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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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管理办法试行
矿井供电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矿井高压供电管理4
第三章矿井低压供电管理9
第四章停送电管理10
第五章防爆电气设备管理14
第六章三大保护管理16
第七章电缆管理19
第八章电气试验管理32
第九章小型电器管理37
第十章电气接火管理制度--------------------------38
第十一章电工教育培训管理39
第十二章其它41
矿井供电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级供电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能:
机电处是公司矿井供电业务技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供电业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各矿的供电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供电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积极推广节能降耗和安全供电新技术。
各子公司(矿)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是本单位供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机电矿长具体负责供电安全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矿)机电科(部)是子公司(矿)供电业务技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子公司(矿井)供电业务安全技术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矿井机电科必须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防爆检查组、电气技术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和电缆管理组。
各采掘区队要配备专(兼)职电气管理网员,形成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电气安全管理网络。
(一)防爆检查组:
由防爆检查员组成,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三大保护、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电缆、安全保护设施等实行监督检查,对防爆设备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停止使用。
防爆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发放“防爆设备入井证”,不准入井使用。
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发给“防爆设备检查工”证。
防爆检查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电气技术管理组:
负责供电设计,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三大保护的计算、整定、测试、检查、负荷增减、停(送)电审批、电气接(撤)火等技术工作。
(三)小型电器管理组:
对全矿小型电器实行计算机统一集中管理。
做到每个小型电器有编号,数量清、状态明、使用合理。
(四)电缆管理组:
对全矿4mm2及以上高、低压电缆实行计算机统一集中管理,做到每条电缆均要有编号(2m以下短节电缆除外),做到数量清、状态明、使用合理。
第二章矿井高压供电管理
第三条矿井的双回路主供电电源线路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要求。
矿井高压电网,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七条至第四百五十九条要求。
第四条矿井井下高压供电不宜超过三级(中央变电所为第一级)。
第五条矿井高压线路和设备技术管理由机电科负责。
机电科要有一名技术人员专管,机电队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维护、调整和试验等工作。
第六条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线路、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登记、建账,要注明供电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及电缆(包括架空线)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等数据。
机电科要有以下图纸及资料,并及时更新:
(一)井上下供电系统图。
(二)井上下高压供电网络图。
(三)地面高压输电线路和位置示意图。
(四)井上、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布置示意图。
(五)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六)高压供电设备台帐。
(七)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检修记录。
上述
(一)至(五)图纸,必须分别在机电科值班室、调度室、机电队值班室存放,并能随时调取查看。
第七条井上下变配电站(所)必须悬挂接线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井上下变配电站、配电点内所有变配电设备应有设备名称及系统编号,做到图实相符,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第八条井下变电所高爆开关名称牌采用不干胶纸印制,名称牌内设备系统编号在左,设备名称在右;规格380*80mm,蓝底白字,字体:
黑体。
贴在开关前面板上部及开关背后中间部位。
第九条井下中央、采区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回路电缆供电,并应引自上级变电所的不同主变压器(母线段)。
正常情况下,必须分列运行,不准随意分、合联络开关。
各级变电所母线联络开关的分合,必须严格执行地面变电所的调度指令。
电缆截面的选择,应保证在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可担负全部负荷。
中央、采区变电所的高、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
第一十条新建 矿井应推广10kV下井供电。
电缆选择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至四百七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井下中央变电所应设置进线断路器;井下变电所必须设置进线开关。
主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高压馈出线,应设置带真空断路器的高压隔爆配电装置。
变电所内直接向高压电动机(变压器)配电的回路,应采用带高压真空接触器高压隔爆磁力启动器,并配有抑制过电压的保护装置。
第一十一条井下每个开采水平应设置一个中央变电所。
中央变电所应留有高、低压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其数量不应少于各自安装总数的10%。
当矿井井下采区负荷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由地面变电所直接向采区供电,必要时可以通过钻孔向井下采区供电。
第一十二条高压供电线路、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接线螺栓紧固情况、设备灰尘情况、瓷瓶清洁、触头接触、保护整定核对等,并做好记录。
地面高压开关柜、变压器由管理单位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内容包括接线有无松动、刀闸接触是否良好、仪器仪表和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是否正确使用、柜内有无积尘等。
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断路器触头的同期性,并进行一次保护传动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得投运。
高压供电线路、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
