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ppt
- 文档编号:2702717
- 上传时间:2022-11-08
- 格式:PPT
- 页数:22
- 大小:88KB
比例原则.ppt
《比例原则.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比例原则.ppt(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参考案例索引参考案例索引l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诉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案最高法(1999)行终字第20号(2000年6月19日法公布2000第5号)l2.南安市洪濑镇洪东社区居委会诉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案一审: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5)南行初字第7号(2005年4月12日)二审: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行终字第98号(2005年8月10日)l3.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药品定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89号(2002年8月23日)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行终字第66号(2002年12月20日)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l1.关于比例原则:
l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它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如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一样,构成行政法的“帝王条款”。
l从理论上阐释,以德国行政法学者为代表的观点认为比例原则也可以理解为最小损害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
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如果行政主体采取的行政行为会给相对人或社会造成损害,那么,禁止采取相对人或社会损害超过社会所获利益的手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诉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诉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案政处罚纠纷案(2000年年6月月19日法公布日法公布2000第第5号)号)l上诉人(原审被告):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
l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哈尔滨市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l原审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l终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l案情简介:
汇丰公司在尚未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哈尔滨市中央大街建成一栋九层的建筑物,受到哈尔滨市规划局处罚。
哈尔滨市规划局要求其拆除违建的建筑物的第5层至第9层并对其违建的部分予以罚款,汇丰公司不服从而引发行政诉讼。
l原审法院随后作出判决,以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为由撤销并变更了哈尔滨市规划局对汇丰公司的部分处罚决定。
哈尔滨市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l上诉人称:
被上诉人汇丰公司违法建设工程,从来没有办理过规划审批手续,该违法工程破坏了中央大街的景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上诉人依据法律,作出了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合法、公正。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申报的工程建设申请在法定期内未作答复,应当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还认定上诉人下达停工通知时,被上诉人违法建设工程已主体完工并开始装修,由于上诉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既成事实,增加了处理难度,这一认定是不客观的。
上诉人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是根据被上诉人违法建设工程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该处罚决定合法公正,不存在处罚显失公正的问题。
原审判决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由,判决对上诉人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变更,未能达到保护中央大街景观的目的。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l被上诉人称:
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存在明显的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问题。
原审判决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l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
“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
原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是正确的。
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汇丰公司所建商服楼符合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的规划要求,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原审所作变更处罚并无不当。
”l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合理性原则从实体上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客观、适度、理性,即合理性原则中所包涵的平衡性:
行政主体在选择行政行为时要兼顾权利与义务、个人受损利益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间利益的平衡。
这也就是行政行为中的比例原则的适用。
l如何解释司法实践中适用比例原则与行政诉讼中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间的冲突关系,比例原则是否是对于此基本原则的例外适用?
2.相关法律适用相关法律适用:
l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l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比例原则的实践适二、比例原则的实践适用用以案例分析为视角南安市洪濑镇洪东社区居委会诉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城市规划南安市洪濑镇洪东社区居委会诉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案l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南安市洪濑镇洪东社区居委会。
l原审被告(上诉人):
南安市规划建设局。
l原审法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l二审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l案情简介:
南安市洪濑镇洪东社区居委会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洪濑镇二期改建片区第一幢商住楼背后规划留出的空地上建一幢三层的建筑物,受到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处罚。
南安市规划局认定洪东居委会侵占了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和公共空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决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洪东居委会不服,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原告诉称:
该建筑物底层的公厕是经该改建区的建设单位同意建造的,其仅仅是利用公厕的二、三楼空间与本社区党支部共建办公室,因而其行为不应定性为严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认为被告扩大了其违规事实和性质,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l被告辩称:
原告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在改建区第一幢商住楼背后建造三层建筑物,侵占了公共活动场所用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且被告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责令改正,在处罚前告知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原告要求听证后,被告又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复核后,被告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l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l1.原告在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有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l2.原告所建设的公厕原规划在新市场西北角,因客观原因改建至此。
且违法建设开工一年之后、投入使用也已七个多月被告才发现并予以查处,说明原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并未严重严重影响该片区规划。
l3.“公共活动场所”应该是有规划的公共活动场所,而不是所有空地都属公共活动场所。
根据被告提供的设计平面图,洪濑镇二期改建片区第一幢商住楼背后的空地并未规划为公共活动场所。
l原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对原告的处罚过重,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不相当。
故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l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l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比例原则应当如何具体适用呢?
比例原则的适用比例原则的适用比例原则的三个次级原则:
l适当性原则l必要性原则(亦称最小损害原则)l相当性原则l市规划建设局的处罚决定符合适当性原则l市规划建设局的处罚决定违反必要性原则l市规划建设局的处罚决定违反相当性原则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药品定价案政府药品定价案l原告:
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l被告: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l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l案情简介:
2001年8月9日,原告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向国家计委提交了申报材料,申请对其生产的100mg*10片/盒、100mg*20片/盒贝立德氧氟沙星药品予以政府单独定价,并提出价格分别为20.20元、40.00元的定价申请。
2001年12月15日,国家计委作出通知,确定贝氏药业生产的上述两种药品是仿制药品,最高零售价分别为8.00元、15.50元;日本第一制药株式会社生产的的泰必利妥氧氟沙星片剂100mg*20片/盒、100mg*100片/盒是为原研制药,最高零售价分别为41.00元、202.00元;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必利妥氧氟沙星片剂200mg*6片/盒是原研制药,最高零售价为21.50元。
l原告不服1492号通知,于2002年1月1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1492号通知中对原告药品的单独定价行为,要求被告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比照对日本制药和信谊药业氧氟沙星片剂的定价对其产品重新定价。
2002年8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一中行初字第89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告定价行为。
l1.目的正当l药品关系国计民生,政府对药品定价的目的在于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弥补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不足给私益与公益带来的损害。
政府定价行为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是以维护私益、实现公益为目的,因此,政府定价行为目的正当。
l2.手段不能或无助于实现目的l国家计委对药品定价的手段核心为“原研制药”。
首先,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提出“原研制药”与“仿制药”,以此作为定价依据,接着对“仿制药”作出与国家药监局不同的定义,后在1492号通知中认定贝立德氧氟沙星片剂为仿制药、日本制药和信谊药业氧氟沙星片剂为原研制药,并根据该定义认为原研制药质量高于仿制药,并且认为三者在质量、安全性、疗效、治疗周期、成本方面存在差异,最后作出上述定价决定。
l国家计委的定合法性,正确性,有效性,和目的性l3.非最小侵害价格差距是否过大是否破坏了市场秩序l4不成比例l国家计委定价行为引发的不利益中最严重的是导致药品价格虚高给公民利益带来的损害,这种不利益已远远高于国家计委本欲维护的私益与公益,这种手段与目的不成比例所造成的私益与公益相比较的失衡,已表明其行为违背了狭义比例原则。
总结总结谢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比例 原则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