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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二范本模板
【前言】今天我受院里的委托来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法律文书写作当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谚语说“兵行诡道是正道,文走曲径是坦途"。
那么对于我们的法律文书写作是不是也要走曲径呢?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我们法律文书的受众也就是读者想要看的重点在于结论以及结论所依据的理据,所以我们的法律文书要求的是严谨、平实和技术。
法院法律文书写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2009年10日上午9点,大审判庭讲稿)
(二)
(四)法律文书的表达
法律文书的表达主要有叙述、议论和说明,一般禁用描写或抒情的表达方式。
因为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这是法律文书表达的重要特点。
1.叙述
叙述一般用于人物的经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的表述。
法律文书中关于案情事实的叙述,最基本的方法是顺叙,即按照案件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将案情事实叙述清楚.对于案情复杂者也采用插叙或补叙;对于集团犯罪案件,也可根据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叙,或以不同罪犯分叙,或以不同罪行分叙。
总之,由于案情事实的特点、性质不同,文书主旨不同,从而形成了下面几种常用的法律文书叙述方式。
(1)自然顺序法:
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即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结果来叙述事实。
(2)争议事实、判决认定事实分叙法:
此方法适用于各类案件。
一般先写争议事实,并与争议理由结合起来写,内容概括,文字简练;后写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详细,表述具体.
(3)结合归纳法:
也叫概括叙述法,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应配合各种具体叙述的方法使用。
如一人多次犯罪案件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多用此法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叙述。
(4)突出主犯法:
这是叙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方法。
适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犯一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5)突出主罪法:
此法适用于一人多次犯一罪、一人多次犯多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叙述案情打破自然顺序,先详写主要犯罪事实,再略写次罪的事实。
(6)先总后分法:
此法适用于案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即先总括叙述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一种或多种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实,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
(7)纵横交错法: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事实的叙述。
即一方面从纵向叙述案情的发展变化及来龙去脉;另一方面交错叙述事物的横断面情况,如双方争执的意见和焦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是几种方法综合使用。
总之,案情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
只有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
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叙述的总要求是:
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变化过程、因果联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叙述清楚。
还要做到:
事实要素完备、关键情节具体、因果关系明确、脉络层次清楚。
2.说理(议论)
说理,就是讲述道理,论说是非曲直,一般文章也叫议论。
它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表明自己观点的一种表达方式.法律文书中的“理由”即说理的过程。
理由是法律文书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文书的灵魂.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
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明司法机关认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二是适用法律的理由,证明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明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法律文书说明的方法灵活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事实论证法:
这是法律文书说明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
即作者将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列举出来,运用铁的事实说话,从而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2)法理论证法:
这是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作为论据,以证实论点正确的一种立论方法。
这种方法在抗诉案件、上诉案件、申诉案件等案件中使用相当普遍。
(3)因果论证法:
这是利用因果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证的方法.这是法律文书常用的论证方法.
(4)反驳论点法:
即针对对方错误的论点进行批驳,指出它是错误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从而将它驳倒。
(5)反驳论据法:
即利用驳倒论据来推倒对方论点的方法.如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部分,抗诉书、上诉书、答辩状、申诉状、辩诉词等文书的理由,都常用反驳论据法,或反驳其论据虚假,或批驳其论据不足。
(6)反驳论证法:
即分析对方论证方法中存在的逻辑错误,达到证实对方论点错误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说理方法并不是孤立使用的,往往是交错使用,相辅相成.不破不立、立中有破、破中有立;反驳论点势必涉及反驳论据,反驳论点和论据又势必涉及到反驳论证,而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其目的都是为了反驳论点。
法律文书的说理往往是多种说明方法的综合运用.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理要求做到:
事实证据确凿无疑;公平严肃、依法说理;就事论事,针锋相对;逻辑严密、无懈可击。
3.说明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着明晰的、完整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
说明的叙述方法在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一是部分文书全篇以说明为主,如有些表格填写式的送达回证、传票、拘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的填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文书,几乎全用说明。
二是在叙述、议论之间,穿插使用说明的方法,如判决书中关于处理决定的说明等。
法律文书中说明的应用通常涉及对人、现场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首先对人的说明,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涉及。
如刑事判决书中,要介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然情况,还要写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如被拘留的日期、地点等)。
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绰号、化名的也要写上.公司、团体涉嫌犯罪的,要写明公司、团体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其次,现场勘查笔录是典型的说明性文书,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时所作的文字记录。
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记明物证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及现场其他有关情况。
如果勘察房屋坐落情况就要说清房屋四至等具体情况。
现场说明要做到真实、清楚、准确,说明要有一定顺序,详、略得当.
