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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评估案例分析案例
第12章
建设项目评估案例分析及案例练习
建设项目评估是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的重要环节。
为了使读者对一般投资建设项目的评估过程及报告内容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本章我们以案例的形式来介绍建设项目评估的具体过程。
但由于一个投资建设项目评估包括的内容很多,基于篇幅限制,不可能全部介绍,本次仅重点就投资建设项目评估中的市场需求预测,生产工艺技术方案设计及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估进行介绍。
12.1建设项目评估案例分析——某新建煤炭项目经济评价
12.1.1概述
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新建矿井及选煤厂工程,由国内A、B两投资方组建的项目公司建设和经营,是本项目的财务分析主体。
井田位于内蒙古西部地区,东西长10.38km,南北宽4.06km,井田面积42.14km2,煤炭资源储量906.57Mt,可采储量519.67Mt,煤种为中灰、低硫、中高热值的长焰煤,煤层顶板以粘土岩、砂质泥岩为主,局部为粗砂岩,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矿井正常涌水量138m3/h,最大涌水量190m3/h。
经过方案比选后,设计推荐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布置一个采区一个引进综采设备工作面,井下主运输采用胶带输送机,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
选煤厂采用适应性强、分选精度高、自动化程度高、经济效益佳、维护管理方便飞重介浅槽分选方法。
煤炭产品通过铁路外运销售。
矿井及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均为6.00Mt/年。
矿井建设准备期6个月,施工工期24个月,项目拟于2006年1月开始准备,2006年7月开工建设,2008年7月建成投产,投产当年生产原煤2.50Mt,2009年及以后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生产原煤6.00Mt。
选煤厂与矿井同步建成。
矿井劳动定员523人,选煤厂劳动定员84人。
选煤厂产品方案为末煤[粒级25(13)-0mm、Ad=23.30%、Q=4713.18kcal/kg]和混煤(粒级50-0mm、Ad=13.46%、Q=5508.8kcal/kg)两种产品。
2.编制依据
本经济评价的编制依据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技术方案、产品方案、建设条件、建设工期、《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及国家现行财税政策、会计制度与相关法规。
3.计算期
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建设期确定为2.5年,生产运营期确定为20.5年,则项目计算期为23年。
4.目标市场及产品售价
末煤产品经铁路运往附近配套建设的电厂做发电燃料,混煤产品经铁路外运到华东地区销售。
根据当地电煤售价水平及混煤目标市场的煤炭供需情况确定的煤炭产品坑口价为:
末煤103.69元/t,混煤137.72元/t。
5.产销计划
投产后各年最终产品产量根据矿井原煤产量和选煤产品回收率确定。
投产第1年末煤产量1.3072Mt,混煤产量0.9808Mt;达产后年份末煤产品3.1373Mt,混煤产品2.3539Mt。
产品产销率按100%考虑。
12.1.2费用与效益估算
1.投资估算
(1)建设投资
1)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包括矿井及选煤厂从筹建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按设计规定的全部井巷工程、土建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安装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投资以及预备费。
2)投资划分。
根据煤炭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有关规定,井下工程均划归矿井,地面工程从井筒胶带输送机以下至产品装车的全部工艺系统划归选煤厂,矸石系统、铁路专用线及其余地面工程划归矿井,公共建筑全部划归矿井,土地征用费按矿井、选煤厂各自的占地面积分别计算。
3)编制依据。
执行煤炭行业现行概算指标(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和配套的取费标准及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4)价格基年。
价格基年为2005年。
5)采矿权价款。
本项目经过评估确认的需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为60000万元,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规定,采矿权价款分6年平均缴纳。
由于本项目建设期30个月(含准备期6个月),项目建成投产后尚需3年才能缴清,所以投产后3年需要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不计入项目建设投资,计入生产运营期投资以自有资金支付,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时,用短期借款支付。
计入建设投资的采矿权价款为30000万元。
建设投资估算总额为125317万元,其中矿井106651万元,选煤厂18666万元。
项目建设投资构成见表12-1、附表12-8——财务分析辅助报表1和附表12-9——财务分析辅助报表2。
表12-1建设投资汇总表单位:
万元
序号
费用名称
估算价值
吨煤投资
(元/t)
占总投资比(%)
矿井
选煤厂
合计
1
井巷工程
12983
—
12983
21.64
10.36
2
土建工程
10508
7846
18354
30.59
14.65
3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28401
4868
33269
55.45
26.55
4
安装工程
6092
1541
7633
12.72
6.09
5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9849
3028
42877
71.46
34.21
小计
97833
17283
115116
191.86
91.86
6
工程预备费
8818
1383
10201
17.00
8.14
合计
106651
18666
125317
208.86
100.00
吨煤投资(元/t)
177.75
31.11
208.86
—
—
占总投资比重(%)
85.10
14.90
100.00
—
—
(2)建设期利息
本项目债务资金拟使用银行贷款,借款年利率按照200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名义年利率按6.39%计取,每年计息4次,有效年利率为6.54%。
建设期利息为5324万元。
(3)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采用分项详细估算法估算,矿井及选煤厂投产第一年流动资金需要量为4539万元,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流动资金需要量为10155万元。
逐年流动资金占用量见附表12-10——财务分析辅助表3。
