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辅导课件.ppt
- 文档编号:2700989
- 上传时间:2022-11-08
- 格式:PPT
- 页数:106
- 大小:153KB
国际私法辅导课件.ppt
《国际私法辅导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私法辅导课件.ppt(10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单元总论一、绪论1.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涉外、标的涉外、法律事实涉外)民通意见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调整方法
(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的规定,采用的都是间接调整的方法。
(二)直接调整的方法(统一实体法调整)3调整范围:
中国理论界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叫法律冲突问题
(二)外国人的民事地位问题(三)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问题4、国际私法的四个渊源
(一)国内立法几个要点:
(1)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早的渊源。
(2)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或称基本法渊。
(3)国内立法中包含了国际私法的四种规范。
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立法方式)。
(1)散见式。
(2)专篇式。
(3)法典式。
我国的立法。
(1)我国在立法方法上主要采取第一、二种方法,即“散见式”和“专篇式”。
(二)国内判例结论有三:
(1)国内判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2)国内判例不是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3)司法解释是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三)国际条约国际私法的主要国际渊源是国际条约。
就其内容而言,国际私法条约包括四大类。
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公约。
关于统一冲突规范的公约。
关于统一实体规范的公约。
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公约。
主要有三个:
1965年关于向外国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送达公约),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简称取证公约),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
中国参加了这三个公约。
(四)国际惯例冲突法领域在冲突法领域,各国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习惯作法,如“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原则”等。
当一国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而无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可资遵循时,可以遵循这些共同的习惯做法。
实体法领域在实体法领域,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中适用的实体法惯例。
5.主体
(1)自然人1)国籍积极冲突:
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多个外国籍有住所、惯常居所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者优先最后取得者最后取得者优先优先最密切联系者最密切联系者优先优先民通意见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住所与国籍相一致原则)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
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
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答案】AD
(2)法人1)国籍民通意见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注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住所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营业所民通意见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6、外国法人的认可
(1)认可的概念
(2)认可的方式A特别认许制B一般许可制C相互认许制(3)我国的规定我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要求:
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经过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这种做法属国际上的特别许可制。
二、冲突规范与准据法1、法律冲突(conflictoflaws)产生的原因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三:
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这是发生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或叫基础条件。
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便产生了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受理案件的法院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1)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仅仅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2)就冲突规范的性质而言,冲突规范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规范又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
(3)冲突规范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
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
而冲突规范则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3.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连接点
(1)“连结点”不是冲突规范的独立部分,它存在于冲突规范的系属当中。
(2)“连结点”的作用:
表面上看,它是将法律关系与法律连接在一起的纽带和桥梁,实质上对法律适用起着导向的作用。
(3)“连结点”有多种分类。
第一,连结点可分为主观连结点和客观连结点。
主观连结点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这个连结点主要用来确定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客观连结点主要有住所、国籍、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等,这种连结点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标志。
第二,连结点可分为静态的连结点和动态的连结点,静态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
动态的连结点就是可变的连结点,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
(4)动态连结点的灵活性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所以,当事人规避法律时改变的是动态连结点。
(国籍、住所等)系属公式系属公式连接点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用于解决的法律冲突属人法属人法当当事事人人的的国国籍籍、住住所所或或居所居所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客体物在时间和空间上客体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位置的位置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或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或完成地完成地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法院地法法院地法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院所在地法律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冲突、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旗国法旗国法悬悬挂挂在在船船舶舶上上或或涂涂印印在在飞飞行行器器上上的的特特定定旗旗帜帜所所属国属国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律冲突当当事事人人合合意意选选择的法律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当事人合意选择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我国主要用(我国主要用在合同上在合同上)最密切联系的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地方最密切联系的地方涉外合同等涉外合同等(注意我国立法)(注意我国立法)我国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1)合同关系(辅助原则);
(2)涉外扶养;(3)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4)法人营业所的冲突;(5)区际冲突的解决。
5.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A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种单边冲突规范很容易判断,只要系属中出现立法国家的具体国名,就肯定属于单边冲突规范。
这种冲突规范的作用有二:
一是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二是肯定内国法的绝对效力。
B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这种单边冲突规范的作用有二:
一是排除内国法的适用,二是只适用外国法。
(我国目前没有)
(2)双边冲突规范(3)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A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有这样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这属于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B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同时,在第2款中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对当事人以侵权行为为由提起的诉讼,如果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则我国法院必须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律和中国法律来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按照中国法律不构成侵权,则不得按侵权行为处理。
(侵权的定性是重叠适用,但赔偿数额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注意: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儿童,须符合该外国人所在国法和中国法。
6.准据法及其确定
(1)准据法:
经过冲突规范的援引、实体法、结合具体案情方能确定例如,下列关于准据法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准据法是冲突规范指引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B.准据法是冲突规范的一部分。
C.准据法可以是内国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的冲突规范。
D.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答案】AD注意:
国际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由于大多为任意性,需要当事人选择适用,所以可以作为准据法,而国际条约一般是直接适用,不需要冲突规范援引,所以不作为准据法,但特殊情况下如果经过冲突规范的援引,则可以视为缔约国的国内法作为准据法适用。
(2)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我国民通意见第192条的规定:
先依该外国的区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地区法70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答案】AC7、先决问题
(一)概念
(二)构成条件
(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3)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
(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应以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三、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1.识别:
给案件定性分类、识别的概念、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
这是目前各国采用最多的一种识别依据。
我国也一样,所以如果考题中要求你选择一个主要的识别依据,“法院地法”是惟一正确的答案(但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识别的作用关于识别的作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识别的直接作用在于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
2识别不是直接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私法 辅导 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