检修高压供电线路、设备,必须编制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做好检修记录并存档。
井下高压开关壳体内必须放置干燥剂,坚持每月检查一次,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
第一十三条架空线路每年至少要在雨季前进行1次蹬杆检查,主要检查绝缘子有无裂纹、污闪损坏,螺丝是否松动、缺失,金具生锈程度等。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视,重点巡视拉线有无缺少、损坏,杆塔有无裂纹、缺件,树木和导线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每年雨季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有大风暴雨和严重结冰等恶劣天气情况要及时检查,并对拉线松动、基坑沉陷、雨水冲刷等及时处理维护。
第一十四条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
在电缆设施处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措施,按程序审批,由机电科现场核准、落实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一十五条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
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第一十六条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一十七条防、避雷保护设施要按照《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定期进行试验和测定。
第一十八条上述保护设施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至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进行装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校验和调整。
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
保护整定值不经主管人员批准,不准任意变动。
第一十九条井上、下变电所都要按消防规程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灭火器、消防砂、砂袋、消防掀、消防桶等工具,实行责任挂牌管理。
上述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和进风侧,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供电分公司、矿井(子公司)必须制定详细完整的《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预案》和“雨雷灾害恶劣天气保安应急预案”,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模拟演练,并必须在气候变化时提前进行一次演练。
为保证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补充内容,并认真贯彻。
要根据各类预案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流程》。
第三章矿井低压供电管理
第二十一条机电科要设有专(兼)职井下低压供电技术负责人员,具体负责低压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采区低压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有设计,设计中要包括供电系统图,接地系统图,设备、电缆的选型和校验,设备的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以及过流保护整定值和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
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是否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相符,并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只有符合规定,才能投运。
为便于电工停送电作业,井下低压供电距离大于500米,或垂深超过50米时,要在配(供)电点加装低压馈电开关,以减少停、送电距离。
第二十三条井下装设零星电气设备,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用电申请,经专管电气技术负责人员批准提供设计图纸,在规定的地点和部位接线。
第二十四条对于井上下低压供电系统,机电科资料室都要有相应的低压供电系统图。
供电系统图按规范要求进行绘制,标明必要的技术数据,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或装设保险,不经主管人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
各种保护由井下各区队专职电工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
第二十六条所有高、突地区的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必须实现从地面到井下使用地点的分列运行方式,有条件的矿井可设风机高压专用回路。
第二十七条矿井每月进行一次井上下高低压供电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完好情况、电缆吊挂情况、电气防爆情况、保护装置完好情况等。
要求电气设备无失爆,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6%,低压电缆完好率不低于95%,小型电器合格率不低于96%。
各矿井按要求没有进行《井下电气防爆管理》、《井下电气保护管理》安全评价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进行总结,对检查出存在的问题除及时整改外,要从管理、设备源头进行分析梳理、查找漏洞,及时完善。
第二十八条井下低压供电,严格执行“十不准”:
1.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和电缆。
2.不准甩保护运行。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保险。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或故障不清除,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电气,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第四章停送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高压停(送)电必须严格按《义煤公司矿井高压供电“两票”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有计划停(送)电,责任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写出停(送)电联系票,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停(送)电原因、停电范围、影响区域和单位等,报请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审批,经影响单位同意、调度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作业。
对于6kV及以上登记供电系统的停电、检修等工作,停(送)电联系票必须经机电矿长(分管)批准后,调度室方可批准,对于6kV及以上等级供电系统,原则上每天只批准一处作业。
停(送)电审批:
机电科负责停(送)电安全技术责任和影响范围的确定,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及具体生产情况安排具体作业时间。
审批后的停(送)电联系票一式四份,交机电科、调度室、有关被影响单位和有关矿领导各一份。
第三十一条用电单位在井下临时需要到变电所内停、送电时,必须到变电所填写停送(送)电联系票,详细填写停(送)电原因、影响范围等。
特殊情况下可进行紧急停电操作。
第三十二条停电单位根据联系票填写工作票,一式两份,机电科存档一份,另一份交给停电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变电所值班电工应根据工作票内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填写操作票(高压)或停送电操作记录(低压),填写完毕后并采用电话向队长或值班队长口述操作票相关内容,待队长确认无误下达操作许可命令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第三十四条执行停电作业的配电工或电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
