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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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二章劳动法律法律关关系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即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法律规范调整后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
第一节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劳动法律关系概述深入把握是按照劳动法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蕴含于劳动法中的国家意志;是双方当事人意志协调的产物,其运行过程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意志不得违反国家意志,并且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为劳动法律关系。
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
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缔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
案例案例11冯某年龄25岁,智障。
2009年与某村农药厂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规定了冯某若提前解除合同,厂方不退还其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入厂押金。
冯某工作后不久,因无法仍受农药的刺激而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厂方拒绝退还押金,双方发生争议,冯某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委确认冯某与农药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裁决农药厂退还冯某入厂押金。
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要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冯某与农药厂有无劳动法律关系?
解析:
解析:
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劳动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劳动法第16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2、其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3、其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关系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案例案例22张某自2000年起任B公司技术开发部副主任,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2003年12月30日双方重新续签了合同。
约定了工资报酬、劳动时间等事项。
问:
两者之间存不在劳动法律关系?
案例案例33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这一次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现这一次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对此他十分不理解,于是就去申请了劳动对此他十分不理解,于是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认为李师傅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仲裁,仲裁认为李师傅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他不服,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他不服,开始起诉,一审二审都被驳回。
那么,退开始起诉,一审二审都被驳回。
那么,退休人员被单位返聘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休人员被单位返聘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该事件中的李师傅是否劳动动法律关系?
该事件中的李师傅是否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
仲裁和法院的认定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
仲裁和法院的认定正确吗?
正确吗?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联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映。
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劳动法律关系则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劳动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
(后者是前者的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
(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基础)2、二者的区别、二者的区别1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内。
3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利并承担义务。
15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所属范所属范围不同围不同意志关系意志关系上层建筑范畴上层建筑范畴生产关系组成部分生产关系组成部分经济基础范畴经济基础范畴形成依形成依据不同据不同以劳动法律规范的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调整发生在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范围内劳动关系范围内以劳动为前提依据以劳动为前提依据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动过程中内容内容不同不同法定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双方必须依法享有双方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权利并承担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形成劳动力支力、形成劳动力支配与被支配关系配与被支配关系四、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四、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法律关系
(一)如何看待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确立劳动关系,但双方之间却实际存在具有劳动关系内容且未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社会劳动关系。
案例案例44甲某在乙厂工作,但未与乙厂签订劳动合同,乙厂亦未给甲某缴纳工伤保险。
某日乙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扎去右手大拇指。
事故发生后,厂方在最初的治疗阶段积极支付了医疗费用。
但在甲某治疗了一段时间后厂方拒绝支付费用,并声称甲某未对厂方做出相应的贡献(指乙厂支付的医疗费用),厂方不承担相应费用。
甲某遂到律师处咨询。
甲某与乙厂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解析甲与乙厂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
甲与乙厂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得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根据这一规定,甲与乙厂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
(三)两者区别:
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都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对事实劳动法律关系也应当受法律的保护但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1)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来已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
如未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案例55赵某经人介绍去某公司当驾驶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赵某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半年后,赵某在为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
赵某要求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并给予工伤待遇,公司以其不是正式员工为由拒绝了。
赵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你如何判断本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受法律保护?
解析在本案中,赵某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自从招用以来,双方一直保持着事实劳动关系,赵某半年来一直为该公司的驾驶员,听从公司的指令为公司送货。
因此,赵某属于该公司的员工,其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公司不仅应该为赵某支付医疗费,还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工伤待遇。
赵某的申诉请求有理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和设定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不是当事人所预期和设定的。
(3)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仍受劳动法保护。
案例案例66小王2004年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宏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约定岗位工资4000元/月。
2007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至2007年10月。
2007年10月26日,宏成公司准备缩减人员,发现小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面通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10月31日终止。
小王经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士后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双方至少还应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宏成公司则认为双方当时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思考1、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2、未及时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否随时终止?
解析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直存在一个误区:
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可以随意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
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课堂讨论课堂讨论张晓华是大华企业(化名)的一名合同制工人,2001年9月,该企业分营为佳华公司(化名)和龙华公司(化名)。
按照该企业分营实施细则的规定,张晓华应被划归到佳华公司,但由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分营后,张晓华一直在龙华公司工作。
2012年3月,张晓华突然接到龙华公司的辞退通知,这对她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第一,她压根儿没想到自己会被辞退;第二,工作期间,龙华公司从未给她缴纳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
失业的打击让她对于今后的生活一片茫然。
2012年4月,张晓华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龙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为其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仲裁庭发现,张晓华只和大华企业签过劳动合同。
分营后,佳华公司和龙华公司都没跟张晓华签劳动合同。
按分营实施细则规定,她应该属于佳华公司,却在龙华公司工作。
没有合同十几年就白干了?
没有合同十几年就白干了?
分析张晓华的遭遇并非个例,很多法律意识不强的劳动者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一旦出现工资不到位或工伤等纠纷,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都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那么法律是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的。
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作为劳动关系被依法保护。
就本案而言,龙华公司是具有用人资格的单位,张晓华是具有劳动能力,并在龙华公司参加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因此,张晓华与龙华公司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她事实上为龙华公司提供了劳动,龙华公司也同意而且从中受益,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所以能确认张晓华与龙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节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案例案例11看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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