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好又多专柜联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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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参考好又多专柜联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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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联营合同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铺位编号:
合同签定地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的原则达成专柜经营合同如下:
一、专柜的设立与专柜经营
第一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广场楼号经营场地(以下简称“场地”,套内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实际套内面积数以实际测量为准)交付乙方经营,具体交付日期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设计和装修,并将营业人员和经营商品组织到位。
•乙方的经营方式为专柜经营方式,乙方专柜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给甲方的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乙方专柜经营范围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不得变更。
•乙方经营的专柜的设计和装修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并书面通知后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本专柜经营合同期内,非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将本合同之专柜场转让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
•本专柜经营合同有效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_月日止(商场开业之日为经营合同有效期的起始日)。
•签订本专柜经营合同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付:
•经营保证金人民币,合同期满后,乙方未出现违约及经营管理责任行为时,本保证金以不计息一次性支付方式由甲方退还乙方;
(2)产品推广基建费人民币元(此项费用作为产品推广基建一次性缴纳费用,不作退还)。
二、专柜经营管理
•乙方应提供、保存合法有效的经营、进货渠道票、证,确保所经营商品/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对本条款拥有监督检查权。
•乙方专柜经营商品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市其它商场、专卖店,并按本合同第二条之经营范围确保专柜货源充足、商品新颖,优先供应紧销商品和新商品。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营业氛围,提高商场的商业信誉。
•乙方如经营不同类别商品且提成率不同时,不得将高提成率商品当作低提成率商品销售。
•乙方新商品上柜应按甲方管理制度执行,在专柜之间经营品种出现冲突或发生纠纷时,争议各方应接受甲方的协调或甲方主持调解,协商不成,由甲方决定。
•甲方有要求乙方增加新品牌及撤销三个月以上未经营品种之旧品牌的权利,甲方另设品牌专柜或与更高一级经销商合作时,乙方应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在限期内停止重复品牌的销售。
第十二条甲方应维护商场自有固定设施的安全,乙方应为存放在甲方场地内的商品办理保险;乙方专柜之贵重商品(黄金、首饰、进口表、贵重皮草、数码产品等等)在非营业时间内,必须存放在于保险箱中,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客户要求修理、退换货或提出索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处理意见,甲、乙双方共同搞好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维护乙方经营商品,品牌和信誉和甲方、乙方的商誉。
三、专柜营业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可自身经营需要自行聘用专柜营业人员,并应保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履行招用工手续,并自行以乙方名义与招录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关招录人员的工资、社保等福利待遇。
因专柜与自行招录人员引致的劳动纠纷,后果由乙方负责。
乙方所有招录新入职员工,应由甲方统一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乙方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工牌费、制服费等费用。
•乙方专柜营业员应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为统筹发挥本商业企业整体优势,提高乙方专柜营业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甲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专柜营业员进行统一的业务技能、礼仪、营销技巧、消防、安全防范等方面知识培训,对本述培训的实际费用,由乙方支付。
•乙方专柜营业员营业时须着甲方统一制服,配戴统一工牌(甲方特批除外),非专柜营业员不得参与现场销售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专柜营业员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其按甲方管理制度应受到的相应经济处罚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清退不合格或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的专柜营业员。
因乙方专柜营业员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进行营业,非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停止营业(包括营业员空岗)或进行装修调整,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改造需乙方配合暂停营业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
停止期间免计乙方商场管理费或销售保底。
乙方有权在前述停业期满十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按实际停业时间顺延本合同。
•乙方无条件同意并接受甲方基于整体或局部经营情况或因调整经营布局而对乙方经营场地进行的变更或调整。
第二十条乙方经营商品需要在甲方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将活动方案报经甲方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同类商品在本市其他商场或专卖店进行促销活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专柜业务部并在乙方经营专柜同时进行,在甲方处于整体考虑,因换季时期,节假日或店庆日等因素而组织统一的营销宣传活动时,乙方须配合参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不得妨害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专柜经营管理费用及销售款项结算方式
第二十一条乙方以第种方式的方式向甲方缴交专柜经营管理费,乙方授权甲方当月从乙方含税销售额中扣收本月管理费。
1、管理费+其他包含[1]月管理费;[2]其他费用。
2、管理费包含[1]月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甲方商场内的专柜营业款由甲方统一收取,并使用甲方提供的票据。
乙方不得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专柜业务转移至商场外进行。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1.甲方发售的各种预付卡相应含税销售额---%的发行费用
2.本专柜经营业务有关客户刷卡消费中向发卡银行支付的手续费;
3.本专柜经营业务时有关客户消费要求出具发票所产生的税、费。
