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租赁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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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信托的构成要素本章提纲第一节信托行为第二节信托关系第三节其他信托要素第一节信托行为一、信托行为的含义与形式
(一)信托行为的含义信托行为是合法设定信托而发生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上看,信托行为包括两层含义:
l一物权行为,即做出转让财产权或做其他处理的行为。
l二债权行为,即使他们(受托人)按一定目的与要求进行财产管理。
(二)信托行为的形式l信托合同(信托契约)书面信托合同,约定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范围与数量、信托关系方的地位、各方的权限和责任、信托业务处理手续和方法、信托财产转交的方法、信托关系存在的期限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l个人遗嘱l法院命令l协议章程委托人与受托人也可以协议章程的形式,确立信托关系。
(二)信托行为的形式信托法: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三)信托行为有效的条件l真实的意思表示l以信任为基础l特定的合法目的:
财产的增值,也可以是财产的保存不致受损,或者财产的处分等,但必须合法。
l以财产为中心二、信托文件信托合同是是信托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文件,各国信托法对于合同的内容多有一定的具体要求。
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信托计划在信托合同签订之前,信托公司一般通过信托计划向潜在客户推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信托计划的作用及法律性质类似于公司发行股票公开刊登的招股说明书。
各信托公司出的信托产品多以信托计划与信托合同共同构成信托产品的法律文件。
案例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第二节信托关系一、委托人
(一)委托人的资格l委托人必须是信托财产的合法所有者l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人l一般来要求委托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委托人的权利
(1)选择受托人与受益人。
(2)监督受托人。
(3)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文件和询问信托事务,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4)有权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
(5)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全部受益人时(自益信托)可以有权解除信托(6)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7)撤销处分并要求补偿(8)收回信托财产的权利,(三)委托人的义务l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l让渡一定的财产权二、受托人
(一)受托人的资格l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l必须具有办理信托业务的能力和专业技能条件
(二)共同受托受托人可以为多人,这被称为共同受托,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按合同规定进行(三)受托人的权利
(1)按信托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的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2)具有按信托文件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3)具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要求以信托财产承担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4)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请求辞任的权利;(5)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四)受托人的义务l尽职的义务l分别管理的义务l妥善管理的义务l亲自执行的义务l负责赔偿的义务l分配收益的义务(五)受托人的辞任与职责终止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信托并不会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三、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受信托财产利益的人受益人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本金受益人,第二种是只享受信托财产运用收益的收益受益人,第三种是同时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及其收益的全部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与受托人要分离。
受益人的权利1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2收益权或受益权,即享受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还可依法转让、赠送和继承;3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抵押或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4向法院要求解除信托的权利。
5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6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7被指定为受益人后拒绝受益的权利。
第三节其他信托要素一、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要达到的目标。
信托目的的特点
(一)合法性信托无效情形中与信托目的不合法相关的有两款:
一是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二)可能达到或实现(三)为受益人所接受二、信托财产
(一)信托财产的含义信托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所以我国的信托财产采用的是广义的定义。
(二)信托财产的形态只要具备财产的价值,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包括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三)信托财产的特点l有价值l可转让性,
(1)单纯的财产转移,而所有权与处置权、管理权并不转交
(2)财产的位移并且将财产的使用权、处置权、管理权也转移(3)全转让,这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置权、管理权一并转移。
在信托关系中所涉及的财产转让一般是第二种。
l所有权特征(三)信托财产的特点l独立性l受托人必须把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己的固有财产严格区分l受托人将不同委托人委托的信托财产区分开来,分别核算。
l受托人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独立。
1托活动不因委托人死亡或去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除非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
l物上代位性l运动的单向性三、信托报酬信托报酬通常在信托文件中加以约定,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来计算。
四、信托的撤销与结束
(一)信托的撤销
(二)信托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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