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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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控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立即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相关调控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控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控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区域电力调控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光热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60分/月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控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控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60分/月考核。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控机构要求按期报送,调控机构确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未按要求报送的按30分/次考核。
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控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60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控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
不按要求参加的,按6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能源监管局《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应调控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30分/次考核。
瞒报、谎报者,按60分/次考核。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原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控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控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500分/次考核。
有争议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诉。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调管设备各项操作应按照调度规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经调控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控机构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控机构调管设备上工作等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按全厂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
第十七条调控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一)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正常运行机组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
2.机组发生临检,按额定容量5分/万千瓦考核;
3.停运机组并网(运行机组解列)时间较调度指令要求提前或推后2小时以上,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
4.火电机组缺煤(气)、环保投料等停机,停机期间,按额定容量每天1分/万千瓦考核;
5.各级调控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低谷时段为:
前一日23:
00-次日06:
00,10:
00-17:
00),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超出低谷消缺工期(以并网时间计)的按额定容量5分/万千瓦考核。
若自低谷时段结束时间起,超过24小时未提交故障抢修申请的,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
6.火电机组在短时(7天)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直接跳闸、被迫停运或临检,原则上应停产整顿,并按调控机构要求报送事故报告。
(二)凡并网发电厂内输变电设备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输变电设备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2.输变电设备发生临检,按全厂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
3.输变电设备故障后未恢复,按2分/天进行考核。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装机容量超过该电场总装机容量30%的,按装机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
(四)下列情况不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
1.机组在检修后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一次停运;
2.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切机。
第十八条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新疆、青海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含背压式热电机组),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不含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控机构的调度控制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
AGC调度管理考核、AGC调节性能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AGC功能按200分/月考核。