停电检修必须严格按照检查瓦斯浓度、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在确认无电后要向检修人员指明不带电部位和带电部位,带电部位应用栅栏或警示牌标识,然后协助停电申请单位完成检修或安装任务。
第三十五条在无人值守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作业时,停电时应安排专人在现场监护,不准离开现场。
停电后将开关进行机械闭锁后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三十六条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专人专职联系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进行,严禁预约停送电或电话联系停送电。
第三十七条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并将停电开关的操作把手闭锁,同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
对无人值守的变电所或配电点应设专人看管。
第三十八条在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做到:
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停送电,作业情况不明不送电,安全隐患不排除不送电,不是专人专职联系不送电。
在交接班期间不允许进行停(送)电操作。
事故处理时不允许进行交接班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需在自己管辖供电范围内(不影响其它单位供用电的)停电检修,不需要到变电所停(送)电的,其机电负责人(或检修负责人)必须在检修前向各用电地点人员说明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经跟班队干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
当只有一个检修电钳工停电检修作业时,必须有跟班队干现场监护,并指派专人看护停电开关。
当停电检修影响其它单位时,必须办理停(送)电联系票,经被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做好停(送)电措施后,向调度室汇报,征得调度室同意后,施工单位检修人员方可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四十条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
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值班矿领导、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和机电科、机电队及事故影响单位值班人员到调度室,情况落实清楚后,由机电科或机电队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
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听从指挥,按下达的停(送)电指令进行操作。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检修“二级停电”制度,即工作点以上必须有两级分断点(两级断路器或一级断路器和一级隔离开关)。
第五章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矿井必须制定防爆电气管理制度和奖罚办法。
矿井成立防爆检查组,机电科指定一名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
防爆电工的待遇应不低于安检员。
第四十三条采购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防爆电气设备入库时,防爆检查员应按照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发防爆合格证,并做好记录,按《义煤集团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不符合防爆要求的,严禁入库。
第四十四条防爆电气设备在出库前,防爆检查员必须再次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性能,并做好记录。
符合防爆要求的,发“防爆入井许可证”,才可入井使用。
第四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周期:
使用单位分片负责电工每天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二次,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区队防爆电工每月必须经所辖区域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防爆性能检查。
机电队分管队长每季度、其它区队机电副队长每月度,对分管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至少检查一遍。
机电科管理人员每月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一遍,要覆盖到所有区队。
对检查出的失爆设备除立即停电外,必须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区队应建立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台账,防爆检查组应建立全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整改日期,应及时在台账中登记并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对经检查完好的设备也要在台账中登记,保证按规定周期对井下所有电气设备进行检查。
井下电气设备发生变化时,防爆检查台账要及时更新。
第四十七条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及检查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要严格按照《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安全评价标准》每月由机电矿长牵头组织对本单位电气防爆管理作出安全评价,并按时上报。
第六章井下电气保护
第四十九条井下电气保护,主要是指“三大保护”,即煤矿供电系统中的过流保护、漏电保护和保护接地。
矿井必须保证供电系统各种保护装置灵敏可靠,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十条机电科负责全矿“三大保护”日常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三大保护”使用状况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十一条使用单位应按规程规定的检查、试验周期对“三大保护”进行检查和试验,检查和试验结果报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
对存在的问题及不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限期进行复查。
第五十二条新增的电气设备,应按照规程规定装设完善“三大保护”,整定值随安装供电系统图或施工图纸一同下发,并由分管供电的副科长、机电科长、机电副总工审核签字。
各项安全保护装置经机电科电气管理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五十三条过流保护使用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进行。
(二)各单位管理的开关要按机电科下达的整定值进行整定,不得随意调整、擅自改变电气继电保护整定值。
(三)各种开关甩掉或短接过流保护的、过载保护超过电机额定电流的、短路保护超过额定电流8倍以上的或整定不合理的,按重大隐患处理。
(四)各种保险用熔体必须按原配置更换使用,不得替代。
(五)入井使用的馈电开关启动器必须做过流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每6个月至少检查整定一次。
