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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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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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内容提要:
妇女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一支伟大力量,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要条件,国此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从立法、司法、社会和自我保护诸方面谈了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指出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是单纯靠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建立多方面的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系统。
关键词:
妇女;合法权益;法律保护
目 录
一、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3
二、 当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突出表现 4
(一) 女工劳动权益受损 4
(二) 任意剥夺妇女的受教育权 4
(三) 妇女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 4
(四) 妇女的财产所有权被侵害 5
(五) 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受干涉 5
三、 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有以下几方面 6
(一) 立法保护 6
1、 指导思想具有科学性 7
2、 专门性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相互结合形成了完备的
体系 7
3、 措施全面、针对性强 8
(二) 司法保护 8
1、 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
犯罪活动 8
2、 依法积极慎重地审理好民事案件,实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
民法保护 9
(三) 社会和自我保护 10
谈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
妇女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一支伟大力量,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要条件,国此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从立法、司法、社会和自我保护诸方面谈了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指出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是单纯靠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建立多方面的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系统。
关键词:
妇女;合法权益;法律保护
一、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妇女和男性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二是法律赋予妇女的特殊权利,例如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视具体情况,对女方的利益予以照顾等。
对男女都享有的权利,在适用法律时,要特殊注意保护妇女的利益。
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某些问题,也应按照保护妇女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
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着一个国家文明和进步的程度。
我国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强调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企业法》、《劳动法》等各种法律中也都制定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我们要把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好、保护
好、发挥好,动员和带动妇女在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更好地促进妇女发展,使我国的广大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等各个领域的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充分的发挥妇女“半边天”的生重要作用。
二、当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突出表现
(一) 、女工劳动权益受损。
某些用人单位违犯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女工在四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内,从事重体力、高压、高空、高寒、有毒有害等工作;有的企业怕女职工因为生育影响工作,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能生育,或者与生育的女职工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怀孕期间被强制调整工作岗位或变相逼迫女职工自己提出辞职;生育期间待遇明显降低或根本没有工资;女职工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不愿意雇佣妇女,特别是35岁以上的妇女难以再进入劳动力就业市场。
(二) 、任意剥夺妇女的受教育权。
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以及传统习惯势力的影响,特别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许多妇女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有的父母存在有“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思想,不送女孩子上学读书;有的地方对《义务教育法》宣传贯彻不力,学龄女童辍学、失学现象仍较严重,导致了妇女文化素质不高,甚至出现了新的女文盲。
(三) 、妇女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利和身份权两大部分,当前各种违犯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丑恶现象不断发生;强奸、拐卖、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比较高;有
的对生女孩的妇女予以歧视,非打即骂,进行虐待或遗弃,致使某些妇女自杀或被杀;有的遗弃女婴;还有的宾馆、酒店、美容美发厅等单位的老板,为了挣钱,不择手段,强迫青年妇女或少女卖淫,严重摧残了妇女的身心健康。
如:
男方王某不分白天黑夜,也不管女方经期、患病或过度劳累,只要自己有性需求,妻子就得随时满足他,否则就拳脚相加。
妻子刚分娩不到半个月,王某又逼迫她过夫妻生活,造成女方子宫糜烂,长年病苦。
(四)、妇女的财产所有权被侵害。
《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24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但有的却任意剥夺妇女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处理权;有的干涉妇女继承遗产的权利;特别继家庭暴力、家庭冷暴力之后,被称为财产“暴力”的多种婚内财产纠纷眼下正成为许多女性心头新的痛。
因为妻子不清楚丈夫的收入和在外经营财产状况取证难、认证难的问题,从而导致家庭财产分割不公正,损害了妇女的经济利益。
如吴某(女)与何某于1996年8月登记结婚,1999年12月何某在上海投资成立了一家独资企业,由于近年来工作上的关系,夫妻双方是聚少离多,如今面临离婚,在财产分割中,何某称上海的独资企业已资不抵债,无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另外的两处房产均是他自己购买的,应归其个所有,只愿意补偿给吴某10万元。
