结算价的97%;
(6)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缺陷通知期限届满,剩余本项目设计结算价的3%全部付清,本项目设计费最终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部门审定后为准,若费用高于合同价的按合同价执行,低于合同价的按财审价执行。
8.4如因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工作量的变化或新增较大的设计项目、增加工作内容等,甲方根据本协议计费原则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合同。
8.5财政投资项目付款时间以区财政部门批准时间为准。
8.6合同签订时的银行账户及账号为工程款项拨付的唯一账号及账户。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最终支付的金额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部门审定价为准,若费用高于合同价的按合同价执行,低于合同价的按财审价执行。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需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最终支付的金额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部门审定价为准,若费用高于合同价的按合同价执行,低于合同价的按财审价执行。
9.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1.5在施工过程中需设计人到现场的,设计人应派项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超过本项目的设计费。
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根据仲裁结果承担责任。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并需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
9.2.6设计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审查及认证单位做好该项目的设计、审核咨询工作,向其提供有关的图纸、文件、资料等;并必须按其要求修改技术文件、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直至重新设计至通过审查。
9.2.7设计人必须配合甲方做好本工程的各项招标工作及提供设计方面的资料。
9.2.8设计人应对勘察设计项目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设计人的概算出现错误及漏项,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9.2.9如照明工程中涉及外接电源项目,由设计人另行专业分包,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9.2.10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
9.2.11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设计人应负责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其他约定的事项:
10.1关于设计深度的要求
(1)按照建设部文件《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的规定执行。
(2)按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3)各专业设计应同步进行,设计单位应指定总体设计人,统筹布局,做好各项设施的协调和衔接、位置预留,不得留待施工中临时变更。
(4)对技术复杂或规模较大的主要分项工程应作方案比较。
(5)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6)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7)相关的配套外部接口方案均需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规划部门认可。
10.2设计后期工作
1、配合施工
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有关单位审查后,进入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负责配合施工,建设管理单位不另外支付配合施工费用。
设计单位配合施工的工作内容如下:
(1)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
(2)配合勘察单位现场交桩(适用于勘察单位与设计单位是分开的情况);
(3)变更设计和补充设计;
(4)会签设计变更审批表;
(5)参加处理施工中发生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6)参加隐蔽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
(7)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施工问题;
(8)做好配合施工的设计方日志;
(9)配合质量检测;
(10)参加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设计单位应安排各专业设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或不定期到现场配合施工,当必须要设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时,设计单位需安排一名设计代表驻发包人地点作为处理现场问题及联络双方需协调事宜。
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每个专业各安排二名专职设计人员组成设计小组配合施工。
其他专业为不定期到现场配合施工。
配合施工的设计人员应服从施工需要,随时到现场配合施工。
2、设计技术总结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交建设管理单位。
工程完工后,设计单位应组织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配合施工和设计回访的基础上,撰写工程设计技术总结,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撰稿工作,交建设管理单位。
设计技术总结分二部分:
第一部分为纳入完工报告的设计总结;第二部分为纳入工程建设技术总结的设计技术总结。
10.3质量监控
1、设计质量要求
(1)设计应符合国家政策、现行设计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
(2)符合规划、合同和有关协议要求。
(3)设计方案总体布置合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项目齐全。
(4)设计按规定进行计算分析,计算依据和结果正确,书写齐全。
(5)各相关专业协作配合周全。
(6)设计符合环保要求。
(7)工程数量基本准确,无漏项。
(8)不用通用图代替设计图。
(9)初步设计应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10)工程概算符合现行编制规定,计算正确无误,技术经济分析合理,评价正确。
(11)设计文件组成及深度符合第一项要求,各专业设计有完整的工程项目数量汇总资料,图面清晰,签署齐全,有涉及结构部分的图纸,其设计图封页必须有注册结构工程师章。
(12)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及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对初步设计的评审(审查)意见和批复意见。
2、设计质量审查和监督方式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
(2)发包人及设计咨询单位审查初步设计;
(3)发包人及设计咨询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
(4)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图;
(5)设计人、发包人、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会审施工图;
(6)施工全过程监理、设计咨询及建设管理单位对设计文件考核。
10.4工作管理及设计质量控制
1、编制设计文件,应以下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书;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及本合同第10.1条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设计深度的补充要求;
(5)经审查确定后的勘察成果。
2、设计每阶段工作必须经设计咨询单位签认才能开展下阶段工作,设计图应经设计咨询单位签认。
3、设计在审查考核过程,若审查单位与设计人之间对部分施工图设计出现不同意见时,应充分讨论研究解决,若仍不能统一意见时,由发包人裁决。
设计人应按裁决意见办理。
4、必须按发包人的既定设计工期目标,按质按量完成设计任务,若设计人由于设计质量问题引起工程返工量达工程总量的20%,或因自身原因延期提交设计文件超过一个月,则按本合同9.2.4条之规定办理外,发包人并有权采取调整设计队伍等措施以完成既定的设计目标,以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实施。
5、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应有的深度要求,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设计咨询单位审核确认为标准)。
否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正、改进,其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如该修正或改进之影响程度达到前条所述,则按该条办理。
6、足够的措施保证及时提交甲方所需的招标资料,以保证发包方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能满足发包人进行总价承包合同的要求。
7、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
8、设计人设计任务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所承担分包项目的相应资质,分包项目的设计质量和设计工期由本合同设计人负责。
该项分包合同原则上由设计人与另一方签订。
发包方因特殊专业指定的设计分包(其指定的设计分包单位须具备所承担分包项目的相应资质),设计人必须接受。
若设计人违反本条,视为违约。
9、设计人须熟悉并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竣工档案整理验收管理办法》、《竣工实物验收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
