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安全作业指导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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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安全作业指导手册
电工安全作业指导书
一、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1、总则
1.1本措施根据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结合盾构机掘进工程的特点制定。
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除执行本措施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发电、变电、配电设施
2.1发电设施
2.1.1自备发电机应放在龙门吊工作范围内,便于运输和线路引出方便。
2.1.2柴油发电机组应停放在高出周围地面0.25~0.3m的平面上,该平面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5%。
2.1.3柴油发电机组上部应设防雨棚,防雨棚应牢固、可靠。
2.1.4柴油发电机组的出口侧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及低电压保护等装置,发电机和外电线路系统变压器之间应当互锁。
2.2变电设施、配电设施
2.2.1变电柜、配电柜区不受洪水冲浸、不积水,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0.5%。
2.2.2门向外开,其高度与宽度便于设备出入。
2.2.3变压器的引线与电缆蓝连接时,电缆及其终端头,均不应与变压器外壳直接接触。
2.2.4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时,其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接地系统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装有仪表和继电器的箱门,必须与壳体可靠连接。
2.2.5箱式变电站安装完毕或检修后,经供电局检查试验后合格,支付我方使用。
见附件1“交接单”。
3、架空配电线路及电缆线路
3.1线路架设
3.1.1施工现场内的低压架空线路在人员频繁活动区或大型机具集中作业区,应采用绝缘线。
绝缘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并不得直接捆绑在电杆、树木、脚手架上,不得拖拉在地面上;埋地敷设时必须穿管,管内不得有接头,其管口应密封。
3.1.2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3.1.2.1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应大于导线允许载流量。
3.1.2.2线路末端的允许电压降不应大于额定值的5%。
3.1.2.3导线跨越铁路、公路或其他电力线路时,铜绞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钢芯铝绞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铝绞线不得小于35mm2。
3.1.3当施工现场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路必须位于低压线路上方;电力线路必须位于通讯线路上方。
3.2电缆敷设
3.2.1供电电缆应沿道路路边或建筑物边缘埋设,并宜沿直线敷设;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0m处应设电缆走向标志。
3.2.2供电线路不得有裸露情况。
3.2.3电缆直埋时,其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0.2~0.7m;电缆上下应铺以软土或砂土,其厚度不得小于100mm,并应盖砖保护。
3.2.4电缆与铁路、厂区道路交叉处,应敷设在坚固的保护管内;管的两端宜伸出路基2m。
3.2.5低压电缆(不包括油浸电缆)需架空敷设时,应沿建筑物、构架物架设,其架设高度不应低于2m;接头处应绝缘良好,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3.2.6电缆直埋时,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
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3.2.6.1电力电缆间、控制电缆间以及它们互相之间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当电缆穿入管中或用隔板隔开时,其交叉距离可减为0.25m。
3.2.7进入变电所、配电所的电缆沟或电缆管,在电缆敷设完成后应将管口堵实。
4、接地保护及防雷保护
4.1接地保护
4.1.1当施工现场设有专供施工用的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其低压侧应采用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分离接地系统(TN-S系统)或电源系统接地,保护导体就地接地系统(TT系统)。
但由同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系统,不宜同时采用上述两种系统。
4.1.2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
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4.1.2.2保护零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保护零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保护零线最小截面
相线截面(mm2)
保护零线最小截面(mm2)
S≤16
S
16
16
S>35
S/2
4.1.2.3接引至移动式电动工具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保护必须采用铜芯软线,器界面不宜小于相线的1/3,且不得小于1.5mm2。
4.1.3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并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4.1.4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它可靠方法连接。
严禁缠绕或钩挂。
4.1.5低压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可利用金属构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钢筋等自然接地体,单但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地线。
5、常用电气设备
5.1一般规定
5.1.1采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5.1.2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进行。
5.1.3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运行。
5.1.4固定电气设备应标志齐全。
5.2配电箱和开关箱
5.2.1配电箱和开关箱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和维修。
5.2.2配电箱无防护或维修时必须挂警示牌。
5.2.3落地安装的配电箱和开关箱,设置地点应平坦并高出地面,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5.2.4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或侧面,电源的引出线应穿管;禁止在配电箱上乱拉乱接电线,造成触电伤人事故。
5.2.5照明、动力合一的配电箱应分别装设刀闸和开关。
5.2.6配电箱、开关箱内安装的接触器、刀闸、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烧蚀现象.
