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分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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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分册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实施细则(试行)
(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分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
5.1基坑工程
5.1.1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基坑支护应满足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的功能要求。
(2)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3)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下挖基坑。
(4)开挖施工顺序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
(5)锚杆、土钉的施工作业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度差不宜大于500㎜。
(6)基坑支护应保证基坑周边(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7)基坑支护拆除施工注意事项: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5.1.2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
(1)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2)应根据环境调查结果,分析评估基坑周边环境的变形敏感度,根据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出的各个施工阶段变形设计值和报警值。
(3)支护结构施工和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临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室、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应用取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并可通过采用设置隔离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与配合降水纠偏等技术措施,控制临近(构)筑物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
(4)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对周边敏感的建筑物及管线设施采取加固措施。
5.1.3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2)对坑底汇水、基坑周边地表汇水及降水井抽出的地下水,可采取明沟排水;对坑底渗出的地下水,可采用盲沟排水。
(3)当地下室底板与支护结构间不能设置明沟时,也可以采用盲沟排水。
5.1.4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于地下结构外侧,距坡脚不宜小于0.5m。
单级放坡基坑降水井宜设置在坡顶,多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于坡顶、放坡平台。
(2)排水沟、集水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排水沟深度、宽度、坡度应根据基坑涌水量计算确定,排水沟底宽不宜小于300㎜。
②集水井大小和数量应根据基坑涌水量和渗漏水量、积水水量确定,且直径(或宽度)不宜小于0.6m底面应比排水沟底深0.5m,间距不宜大于30m。
集水井壁应有防护结构,并应设置碎石滤水层,泵端纱网。
③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地下水位后,排水沟与集水井的深度应随开挖深度加深,并应及时将集水井中的水排出基坑。
④排水沟或集水井的排水量计算应满足下式要求:
V≥1.5Q
式中:
V——排水量(m³/d);
Q——基坑涌水量(m³/d),按降水设计计算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
(3)降水井随基坑开挖深度需切除时,对继续运行的降水井应去除井管四周地面下1m的滤料层,并应采用黏土封井后再运行。
5.1.5基坑周边荷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基坑周边1.2m范围内不得堆载,3m以内限制堆载。
(2)基坑坑边严禁重型车辆通行,当支护设计中已考虑堆载和车辆运行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载。
(3)车辆载荷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4)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5)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的确定应满足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的要求。
(6)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7)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①支护结构。
②地下水状况。
③基坑底部及周边上体。
④周边建筑。
⑤周边管线及设施。
⑥周边重要的道路。
⑦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8)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5.1.6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而确定。
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①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②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度加快。
③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④超深、超长开挖或者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⑤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⑥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⑦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⑧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⑨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⑩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2)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
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①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的累计值。
②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③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④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⑤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⑥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基坑监测工作要能给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
监测期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
对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结束。
5.1.7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基坑内宜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数量不应少于2个。
(2)梯道应设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
梯道的搭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5.1.8基坑坡顶地面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变形
(1)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定期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随时检查基坑位移(土体裂缝)、倾斜、土体及周边道路沉陷或隆起、地下水涌出、管线开裂、不明气体冒出和基坑防护栏杆的安全等。
(2)当基坑周边地面产生裂缝时,应采取灌浆措施封闭裂缝,对于膨胀土基坑工程,应分析裂缝产生原因,及时反馈设计处理。
5.2脚手架工程
5.2.1一般规定
(1)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100㎜。
(2)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的要求放线定位。
(3)脚手架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
(4)脚手架连墙件数量的设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计算要求外,还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搭设方法
高度
竖向间距(h)
水平间距(la)
每根连墙件覆盖面积(㎡)
双排落地
≤50m
3h
3la
≤40
双排悬挑
>50m
2h
3la
≤27
单排
≤24m
3h
3la
≤40