10、设计人必须服从设计咨询单位制定的《设计咨询工作大纲》的要求,接受和配合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开展设计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资料。
11、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周边生态环境及现有城市设施,尽可能避免对城市建成区和居民生活的干扰和影响,注意环境保护和景观设计。
12、设计人应配合甲方,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管理程序必须的技术文件,并按发包人要求准备汇报资料。
13、设计人应在广州进行现场设计,自行解决现场设计的办公、交通、通信、食宿等工作和生活条件。
14、设计人必须遵守所提交的设计计划及设计工作人员分工表中的规定,其设计参与人员必须具备设计资质,设计人不得无故更换合同内的设计参与人员。
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与专业负责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增加设计人员。
15、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16、成果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提交的成果文件不符合本需求书规定的成果内容和格式;
(2)未经组织单位同意而逾期送达;
(3)有关经济技术指标严重不实;
(4)图纸和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粗制滥造;
(5)未盖有承接单位出图章。
按以上每项每出现一次扣减合同金额的5%,扣减总额不超合同金额30%;
17、勘察工作及成果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文件(粤交基[2014]1098号)中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勘测管理规程》和《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管理规程》的规定。
18、勘察工作及成果需参考市政勘察设计规范中的勘察外业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
19、设计人只能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勘察工作。
乙方如需占用本项目红线范围以外的场地或破坏村委村民的绿化及农作物等,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支付相关费用及协调村委村民的诉求。
第十一条违约与赔偿
11.1设计人的违约
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设计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由于设计人原因且无正当理由取得延长设计周期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认为本设计或其任何部分进度过慢,不能按预定的时间提交图纸。
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扣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发包人将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设计人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
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交通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发包人将计扣设计人合同价5%的违约金;
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则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发包人将分别按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的3%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延期超过60天时,发包人可以中止合同;
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修改,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按照2000元/天的额度对设计人进行罚款,直至修改完成为止;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的,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设计人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同时对由于勘察设计不完善造成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相同比例计扣勘察设计费,最高扣除比例不超过30%;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设计人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
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发包人将按施工配合阶段费用总金额的5%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赔偿直接损失费的5%-10%,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本合同设计费总额;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本合同9.2的规定外,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如果初步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设计人应无偿进行修改设计,直至初步设计文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如果设计人拒绝修改设计,发包人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按签约合同价的5%扣除设计人的违约金作为延误发包人工期的补偿;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投资金额超出原预算金额10%,造成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可按签约合同价的10%扣除设计人的违约金作为延误发包人工期的补偿。
同时,发包人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
若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时,须用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且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设计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每延期一天,发包人将按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5‰扣除设计人的违约金。
若由于设计文件批复延误,设计周期顺延,设计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索赔理由;由于设计人原因且无正当理由取得延长设计周期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认为本设计或其任何部分进度过慢,不能按预定的时间提交图纸,每延期一天,扣除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格2‰的违约金。
11.2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害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自然解除合同。
若因项目自身原因导致工作时间拖延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第十二条保密
乙方对项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外泄项目任何信息;因乙方擅自外泄项目信息,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仲裁、起诉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为最终裁决。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4.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14.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4.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4.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4.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正本一式二份,发包人、设计人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发包人执五份,设计人执三份。
14.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4.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页为中电科产业园区周边道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甲方)名称:
(盖章)
设计人(乙方)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签约代表(签名或盖章):
或签约代表(签名或盖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户名称:
\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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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2018年月日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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