5.3熔断器和插座
5.3.1熔断器的规格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要求;熔体不得削小或合股使用,严禁用金属线代替熔丝。
5.3.2熔体应有保护罩。
管型融体器不得无关适用;由填充材料的熔体气不得改装使用。
5.3.3熔体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5.3.4更换熔体时严禁采用不合规格的熔体代替。
5.3.5插销和插座必须配套使用。
I类电气设备应选用可接保护线的三孔插座,起保护端子应与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连接。
5.4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5.4.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5.4.2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动式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测绝缘。
5.4.3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1台开关接2台机2台以上电动设备。
严禁将电动工具的外壳按地线和工作零线拧在一起插入插座,必须使用两线带地或三线带地插座,或者将外壳接地线单独接到接地干线上,以防接触不良时引起外壳带电。
专供接零保护的芯线上不许有工作电流通过。
5.4.4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通电前应做好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5.4.5移动式电动工具的用软电缆连接移动设备时,电源开关应采用双刀开关控制,其开关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5.4.6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当采用插座连接时,其插头、插座应无损伤、无裂纹,且绝缘良好。
5.4.7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因故离开现场暂停工作或与遇突然停电时,应拉开电源开关。
5.4.8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5.4.9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铜芯多股橡套软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氯乙烯护套软电缆。
电缆应避开热源,且不得拖拉在地上。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重物压坏电缆等措施。
5.4.10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工作时需要移动时,不得手提电源线或转动部分。
5.4.11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完毕后,必须在电源侧将电源断开。
5.4.12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台上。
5.5电焊机
5.5.1根据施工需要,电焊机宜按区域和标高层集中设置,并应编号。
5.5.2布置在室外的电焊机用设置在干燥场所,并应设棚遮蔽。
5.5.3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5.5.4电焊机各线圈对电焊机外壳的热态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0.4MΩ。
5.5.5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应装安全保护罩。
直流电焊机的调节器被拆下后,机壳上露出的孔洞应加设保护罩。
5.5.6电焊机一次侧的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得随地拖拉,其长度不宜大于5m。
5.5.7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应单独设置。
直流电焊机电源应采用启动器控制。
5.5.8电焊把钳必须绝缘良好。
5.5.9电焊机二次侧引出线宜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5.6起重机
5.6.1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见性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5.6.2起重机电源电缆的长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5.6.3轨道式起重机自动卷线装置动作必须灵活可靠;电缆不得在地上拖拉。
5.6.4轨道式起重机电源电缆收放通道附近应清洁,不得堆放其他设备、材料和杂物。
5.6.5中、小型起重机上或其附近,应设能断开电源的开关。
5.6.6起重机械的电源电缆应经常检查,闭钥匙应设注专人维修。
5.6.7未经有关人员批准,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和接线方式不得随意改动。
5.6.8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缺陷应及时处理。
在起吊过程中不得进行电气检修工作。
5.6.9起重机电气设备的检修和试运行,必须取得其他专业人员的配合,如为高空作业,需设置好安全挂点并系好安全带。
5.6.10轨道式起重机轨道两端,应各设一组接地装置,当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加装一组接地装置。
6特殊环境
6.1易燃、易爆环境
6.1.1施工现场供用电电器设备及电力线路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6.1.2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导线应采用防爆橡胶绝缘线。
6.1.3使用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应采用防爆措施。
6.1.4严禁带电作业。
更换灯泡应断开电源。
6.1.5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必须接地或接零。
保护零线不得随意断开,当需要断开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工作完结后应立即恢复。
6.2特别潮湿环境
6.2.1在特别潮湿的环境中,电气设备、电缆、导线等,应选用封闭型或防潮型号。
6.2.2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和管道均应接地良好。
6.2.3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提式电动工具,应加装漏电保护器或选用双重绝缘设备。
长期停用的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测绝缘。
6.2.4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7照明
7.1照明灯具和器材必须绝缘良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2照明线路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
室内安装的固定式照明灯具须按挂不得低于2.5m,室外安装的照明灯具不得低于3.0m。
安装在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型灯头。
7.3现场办公室、宿舍、工作棚内的照明线,除橡套软电缆和塑料护套线外,均应固定在绝缘子上,并应分开敷设;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7.4照明电源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
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在竹木脚手架上应加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和绝缘子。
7.5照明开关应控制相线。
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上。
7.6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7.6.1电压不得超过36V。
7.6.2盾构机有24V交流电压。
7.6.3行灯应有保护罩。
7.6.4行灯的绝缘手柄应绝缘良好且耐用、防潮。
7.6.5行灯的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7.6.6行灯变压器必须采用双绕组型。
行灯变压器一、二次侧均应装熔断器;金属外壳应做好保护接地或接零措施。
7.7变电所及配电所内的配电盘、配电柜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得安装灯具(封闭母线及封闭式配电盘、配电柜除外)。
7.8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
8安全技术管理
8.1供用电设施投入运行前,用电单位应建立、健全用电管理机构,组织好运行、维护专业班组,明确管理机构和专业班组的职责。