(六)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负责维护的电工负责定期检查,如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应及时向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汇报,由机电科电气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第五十四条接地保护使用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护接地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二条到第四百八十七条及《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安装、运行、检查。
(二)矿井中严禁使用无接地芯线(或无其它可供接地的护套,如铅皮、铜皮套等)的电缆。
(三)有值班人员和专职司机的机电硐室,保护接地每天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地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到记录本内。
(四)新安装的接地装置必须经机电科电气管理组测试接地电阻,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接地装置测试记录要存档备查。
(五)各变电所、机电硐室、副井底水仓内的保护接地极和接地线,每季度检查和对接地电阻值进行1次测定,并将检查结果和测定结果上报机电科。
(六)对于保护接地的安装,必须按《义煤公司采掘机电运输统一规范化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漏电保护使用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矿井必须制定:
漏电保护使用安装,试验管理制度和奖罚办法。
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变压器低压侧出线的总馈电开关和分馈电开关都必须安装检漏保护装置,并做到主接地和辅助接地合格、使用正常。
(二)变电所低压供电系统、移动变电站低压总馈电和支路馈电开关每天必须由各责任单位的专职电工对漏电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认真记录。
(三)低压开关的漏电保护试验不合格时,必须立即处理,漏电保护不可靠的开关严禁投入使用。
任何人严禁违犯规定,明知有漏电情况,强行指挥、操作送电。
(四)每月由机电科牵头组织,瓦检人员配合,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对装有检漏保护的开关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
对试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处理,直至合格,否则严禁送电。
(五)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六)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性能必须可靠,严禁停用或拆除,任何人在任何时间无权停止运行线路的检漏保护装置。
当系统出现漏电故障时,严禁采用甩掉检漏保护装置强行送电查找故障的方式。
(七)井下信号、照明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有专人管理,负责安装、调试、试验、维护。
(八)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分馈电开关漏电保护严禁设置延时。
(九)每天必须对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试验一次,试验人由使用单位安排机电维护工专门负责,试验后填写试验记录,上报机电科。
机电科不定期抽查,每发现一次不试验或不填写记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十)要严格按照《井下电气保护管理安全评价标准》每月由机电矿长牵头组织,对井下电气保护管理进行安全评价,并上报。
第七章电缆管理
第五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所述电缆管理主要指煤矿使用的4mm2及以上动力、照明、通信、监控、信号等各种各类电缆的使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机电科对全矿电缆选型、发放使用、检查维护回收等进行管理,制定电缆管理制度和奖罚规定。
(一)机电科对全矿电缆进行具体业务技术管理,对现场管理进行服务、指导、监督,负责供电设计、电缆选型、供电系统优化技术改造、电缆预防性试验等供电系统业务管理。
对事故隐患单位出具整改通知单及处理意见(或标准)。
有权对违反电缆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出具停止作业命令。
同时负责电缆管理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二)机电科供电设计人员负责全矿供电系统的设计计算,确定所需电缆的截面和长度,并根据实际生产过程中供电负荷的增减及时调整供电电缆,编制调整方案及电缆计划,由电缆管理人员现场落实、督促整改。
(四)电缆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各种电缆的性能、用途及维护使用注意事项,配合供电设计人员搞好电缆选型计算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矿电缆(4mm2以上)的领取、发放、回收试验等工作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电缆的审批、调拨、检测试验、回收验收等管理工作。
电缆管理组应建立电缆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耐压或阻燃性质、制造厂家、电缆长度(原长)、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变更情况,修补次数、修补人,损耗长度,损耗原因,建档日期等直至报废。
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合理使用(可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每月要有电缆使用情况报表(或电子版)报主管领导,并有分析材料。
根据电缆库存和生产使用情况及时编制电缆计划。
(五)机电科定期通报电缆的使用状况,分析电缆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当月电缆管理情况。
并针对各种电缆故障(反映较集中的故障类型)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上报主管矿领导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六)重大电缆事故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长(或分管业务科长)参与分析追查,一般电缆事故由分管电缆业务的科长组织分析追查,写出报告,归档管理。
第五十八条供应科负责矿用电缆的供应和库存电缆的管理。
(一)供应科要有电缆专用仓库和专职电缆管理员。
电缆管理专职人员在业务上服从机电科管理,是全矿电缆到货落实、检验入库、发放、回收以及建立库存、发放、回收档案等库房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二)供应科库存电缆要摆放整齐,资料齐全。
仓库消防设施齐全,具备各种抗灾能力,并做好电缆的防潮、防晒工作。
(三)电缆管理专职人员定期将电缆库存情况和管理台帐向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通报,同时盘点校核电缆库存量,协助机电科电缆管理人员搞好电缆计划编制和本月电缆应用情况分析工作。
(四)依据机电科编制的电缆购置计划,组织电缆购置工作。
新购置电缆必须具有生产厂家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单、厂家资质证明材料及煤安标志等相关资料。
电缆到货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验收,并对电缆按规定进行由法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办理交接使用手续和入库证明,否则仓库管理人员拒收电缆入库。
第五十九条机电科电缆库管理要求、电缆修理单位职责:
(一)电缆修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电缆修理技术水平,熟悉各种电缆性能、结构和基本技术参数,必须具备一定的电缆测试能力,能够对电缆进行检修试验,具有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二)电缆修理人员负责全矿电缆的修补(热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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