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与计量认证培训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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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与计量认证与计量认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量管理室质量管理室池池靖靖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1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有关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有关规定2.2.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程序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程序3.3.计量认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程序计量认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程序4.4.计量认证有关规定计量认证有关规定5.5.计量认证工作程序计量认证工作程序6.6.计量认证工作中常见的问题计量认证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主要参考文献主要参考文献附件附件11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2006年7月28日)。
(见附件附件11)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2007年7月9日)。
(见附件附件22)主要内容: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合格证(上岗证)有效期为五年。
1.11.1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1.11.1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1.11.1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
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
合格证的管理:
合格证的管理:
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颁发;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颁发。
1.21.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考核内容进行了细化。
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分类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测试、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1.21.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施细则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考核方式采取闭卷形式。
对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人员可开卷考试。
1.21.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施细则基本理论考核成绩达到试卷总分数的70为合格。
基本理论考核或样品分析考核不合格的,一个月内可以进行一次补考。
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完成对被考核人员的培训,并对监测分析类人员的监测能力进行考核认定(简称自考认定,要100%自认定)。
2.2.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程序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程序2.1提出申请2.2提交申请表2.3总站下达年度考核计划2.4组建考核组2.5制定现场考核计划2.6考核前准备2.7实施现场考核2.8提交考核报告2.9颁发上岗证2.2.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程序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程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简称总站)质量管理室归口管理2.12.1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每年11月底前向总站提出申请(可以和计量认证申请一并提出,同时邮件告知拟订考核时间)加盖公章2.2提交申请表拟定现场考核时间,前2个月向总站提交“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2.3总站下达年度考核计划2.42.4组建考核组组建考核组组长负责,组员配合,组长审核申请表,并对考核报告质量负责。
工作内容:
1)出理论试卷2)制定现场考核计划3)准备考核样品4)现场考核5)与被考核方沟通6)审核并提交考核报告2.52.5制定现场考核计划(制定现场考核计划(11)现场考核前15天交给被考核方。
包括现场考核分工、考核内容及人员、时间安排、考核项目和方式等。
应具有代表性,覆盖各大类别,现场考核项目数不少于申请项目的30%(总体及个人均如此)。
2.52.5制定现场考核计划(制定现场考核计划(22)现场考核项目:
有标样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样测定,尽量覆盖各大类别,由不同的人员完成。
其余可以采取加标测定、留样复测(应该有原来的监测报告或结果)、实样测试(应该是完整的测定过程)、操作演示(实际样品或模拟样品,不能用提问代替),现场提问不做为单独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要与计量认证现场考核方式相结合)计量认证现场试验项目要求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或样品复测。
2.52.5制定现场考核计划(制定现场考核计划(33)现场考核项目标样和实样分析后需提交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报总站)操作演示考核时,提前沟通重点考核步骤,以方便准备。
例如标准曲线、滴定、前处理、仪器操作、溶液配置操作等。
采样和烟尘烟气测试要在现场实地进行,不允许在实验室内模拟。
2.62.6考核前准备考核前准备2.6.12.6.1实验室准备实验室准备实验室准备(应具备开展实验的各种条件,包括前处理和分析仪器设备、标样和标气等)。
要有必要的作业指导书,包括EPA、ISO方法和偏离国标/行标方法。
2.6.22.6.2自考认定(自考认定(11)自考认定(100进行,包括同一项目的不同方法,资料要齐全、与申请表上的认定方式一致,按照申请表的序号整理,每人一卷)自认定方式标样测试,留样复测,开展新项目方法验证或其它确认能力的方式。
已经获证人员,1)提供合格证有效期内的报告或原始记录复印件;2)合格证有效期内没有出具报告的,需要重新确认能力。
2.6.22.6.2自考认定(自考认定(22)能力验证或参加质控考核的,应有结果通报或通知等证明材料,并有具体测试人员的原始记录证明材料。
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2010-2012)可以免去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成绩按通过计。
新项目申请人员,应有能力确认的证明。
标准方法变更的,需重新确认能力(方法检出限、空白、加标回收等)自考认定报告不需上报总站。
2.72.7实施现场考核(实施现场考核(11)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参加人员为中层以上和相关人员,也可以包括所有被考核人员。
根据现场考核计划,专家到场后,经专家同意方可进行操作。
考核样品的发放应有交接记录。
2.72.7实施现场考核(实施现场考核(22)进行标准样品分析的项目,考核组也要关注,不能只看结果,不得替考。
考核组将标样考核和留样复测结果的真实情况填入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用表表3“标准样品测试和留样复测结果表”(报总站)。
现场考核时,因为各种原因(例如,没有仪器或检测器、人员不在岗等)不能实施考核的,不能发证。
2.82.8提交考核报告等提交考核报告等现场考核结束后被考核单位协助考核组提交以下两个材料:
1.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考核报告中应体现没有通过考核的项目,考核报告中的项目可以不同于申请书。
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项目附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项目附表(含每个人合格项目及方法)2.92.9颁发上岗证颁发上岗证总站质量管理室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后报站领导审批。
制作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即上岗证),每个上岗证上粘贴照片。
总站向被考核单位发正式通知(关于批准XX站张X等XX名同志持证上岗考核合格的通知,附每人的发证项目)3.3.计量认证(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程序管理程序3.1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26个行业评审组(环保评审组是其中之一)3.23.2行业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机构(秘书处):
国家计量认证环保评审组(1999年设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总站质量管理室归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质量管理处4.4.计量认证有关规定计量认证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3.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简称86号令)6.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14.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颁布,1986年7月1日施行。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法定计量单位见附件3)。
4.14.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4.24.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细则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三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4.34.3关于颁发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试行)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1991年8月6日。
附件: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强检目录见附件附件44)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4.44.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2006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86号令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86号令依据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等提出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
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实验室资质认定:
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3年。
4.54.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141号(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目录见附件附件55、准、准则条款附件则条款附件66)。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目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目录)(1919个要素、个要素、7575条、条、178178款)款)4.管理要求管理要求5.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组织5.1人员4.2管理体系5.2设施和环境条件4.3文件控制5.3检测和校准方法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5.4设备和标准物质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5.5量值溯源4.6合同评审5.6抽样和样品处置4.7申诉和投诉5.7结果质量控制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5.8结果报告4.9记录4.10内部审核4.11管理评审5.5.计量认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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