8.2用电单位应建立、级安全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操作规定;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学习这些操作规定,熟悉本单位的供用电系统。
8.3用电单位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负责人。
8.4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8.4.1经医生检查无妨碍从事电气工作病症。
8.4.2掌握必要的电气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8.4.3掌握触电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8.5用电单位的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学习和熟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每年考试一次。
因故间断工作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电气工作。
8.6新参加工作的电工、临时工、实习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再正式电工的带领下,方可参加指定的工作。
8.7变电所(配电所)内必须配备足够的绝缘手套、绝缘杆、绝缘垫、绝缘台等安全工具。
8.8供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必须配备足够的常用绝缘工具,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电气性能试验。
电气绝缘工具严禁挪作他用。
8.9各种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每次巡视的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记入运行日志内,尤其须注意检查水泵漏电保护器及导线绝缘是否完好。
8.10.1低压配电装置、低压电器和变压器,有人值班时,每班应巡视检查一次。
无人值班时,至少应每周巡视一次。
8.10.2配电盘应每班巡视检查一次。
8.10.3架空线路的巡视和检查,每季不应少于一次。
8.10.4车间或工地设置的1KV以下的分配电盘和配电箱,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停电检查和清扫。
8.11室外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除经常维护外,遇大风、暴雨、冰雹、雪、霜、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巡视和检查时,必须穿绝缘靴且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8.12新投入运行或大修后投入运行的电气设备,在72小时内应加强巡视,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按正常周期进行巡视。
8.13供用电设施的清扫和检修,每年不得少于2次,其时间应安排在雨季和冬季到来之前。
8.14设备或线路车切断电源并经验电却无电压后,方可装设地线,进行工作。
8.15工作地点均应悬挂相应的标示牌。
8.16在靠近带电部分工作时,应设监护人。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8.16的规定。
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最小安全距离表8.16
设备电压(KV)
距离(m)
6级以下
0.35
10
0.6
8.17用电管理符合以下要求:
8.17.1现场需要用电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用电管理部门批准,通知维护班组进行接引。
8.17.2接引电源工作,必须由维护电工进行,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
8.17.3施工用电毕后,应由施工现场负责人通知维护班组,进行拆除。
8.17.4严禁非电工拆装电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源。
8.17.5配电室和现场的开关箱、开关柜应加锁。
8.17.6电气设备明显部位应设“严禁靠近,以防触电”的标志。
8.17.7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
8.17.8施工现场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机具等,应有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8.18高压电动机或电器拆除后,遗留线头必须短路接地电器或线路拆除后,可能来电的线头,必须及时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8.19使用梯子时不准垫高使用,梯子与地面之间的角度以60°左右为宜。
在滑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要有防滑措施。
没有搭钩的梯子在工作时要有人扶住梯子。
使用人字梯时拉绳必须牢固。
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
在高压室内使用梯子工作时,要注意安放位置,使梯子即使倒下时也不致接近带电部分。
在配电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时,应两人放倒搬运,并和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20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禁止使用金属卷尺测量。
8.21检修设备导体,应用注按用接地线接地。
并三相短路。
对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回路,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时工作地点处在各接地线的中间。
工作中检修人员不许自行装拆或未经值班员许可变动接地线。
8.22在电容器组回路上工作时,必须将电容器逐个地放电。
8.23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要严防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产生高电压。
断开电流回路时,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侧的专用端子上短路。
严禁用导线缠绕。
8.24工作前,必须检查工具、测量仪表和防护工具是否完好。
8.25任何电器设备为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准用手触及。
8.26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构部分需要修理时不准在运转中拆卸修理。
必须在停车后切断设备电源,取下熔断器,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并验明无电后方可进行工作。
8.27临时工作中断后或每班开始工作前,都必须重新检查电源确一断开,并验明无电。
8.28每次维修工作后,必须清点所带工具、零件,以防遗失和留在设备内造成事故。
8.29有专门检修人员修理电气设备或其带动的机械部分时,值班电工要进行登记,并注意停电时间。
完工后要做好交待并共同检查,然后方可送电,并登记送电时间。
8.29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开。
8.30带电装卸熔断器是,要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
8.31熔断器的容量要与设备和线路安装容量相适应。
二、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1、移动式柴油发电机周围4m内不得使用火炉和喷灯,不得存放易燃物。
2、发电站内应设可在带电场所使用的消防措施,并应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
3、防雨,防风沙;防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其中变压器室不得低于二级。
4施工现场供用电电器设备及电力线路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5、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保持冷静、统一指挥;要立刻切断电源,以防火灾发生蔓延和造成触电事故,并使用干粉灭火机、“1211”灭火机、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机灭火。
带电灭火时,除必须用不带电的灭火机外,灭火机与人体和带电体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对于10KV以下设备为0.4m;35KV为0.6m。
如火灾情况比较严重,应打电话“119”通知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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