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工业企业隐瞒收入的一些检查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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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工业企业隐瞒收入的一些检查方法
中小工业企业隐瞒收入的一些检查方法
工业企业以缴纳增值税为主,日常管理由国税局负责,目前实行以票控税。
工业企业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专用发票主要用来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不需要用来作进项抵扣的开具普通发票。
工业企业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与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两种发票都可以开具和接受;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开具或接受普通发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应由税务机关代开,其增值税按率征收,没有进项抵扣。
一、中小工业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方法
自实行“金税工程”以来,对开具的发票都会登记到网络上,会自动汇总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传统的虚开套开发票等通过发票来达到少记收入的手段已被堵死。
在影响销售收入的销售数量与销售单价两因素中,销售单价的正确性可以通过检查合同、询价等方式加以验证,企业在销售单价方面进行调节的余地较小,因此,隐瞒销售产品的数量成为主要方法。
目前企业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收入主要采取以下手段:
(一)缩量入库方式,即在产成品账户中只记录准备确认收入的部分产品数量,将不准备确认收入的那部分产品的成本转嫁到确认收入的那部分产品成本上。
(二)在产品沉淀方式,即在产成品账户中只记录确认收入的部分产品数量,将不准备确认收入的那部分产品的成本转嫁到在产品上。
(三)账外循环方式,即材料的购进、产品生产及销售均不在账簿中反映,“漏进漏销”偷逃税款。
一般纳税人主要采取以上三种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采取第三种方法。
企业不管采取哪种方法都会少计销售数量。
我们在检查中要善于捕捉线索,在税务检查实践中,检查人员普遍地遵循着“就账查账”的方法,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账簿、记帐凭证、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来检查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
尽管这种方法也能查出纳税中存在的问题,但往往与偷逃税的真实情况有较大的差距。
所以在检查中要能够善于根据不同的检查对象,跳出常规检查模式。
寻找到了线索,发现账簿里发现不了的问题,抓住检查的关键,就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案例1:
某县国税稽查局对县农用车厂实施重点检查。
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厂每辆车出厂前均在发动机和底盘上打印了不重复使用的顺序编号。
他们根据现场掌握的截止打印的编号,清查出该厂有许多编号的客车神秘地“失踪”。
在事实面前,该厂财会人员再也不能自圆其说,被迫吐露了该厂为逃避纳税,大搞账外经营的偷税“真情”。
案例2:
某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专案检查时发现其购进的包装物品种繁多,从包装数量上无法精确统计和定量分析,无法推算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
检查人员决定到超市、集贸市场收集该公司不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型号的调味产品,与账簿记录的产品品名、型号、规格等进行比对分析。
检查人员在一个小包装袋上发现该公司除向税务机关登记的生产地址、电话外,还有销售部的电话、地址。
于是检查人员从发现的销售部电话入手,到电信部门查询电话使用人登记信息、地址后,对销售部实施突击检查。
检查人员从现场一部电脑中发现该公司一批商品出入库统计表和各片区市场营销布局、销售业绩考核等重要数据。
检查人员将这些数据与会计账簿记载的收入数据对比分析,发现电脑统计数明显大于记账数,判断该公司有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也可能有账外账。
案例3:
某水泥制品厂成立于2005年9月5日,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彩色路面砖、机制石棉瓦、水泥小件制品生产销售。
该厂一直未按规定设立账簿和保管涉税资料,在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时,长期以生产经营不好为由,进行零小收入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鉴于该制品厂纳税意识不强,并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该厂涉嫌偷税,遂将上述情况通报稽查部门。
针对该厂未设置账簿也不提供相关资料情形,检查人员首先对税源管理部门掌握的征管资料、综合征管软件数据进行分析。
经过对其纳税申报、定额核定和发票使用等资料分析发现,该厂在交回税务机关的发票存根联上,销售对象一般填开为个人,大部分发票填开的金额仅有几十元,仅有的几笔金额在100元以上的,也从未超过300元。
检查人员联想到该厂生产的路面砖、盲道和数圈等产品主要用于市政街道建设和商品房小区绿化,并不适合家庭装饰装修,其主要销售对象应是单位而非个人,并且销售量和销售金额应该较大。
因此,检查人员认为该厂在发票使用上一定存在问题,有利用发票进行偷税的嫌疑,这为此案件的查办找到了突破口。
检查人员分三路出击,一是走访主管市政建设的规划建设部门;二是走访有关房地产开发商;三是到该厂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人员从市政工程建设中标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处取得了该厂销售产品所开具的发票以及送货单、收条、货款结算等物证和有关人员的证言等资料。
