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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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 市 规 划 制 图 标 准
standard for drawing in urban planning
CJJ/T 97-2003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3 年 12 月 0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 174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97-2003,自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 年 8 月 19 日
前 言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标函(1987)第 78 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编制组经广泛
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城市规划各种图纸的具体制图要求;3.城市规划的用地图例、
规划要素图例。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
浙江省建设厅(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省府二号楼;邮政编码:
310025)
本标准参加单位:
杭州市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章济宏 张晓红 吴为 侯成哲
1 总 则
1.0. 1 为规范城市规划的制图,提高城市规划制图的质量,正确表达城市规划图的信息,制定本标
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可参照使用。
1.0. 3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执行,也可由制图者在本标准的基础
上进行补充,但不得与本标准中的内容相矛盾。
1.0. 4 城市规划图纸,应完整、准确、清晰、美观。
1.0. 5 城市规划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图纸分类和应包括的内容
2.1.1 城市规划图纸可分为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三类、
2.1.2 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应是记录规划工作起始的城市状态的图纸,并应包括城市用地现状图与各专
项现状图。
2.1.3 城市规划的规划图应是反映规划意图和城市规划各阶段规划状态的图纸。
2.1.4 本《标准》不对分析图的制图做出规定。
2.1.5 城市总体规划图应有图题、图界、指北针、风象玫瑰、比例、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
编制日期、图标等。
2.2 图 题
2.2.1 图题应是各类城市规划图的标题。
城市规划图纸应书写图题。
2.2.2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应填写图标内的图名并应书写图题。
2.2.3 图题的内容应包括:
项目名称(主题)、图名(副题)。
副题的字号宜小于主题的字号。
2.2.4 图题宜横写,不应遮盖图纸中现状与规划的实质内容。
位置应选在图纸的上方正中,图纸的左
上侧或右上侧。
不应放在图纸内容的中间或图纸内容的下方。
2.3 图 界
2.3.1 图界应是城市规划图的幅面内应涵盖的用地范围。
所有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和规划图,都应涵盖
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周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和该城市规划图按规定应包含的规划内容的范围。
2.3.2 当用一副图完整地标出全部规划图图界内的内容有困难时,可将突至图边外部的内容标明连接
符号后,把连接符号以外的内容移至图边以内的适当位置上。
移入图边以内部分的内容、方位、比
例应与原图保持一致,并不得压占规划或现状的主要内容。
2.3.3 必要时,可绘制一张缩小比例的规划用地关系图,然后再将规划用地的自然分片、行政分片或
规划分片按各自相对完整的要求,分别绘制在放大的分片图内。
2.3.4 城市总体规划图的图界,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
可做到城市规划区的全部范围。
2.3.5 城市分区规划图、详细规划图的图界,应至少包括规划用地及其以外 50m 内相邻地块的用地
范围。
2.4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
2.4.1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图和现状图,应标绘指北针和风象玫瑰图。
城市详细规划图可不标绘风象
玫瑰图。
2.4.2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图可一起标绘,指北针也可单独标绘。
2.4.3 组合型城市的规划图纸上应标绘城市各组合部分的风象玫瑰图,各组合部分的风象玫瑰图应绘
制在其所代表的图幅上,也可在其下方用文字标明该风象玫瑰图的适用地。
2.4.4 指北针的标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的有关规定。
2.4.5 风象玫瑰图应以细实线绘制风频玫瑰图,以细虚线绘制污染系数玫瑰图。
风频玫瑰图与污染系
数玫瑰图应重叠绘制在一起。
2.4.6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图组合一起标绘的,如图 2.4.6。