最后,在各类法律文书中,还有许多事项要使用说明的叙述方法。
如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判决结果的表述;尾部中的上诉权、上诉期限和方式等都使用说明性的文字。
总之,法律文书中的说明要做到把握特点、真实客观、言简意赅、言而有序。
(五)法律文书的语言(这部分应该是我们要着力提高的部分)
语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一切文字的材料都离不开语言,法律文书也是如此.由于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依据和手段,它的实施直接关涉国家、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个人身家性命.法律文书的制作又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虽然目前针对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相对完备固定的文书样式,但没有也不可能就文书的语言表达作出具体的规范。
所以,当前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是:
格式的规范性基本可以,但语言表达效果甚让人担忧。
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
有的文理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适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05年做的一次调查中发现:
法院诉讼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层次不明,结构不清,内容、要素不完备,叙事语义含糊不清,或者是中间转移话题。
概念使用不准确,遣词造句不符合语法规范,并且方言、土语、秽言、黑话什么都有,很不严肃.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技巧的强化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术语】
法律文书中的语汇可分为三类:
标准法律术语、一般标准法律术语和限选性一般语汇.
标准法律术语是指仅限于法律科学范围内使用的、意义精确、语义单一的语汇。
它们构成了法律文书的骨干词汇成分。
如有关诉讼参与人称谓及身份情况,在民事案件中就有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申诉人等不同用语,每一词语都有准确的外延与内涵,均在民事诉讼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标准法律术语指那类已在一般语言中(指法律交际领域之外的言语环境)常常被作为一般词语来使用的法律术语。
比如“疑案”一词,本指真相不明、证据不足、一时难以判决的案件,原是法律上的术语,后来在一般语言里也用于泛指情况了解不够、无法确定的事件或情节。
又如“法度”原属法律上适用的专门用语,而今一般语言交际中也用来说明行为的准则,不再局限于法律交际范畴。
这类术语可以说是由标准法律术语转化而来,仍然以法律交际领域为主要适用对象。
所谓限选性一般语汇,指那些被有条件地吸收进法律文书中,用于丰富、补充文书专业化色彩的语汇。
这类语汇广泛地运用于各种领域.
由上可知,这三类词汇中以标准法律术语为核心,一般标准法律术语次之,以体现文书专业气氛,而第三类语汇则只对前两类的表意起辅助作用。
这三类语汇形成了法律文书语言的三大总体特征,即专业化、理性化和书面化。
下面我们按照这三化的要求分别进行介绍:
(1)明确.即明白、准确。
指法律文书遣词造句要准确,语义要单一。
显然,任何语体都讲究用词准确。
但法律文书写作中对字、词、句的准确性要求更为严格。
因为法律文书是依法办案的重要凭证,它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荣辱福祸及生杀予夺。
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每个字、每个词、每句话都应是意思明确,恰如其分。
既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模棱两可。
如“违法”与“犯罪”,“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无罪释放"与“免除刑罚”,每组词都是前者表示无罪,后者表示有罪,这涉及到非罪与罪的界限问题,含糊不得。
而“抢劫”与“抢夺",“盗窃”与“贪污”,“强奸”与“奸污”均构成不同的罪名和案由,写作中应认真对待。
“坦白"与“自首",涉及到行为的方式与程序的不同.“结果”和“后果”涉及到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不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反映了案件性质及对当事人处理方法的差别。
诸如此类具有法律属性的词语在公安应用写作中都要做到各司其职,准确无误。
因为词语的失之毫厘,带来的可能将是对当事人处理结果的差之千里。
又如一份解除养父子关系的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节录)的写法也犯了类似错误:
“本院认为,……双方曾发生过一段养父子关系,……因而,身为长者应念晚辈尚在年幼,……负一些力所能及的义务,以显长者之仁厚,何乐而不为?
被告亦应念原告为了养育自己花了一些心血……,自应以德报德,以示晚辈对老人孝敬之意,争得舆论之同情,挽回双方之裂痕,岂非美事!