通过对这些证据与发票存根联和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证实该厂自成立以来采取开具头大尾小发票、借用他人发票、白条收款不入账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大肆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
事实证明,税务检查一定要善于捕捉检查线索,做好查前案头分析,在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练好“死账活查”的基本功,真正做到查稳、查准,提高检查效率。
二、中小工业企业收入核查的方法
(一)分析性复核,判断企业是否掩饰销售收入
掩饰少报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方式尽管不同,但归根结底是通过虚假账务核算来实现,会计账簿所反映的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相关指标变动趋势及比率,对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将通过分析得到的数据在横向上与同行业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较,纵向上与本公司不同时期的数据资料进行比对,查找疑点,寻找突破口。
此方法主要是搜集被查对象存在账外账的疑点,通过分析得来的资料虽然不能作为认性定案的依据,但是可以作为查案线索,提供检查的目标和方向。
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增值税税负率。
看应纳增值税占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目前通过税收监控分析系统分析,税负过低有少记收入的嫌疑。
2、销售毛利率。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一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如果企业由于少确认收入,其毛利率必然低于正常水平。
3、运输费用率、包装费用率等。
在少确认收入的情况下,企业如果如实记录运输费、包装费用,则运输费用率、包装费用率必然高于正常水平。
对于销售毛利率低于正常水平或运输费用率、包装费用率高于正常水平的企业,要怀疑其是否存在少确认收入的情况。
进行趋势分析时将相关变量如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在产品成本、销售费用、存货数量、销售毛利率等多期数据编制成分析表或趋势图,观察其变动趋势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关联变量的互动是否合理。
如果发现异常波动或关联变量互动不合理,而企业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则存在少确认收入的嫌疑。
(二)通过成本构成分析确认企业产量
采用“缩量入库”方式少记收入的企业如果将不准备确认收入的产品全部销售或藏匿,就无法通过盘点核对的方式发现。
但由于账簿记录入库的数量小于实际生产产品数量,不确认收入的那部分产品的成本转嫁到确认收入的那部分产品成本身上,单位产品生产成本必然高于实际成本。
我们可以据此进行探查,具体操作方法是:
1、对被查对象的生产工艺流程、收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以及成本计算资料等进行分析,确定每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量、成品产出量之间的配比关系。
结合车间的投入产出记录等资料,剔除异常因素后,测算出各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列出相应的数学关系式,同行业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较,纵向上与本公司不同时期的数据资料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合理。
然后将各期专用直接材料的耗用数量乘以各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求出每一种产品的理论产量,再与产成品明细账记录的入库数量进行核对。
对两者之间的差额较大一般可以确定为是账外经营的部分。
而对于将原材料或下脚料销售单独记账的偷税行为,则可从获取单位产品的材料消耗定额或计算其正常消耗量的方向去检查。
2、选择生产产品消耗的专用直接材料进行分析:
如生产汽车需要一台发动机,可以根据消耗发动机的数量来确认汽车的产量。
3、通过关键环节的计件工资来确认产量:
如组装环节、质检环节等。
(三)实地盘点,账实核对,确认企业存货数量。
1、分析企业的存货数量和结构是否合理,目前企业基本是实行订单生产,以销定产,没有特殊情况下原材料和库存产品数量不会太大。
2、实地盘点,账实核对是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报销售收入的重要方法。
(1)到产成品仓库检查出库单、提货单等出库票据与“产成品”账户贷方核对,若出库单,提货单等出库票据发出产品数量大于企业“产成品”账户的发出数量,则应进一步检查是否将产成品发出而未作销售处理隐瞒收入的情况。
(2)“产成品”明细账与仓库产品保管明细账户相核对,如果仓库产品保管明细账数量小于“产成品”账户数量,应进一步查清是否由仓库直接销售产品,隐瞒产品销售收入的问题。
(3)仓库产品的实际数量与“产成品”明细账及“仓库库存账”结存数量相核对,如果仓库产品的实际数量大于结存数量,一方面看是否退货未办手续入账,另一方面看是否有账外结存。
(4)到企业的生产车间了解其生产过程,材料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生产过程中是否产生边角余料、副产品、废品等,是如何核算处理的,有无销售副产品、废品、边角余料不作销售处理,而将其收入留作小金库另作他用。
三、企业少记收入的其他检查方法
(一)账目分析法
1、查看往来科目有无收到货款挂往来不结转收入。
内部往来中由关联企业代收的收入是否转入收入。
由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是否按时记收入。
2、通过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用进行取证。
查看运费发票中的货物到达地址和单位是否和销售收入中的单位地址相对应。
如运费发票上的地址为上海,而销售收入中的购货方没有上海的单位。
3、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我们可以到工商局、地税局、公安局、供电局、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如矸砖行业,我们就可以到供电局取得其生产耗电数,以此来测算出其生产砖的数量与其账面数量进行核对。
案例4:
某县稽查局于某年某月某日接到政府信访办公室转来举报信,立即派员对举报信上所反映的XX厂偷税一事进行调查核实,该厂属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现有职工30人,主要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页岩砖。
税款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审核了该企业的会计报表、账簿、记账凭证及相关资料。
检查方法主要采用了详查法,并到供电局取得其耗电量,到该企业生产场地实地查看其生产工艺流程。
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4—10月账面收入为280718.44元,已纳增值税8421.56元。
检查人员从供电局取回其1—10月共耗电282000度,减去非生产性用电后,按每度电生产18匹标砖测算出该厂应生产标砖3045204匹,减去企业库存商品695320匹,该企业应销售2349884匹标砖,根据企业提供的平均单价0.21元/匹,测算出该企业4—10月不含税销售收入应为479102.56元,企业少申报销售收入198384.12元,税金5951.52元。
4.对销售折扣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检查,销售折扣有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形式。
工业企业的销售折扣一般是指现金折扣。
部分企业将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作为商业折扣冲减收入。
(二)外围查证法
通过审核产量与库存基本可以确定销售数量,但对产量是通过分析得来,不够精确,且销售价格无法准确确认,因此不宜直接作为证据进行补税,还须进一步通过外围查证法来准确确认收入和取证。
此方法是检查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最后一种检查方法,因其取得的证据在案件的定性中最直接、最有效,所以是目前账外账检查中最普遍采用的方法。
此方法主要是将前四种检查方法中所排查出的问题,逐笔落实清楚,进行搜集证据,调查取证,找出事实的真相,并且让不法分子认罪伏法。
此方法的应用重点是作到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使取得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作为定案的有力依据。
具体操作主要是对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进行检查。
1、对资金流向进行检查。
这种检查方法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账外账户和不通过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的情况。
因银行结算是企业最主要的结算方式,银行账单存根能客观地记录和反映企业交易行为,根据这一特点,以检查银行存款账户为突破口,通过银行对账单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排查出款项的来源和款项的性质,从而发现疑点,知“根”问底,查出企业的偷逃骗税行为。
具体操作办法是:
到人民银行或各专业银行取得企业设立银行账户的证据,然后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
对未入账的银行账户,到银行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并逐笔查阅银行传票,落实款项的收取和支付情况,找出款项的往来对象进行统计,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作好准备。
对企业入账核算的银行账户,也应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查阅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全部入账,未入账的业务应到银行查阅相关的银行传票。
对于以现金形式进行款项收取和支付的,可以通过对被查对象在银行设立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了解其资金流向,从而将案件查清。
2、对货物流向的检查。
上述对资金流向进行了落实取证,但是,仅有资金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因为它只是证明了企业收到和支付款项的实际数,而不能说明款项往来的性质,究竟是借入款项还是销货款项,是借出款项还是购货款项,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所以,仅有资金流的证据是不能对案件进行定性的,还缺少证据链中的物流。
对物流的调查取证应分为对销售货物、购进货物和支付费用等方面的查证。
检查中注意收集掌握企业货物流转的线索与证据,通过对相关企业调查落实,鉴别被查企业账簿真伪,尤其对于购销用户相对单一的工业企业,通过检查有疑点的几笔业务,即可起到去伪存真的效果。
(1)销售货物的查证,需要调查落实以下内容:
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资金收入、开具的票据、企业的记录、购货方的付款凭证、购货方的账薄记录、记账凭证等,在调查取证中,还应注意购货方所支付的货款是否与通过银行所掌握的资金数收入相符,假如不符应根据新的线索继续调查落实。
(2)在购货方也无账,无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调查取证工作首先要争取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然后可以根据检查资金流时掌握的账户情况到购货方开户银行调查落实,掌握购货方汇款的证据,由当地税务稽查部门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了解业务往来情况,重点询问所购货物的数量、资金收入、所取得的凭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以及业务的联系人等情况。
也可以由购货方根据上述内容写出业务往来的证明。
调查人员还应对购货方提供的业务联系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了解业务往来情况,重点询问所购货物的数量、资金收入、所取得的凭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等,与购货方的供述是否相符。
至此,证据链条已经形成,既有销售方收到的货款凭据和业务员的业务往来证明,又有购货方所述业务往来的证明和汇出货款的证据。
有了上述证据,就可以对销售方的行为进行认性定案,作出处理。
购进货物和支付费用的查证,也应从上述角度出发,注意证据之间的联系性,使各证据间形成一个链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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