第二十四条甲方向乙方专柜提供正常的公共部分照明用电,乙方专柜范围内所装的电器、照明设施等相关的一切用电设备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办公用品,易耗品(售货小票、购物袋等)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G五条当月发生的本合同第24条所述的费用,乙方应在次月日前以转帐或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23条所述的费用应于每月结算货款前由乙方以支票、现金方式或抵减结算款项方式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有权暂停结算乙方销售货款。
第二十六条乙方每月日与甲方核算上月销售货款,核对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后,甲、乙方双方续签经营合同,双方同意对月管理费和其他费用进行检计并作适当调整,其调整幅度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五、合同双方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权,收回专柜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拖欠应缴纳费用及款项2个月(含)以上或擅自中止营业8个小时(含)以上;
•不按测算规定面积经营,或将营业场地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经营业务不按或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
•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专柜业务转移至商场外进行;
•擅自更换专柜设施或改变装修;
•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违反甲方管理制度,月累计达5次以上或连续3个月累计达10次以上;
•违法经营,损害甲方利益;
•违反商场管理规定,两次不按限定期限或未按要求整改好;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虚开交易小票、虚假交易,协助客户刷卡套现。
第二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权:
•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双方就本合同达成其他补充协定,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
•违法经营,严重损害乙方利益;
•甲方被清盘影响到专柜的正常经营。
第三十条依据本合同第28条、第29条行使单方面合同解除权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对方,合同自对方收到书面通知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甲方行使单方面合同解除权时,经营保证金、基建费不予退还,因第28条所列原因导致甲方损失,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赔偿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3日内撤出商场;对将营业场地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的,转让行为无效,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不低于5000元。
第三十二条因本合同第29条乙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权时,甲方应将经营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三十三条乙方若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但保证金和基建费甲方均无需退还,若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乙方未按前款规定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而提前终止合同的,除保证金和基建费均不退还,应承担2个月的可得利益损失(按合同实际履行期内甲方月平均所得计)。
第三十四条乙方逾期缴纳管理费和其他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时,甲方有权就未缴部分按日0.5%收取滞纳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1条约定,如属乙方经营范围/品牌而品种不齐(同类商场有而我商场无/断码/结构性商品),经甲方要求而仍不补货的,甲方除可指定由其他专柜经营乙方经营范围/品牌或品种不齐的商品以外,还可选用或并用以下方式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
(1)每断缺一个品种或一个码商品,接书面通知的7天内组织好货源,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元∕天;
•按乙方专柜前一个月销售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适用本合同第31条之规定。
乙方违反第20条有关促销活动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8条有关营业时间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一个营业工作日1000元,不足一个营业工作日的按一个营业工作日计;乙方不得拖欠所有聘用专柜营业员的工资,否则甲方有权利停止付乙方销售货款直至乙方付清所拖欠的营业员工资。
第三十G五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3日内退出专柜经营场地,除固定装修外及时将场内自有货物、柜台及设施撤出,但不应破坏场地原有设施及影响甲方正常经营,超过3日仍不撤出,甲方有权自处理乙方的货物、柜台及设施。
因乙方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有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合同期满未再续约,或解除合同,或依本合同第41条进行清退时,甲、乙双方应在60日内结清已销售的货款。
依法律规定及商品本身的实行质量“三包”的商品,乙方须预留质量保证金(详见合同附件)于甲方处,以支付可能因“三包”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在“三包”期满后10天内,双方结清余款。
六、其他约定
第三十七条甲方出于商场整体经营管理的需要,有权利制定对全体专柜经营方具有约束力的商场经营管理规定和相应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并承担相关违规责任,在合同期满,乙方若有意续签合同,应于合同有限期结束前3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
第三十八条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或者信件必须是书面的,按本合同首页所示地址发送。
前述通知或信件应当由专人传递或通知传真发送,更改地址要在7日内以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致乙方的通知或信件,除按以上方式送达外,可直接传递至乙方在甲方商场所设之专柜,由乙方专柜人员签收,若拒签,甲方可通过证人证实,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及本购物广场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对任何一方泄露过错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征用商场土地,本合同自行解除,甲乙双方免责。
七、市场退出约定:
第四十二条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或无法拓展业务、市场,出现下列其中任一事项:
1连续3个月的营业销售额低于元并且营业销售额小于或等于同类专柜或同区域专柜营业销售额20%;2连续2个月并累计发生5次客户有效投诉或出现客户纠纷(维权)事件,甲方对乙方有权行使市场退出措施,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在清退限期内撤出商场,对于本条款的合同解除,甲方全额退还乙方交纳的经营保证金,基建费以合同有效期按月分摊,因不足合同期未分摊而剩余的基建费,应退还乙方。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1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每份均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双方均可向合同签定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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