……”
这段文字用了“何乐而不为?
”“岂非美事!
"这类带有商榷口气的问句、感叹句,有失语言的明确性,冲淡了判决书语言的理性色彩。
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以论证的方式阐述清楚谁是谁非,谁应承担民事责任,谁不应承担;承担的应承担多少,纠纷如何解决,分析应切中要害,以理服人,为判决结果奠定坚实的基础。
而该例既然判决双方解除养父子关系,就应围绕该结论分析论证原、被告是非责任,如再以商榷之语劝导双方挽回裂痕,显然脱离该文书的宗旨,拖泥带水有失庄重。
(2)规范。
即标准.法律语言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指法律文书的组词造句、表情达意要遵守汉民族共同语——普通语的词语含义及语法规则;二是使用规范正确的法律术语;三是不使用方言、土语,不滥用外来词语(例如,以前的一份县区的判决书中写被告有北京平正房四间,这里并不是指北京的平正房,而是指和北京的平房样式一样的平房。
这在我们本地大家都是了解的,可是如果拿到外地去则未必都能了解了,要知道北京的平房和我们本地的平房在价值上可是差太多了);四是不生造词语,不使用已废用的古语词。
这里需要说明的问题是不能一概的排斥古语词。
适当吸收古汉语中的一些词汇往往能够起到画龙点睛的效果,如单音节的虚词、双音节词语以及四字格结构短语。
例如,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在加强廉政建设,整顿不正之风之际,利用职权,收受贿赂31次,数额巨大,并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本应从重处罚。
但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交待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事实,积极交出全部赃款,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和悔罪表现。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例中运用了“并、已、本、但、及”五个单音节虚词,这些虚词本身并没有词汇意义,但有语法意义,当它们与上下文结合起来时,便可以表达丰富的逻辑关系。
如果将其改换为双音节词“并且、已经、本来、但是、以及",意义没有变,但缺乏单音节词的精炼、简洁,降低了语句层层推近的紧凑程度。
另外,例中还出现了古文句式“在……之际”和双音节文言词语“鉴于、尚未、予以”和单音节的“其”等,简炼明确,周密严详,表现出一种庄重的严谨的风格。
古汉语是一种高度精练的语言,用最少的信息载体传送最丰富的信息,恰当选用有助于法律文书的表意。
;五是不乱用异体字、繁体字及未经国家批准公布的简化字.但是,在少数民族聚属地及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司法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但也要求符合该语言文字的使用规则。
(3)简朴.即简要、质朴。
一是指语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在表意明确的前提下,不重复、不罗嗦,不写废话、空话、套话,做到惜墨如金。
二是指语言要质朴平易,朴实无华,通俗易懂。
力戒华丽词藻;不用过分的修辞、描写和抒情;不搞弦外之音;不事渲染铺陈夸张;不故作高深。
对于案件中的一切事实、情节都恰如其分、实事求是地反映,不作人为的夸大或缩小,尤其是归纳概括表述时,不能改变案件的性质,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无懈可击.例如,她和他同村,年方19岁,出落得清水芙蓉一般:
那亭亭玉立的风姿,白里透红的瓜子脸,两泓波动秋水般的眸子,还有那如云的秀发,荡漾着甜美的笑靥,常常令他销魂。
在离婚诉讼判决书中这样的情节叙述明显是很不合适的.法律文书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不论是说明还是叙事、议论都应保持客观的态度,既不能出现“罄竹难书”、“荒谬至极”之类夸张性的语言,也不能言辞含混,模糊不清。
(4)庄严。
即庄重、严肃。
指法律文书的语体特色必须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一致.言必有据,不言过其实,不带个人情感色彩,不引用秽语、黑话、行话、方言土语.法律文书常常涉及社会的阴暗面,如反映奸情类案件的文书,语言应着力克服叙述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副面影响,最好用概括叙述,尽量避免原始引用。
(六)法律文书中的标点符号.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宣告式的文书,通常使用的符号有逗号、顿号、冒号、引号、书名号和句号。
逗号表示一句话中短暂的停顿,顿号表示所叙述的几种事物是并列的关系,冒号表示引起下文,引号表示引用,书名号表示书籍、法律等全文的名字,句号表示一句话终了。
法律文书中通常不用表达强烈感情色彩的惊叹号,也不提倡适用省略号,因为容易对省略的内容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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