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若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且无临时检修申请的,按2分/小时考核;机组AGC参数发生变化后,发电企业应及时完成相关设备改造,并在相关调控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逾期不能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或逾期不能完成试验报告编制并上报相应调控机构的,按10分/天考核。
若调控机构要求,对发电厂AGC相关性能进行测试或试验的,发电企业应按期完成试验测试,并出具试验报告,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0分/天考核。
(二)AGC单机模式投入下:
1.可用率考核
要求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8%,每降低1%按0.5分/万千瓦考核。
对于投入单机模式的机组,AGC可用率=(AGC实际运行小时数/AGC全月理论可用小时数)×100%。
其中,全月理论可用小时数为当月AGC可正常运行的理论时长,不包括机组启停机过程中超过调节上下限时段、机组停机时段、AGC设备试验、计划检修、临时检修时段。
2.投退频次考核
若机组AGC造成短时频繁投退,在进行可用率考核的同时,AGC投退状态每改变一次按5分考核(短时频繁投退,是指在任意6小时时间段内,因电厂原因造成机组AGC状态改变次数n大于等于6,认定为频繁投退,且考核分计为5*n)。
3.调节速率考核。
AGC平均调节速率是指,选取负荷变化至AGC负荷指令目标变化幅度10%和90%的两个负荷点,其连线斜率的绝对值。
平均调节速率=
×100%
(单位:
机组调节容量占额定有功功率的比例/分钟)
其中:
=机组初始时刻实际出力+(机组目标出力-机组初始时刻实际出力)*10%;
=机组初始时刻实际出力+(机组目标出力-机组初始时刻实际出力)*90%;
为机组出力到达
的时间;
为机组出力到达
的时间。
AGC月平均调节速率是指机组当月历次平均调节速率的平均值。
水电机组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当月大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当月大指令调节次数占比+当月小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当月小指令调节次数占比。
其中,对于大指令调节(调节量大于25%装机容量),要求平均调节速率不低于每分钟装机容量的50%,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0.5分/万千瓦计入大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对于小指令调节(调节量不大于25%装机容量),要求平均调节速率不低于每分钟装机容量的25%,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0.5分/万千瓦计入小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
火电机组按照不同机组标准,月调节速率每降低0.1个百分点按1分/万千瓦考核。
其中,直吹式制粉系统的汽包炉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1.5%;带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2.0%;循环流化床火电机组和燃用特殊煤种(如煤矸石电厂)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1.0%;燃气机组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3.5%;超临界定压运行直流炉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其他类型直流炉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
4.响应时间考核
AGC响应时间是指自AGC指令开始变化时刻引起,至机组实际负荷开始变化,且变化幅度超过负荷稳态偏差允许范围(火电机组稳态偏差是指不超过装机容量的±0.5%,水电机组稳态偏差是指不超过装机容量的±1%),并在趋势上不再返向的时刻之间的时间差。
AGC响应时间按照响应时间月度合格率进行考核。
机组AGC响应时间月度合格率应不低于98%。
AGC响应时间合格率=(该机组当月AGC响应时间合格次数/该机组当月AGC调节总次数)×100%。
其中:
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6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循环流化床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10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
AGC响应时间考核分数=(98%-λ合格率)*100*
*α运行*0.25
其中:
λ合格率为机组AGC月度平均合格率;
α运行为机组月度运行系数,定义为本月机组实际运行小时/本月日历小时数;
为机组额定容量。
(三)AGC厂级模式投入下:
1.厂内两台及以上机组均满足AGC投入条件时,方可投入厂级AGC。
投入厂级AGC情况下,所有考核项目均按照投入厂级AGC的机组总装机容量计算。
2.厂级模式下AGC投退频次、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考核标准与单机模式相同。
(四)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期间:
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期间,是指火电机组为配合电网调整需要,机组出力低于50%额定容量的时段。
1.深度调峰期间,AGC投退频次、机组可用率考核与单机模式标准相同。
2.深度调峰期间,机组平均调节速率考核标准与单机模式标准相同。
考核分数在原有单机模式考核分数的基础上乘以深调考核系数m。
深调考核系数m取值范围如下:
调节范围p
(占装机容量百分比)
深调考核系数m
40%≤p<50%
0.6
30%≤p<40%
0.3
20%≤p<30%
0.2
3.深度调峰期间AGC响应时间标准应按照正常调节期间响应时间标准的1.5倍计算,其余考核方式不变。
(五)免考核条款
1.若出现设备缺陷故障,导致AGC无法投运时,电厂可向调度汇报并及时提交书面临时检修申请,调控机构可在申请的临修时段内给予免考核,其中同一原因导致的临修申请,只能提交一次,不能申请延期改期。
任一电厂每月临修总额度不超过12小时。
2.若常规电源因AGC设备优化或按照调控机构要求进行AGC相关性能试验的,试验期间给予免考核。
3.机组启、停机过程中不进行AGC考核。
4.机组一次调频与AGC同时动作期间,不进行AGC考核。
(六)上述各项考核总分最大不超过30分/万千瓦。
第十九条总装机容量在10MW及以上的新能源场站必须配置有功功率自动控制系统(AGC),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控机构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
调控机构应对调管范围内的总装机容量在10MW及以上的新能源场站有功控制系统运行性能进行统计和考核,不具此项功能者,每月按20分/万千瓦考核。
(一)有功功率控制系统考核指标:
