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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下列政
府及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
使用国家和省投资补助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
金;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政府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建设:
城市公共设施;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农业、水
利、林业、交通等基础设施;
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重大项目要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
坚持量入为由,保证市财政资金正常运转和平衡;
坚持以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为主,除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外,一般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入;
坚持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严格项目审批手续;
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库建设、规划和计划编制、项目审批、招投标方案核准、投资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项目稽察等综合管理。
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科技以及综合招投标、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专项计划。
第七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入库项目必须报批项目建议书。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套,并按项目库管理制度适时更新。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完成下列相关前期工作:
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
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审核投资项目资金;
办理规划、土地、环评审批、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1000万
元以下,其他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项目资金由市审计机关、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
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其他手续由国土、规划、环保、建设、安监
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按照管理权限应由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其相关工作程序遵照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
他总投资20XX万元以上的政府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
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按国家规定的规范要求编制外,还必须明确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金额。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
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或业主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规划部门由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国土部门由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环保部门由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或业主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的建议方案,从储备库中选取项目,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经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建设周期等;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
卜列条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经确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项目建设单位在其他项目建设中无拖欠工程款和建筑施工人员工资的问题。
需要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提由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项目单位或业主需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时,须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申请报告,同时附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合同、经监理签证的工程计量清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对有融资和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融资或自筹资金必须按照项目进度相应比例拨付到位。
市财政部门按政府由资总额的10%预留不可预见费,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清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工程施工建设、管理、经营、债务偿还和资金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
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洪设施、桥梁等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终身负责制。
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一律在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其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按规定进行招标的,应以中标价格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合同价格不得突破中标价格。
合同中应明确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建设项目价款结算依据,明确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不得擅自调整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由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备案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或法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向市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市财政部门以审计结果为依据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结算工程款;未经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预留
的不可预见费不予结算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或法人应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建成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有无改变原定建设功能和用途等进行跟踪监督,并将后评估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市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资金和财务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市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和工程概算调整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采购、供货、中介服务等相关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大项目实行专项审计和跟踪
审计
第三十八条市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行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及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
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转移、侵占、挪用、骗取、虚报冒领建设资金的;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不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
其他违反本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四十一条设计、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相应中介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建设、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和项目监理过程中严重失职、弄虚作假造成项目工
期、质量等问题的,三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工作和建设、监理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项目审计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使用捐款、社会募集资金建设的项目和政府特许经营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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