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综合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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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综合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承认,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行,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备普遍约束力社会规范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刑罚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一)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二)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法律文书尚有法律特有规定
法律文书除了语言较为流畅,用词基本精确,表达方式较为得当,无明显语义模糊外,尚有法律特有规定
国内社会主义法阶级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
1.国内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广大人民共批准志体现
2.国内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广大人民共批准志
3.国内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广大人民意志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文书对于一种法律工作者而言是基本素质规定
法律文书这门课程考核规定是,培养和增进学生开展自主学习能动性,全面检查学生对本课程内容理解和掌握限度,重点考察学生实际制作详细法律文书能力和水平。
明朝为什么会产生宦官专权?
明朝皇帝重用宦官,长此以往,宦官专权是必然。
法学基本知识这门课程重点是每一种部门法基本理论和制度,难点是如何把握掌握学习范畴、尺度、深度。
法理学期末复习根据
法理学期末复习根据是文字教材、教学大纲。
其她一切辅助资源是用来协助学习、理解、加深记忆,不能作为复习根据。
教学大纲所列知识点都在考试范畴之内。
需要注意是,在每一种大知识点里也许包括若干小知识点,在复习时一定要细致。
法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行,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规范体系,这个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通过规定人们互有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基本特性
1.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具备高度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状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确立了明确行为模式和原则。
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提供行为原则是从各种详细行为中概括出来普通尺度,而不是针对某一特定场合和特定主体个别性指令。
可预测性是指法律规范内容具备稳定性,可以重复合用,人们依照法律规范规定,可以预先知晓自己和她人行为法律后果,以便对的选取自己行为方式。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承认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承认社会规范,这是法区别于其她社会规范重要特点之一。
所谓“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依照社会生活发展需要,通过相应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献。
“承认”则是指对社会生活中本来已经实际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习惯、道德等),国家以一定形式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
可见,无论是法律规范制定还是承认,都与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割联系,并且正是这一特点使得法律规范效力在形式上具备了普遍性和统一性,全社会必要人人遵守。
3.法实既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任何社会规范实现都要有一定保障机制。
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社会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行,违背了法律规定义务行为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但同步也要看到,国家机关强制办法保障只是法实现区别于其她行为规范特点,而不是法律得以实现必经途径或惟一方式。
4.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核心内容是规定人们之间在法律上权利和义务。
法正是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当中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助于统治阶级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本质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本质。
她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
“你们观念自身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产物,正像你们法但是是被奉为法律你们这个阶级意志同样,而这种意志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效力级别规范性法律文献形式体现出来法,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承认其法律效力,但不体现为成文规范性法律文献形式法,普通指习惯法。
英美法系判例法是由法院通过判决创制法,它虽然体现为文字形式判决,但不同于由法定立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献,因而普通将判例法视为与制定法相相应一种法律渊源,也归入不成文法。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对自己实行违法行为必要承担一定不利后果责任。
法律责任特点是:
它与违法有不可分联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前提和依照;它体现了国家对违法行为否定性评价;它普通只能由有权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组织予以认定;它是国家对违法行为实行法律制裁依照。
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采用惩罚办法。
法律制裁目在于保护权利,惩罚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害法律秩序。
法律关系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节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定,不也许形成相应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法治概念
法治就是指与民主相联系治国原则和方略,或者说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队必要普遍守法原则,即依法办事原则。
法治不同于法制,它们是两个概念。
1.法制是国家法律和制度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
法制重要涉及
(1)一国法律规范系统;
(2)一国法律实践;(3)法律意识。
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任何国家政权均有法制。
2.法治则是治国原则和方略,普遍守法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法治是同政治民主相联系,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一种国家可以有健全法制,但不等于实行了法治。
有了民主政治才也许实行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治与依法治国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然规定依法治国。
党十五大报告对于依法治国科学涵义作了全面系统阐述: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渐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变化而变化,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变化而变化。
”
详细来说,依法治国应当涉及如下涵义:
(1)依法治国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理所固然是治理国家主体。
(2)依法治国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3)依法治国根据,是宪法和法律。
治理国家必要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集中群众智慧和反映客观规律宪法和法律来进行。
(4)依法治国目的,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变化而变化,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变化而变化。
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
(5)依法治国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程序治理国家,保证依法治国沿着对的方向进行。
吴丽娟:
回答:
社会主义法治与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要是把党领导、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结合起来;必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要把依法治国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动。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详细说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是具备人们可以遵循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体现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富有时代精神和切实可行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国家。
(2)是具备健全民主制度、完善行政制度、公正司法制度和有力监督制度,有着高素质国家公务员、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人员,有着崇尚法治人民群众国家。
(3)是社会主义法律具备崇高权威,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公民依法活动,国家机构权力受到法律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有充分和切实保障国家。
(4)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5)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按劳分派为主体、各种分派方式并存,追求共同富裕国家。
宪法概念
作为法律形式“宪法”,普通指在一种国家法律体系中具备主线大法法律地位法律规范总称。
其中,宪法渊源是其外部体现形式,宪法规范是其实质内容。
这种意义上宪法,其内涵重要是指与普通普通法律相相应主线法。
宪法作为主线法,它处在一种国家统一和完整法律体系核心,是依法治国基本和前提。
宪法主线法作用在于法律、法规必要依照宪法规定产生,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法规通过详细制度来保障宪法有效实行等等。
此外,宪法也是一种国家实行法治基本,依法治国一方面是依宪治国。
在宪法得不到实行或者在违宪状态下是无法实行依法治国。
不突出宪法权威,就不也许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意志,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利益。
宪法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凡是制定宪法国家,在宪法中无不明确确认和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国内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种人所应当享有权利,是一种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权利。
基本人权原则最先在资产阶级政治宣言中得到体现,如美国《独立宣言》。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如国内宪法第33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一种方式,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重要民主原则。
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特权。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各某些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它既涉及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制约,也涉及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制约。
国内是单一制国家构造形式
国家构造形式也是国家制度重要内容,与政体同属国家形式。
它指是特定国家统治阶级依照什么原则,采用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内部构成以及调节国家整体与构成某些之间互有关系。
当代国家基本上有两种国家构造形式:
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行政区域构成统一主权国家,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种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央与地方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每个公民只有一种统一国籍,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家交往唯一主体。
而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构成国家构造形式,其特性是除了有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尚有自己宪法;公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成员国国籍;剩余权(在两者之间归属不明权力)归属于联邦成员;等等。
国内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国内国家构造形式是单一制。
这是国内历史发展必然成果,也是国内民族状况必然规定,符合各民族人民主线利益。
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就是公民所享有基本、具备重要意义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基本。
在权利体系中,基本权利具备重要地位,是由宪法规范规定公民享有不可缺少权利。
从世界各国来看,普通都以宪法规范形式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表述,并加以保障和实行。
因此,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之为宪法权利,但更确切地说,应称之为“宪法所保障权利”。
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宪法上规定公民必要遵守作出某种作为或作出某种不作为基本责任。
基本权利与义务主体是公民。
所谓公民是指具备一国国籍人。
国内宪法第33条规定:
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公民是基本权利与义务普通、经常性主体。
公民不完全等同于人民概念。
普通来说,公民是法律概念、个体概念,而人民是政治概念、整体概念。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点组织原则而建立具备不同职能和层次,又有机联系在一起国家机关总称。
在国内,按照国家机关不同职能,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机关不同级别,又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营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补救,调节行政与监督行政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社会关系关于法律规范和原则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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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一种 特殊 社会 综合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