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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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为依法履行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厅职责,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省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省管工程)的招投标(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招投标,下同)。
本制度所称省管工程,是指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称省交易中心)交易,并由省厅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项目,范围包括:
省直部门、省直单位、省属企业和省级资金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中央在我省投资及中央委托我省投资的建设项目。
2、非省管工程原则上不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特殊情况需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该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签注同意意见,由省交易中心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抄送相应监管机构),方可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并由该项目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监管职责分工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由设计处负责监管;工程施工和货物招投标由建筑业处负责监管,具体监管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工程监理招投标由工程处负责监管(以下统称设计
处、建筑业处与造价总站、工程处为监管机构)。
三、招投标监管内容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合法;
4、招标人是否依法发布招标信息和接受投标人的投标;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6、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7、招标文件是否使用统一的范本编制,修改内容是否合法,实质性条款前后是否一致;
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9、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10、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11、依法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投诉;
12、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四、招标报备与审查
1、省厅在省交易中心设立招标“报备窗口”,人员由厅有关处室、单位组成。
2、“报备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2)对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3)对备案材料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合理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送审;
(4)对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招投标各方依法进行监督;
(5)对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和遵守评标纪律以及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6)对招标人是否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结果公示进行监督。
3、进入省交易中心的省管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网上传所有依法应备案的招标文件和资料(勘察设计除外),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2)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准文件复印件;
(3)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核准手续的,提供核准文件复印件;
(4)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5)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
审查文件复印件
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只需提供上述
(1)、(3)、(4)项
资料;货物招投标只需提供上述
(1)至(4)项资料。
4、“报备窗口”应在受理招标文件报备的3日(工作日,下同)之内完成审查,并填写《招标文件审查表》(详见附件1),其中未发现违法违规和不合理条款的,《招标文件审查表》由审查人填写后直接存档;发现有违法违规和不合理条款的,按规定的程序送审。
5、备案材料处理意见审查程序:
“报备窗口”对备案材料中的违法违规和不合理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后,经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投标报造价总站会建筑业处,下同)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定。
监管机构对备案材料中疑似违法违规和不合理的条款不能确定或有疑义的,由监管机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共同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审定。
重大问题由厅分管领导报告厅长确定。
五、违法违规等行为纠正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招标信息、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的,“报备窗口”应在3日内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2、发现备案材料存在违法违规或明显不合理条款的,“报备窗口”应在接受备案后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包括需采取的相应
措施),并经厅里审定后,在接受备案后的5日内按以下规定处理(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按以下规定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采用以下方式通知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的通知招标人)改正:
1一般以电话或当面的方式通知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必要时可将《招标文件审查表》中有关处理意见的内容打印成《招标文件整改意见书》(详见附件2)并加盖招投标监管专用章后,交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收;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有不同意见的,应陈述理由和依据;经监管机构研究并报厅分管领导同意,认为代理机构或招标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或依据不足的,仍要求改正;同意代理机构或招标人陈述的理由和依据的,撤回改正要求。
经办人应及时做好通知过程、通知内容以及不同意见的记录。
2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接到改正通知后,既无不同意见、又不改正的,“报备窗口”应在截标前5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并明确改正时间。
3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接到书面责令改正通知后逾期仍不改正的,除按有关规定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应及时通知省交易中心暂停安排接收投标文件和开、评标场所。
(2)招标文件未违法违规但存在明显不合理条款的,以电话或当面的方式提醒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研究,同时做好记录。
六、评标专家抽取
1、省交易中心应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专用场所,配备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设备和可显示来、去电话号码的固定免提电话,并按《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抽取暂行办法》抽取评标专家。
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应使用免提通话。
2、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或者专家库内的专家人数或专业不能满足招标工程评标需要,招标人用书面形式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在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场所之前,向省交易中心提供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文件,并办理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场所的手续。
勘察、设计招标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提前5日,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中直接邀请专家若干规定》(详见附件3),并填写《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直接确认报备表》报监管机构。
招标人用书面形式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予以保密。
3、不在省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工程不在省交易中心抽取专家。
七、开标、评标监管
