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之船舶优先权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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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之船舶优先权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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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广东省东莞市水上运输总公司石龙水上运输公司确认船舶优先权案1案情简介2诉讼请求3判决结果4争议焦点目录案情简介案情简介案情简介原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人保)被告:
广东省东莞市水上运输总公司石龙水上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石龙水上运输公司)审理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11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2年4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裁定拍卖“东运419”轮,并发布公告。
蛇口码头于4月23日申请登记债权。
2002年4月2日蛇口码头对石龙公司提起航道侵权赔偿诉讼,要求石龙水上运输公司赔偿事故造成的利益损失、扫海费及其利息。
2001年12月11日石龙水上运输公司所属的“东运419”轮在蛇口码头所属的港口附近沉没,船装载的集装箱也全部落海。
1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3年7月22日深圳人保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代位求偿的石龙水上运输公司应向其支付蛇口码头利润损失及其利息具有船舶优先权。
2003年7月22日深圳人保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2深圳人保依据请求确认其代位求偿的石龙公司应向其支付的蛇口码头利润损失港币411157.26元及其利息、扫海费人民币5万元及其利息具有船舶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参考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之规定该条款在赔偿请求前用“财产”予以限定,表明并非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所有赔偿请求都具有船舶优先权,只有侵权造成的财产有形灭失或损坏所引起的海事请求才具有船舶优先权。
驳回诉讼请求本案所涉及的侵权利润损失纯属经济损失(因经营权受损而减少的经济利益),故不应确认深圳人保对石龙水上运输公司的债权具有船舶优先权。
判决结果3申请再审1、原审判决认定“只有侵权造成的财产有形灭失或损坏所引起的海事请求才具有船舶优先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原审判决滥用自由裁量权,越权对有关法律条文作出限制性解释。
3、猜测立法本意,参照国际条约,推断立法精神,不能作为判案根据。
维持原判争议焦点争议焦点4限缩解释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规定“财产赔偿请求”能否限缩解释为因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财产的有形灭失或损坏所引起的赔偿请求”?
争议焦点4意见1.本案所涉的损失应当享有船舶优先权2.本案所涉的损失不应当享有船舶优先权争议焦点4国际条约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法律漏洞公共利益的考量海事局组织强制打捞清除妨碍航行安全的沉船沉箱是公行为,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蛇口码头是主要的受益者。
我国海商法对清除费用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及其受偿顺序却没有明确规定。
争议焦点4批复2005民四他字第28号文批复:
一、“财产赔偿请求”应理解为由于船舶营运中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有形财产的灭失或损坏,不应包括经营利润损失及经营利润的利息损失。
二、根据海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清除搁浅或者沉没船舶的清除费用可以在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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