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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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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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31号)、《X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X政发〔X〕52号)和《X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X政发〔X〕20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X县生态安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X大、X届历次全会以及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X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X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立足我县实际情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总体思路,突出重点区域、行业、污染物,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进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区域内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X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
到X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X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X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1%。
到X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8%;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90%。
一、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和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X年底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市级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网络,并配合省级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设置。
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
X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区域全覆盖。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各镇办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镇办政府落实,不再另外说明)
(二)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在现有土壤调查和例行监测及专项研究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并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X年底前,查明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X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参与)
(三)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
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林业、经贸等部门相关数据,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及趋势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发展局、教育局、科技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业局等参与)
二、严格执行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健全地方法规标准体系
(四)严格依法治“土”。
严格执行中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以及建成区等区域。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六)强化执法力度。
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贸易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要求,以全省、全市、全县土壤污染现状详查结果为依据,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为重点,确定优先保护区域,明确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
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X年底前完成。
划定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在我县逐步开展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县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
(八)开展基本农田划定,严守生态红线。
按照X省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政府进行预警提醒。
(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县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参与)
(九)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监管,防控企业污染。
加大优先区域保护力度,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得到优先保护。
开展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加密调查,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对优先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保护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县环境保护局、经济发展局牵头,县农业局、经济贸易局参与)
(十)着力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我县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县农业局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达到市级考核指标以上。
(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一)全面落实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
对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市级考核指标。
(县农业局牵头,县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参与)
(十二)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将重度污染的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县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三)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X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X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参与)
(十四)明确管理措施。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
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建立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用地达标率达到100%。
(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六)加强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保护。
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全县应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开展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监测。
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七)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
(县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经济发展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八)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X年起,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十九)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县经济发展局牵头,县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二十)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化工、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
(县环境保护局、经济发展局、国土资源局、经济贸易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企业污染监管。
确定我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名单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放的污染物和企业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结果向社会公开。
县环境保护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对全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
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境保护局、经济贸易局备案。
(县环境保护局、经济贸易局负责)
(二十二)严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污染土壤。
自X年起,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区和排放重金属污染的企业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县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县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参与)
(二十三)防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按照铅酸蓄电池等行业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县环境保护局、经济贸易局牵头,县经济发展局参与)
(二十四)规范工业废物处置。
制定尾矿、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整治方案。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县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参与)
(二十五)控制农药化肥污染。
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到X年,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县农业局牵头,县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二十六)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
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
到X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县农业局牵头,县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二十七)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
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X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县畜牧局牵头,县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二十八)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
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县水务局牵头,县农业局参与)
(二十九)减少生活污染。
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程度。
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
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资源化利用。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
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X年前,完成28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农工部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三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三十一)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X年,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分级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
X年底前,将规划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
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市级考核指标。
(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三十三)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参与)
(三十四)强化目标任务落实。
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出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参与)
八、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推广土壤修复新技术
(三十五)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引导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鼓励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
配合引进一批专业的土壤环境保护领域专家、技术人员,多种形式培养土壤环境监测学科带头人,促进土壤环境监测技术队伍专业化。
积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技术、理念和管理模式,提高我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体水平。
鼓励相关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重点突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
(县科技局牵头,县经济发展、教育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六)加大科研技术推广应用。
引导有关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修复科技示范成果申报中省科研转化项目,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
涉农部门积极构建土壤污染防治成果转化平台,开展技术交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和技术。
(县科技局牵头,县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七)促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
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通过工作开展,总结经验,探索符合我县实际的污染场地治理与管理模式。
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县经济发展局牵头,县科技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商业行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九、强化政府主导作用,齐力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三十八)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强化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完善我县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新建开发区应制定建设及利用过程中的土壤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土壤环境保护。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发展局、科技局、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九)加大资金投入。
充分利用好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财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
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地区、重点项目、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以及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
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形成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
(县财政局牵头,县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四十)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测、执法等能力建设,提升土壤监测能力,加快建设标准化实验室、构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系统、购置土壤采样与分析仪器设备和土壤环境执法检测设备等。
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队伍等应急能力建设。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积极参加市级开展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和环境执法人员培训。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四十一)完善激励机制。
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并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项目。
(县财政局牵头,县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地方税务局等参与)
(四十二)探索土壤综合防治先行区试点。
X年底前,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试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探索,编制建设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备案。
(县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牵头,县经济发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四十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污染土壤治理。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促进多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鼓励和引导涉重金属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县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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