1、在省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工程原则上都应当在省交易中心内开、评标。
特殊情况需要在省交易中心外开、评标的,招标人应提前5日向省厅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监管机构提出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省交易中心外开、评标的场所除应满足开、评标工作流程要求外,评标场所还应满足保密的要求。
2、在省交易中心内进行的开、评标活动,通过省交易中心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进行录像监督;录像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日历天,下同)。
在省交易中心外开、评标的,监管机构应派至少2名以上人员现场监督。
八、投诉接受和处理1、投诉人当面递交投诉或反映招投标问题的材料,一律由厅办公室负责接收并按急件即时呈阅或批转有关监管机构处理。
处室、单位收到的投诉或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函,应按急件即时转交厅办公室处理。
非书面形式的投诉一律不予受理。
2、监管机构经办人员收到投诉后,应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对投诉是否符合招投标投诉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经监管机构领导同意后,可请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到省厅配合调查),并在3日内填写《招投标投诉审查表》(详附件4),提出初步审查、处理意见,经监管机构领导审核,报厅分管领导审定。
初审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省管工程;
(2)是否超过投诉时效;
(3)投诉书上印章、签字等是否齐全,是否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4)委托投诉的是否附投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5)投诉事项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6)投诉事项是否具体,是否提供有效线索,能否查证;
(7)投诉人是否为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有无利害关系;
(8)投诉是否已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是否提出新的证据;
(9)用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核实对象为投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内容包括:
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本单位已递交了投诉书、本人是否亲自在投诉书上签字、投诉书上的公章是否真实,投诉书上的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职工;
(10)是否已发出中标通知书。
(11)投诉反映的问题是涉嫌泄密,或者投诉与其他投诉书或信访件存在雷同,涉嫌挂靠投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3、投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诉书后3日内,不配合
监管机构对其投诉件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其投诉不予受理,并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详附件5)。
4、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或不属于省厅受理的投诉,除无法
告知的以外,应在收到投诉后的5日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省管工程的,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材料转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阅处。
(2)不属于省厅受理的投诉,发出《投诉处理意见书》(详附件6)。
5、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管工程招投标投诉原则上转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处理,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将投诉材料复印转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处理,要求在10日内书面反馈核实处理结果,并明确书面反馈的基本内容要求;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还应通知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应通知暂停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书面反馈的核实材料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①投诉反映的问题;
2调查核实的过程情况(包括相关利益者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及所获得的证据材料;
3事实认定的意见;
4处理意见及依据。
(2)招标人和代理机构逾期未反馈核实处理结果的,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经办人员应在到期的当日报告监管机构领导,并电话催促尽快反馈,同时做好电话记录;必要时可发函催促。
(3)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经办人员收到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后,应在5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报监管机构领导。
审查内容包括:
1反馈的内容是否完整;
2证据是否确凿;
3投诉的问题是否都已得到处理;
4处理的依据是否合法。
监管机构在审查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过程中,必要时可会同厅有关处室、单位共同进行,或征求省发改委、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意见。
(4)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查后有异议的,由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电话通知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5日内完成重新或补充核实处理,并做好电话记录。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要求书面通知的,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发出书面通知。
(5)经审查并报厅分管领导审定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处理结果无异议的,由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将处理结果当面向投诉人反馈。
当面反馈时监管机构及有关处室、单位至少应有两人在场(必要时可请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参加反馈)并由经办人员做好反馈记录。
投诉人要求书面反馈的,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书面反馈。
厅分管领导在审定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过程中,
必要时
可召集厅有关处室、单位或省发改委、监察厅进行会商;涉及重大问题的招投标投诉处理,由厅分管领导报告厅长。
(6)逾期未能处理完成的投诉,由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延期,并电话通知投诉人、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
6、特殊情况经厅分管领导批准由厅直接组织核查的工程招投标投诉,按以下规定办理,并建立会商机制:
(1)由监管机构会同厅监察室(必要时可请厅有关处室、单位配合)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利益相关者的陈述和申辩。
(2)由监管机构牵头,召集厅有关处室、单位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厅内会商,必要时还可与省发改委、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进行厅外会商,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涉及重大问题的招投标投诉处理,由厅分管领导报告厅长。
7、投诉处理完毕,应移送省建设监察总队初查或立案查处的,按厅有关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机制的规定处理。
8、不是正式投诉但书面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件,按《福建省建设厅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修订)》(闽建综[2005]24号)、《福建省建设厅信访工作责任制》(闽建综[2005]38号)的规定处理。
除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或厅领导有要求反馈的信访件
外,其他群众来信不要求反馈处理结果。
九、来访和咨询
1、涉及招投标问题的上访按《福建省建设厅处置建设工程招投标上访投诉事件工作预案》(闽建筑函[2009]17号)的规定处理。
2、招投标工作咨询按以下规定进行:
(1)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省厅咨询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应由局领导带领,并事先与相应的监管机构联系,由监管机构报告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接待时间和人员。
(2)省厅不接受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有关工程项目具体的招投标业务的咨询。
涉及招投标法律法规问题的咨询,由法规处负责;涉及招投标监管问题的咨询,由监管机构负责。
省厅接受咨询的人员应当告知咨询人:
咨询过程中省厅工作人员的口头意见仅供咨询人参考,不作为执行依据;咨询人据口头意见做出任何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做出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3、有关招投标问题的请示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由相应的监管机构按普遍问题予以书面答复;
