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R会议情况介绍-20160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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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R会议情况介绍-20160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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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R会议情况介绍2016年1月目录压载水公约MARPOL附则VI国际航运黑碳排放对北极的影响近海供应船规则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OPRC相关手册、指南和导则的制定有害物质清单导则修订
(1)基本情况压载水公约生效条件:
30个国家,35%世界商船总吨位,12个月以后生效。
截止2015年11月24日,有47个国家批准压载水公约,约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2.86】%。
-IMO将在今年初宣布是否达到生效条件公约一旦生效,400总吨及以上适用船舶应按规定接受检验和发证。
IMO鼓励缔约国对其管辖船舶提前进行检验发证。
MEPC67批准了港口国检查导则,在公约生效后的3年试用期内PSC检查时的取样分析结果不构成船舶的违法或滞留理由,同时启动对G8导则的修订以及开展D-2标准符合性研究,以便后期对该导则的审议和修订。
在MEPC67会议上,通过了MEPC.253(67)决议,明确对经修订的G8导则实施之前已经安装的经型式认可的BWMS不追溯。
截至MEPC68,全球共有57家BWMS获得型式认可。
到目前为止,国内已有13家BWMS获得CCS型式认可。
尚无一家BWMS获得USCG认可。
压载水公约(11)基本情况)基本情况D-2D-2标准实施标准实施时间表时间表按照按照A.1088A.1088(2828)决议决议建造日期(年)压载水容量(m3)D2标准强制实施日期2009年前1500-5000在2014年的交船周年日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5000在2016年的交船周年日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2009年及以后但在公约生效前5000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2009年及以后但在2012年前5000在2016年的交船周年日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2012年及以后但在公约生效前5000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说明说明:
(1:
(1)如果如果公约在公约在2014/20162014/2016年年及以后生效,在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满足及以后生效,在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满足D-D-22标准标准;
(2)
(2)“换证检验换证检验”与与MARPOLMARPOL附则附则II中的中的IOPPIOPP证书的换证检验相协调。
证书的换证检验相协调。
压载水公约
(2)会议讨论焦点修订压载水取样和分析导则各国可进一步提交压载水取样和分析方法信息以改进该指南。
根据日本建议,引入一种新的指示性分析方法-荧光素二乙酸酯脉冲计数法(FDA),对BWM.2/Circ.42通函-“按照压载水公约及G2导则导则开展压载水取样和分析试用指南”进行了修订。
美国提供了用于评估压载水公约D-2标准符合性方法方工具研发进展情况。
A-3和A-4关于例外和免除条款目前公约中A-3和A-4条无法真正起到作用,特别是对于近海航行船舶,难以完全按照G7导则进行评估后授予免除。
公约A-3下的例外和A-4下的免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混在一起。
A-3条中的“相同地点(samelocation)”需要制定一个定义。
A-4条中“免除”关于港口评估和“相同风险区域”考虑制定一个指导性文件。
压载水公约
(2)会议讨论焦点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导则)识别出的11个问题:
温度影响、试验微生物标准化、经验证的试验方法、各主管机关型式认可协议的差异性、监控设备、BWMS比例缩放、最小存储时间、对照样本的使用、存活生物定义。
需要进一步考虑的15项内容:
型式认可试验中的温度范围、悬浮物标准、标准化试验报告模板、操作参数报告(如功率消耗、部件及易耗品更换、机械可靠性)、试验机构验证标准化协议、型式认可中对安全问题考虑、电子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BWMS旁通条件等。
在G8导则修订完成后再考虑是否应提供强制性要求。
“压载水管理-如何做”的手册准备IMarEST提交了“如何实施压载水管理”手册第一稿,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PPR3将基于第2版进行讨论)。
对先行者(earlymovers)不处罚问题在MEPC68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对先行者不处罚的解释,并制定了推进压载水公约实施的路线图(Roadmap)。
压载水公约(3)影响压载水公约“生效日期的不确定性”+“先装设备的性能对后续标准的符合性”+“后装的档期困境”+“美国的单边行动”港口国检查(PSC检查)PSC检查中的压载水取样分析方法与BWMS型式认可中的取样分析方法不一致带来的分析结果不确定性;由于生物的特性,目前任何压载水处理技术和系统不能完全确保安装上船后能够在任何情况下使船舶满足D-2标准。
为解决该问题,IMO通过了公约和G2导则试用压载水取样和分析指南,试用期为公约生效后2-3年,试用结果将用于最终形成一个全球统一的压载水取样和分析程序。
在公约生效前该指南不用于PSC检查目的。
IMO正在开展的G8导则修订和D-2标准符合性研究工作,将决定是否能够全面解决压载水公约实施问题。
压载水公约(4)CCS开展的工作及服务产品积极参与IMO压载水公约及相关导则制定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在2013年7月出台“压载水公约实施建议(2013)”,并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更新压载水公约实施指南;已成立压载水公约实施对外服务团队,为外部客户的各类船舶提供个性化服务和相关培训工作;成立现有船实施压载水公约改造服务专项组,选择三艘示范船进行BWMS选型和改造方案设计;积极协调船东、海事主管部门、试验机构,以联合开展对安装上船的BWMS系统的D-2标准符合性研究,收集相关数据,研究分析G8导则及公约履约中的实践问题,在后续IMO修订公约及导则中发挥影响。
压载水公约MARPOL附则VIMARPOL附则VI关于进/出TierIII的记录要求修正案MARPOL附则VI第13条关于TierIII标准适用于双燃料发动机和气体燃料发动机指南对SOx废气滤清系统导则(MEPC.184(59))的修订燃油供应单和燃油质量相关问题MARPOL附则VI第4条等效方法
(1)关于进/出TierIII的记录要求修正案决定将船舶进/出TierIII排放控制区的柴油机运转模式转换作业记录在参数记录簿中。
MEPC68通过MARPOL附则VI修正草案:
“船舶进/出TierIII排放控制区的柴油机运转模式转换作业应记录在主管机关要求的日志中”。
北海、波罗的海正在申请成为新的ECA区,若获批预计最快将于2018/2019年实施。
(2)MARPOL附则VI第13条关于TierIII标准适用于双燃料发动机和气体燃料发动机指南对气体燃料发动机、仅使用液体燃料作为点火燃料的双燃料发动机的发证简述。
船舶处于一种“gasfree”状态时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3)对SOx废气滤清系统导则(MEPC.184(59))的修订对2009年废气清洗系统导则中的PH值排放标准10.1.2.1(ii)条(舷外4m处的PH值为6.5)的验证方法进行了修订,除增加基于计算的方法来验证该条外,还提出了需验证和提交的信息(记录在SchemeA或SchemeB中)。
关于CO2和SO2的测量仪器和方法进行了修订(导则第6.2、6.8、6.9条)。
MARPOL附则VI(4)燃油供应单和燃油质量相关问题对装有废气滤清系统的船舶,燃油供应单上硫含量的信息。
我代表团在会议上提交了一份折中修改文稿供讨论。
最终未能形成统一意见,分委会同意目前暂不对其进行修订。
附则VI附录VI关于燃油验证程序和ISO4259之间存在冲突新问题。
如何保证燃油硫含量的真实准确性制定“保证交付船上使用的燃油质量指南”(MEPC)。
USCG、香港对针对违反船舶燃油硫含量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惩罚措施;从2016.01.01起EU对到港船舶按一定比例进行取样检测。
(5)MARPOL附则VI第4条等效方法美国提议排放平均机制作为等效条款,认为该机制与排放交易机制不同。
双轨制PPR要求各成员就该议题可向MEPC提交提案。