(4)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为140796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为125317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为5324万元,流动资金为10155万元。
2.形成资产
(1)固定资产
井巷工程、土建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和安装工程全部形成固定资产,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耕地占用税、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联合试运转费、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生产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维修费、绿化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补充勘探费、财务费等转入固定资产,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
(2)无形资产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察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9.11.11)的规定,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有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按规定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因此,项目法人以支付货币形式取得的以煤炭资源为载体的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内采矿权利所支付的采矿权价款计入无形资产。
(3)其他资产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除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外的费用均计入其他资产。
(4)工程预备费与建设期利息
工程预备费按其计取基数平均摊入相应资产价值,建设期利息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本项目固定资产原值为100367万元(井巷工程19106万元,地面建、构筑物25653万元,机器设备55608万元),无形资产原值为30000万元(不含投产以后支付的30000万元采矿价款形成的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原值为274万元。
项目资产分类见表12-2。
表12-2资产分类估算表单位:
万元
序号
资产分类
合计
建设期
1
2
3
1
固定资产
100367
22891
43082
34394
1.1
井巷工程
19106
6790
7419
4897
1.2
地面建、构筑物
25653
6556
14234
4863
1.3
机器设备
55608
9545
21429
24634
1.3.1
综采综掘设备
17248
—
5982
11266
1.3.2
一般采掘设备
970
—
—
970
1.3.3
其他设备
37390
9545
15447
12398
2
无形资产
30000
10000
10000
10000
3
其他资产
274
—
—
274
合计
130641
32891
53082
44668
3.总成本费用
参照设计规模、开拓方式、选煤工艺、装备水平、劳动生产率及管理水平相类似的临近生产矿井及选煤厂实际成本,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估算矿井及选煤厂采、选成本。
(1)材料费:
参照邻近类似生产矿井及选煤厂实际成本,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估算。
(2)动力费:
按照邻近煤矿生产用电单价[0.38元/(kW·h)],结合本矿井及选煤厂综合电力电耗估算。
矿井综合电力电耗为15.081kW·h/t,选煤厂综合电力电耗为1.974kW·h/t。
(3)工资及福利费:
根据邻近生产煤矿年人均工资水平和拟建项目的劳动生产率情况,工资水平按以下确定:
井下工人49200元/(人·年);
地面工人19800元/(人·年);
管理人员38520元/(人·年);
生产服务人员17600元/(人·年);
生产服务人员14900元/(人·年);
职工福利费,按工资的14%计算。
(4)修理费:
综采综掘设备大修理提存率按5%计算,其他设备大修理提存率按2.5%计。
(5)折旧费:
按照直线折旧法计算折旧,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如下:
地面建、构筑物折旧年限40年,综采综掘设备折旧年限8年,一般采掘设备折旧年限10年,其他设备折旧年限15年。
计算折旧费时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
(6)维简费(含井巷工程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文件有关规定,本项目所在区域按9.5元/t提取(含井巷工程费2.5元/t)。
井巷工程费与维简费在成本中单列科目,单列后维简费标准为7元/t,其中50%计入经营成本。
(7)摊销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察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9.11.11)的规定,采矿权价款形成无形资产后,应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本矿井采矿权受益期为30年,故采矿权价款按30年摊销计算(本项目不存在除采矿权价款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参照原煤炭工业部煤规子[1996]第5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其它资产按10年摊销。
(8)地面塌陷赔偿费:
参照领近生产矿井地面塌陷赔偿费实际发生数额,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按0.2元/t估算。
(9)安全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财建[2005]1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5元/t计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根据安全费用的使用范畴,并通过了解生产矿井安全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按照30%进入经营成本考虑。
(10)其它支出:
系指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中属于其它支出的费用,包括各种保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使用权和咨询费、审计费、排污费、办公费、招待费、取暖费、技术开发费、税金、消防费、绿化费、汇总净损失、班中餐等其他费用。
本项费用参照领近和国内类似生产矿井及选煤厂实际成本资料和相关规定估算。
构成如下:
1)劳动保险费等费用:
根据《矿井原煤成本计算办法》(采矿设计手册),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工会经费与职工教育经费按成本工资的27.6%计算,为1.00/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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