1.风电场、光伏、光热电站的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可用率应达到99%,每降低1%按1分/万千瓦考核。
风电场、光伏电站的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可用率=场站有功功率自动控制系闭环时间/新能源出力大于样板机或样板逆变器总容量的时间*100%。
2.风电场、光伏、光热电站应按照电力调控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要求月均10min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33%,月均1min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10%,每超出1%按10分/月考核,功率变化考核功率上升阶段和下降阶段的变化,因环境因素变化导致的功率下降速率过快不予考核。
3.合格率(光热除外):
子站执行的合格点数/主站下发调节指令次数*100%。
死区为不超过场站装机容量的3%视为合格,合格率应大于99%,每降低1%按1分/万千瓦考核。
合格率考核仅针对功率上升阶段因电网安全原因需调减功率下降的阶段的变化,因环境因素变化导致的功率下降速率过快不予考核。
当全月主站下发调节指令次数为0时,该场站AGC合格率为100%。
4.响应时间(光热除外):
<=120s
要求响应时间合格的次数与总调节次数的比值应满足99%,每降低1%按1分/万千瓦考核。
响应时间考核不针对机组出力上升阶段且出力不大于20%装机容量的阶段。
(二)免考核条款
1.若出现设备缺陷故障,导致AGC无法投运时,场站可向调度汇报并及时提交书面临时检修申请,调控机构可在申请的临修时段内给予免考核,其中同一原因导致的临修申请,只能提交一次,不能申请延期改期。
任一场站每月临修总额度不超过12小时。
2.若新能源场站因AGC设备优化或按照调控机构要求进行AGC相关性能试验的,试验期间给予免考核。
3.新能源场站因资源条件或电网调整需要,无法达到AGC考核标准,对AGC给予免考核。
(三)上述各项考核总分最大不超过20分/万千瓦。
第二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的指令,在发电机组性能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无功调节,保证母线电压合格。
发电机组的进相运行深度应满足所在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并网发电厂采用有偿无功控制时需征得电力调控机构同意。
发电机组无功调节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电力调控机构按月向直调电厂下发母线电压曲线,并作为无功辅助服务考核的依据。
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调控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无功控制。
1.电力调控机构统计计算各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月合格率,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
750kV(500kV)及330kV应达到100%,220kV应达到99.90%,110kV应达到99.80%,每降低0.1%按10分/月考核。
2.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
母线电压值在调控机构下达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超出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
调控机构调度控制系统每5分钟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
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100%。
(二)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应具备辅机高低电压穿越能力,发电机组辅机变频器,在投运、改造时应提供满足相关技术规范或规定的高、低电压穿越能力测试报告,否则按每项2分/万千瓦每月考核。
(三)免考核条款
1.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无偿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
2.并网发电厂的AVC装置投入运行,并已与电力调控机构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运行的电厂不参与无功管理考核。
(四)上述考核总分最大不超过10分/万千瓦。
第二十一条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及新能源汇集站公共并网点必须配置适当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用于调节风电场、光伏电站公共并网点及送出线路的电压。
对无功补偿装置的考核内容包括:
1.无故不按照设计要求安装无功补偿装置者,按每月10分/万千瓦考核。
(原20分/万千瓦)
2.无功补偿装置必须按照电力调控机构调度指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投退,否则按每次1分/万千瓦考核;装置月整体可用率应达到90%,每降低1%按5分/月考核。
无功补偿装置可用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无功补偿装置可用率=(装置可用小时数/升压站带电小时数)×100%
3.上述考核总分最大不超过10分/万千瓦。
第二十二条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内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以及动态无功补偿设备等应具备高、低压故障穿越能力,并满足《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等的技术要求。
不符合要求者,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在调控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每月10分/万千瓦考核。
电力调控机构抽查或抽检时发现风电场、光伏发电站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以及动态无功补偿设备等高、低压故障穿越能力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而风电场、光伏发电站没有汇报电力调控机构时,按每次20分/万千瓦考核。
第二十三条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新疆、青海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光热电站应具备AVC功能,在投入商业化运行前应与调控机构的调度控制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新投运机组在并网前应具备AVC功能、完成厂站内调试,并具备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联调的条件。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V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
