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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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辅导
(一)著作权的产生→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1、中国人: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实施条例》第8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二)著作权的客体
1、作品→独创性、可复制性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3)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5)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禁作品;
(2)官方文件和译文;
(3)时事新闻;→没有独创性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等。
(三)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
自然人与单位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单务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的区别标准是,看是谁命的题,谁的创意。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得到双重许可。
3.合作作品(《实施条例》第9条)
共同创作行为、共同创作意愿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影视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职务作品-雇员作品:
分为一般的职务作品与特殊的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三图一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原作者的修改权只有经过买受人同意才能行使)
8.作者不明的作品(《实施条例》第13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四)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独有,不可转让、继承)与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一次用尽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区别于姓名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现场表演权),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机械表演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五)著作权的限制(只针对财产权利)
1.合理使用
共同特征与共同条件→必须是已发表作品、必须非营利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去公共借阅机构借阅)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能构成自己文章的核心内容,字数多少不考虑)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里的教学是面授,不包括函授,不包括学生使用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不能直接接触,如拓印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四中全会)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传播者才享有)
共同特征与共同条件→不必经过许可,应当支付报酬,也要已经发表,受作者事先声明限制,属于作品传播者享有的权力
①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③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④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权利的保护期限
人身权;财产权(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影视作品)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
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
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包括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演员表);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单位对其出版的报刊图书所享有的权利总称。
出版者权的客体为其所出版的报刊、图书及其版式设计。
出版者权的内容包括:
(1)图书出版的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依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享有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约定的权力)
(2)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其保护期为10年,截至于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号。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播放者权:
播放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七)著作权侵权行为
1、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侵犯作者权力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承担综合责任的侵权行为;→侵犯作品传播者权力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3、侵权赔偿
(1)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意:
以上顺序不能选择,依次适用。
2010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重要考点
知识产权法涉及的法律有《着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总分在10-15分。
针对历年命题情况,复习方法为:
首先,要特别重视《着作权法》,该法分数最多;其次,应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可阅读教材或接受辅导;最后,多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尤其是近期发生的热门案例。
知识产权法重点分布
1.《着作权法》以及《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重要考点:
第一,着作权的产生。
在中国,获得着作权只要作品创作完成即可,没有登记、注册或审批等公法上的要求,也不要求发表。
创作完成是一个事实行为,自然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
第二,着作权的客体。
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第三,着作权的主体。
一共包括11种类型,即作者,包括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影视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作者,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作者不明的作品、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所有人或使用人,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作者。
考生应注意使用演绎作品须获得双重许可,合作作品的使用分两种情况(可分割的和不可分割的),职务作品分一般的和特殊的,委托作品实行约定优先等规定。
第四,着作权的内容。
着作权分人身权和财产权。
前者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应重点掌握,如发表权的一次用尽、署名权和姓名权的区别以及署名顺序争议的解决等。
后者重点关注复制权(无临摹行为)、出租权(只有两类客体)、表演权(分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五,着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着作权保护期限。
其中的合理使用最为关键,考生要学习《着作权法》第22条全部的12种合理使用行为的基本特征和条件。
法定许可使用很少考核,注意它与合理使用行为的区别。
着作人身权实行无限期保护,着作财产权存在保护期,其中有两处需留意,一是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如何计算;二是影视作品的保护期不区分作者身份,只以《着作权法》第21条第3款为准。
第六,邻接权。
这是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出版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播放者权。
各种传播者所享有的不同权利内容应重点掌握。
2.《专利法》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重要考点:
第一,专利权主体。
本部分司考从未出题,一般若考核专利权的归属都是从《合同法》中命题。
第二,专利权客体,重点在于不保护的对象。
第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是学习重点,尤其是“三性”要求中的“新颖性”更是重中之重。
第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本部分考点较为集中,主要包括:
专利申请原则;专利申请日与优先权日(分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的区别和确定;发明专利的审批(具体步骤是:
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公告授权)。
第五,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考生要重点学习专利权的内容(注意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差异);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强制许可制度;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善意侵权。
3.《商标法》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重要考点:
第一,商标分类。
简要了解商标的四种类型,即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为申请在先原则,二为自愿注册原则。
第三,商标注册条件。
本部分内容最为繁杂,但并无难度。
一为申请人条件,注意申请人的范围和共同共有商标权制度。
二为商标的构成条件,注意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
第四,商标注册审查核准。
其具体步骤是:
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核定公告——期满核准。
第五,商标权的内容,包括:
权利期限、续展权、专用权、禁止权(其效力范围大于专用权,因为包括“相似”的情形)与许可权。
第六,商标权的消灭,注意撤销和注销注册商标后的法律后果。
第七,商标侵权行为。
考生对该知识点应全面掌握,不仅要看到《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4种侵权行为,还要注意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补充的5种侵权行为。
第八,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考生要特别留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水平是不一样的(《商标法》第13条)。
知识产权法复习重点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
特别是TRIPS协议界定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
(一)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
注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是指许可实施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继承人。
被许可人中,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起诉或者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起诉;普通被许可人只有经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才可以起诉。
(三)诉前临时措施:
法|律育*网编辑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一)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
(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主体
(一)作者的认定:
自然人作者的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认定。
(二)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条件。
(三)各种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人:
法|律育*网编辑注意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影视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有关规定。
二、著作权的内容:
注意复制权、出租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
三、著作权的限制(重中之重)。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条件和情形。
(二)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的条件和情形,注意著作权修改和增加的相关内容法律|教育网。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特别是有关影视作品和摄影作品保护期限的特殊规定。
四、邻接权
(一)邻接权人的权利:
注意表演者权利的内容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内容,特别是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出租权、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的规定。
(二)邻接权人的义务:
注意播放者的有关义务。
五、著作权侵权行为:
要注意规避技术措施和破坏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信息这两种侵权行为。
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注意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和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专利权法
一、专利权的主体:
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以及专利权的归属,特别是有关职务发明创造通过合同约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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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