表5.2.1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
(5)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
②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③应优先采用菱形布置,或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6)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7)连墙件中的连墙杆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应向脚手架一端下斜连接。
(8)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
(9)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
当搭设抛撑时,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并用旋转扣件固定在脚手架上,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º~60º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
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再拆除。
(10)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
(11)双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
(12)剪刀撑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3)单、双排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应按表5.2.2的规定确定。
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a
45°
50°
60°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n
7
6
5
表5.2.2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②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或对接。
当立杆采用搭接接长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
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
③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
(14)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15)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24m;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50m,高度超过50m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分段搭设等措施。
(16)钢管
①脚手架钢管宜采用Φ48.3×3.6钢管。
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
(17)扣件
①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18)脚手板
①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单块脚手板质量不宜大于30kg。
②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两端宜各设置直径不小于4㎜的镀锌钢丝箍两道。
(19)可调托撑
①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托板焊接应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可调托撑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
②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度不应小于5㎜。
(20)悬挑脚手架用型钢
①悬挑脚手架用型钢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
②用于固定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砼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中HPB235级钢筋的规定。
(21)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应牢靠、严密,并应采用安全平网在脚手板底部进行兜底封闭,起到对作业层的二次防护作用。
作业层以下间隔不超过10m应用安全平网进行封闭,能有效防护高处坠落。
(22)作业层及封闭平网的水平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部分宽度大于150㎜时,已经构成发生高处落物、落人隐患,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进行封闭防护。
(23)单、双排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沿架体外围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应与架体绑扎牢固。
(24)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①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②连墙件。
(25)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①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②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③每搭设完6m~8m高度后。
④达到设计高度后。
⑤遇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或大雨后,冻结地区解冻后。
⑥停用超过一个月。
(26)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下列要求内容:
①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②地基应无积水,底座应无松动,立杆应无悬空。
③扣件螺栓应无松动。
5.2.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高。
②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③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④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
⑤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²。
防护、封闭设置。
(2)防倾覆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倾覆装置中必须包括导轨和两个以上与导轨连接的可滑动的导向件。
②在防倾覆导向件的范围内应设置防倾覆导轨,且应与竖向主框架可靠连接。
③在升降和使用两种工况下,最上和最下两个导向件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m或架体高度的1/4。
④应具有防止竖向主框架倾斜的功能。
⑤应用螺栓与附墙支座连接,其装置与导向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5㎜。
(3)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②防坠落装置必须是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
③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④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⑤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⑥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防护设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不应低于2000/100㎝²,且应按可靠地固定在架体上。
②作业层外侧应设置1.2m高度防护栏杆和180㎜高的挡脚板。
③作业层应设置固定牢靠的脚手板,其与结构之间的间距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
(5)同步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必须配备有限制荷载或水平高差的同步控制系统。
连续式水平支承桁架,应采用限制荷载自控系统;简支静定水平桁架,应采用水平高差同步自控系统;若设备受限时,可选择限制荷载自控系统。
(6)限制荷载自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①当某一机位的荷载超过设计值的15%时,应采用声光形式自动报警和显示报警机位;当超过30%时,应能使该升降设备自动停机。
②应具有超载、失载、报警和停机的功能;宜增设显示记忆和储存功能。
③应具有本身故障报警功能,并应能适应施工现场环境。
④性能应可靠、稳定,控制精度应在5%以内。
(7)水平高差同步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①当水平支承桁架两端高差达到30㎜时,应能自动停机。
②应具有显示各提升点的实际升高和超高的数据,并应有记忆和储存的功能。
③不得采用附加重量的措施控制同步。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按设计性能指标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超载,不得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
(9)架体内的建筑垃圾和杂物应及时清理杆件。
(10)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进行下列作业:
①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②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或绳索)。