AVC调度管理考核、AVC投运率考核、AVC调节合格率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AVC功能按每月10分/万千瓦考核。
加装AV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VC功能,并网发电机组AVC功能已正式投运后由于AVC设备故障问题导致退出AVC功能的按0.5分/小时考核。
AVC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电厂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控机构备案,未及时报送按每次2分/万千瓦考核。
(二)并网机组AVC月投运率应达到98%,每降低1%按2分/万千瓦每月考核。
全厂成组投入的AVC,AVC投运率按全厂统计。
(三)调控机构通过AVC系统按月统计考核机组AVC装置调节合格率。
调节合格率应达到99%,每降低1%按1分/万千瓦考核。
(四)机组AVC的投运率、调节合格率技术标准如下:
1.AVC投运率=机组投入AVC闭环运行时间/机组出力满足AVC运行时间×100%。
(火电机组并网后投入AVC运行的有功出力范围为100%-40%额定出力,水电机组并网后投入AVC运行的有功出力范围为100%-0%额定出力。
机组出力满足AVC运行时间,应不含期间因电网运行需要按照相应调控机构调度指令退出AVC的运行时间。
)
2.AVC调节合格率=执行合格点数/调控机构下发调节指令次数×100%。
(五)上述各项考核分数不超过10分/万千瓦。
第二十四条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具备无功功率调节能力,根据电力调控机构指令,通过其无功电压控制系统自动调节整个风电场、光伏电站发出(或吸收)的无功功率,按照调控机构要求实现对并网点电压的控制,满足风电场、光伏电站内风电机组、光伏并网逆变器和动态无功补偿设备的协调控制要求。
新投运风电场、光伏电站在并网前应具备AVC功能,并在并网后1个月内具备与电力调控机构相应AVC系统闭环联调的条件。
风电场、光伏电站AVC考核内容包括:
AVC调度管理考核、AVC投运率考核、AVC调节合格率考核。
(一)风电场、光伏电站不具备AVC功能按每月5分/万千瓦考核(原10分/万千瓦)。
加装AVC设备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的AVC功能,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AVC功能已正式投运后由于AVC设备故障问题导致退出AVC功能的按每天1分/万千瓦考核。
AVC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电厂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控机构备案,未及时报送按每次2分/万千瓦考核。
(二)风电场、光伏电站AVC月投运率按全厂统计考核,投运率应达到98%,每降低1%按2分/万千瓦每月考核。
(三)调控机构通过AVC系统按月统计考核风电场、光伏电站AVC装置调节合格率。
调节合格率应达到95%(原90%),每降低1%按1分/万千瓦考核。
(四)风电场、光伏电站AVC的投运率、调节合格率技术标准如下:
1.AVC投运率=风电场、光伏电站投入AVC闭环运行时间/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时间×100%。
(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后投入AVC运行的有功出力范围为100%-0%额定出力。
风电场、光伏电站出力满足AVC运行时间,应不含期间因电网运行需要按照相应调控机构调度指令退出AVC的运行时间。
)
2.AVC调节合格率=执行合格点数/调控机构下发调节指令次数×100%。
(五)上述各项考核分数不超过5分/万千瓦。
(原10分/万千瓦)
第二十五条同步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指标应满足《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要求。
不符合要求者,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未按期完成改造,按照50分/月考核。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次调频调度管理考核、一次调频技术指标考核、一次调频月度平均合格率考核、一次调频大频差扰动性能考核。
(一)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相应调控机构自动化系统。
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10分/小时考核。
(二)并网运行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转速不等率、最大负荷限幅、响应时间均应满足一定标准,若任意一项不满足标准,每项按10分/月考核。
技术标准如下:
1.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
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33Hz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1Hz内;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5Hz内。
2.转速不等率:
火电机组转速不等率不大于5%,水电机组转速不等率(永态转差率)不大于3%。
3.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
(1)水电机组除振动区及空化区外不设置限幅;
(2)额定容量6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容量的±6%;
(3)额定容量300~59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容量的±8%;
(4)额定容量100~29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容量的±10%;
(5)额定容量100MW以下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容量的±8%;
(6)燃气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参照火电机组;
(7)额定容量运行的火电机组,应参与一次调频,增负荷方向最大调频负荷幅度不小于机组额定容量的5%。
4.一次调频的响应特性:
(1)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指运行机组从电网频率越过该机组一次调频的死区开始,到该机组的负荷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
火电机组:
应小于3s;
水电机组:
额定水头在50m及以上的水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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