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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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第一节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制度l一、工作时间概述l1工作时间的概念及其特点l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法律规定的一昼夜之内工作时数的总和构成标准工作日制度;一周之内工作时数的总和构成标准工作周制度。
l工作时间,除了包括劳动者实际完成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时间之外,还包括基本实现劳动法的其他目的所需要的时间。
这些时间包括:
(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
(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
(4)连续性有害于健康工作的间隙时间。
(5)女职工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未成年工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计算作工作时间的事项。
l工作时间有显著特点;l第一,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
l第二,无论是标准工作日,或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
l第三,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l2工作时间立法概况l
(1)外国工作时间立法概况及其特点。
l第一,缩短工作时间已成为一种普遍和长期的趋势。
l第二,工作时间的缩短,不仅仅被看作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保护,而且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的程度。
l第三,普遍推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l第四,采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l
(2)我国工作时间立法概况l劳动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l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命令决定修改一年前发布的原规定,修改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上述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3适当缩短工时的意义适当缩短工时的意义l
(1)有利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l
(2)有利于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l(3)可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固定资产利用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失业问题。
l(4)对国家来说,能够启动市场,带动旅游、餐饮、娱乐等第三产业的发展。
第二节第二节工作时间的种类工作时间的种类l一标准工时制度l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l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上述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l我国的标准工时制有两项基本内容:
l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l
(2)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即劳动者按照日历时间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l二、缩短工作日l缩短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少于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的时数少于40小时。
l我国已实行缩短工作日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l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
l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l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l三、不定时工时制l不定时工时制又称为无定时工时制,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l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l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l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l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l四、综合计算工时制l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
l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职工:
l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l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l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l五、计件工作时间l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
第三节第三节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l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l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
l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
加点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l二、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l1.延长工作时间的般规定l劳动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l2.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l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l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l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其他情形包括:
(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3)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4)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l3.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l
(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l(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四节第四节休息休假制度休息休假制度l一、休息休假的概念l休息休假又称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l二、休息时间的种类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
l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l2.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l3.公休假日l4.法定节日l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作如下修改:
l将第二条修改为: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l
(一)新年,放假天(月日);
(二)春节,放假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天(月日);(五)端午节,放假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天(月日、日、日)。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l第三条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l第四条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l第六条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l5.探亲假l6.婚丧假l7.女职工产假l8.年休假lll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l第四条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l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l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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