(五)、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受干涉,《婚姻法》第五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31条还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
然而,有些地方仍存有干涉结婚或离婚自由权利的现象,有的以种种借口不允许妇女提出离婚,致使女方产生轻生的念头;有的干涉老人再婚等。
如山区一户人家家长金某,为了能让自己的儿子娶到媳妇,就让自己的女儿给亲家的儿子,不管女儿已有心上人。
女儿死也不同意,但父亲坚决,最后导致女儿上吊死亡。
三、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有以下几方面
(一)立法保护
我国历来都非常重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有关的立法是多层次、多方位并不断发展完善的。
《宪法》第48条、第49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针对妇女的特点,规定了国家保护妇女的一些特殊权益。
以根本法为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基本法,从程序到实体,在不同的方面规定了保护妇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专项条款。
这些法律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在保障妇女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有的法律规定也显出了一些不足。
一是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二是这些规定分别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不成体系,影响了执法的效果。
针对这一状况,我国在总结立法技术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这部法律撷取了基本法中的专门性规定,又根据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对原有法律进行了补充、发展和完善,从而更加突出了保护主体的广泛性、强
化了保护措施,整体保护力度大大加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体现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一是加大打击重婚的力度;二是禁止家庭暴力;三是强调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四是确立过错方离婚时的赔偿责任;五是更加科学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立法宗旨与近些年危及家庭稳定的家庭暴力、重婚(第三者插足)等现象严重、妇女儿童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进而要加强对妇女利益的保护有直接关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以及涉及此类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总共有几时个,其立法范围之广、内容之丰富处于世界发达国家的行列。
这表明,我国的人权保护在这一领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总体上讲,这些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指导思想具有科学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条均开宗明义规定了“……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所有的法律必须以宪法为根据,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依照宪法的规定,结合女性生理发育的不同特点,加以具体化。
其他的涉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从立法的目的、意义、任务到具体规定,都体现、贯彻了宪法的精神。
2、 专门性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相互结合形成了完备的体系。
关与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有关的专门法做了具体规定,如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对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
行为和罪名以及法律责任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保护妇女文化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平等地享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这为男女同样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同样成为四有新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婚姻法》、《继承法》体现了兼顾女方权益原则,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法律授权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项规约有几时个,弥补了基本法律调整狭窄的欠缺,这些规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措施全面、针对性强。
各部法律从不同的侧面,站在不同角度设置了相对完整的保障措施,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不同的方面作出了规定;而修改中的《婚姻法》则以家庭保护位立足点,规定了结婚、离婚等方面对妇女的保护措施。
(二)司法保护
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如何将法律规定正确、及时、合法、有效地适用到具体的诉讼活动中、体现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快审理拐卖、绑架妇女等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严惩强奸、奸淫幼女、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嫖娼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犯罪分子;二是努力做好涉及妇女隐私犯罪案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在打击犯罪,办好案件
的同时,坚持做好家庭及受害妇女的疏导、安慰工作,积极为受害妇女营造较好的生活环境,使其不致二次成为受害者,不单纯就案办案,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依法审理重婚、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家庭稳定,为妇女提供健康愉快的生活环境,针对这类案件多由家庭矛盾引发、受害者多为女性的特殊性,在实践中将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工作方法结合起来,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使家庭关系重新协调和睦,为家庭成员今后仍然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奠定基础,四是保证妇女诉讼权利顺利实现,对于涉及妇女名誉的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怀孕、哺乳期的妇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审判时,保护其应享有的权利,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充分、平等地落实到妇女身上。
2、依法积极慎重地审理好民事案件,实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民法保护。
民事案件重涉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突出反映在离婚案件和继承案件中。
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财产的分割问题。
其中住房问题又是分割中的焦点,问题较多,情况复杂,处理不当直接影响女方的经济利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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