③在架体上推车。
④任意拆除结构件或松动连墙件。
⑤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⑥利用架体支撑模板或卸料平台。
⑦其他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11)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3个月时,应提前采取加固措施。
(12)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6级及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3)螺栓连接件、升降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装置、电控设备、同步控制装置等应每月进行维护保养。
(1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下列节点进行检查与验收:
①首次安装完毕。
②提升或下降前。
③提升、下降到位,投入使用前。
5.2.3悬挑式脚手架
(1)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
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个(对)及以上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
(2)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固定时,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10㎜×10㎜(宽×厚);当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时,角钢的规格不应小于63㎜×63㎜×6㎜。
(3)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
(4)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20㎜。
如果楼板的厚度小于120㎜应采取加固措施。
(5)悬挑梁间距应按悬挑架架体立杆纵距设置,每一纵距设置一根。
(6)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大于C20。
(7)型钢悬挑梁锚固段长度应不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悬挑支承点应设置在建筑结构的梁板上,不得设置在外伸阳台或悬挑楼板上(有加固措施的除外)。
(8)悬挑钢梁悬挑长度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m能满足施工需求,但在工程结构局部有可能满足不了使用要求,局部悬挑长度不宜超过3米,大悬挑另行专门设计及论证。
(9)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
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钢丝绳与建筑结构拉结的吊环应使用HPB235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吊环预埋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
(10)悬挑钢梁前段采用吊拉卸荷,吊拉卸荷的吊拉构件有刚性的,也有柔性的,如果使用钢丝绳,其直径不应小于14㎜,使用预埋吊环其直径不予小于20㎜(或计算确定),预埋吊环应使用HPB235及钢筋制作。
钢丝绳绳卡不得少于3个。
(11)悬挑式脚手架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②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
③架体底层沿建筑结构边缘在悬挑钢梁与悬挑钢梁之间应采取措施封闭。
④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
(12)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
(13)定位点可采用竖直焊接长0.2m、直径25㎜-30㎜d钢筋或短管等方式。
5.2.4高处作业吊篮
(1)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并应灵敏有效。
(2)防坠安全锁不应超过标定期限。
(3)吊篮应设置为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安全绳和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连接。
(4)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保证限位灵敏可靠。
(5)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6)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内,不得从建筑物顶部、窗口等处或其他孔洞处出入吊篮。
(7)在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应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8)高处作业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
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任何部位有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安全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2009)的要求,其直径应与安全锁扣的规格相一致。
②安全绳不得有松散、断股、打结现象。
③安全锁扣的配件应完好、齐全,规格和方向标识应清晰可辩。
(9)使用吊篮作业时,应排除影响吊篮正常运行的障碍。
在吊篮下方可能造成坠物伤害的范围,应设置安全隔离区和警告标志,人员或车辆不得停留、通行。
(10)在吊篮内从事安装、维修等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工具袋。
(11)不得将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不得采用吊篮运送材料。
(12)高处作业吊篮通过悬挂机构支撑在建筑物上,应对支撑点的结构强度进行核算。
(13)当支承悬挂机构前后支撑点的结构强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采取加垫板放大受荷面积或在下层采取支顶措施。
(14)固定式悬挂支架(指后支架拉结型)拉结点处的结构应能承受设计拉力;当采用锚固钢筋作为传力结构时,其钢筋直径应大于16㎜;在砼中的锚固长度应符合该结构砼强度等级的要求。
(15)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16)悬挂机构宜采用刚性联结方式进行拉结固定。
(17)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18)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19)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20)吊篮配重件重量和数量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5.2.5操作平台
(1)移动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应超过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超过1.5kN/㎡。
(2)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轮子与平台架体连接应牢固,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行走轮和导向轮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闸等固定措施。
(3)移动式行走轮的承载力不应小于5kN,行走轮制动器的制动力矩不应小于2.5N·m,移动式操作平台架体应保持垂直,不得弯曲变形,制动器除在移动情况外,均应保持制动状态。
(4)移动式操作平台在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
(5)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设计计算、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GB25849和《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检查、维修和操作》GB/T27548的要求。
(6)落地式操作平台的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落地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应大于15m,高宽比不应大于3∶1。
②施工平台的施工荷载不应大于2.0kN/㎡;当接料平台的施工荷载大于2.0kN/㎡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③操作平台应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加设防倾斜措施,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④用脚手架搭设操作平台时,其立杆间距和步距等结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规定,应在立杆下部设置底座或垫板、纵向与横向扫地杆,并应在外立面设置剪刀撑或斜撑。
⑤操作平台应从底层第一步水平杆起逐层设置连墙件,且连墙件间隔不应大于4m,同时应设置水平剪刀撑。
连墙件应为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件,并应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
(7)落地式操作平台的搭设材料及搭设技术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标准的规定。
(8)落地式操作平台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9)落地式操作平台拆除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应随工程施工进度逐层拆除。
(10)悬挑式操作平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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