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办公行政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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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办公行政管理制度
办公行政管理制度
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
下简称《配额申请表》,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根据各下属公司填报申请表的情况,统一平衡编制上报。
第五条为保证配额分配和使用的公开性,总公司计划部应在收到国家下达配额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公布所取得的配额品种和数量。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各下属公司的业务优势,创造更高效益,避免配额的浪费,为进一步争取配额打好基础,配额的分配将综合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鼓励自营、签约优先、到证优先的原则;
(二)各所属企业《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上报情况及所反映的相应业绩;
(三)各所属企业《配额申请表》申报情况;
第七条所下达的配额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视具体情况实行对效益好的商品配额多收费,对效益不好甚至略有亏损的商品配额少收费或不收费的办法,以保证配额分配的合理性。
第八条对已下达配额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实行业务跟踪管理。
所有使用配额的下属公司(部门)需填写《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总公司计划部将综合不同商品配额的市场情况批复、签章,并在财务本部收到配额使用费后从许可证事务管理局领取相关配额的许可证。
第九条对于已领取配额而未能完成计划或预计不能完成计划者,应及时写明情况,
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报计划部,否则取消以后配额分配资格。
第十条总公司为了更有效地使用配额,总公司计划部将根据上一贸易年度的配额
使用实绩对配额使用效益好的单位予以表彰,以促成配额商品的规模化经营。
第三章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总公司计划部负责申领配额商品许可证及以总公司名义签约的非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的单位须取得总公司分配的配额指标,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非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各经贸公司应在签约之前咨询有关所经营产品的许可证申领的具体条件及有关政策规定,必要时总公司计划部可协助进行有关咨询工作。
在确认符合申领条件并备齐相关资料后,方可向计划部提出申领。
第十四条申领单位申领许可证时,须在装船期前留有充分的时间。
填写许可证申领表,由所在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真实、有效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总公司计划部。
总公司计划部在取得各种文件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许可证,并通知申领单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所属企业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管理,明确有关及手续办理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集团化管理格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特殊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总公司计划部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
第三条申请注册新公司,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项目概况、成立公司的必要性、注册资金、地址、人员、合作方名称及情况等,并说明需在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如在境外设立公司须另提供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
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公司章程、效益预测汐卜汇回收计划等,总公司计划部在取得上述资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汇同财务本部、人事本部、投资管理部审核后,上报总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条经批准成立新公司后,新公司的拟定法定代表人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与总公司的责、权、利关系,经营方向及经营设想,当地的经营投资政策及允许的经营范围等。
总公司计划部对报告审核后,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制订出总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任书”,明确总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权、利关系,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并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总公司计划部方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需要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总公司计划部在申领单位将各项所需材料交齐后负责到国家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需要在地方工商局注册的,总公司计划部协助出具所需的总公司有关资料,交由申办单位自行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七条在境外设立公司的,总公司计划部协助出具总公司的有关资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申办单位负责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办理注册手续。
办理完毕后须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三章公司的变更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如确因业务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地址及注册资金等,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需变更的项目、内容、变更原因等。
总公司计划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复同意后,由申请单位自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四章公司的注销
第九条总公司有计划地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造或注销,对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或因业务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需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组或注销的,总公司计划部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向总公司领导提出整顿(包括合并、改组或注销)建议,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拟被注销的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须将公司人员及工作情况、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书面报告总公司计划部。
总公司计划部根据报告及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建议,上报总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对总公司领导决定注销的公司,由投资管理部进行财务审计和债权债务清算后,出具财务审计清算报告交总公司计划部,并由人事本部做出有关人事任免等决定之后,总公司计划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规定
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11)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总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11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
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总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
投资审查小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
(一)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
(二)需要总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总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
(三)除投入资本金外,11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
(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总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式十份供评枯审查。
评估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部应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再提交总公司投资审查小组审查。
审查采用会议方式,由投资部组织,除投资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外,还应邀请项目主办单位的领导及项目经办人员列席会议,以备投资审查小组的提问和质询。
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如对投资部或投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复议结论由投资部负责记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中。
复议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
在此之前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实质性承诺文件。
为不错过投资机会,经投资部及总公司法规室审核同意并报总公司领导批准,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可对外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但仍不能有实质性承诺。
总公司总经理未予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四章签约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主办单位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可正式实施该项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准备。
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初审后交总公司财务本部、法规室初审,再由投资部负责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到项目主办单位。
经项目主办单位修订后的合同及章程由以上各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经复审后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审批通过后,按总公司有关签约授权规定对外签约。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中国11发展总公司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办法》向总公司综合计划部牢请办理注册登记事宜。
项目公司获准成立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将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正本各~式二份、签约审批表及授权委托书正本各一式一份、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报送投资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按国家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办理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项目主办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原《中国11发展总公司项目审核办法》废止。
附:
一
中国11发展总公司
投资项目立项申报表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申报日期: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建设地点
项目性质
投资总额
建设周期
11出资额及资金来源
其它投资方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其它资金来源
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
外部配套条件情况
主要原辅料及供应情况
主要工艺设备及来源
国内同类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市场竞争及产品需求预测分析
投资收益
投资风险及其对策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地址
注册资本
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在职职工人数
资产总值
净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
上年销售收入
上年税后利润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
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
在同行业中的地位
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企业领导及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其它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附:
二
中国11发展总公司
项目建议书审批表
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投资总额
远大出资
审查意见:
审查人:
审查结论:
投资部负责人:
总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总公司总经理意见:
签字:
附:
三
中国11发展总公司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投资总额
远大出资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号
审查意见:
审查结论:
审查人员签字:
总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记录:
总经理办公会复议意见:
记录:
总公司总经理意见:
签字:
附:
四
中国11发展总公司
投资项目合同审批表
项目名称
送审单位
合同名称
对方当事人
合同编号
送审日期
送审单位意见
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
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承办人:
负责人:
投资部初审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
财务部初审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
法规室初审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
复审意见
投资部:
财务部:
法规室: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总公司总经理意见
签字: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经营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参股经营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
第四条投资部应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情况及需要,会同总公司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投资的项目,由各专业公司、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章项目建设阶段
第一节建设前期
第六条投资项目获总公司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办理项目公司的审批及注册手续(成立项目公司的审批见《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项目公司应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投资部联系。
第七条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总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项目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应报投资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不含三百万元)项目,其初步设计审查由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项目公司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公司组织审查,投资部、财务本部、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公司所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投标单位的选择、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的编制、开标与决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图纸会审等工作:
(一).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应全过程地直接参与;
总公司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总公司职工的招聘、录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训、调配等实行有效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的所有职工。
第二条总公司人事管理根据总公司人事本部(简称人事本部,下同)统一管理与总公司各部门(简称各部门,下同)相对独立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招聘
第三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公司职工也可推荐。
推荐人员执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人员以国家公务员规定的回避人员为准。
第四条总公司招聘录用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11。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应达到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会使用计算机。
(三)具有胜任本职岗位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四)身体健康,相貌端正,年龄为25至40岁。
第五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的专业要适合其业务岗位,在一个部门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要占有适当的比例。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员申请,申请的内容如下:
(一)拟安排工作岗位;
(二)要求所学专业;
(三)在性别、年龄和职称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条人事本部根据总公司的总体情况和各部门需求情况,向用人部门推荐应聘人员,并附有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人手写详细简历),由用人部门进行面试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用人部门将业务考核的试卷和考核成绩、考核鉴定提交人事本部。
人事本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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