MARPOL附则VI2011年,CCS制定了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进一步补充细化了脱硫装置的认可和发证要求;2013年,针对船舶使用0.1%低硫燃油的安全问题,CCS制定了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指南;2015年发布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南;中速双燃料发动机工程化开发*(工信部项目);CCS将进一步修订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开展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认可检验技术研究,制定SCR统认可及检验指南;成立SCR专家小组,研究制定船级补充要求、制定IACS统一解释);2015年4月向MAN颁发全球首张SCR原理认可证书;2015年12月向七一一所颁发了国内首张选择催化还原系统(SCR系统)产品原理认可证书以及满足IMOTierIII要求的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
(6)CCS开展的工作及服务产品MARPOL附则VI国际航运黑碳排放对北极的影响基本情况、最新进展下一步行动及影响应对建议黑碳基本情况2010年3月,MEPC60:
挪威、瑞典及美国敦促IMO采取措施减少北极区域的黑碳排放,IMO指示具体由BLG分委会开展负责。
2011年2月,BLG15:
对于“黑碳”问题,考虑到其对北极区域温室效应的影响,提请各成员向MEPC62提交提案。
2011年7月,MEPC62:
根据挪威、瑞典及美国的建议,IMO制定了黑碳排放控制工作计划,由BLG分委会开展如下工作:
制定国际航行船舶黑碳排放的定义;考虑黑碳测量方法并确定最合适的国际航行船舶黑碳排放测量方法;研究为减少国际航行船舶黑碳排放影响而采取的适当控制措施;向MEPC提交最终报告,由MEPC作出决定。
2012年2月,BLG16:
各方提出不同的黑碳定义,相应的测量方法。
黑碳基本情况2013年2月,BLG17:
进一步讨论了“黑碳定义”、“黑碳测量方法”、“减少黑碳排放影响可能采取的控制措施”。
2013年5月,MEPC65:
我国提出此项工作应仅针对“在北极航行船舶黑碳排放对北极的影响”,由于美国的阻挠,IMO未有定论。
2014年2月,PPR1:
由于分歧较大,最终选择了“等效黑碳(eBC)”和“吸光碳(LAC)”2个作为“船舶黑碳的技术定义”。
2014年10月,MEPC67:
要求形成一个单一的黑碳定义。
2015年1月,PPR2:
将“邦德等人”作为黑碳定义,就此开展对各种测量方法的比较研究,对收集数据进行评估,通过这些研究确定最合适的测量方法。
各种黑碳定义建议挪威、瑞典、美国:
由柴油不完全燃烧产生的颗粒物。
远程跨界空气污染欧洲公约联合国经济委员会(UNECE):
黑碳是各种燃油不完全燃烧产生的光吸收性能很强的碳气溶胶(carbonaceousaerosol)。
清洁航运联盟、地球之友及世界自然野生动物基金(CSC、FOEI、WWF):
各种化石燃油不完全燃烧所产生的细颗粒物(PM),通常被称为“烟尘”(soot),有时也称为“元素碳”(elementalcarbon),也可称为“由碳组成的主要颗粒物(PM),能吸收所有波长的太阳辐射”。
韩国:
对非黑碳的颗粒物排放的控制并不能完全控制黑碳的排放,BC、PM往往有不同的气候变暖特征(warmingcharacteristics),认为“并不存在对黑碳明确定义之共识,不同研究工作的基本物理假设并不一致”。
挪威:
黑碳是发动机颗粒物排放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种黑碳定义建议IMarEST:
“各种碳基燃油的不完全燃烧产生的光吸收性能很强的固体颗粒物含碳物质”声光学技术是定量测量BC光吸收的优先方法。
美国:
黑碳是一种具有强烈吸收太阳辐射的颗粒物排放中的有色含碳成份。
而PM是由于不完全燃烧导致的排放物。
BLG17讨论过程中:
许多成员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清晰的“黑碳”定义,确保制定出来的定义(政策性的)在将来“黑碳”的操作定义发生改变时仍然有效。
一些成员认为拟制定的“黑碳”技术/操作定义应包括测量方法,另外一些成员则认为只应包括技术性的。
政策性定义:
“国际航行船舶排放的黑碳,是由碳氢燃料不完全燃烧组成,质量上而言绝大多数有效成分为颗粒物(PM),能够吸收太阳能”。
BLG17决定:
黑碳的定义应仅限定为一个技术定义,而非分别制定政策性定义和技术性定义。
只有制定了技术定义以后才考虑可能采取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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