(2)涉及具体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请示一般不予回复,并由相应的监管机构报告厅分管领导后予以电话告知。
任何形式的具体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口头请示,
一律不予
接受。
4、厅内涉及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有关招投标和保密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及时依法处理招投标各项问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和投诉处理情况。
厅内任何与工程招投标业务无关的人员,严禁本人或带人咨询、了解工程招投标的情况及投诉处理情况,干预投诉处理,违者由厅监察室调查处理。
十、招投标监管专用章管理
1、省厅刻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专用章”,由建筑业处指定专人保管。
使用“监管专用章”应经厅分管领导签发,并经“监管专用章”保管人员登记后方予用印;“监管专用章”保管人员应严格用章规定,保管和使用“专用章”。
2、以下文件使用“监管专用章”:
(1)《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投诉处理意见书》;
(2)将省管工程投诉件复印转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处理的函;
(3)对省管工程招标文件中的不合法条款或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4)对下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做出不合法或不合适的招投标监督执法决定或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行为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
(5)其他有关招投标市场和省管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工作
中需要使用的文件十一、投标文件、评标资料封存管理和招投标监管档案管理
1、按《福建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2)第十一条规定封存在省交易中心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以下简称封存材料),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查阅,有权机关、招标人等依法核查需要查阅、复印的,按本条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因处理投诉需要延长封存材料封存时间的,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通知代理机构和省交易中心予以延长。
2、招投标监管档案按《福建省建设厅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厅归档文件整理办法、科技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等通知》(闽建办[2005]15号)及以下规定保管:
(1)省管工程招投标的备案材料委托省交易中心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2)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有文号的按文号顺序归档,没有文号的由监管机构每年度整理归档一次。
3、封存材料和监管档案材料利用:
(1)查阅材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1经批准由省厅直接对投诉进行立案调查或核查需要查阅封存材料或监管档案材料的,应经调查或核查处室、单位领导批准。
2厅内各职能处室、单位因工作或厅外其他部门、单位需要
查阅封存材料或监管档案材料的,查阅单位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经监管机构领导同意,报厅分管领导批准。
经批准查阅封存材料的单位应提前至少1天与省交易中心联系,约定查阅时间,由省交易中心通知封存单位到场启封、监管机构派员监督查阅。
封存材料查阅后,由原封存单位按规定继续封存。
3查阅材料的单位至少应派2人到场,并凭批准件办理登记手续后查阅资料。
材料保管单位应留存同意查阅材料的批准件。
(2)查阅者应注意材料保密,不得将材料原件带离保管场所,不得任意转借、私自摘录、翻印、复制;需要摘录、翻印、复制的应经监管机构领导同意,并登记、签收所摘录、翻印、复制的材料。
经批准复制的材料,材料利用者应对复制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3)查阅者应保持档案的清洁、完整,不准撕拆、损污、涂改;否则保管单位有权停止其继续查阅,并要求损坏者承担修复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保管单位报厅办公室处理。
招标文件审查表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名称
工程造价
报备日期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存在问题及
处理建议
经办人:
监管机构领导意见
厅领导意见
处理结果记录
注:
勘察设计招标可不填工程造价
招标文件整改意见书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名称
报备日期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整
改
意
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月日
收件人签收:
附件3:
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中直接邀请专家若干规定
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评标专家库内抽取。
第二条招标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可以由招标人直接邀请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项目;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二条直接邀请确定专家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7人,其中直接邀请确定的专家人数不应超过3人,除直接邀请确定专家外,其他专家仍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库中内抽取。
第三条直接邀请确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5天提出申请,填写《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直接确定申请表》,同时附《直接确定专家备选人员情况表》,报主管部门确认(重点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确认)。
第四条直接确定专家备选名单应当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且备选人数不应少于直接确定专家人数的2倍。
第五条直接确定的专家如果是本地,应当在开标前1个小时内通知,若是省外专家,可提前通知,但不得超过开标前48小时,本省外地专家,不超过24小时。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做好直接确定专家名单的保密工
作,加强对直接确定专家全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
(一)未经批准直接以指定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评标无效的,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确定评标专家,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直接确认申请表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规模
招标内容
评标时间
评委组成人数及确定方式
申请直接确定专家的理由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承诺
直接确定的专家名单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负责做好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
招标人
(盖章)
年月曰
招标
代理
机构
(盖章)
年月曰
主管部门
意见
年月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意见
年月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曰
招投标投诉审查表
收件时间
投诉来源
投
诉
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人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电话
投诉的
主要问题
审查存在问题
及处理意见
监管机构
领导意见
厅分管
领导意见
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投诉人
法定代表
联系
联系电
投诉人地
投诉时
年月曰
审查存在问题
不予
受理
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处理
意见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条规定,此投诉不予受理,并已转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阅处。
特此告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月日
投诉人签收
投诉人:
(签字)
年月日
▲自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此书一式两份,投诉人一份,投诉处理部门存档一份▲内容多不够填写时,将其余内容另页附在表后。
投诉处理意见书
投诉人
法定代表
联系
联系电
投诉人地
投诉时
年月曰
审查存在问题
处理意见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款第
(一)项规定,此投诉不属于我厅受理范围,请向该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特此告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月日
投诉人签收
投诉人:
(签字)
收函时间:
年月
日
▲自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此书一式两份,投诉人一份,投诉处理部门存档一份▲内容多不够填写时,将其余内容另页附在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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