2.4.7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的位置应在图幅图区内的上方左侧或右侧。
2.5 比例、比例尺
2.5.1 城市规划图上标注的比例应是图纸上单位长度与地形实际单位长度的比例关系。
2.5.2 城市规划图,除与尺度无关的规划图以外,必须在图上标绘出表示图纸上单位长度与地形实际
单位长度比例关系的比例与比例尺。
2.5.3 在原图上制作的城市规划图的比例,应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规划图经缩小或放大后使用的,
应将比例数调整为图纸缩小或放大后的实际比例数值或加绘形象比例尺。
形象比例尺应按图 2.5.3 所
示绘制。
2.5.4 城市规划图使用的比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5 城市规划图比例尺的标绘位置可在风象玫瑰图的下方或图例下方。
2.6 规划期限
2.6.1 城市规划图应标注规划期限。
2.6.2 城市规划图上标注的期限应与规划文本中的期限一致。
规划期限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
2.6.3 城市规划图的期限应标注规划期起始年份至规划期末年份并应用公元表示。
2.6.4 现状的图纸只标注现状年份,不标准规划期。
现状年份应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
2.7 图 例
2.7.1 城市规划图均应标绘有图例。
图例由图形(线条或色块)与文字组成,文字是对图形的注释。
2.7.2 城市规划用地图例,单色图例应使用线条、图形和文字;多色图例应用色块、图形和文字。
2.7.3 城市规划图的图例应按本标准第 3.1 节规定的图例绘制。
2.7.4 绘制城市规划图应使用本标准规定的图例、其他专业标准规定的图例或自行增加的图例,在同
一项目中应统一。
2.7.5 城市规划图的图例应绘在图纸的下方或下方的一侧。
2.8 署 名
2.8.1 城市规划图与现状图上必须署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正式名称,并可加绘编制单位的徽记。
2.8.2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图标内署名;没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规划图纸的右下方署名。
2.9 编绘日期
2.9.1 城市规划图应注明编绘日期。
2.9.2 编绘日期是指全套成果图完成的日期。
复制的城市规划图,应注明原成果图完成的日期。
2.9.3 修改的规划图纸,成为新的成果图的,应注明修改完成的日期。
2.9.4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图标内标注编绘日期;没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规划图纸下方,署
名位置的右侧标注编绘日期。
2.10 图 标
2.10.1 城市规划图上可用图标记录规划图编制过程中,规划设计人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责任关系和
项目索引等内容。
2.10.2 用于张贴、悬挂的现状图、规划图可不设图标;用于装订成册的城市规划图册,在规划图册
的目录页的后面应统一设图标或每张图纸分别设置图标。
2.10.3 城市规划图的图标应位于规划图的下方。
2.10.4 图纸内容较宽,一副图纸底部难以放下图标的规划图,宜把图标等内容放到图纸的一侧(图
2.10.4a);一副图纸下部能放下图标的规划图,图标应放在图纸的下方(图 2.10.4b)。
2.11 文字与说明
2.11.1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数字、代码,均应笔画清晰、文字规范、字体易认、编排整齐、书写
端正。
标点符号的运用应准确、清楚。
2.11.2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标准简化汉字。
涉外的规划项目,可在中文下方加注外文;
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代码应使用规定的英文字母、年份应
用公元年表示。
2.11.3 文字高度应按表 2.11.3 中所列数字选用。
表 2.11.3 文字高度(mm)
基本幅面
0 号 1 号 2 号
3 号 4 号
b×l
841×1189 594×841 420×594
297×420 210×297
c
10
5
a
25
用于蓝图、缩图、底图
3.5、5.0、7.0、10、14、20、25、30、35
用于彩色挂图
7.0、10、14、20、25、30、35、40、45
注:
经缩小或放大的城市规划图,文字高度随原图纸缩小或放大,以字迹容
易辨认为标准。
2.11.4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字体应易与辨认。
中文应使用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隶书体等,
不得使用篆体和美术字体。
外文应使用印刷体、书写体等,不得使用美术体等字体。
数字应使用标
准体、书写体。
2.11.5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数字,应用于图题、比例、图标、风象玫瑰(指北针)、图例、署名、
规划期限、编制日期、地名、路名、桥名、道路的通达地名、水系(河、江、湖、溪、海)名、名
胜地名、主要公共设施名称、规划参数等。
2.12 图幅规格
2.12.1 城市规划图的图幅规格可分规格幅面的规划图河特型幅面的规划图两类。
直接使用 0 号、1
号、2 号、3 号、4 号规格幅面绘制的图纸为规格幅面图纸;不直接使用 0 号、1 号、2 号、3 号、4
号规格幅面绘制的规划图为特型幅面图纸。
2.12.2 用于晒制蓝图的规格图幅宜符合表 2.12.2 的规定河图 2.12.2 的格式。
表 2.12.2 晒制蓝图的规格图幅(mm)
2.12.3 用于复印的规格图幅,可根据现有复印设备和材料规格选用。
2.12.4 特型图幅的城市规划图尺不做规定,宜有一对边长与规格图纸的边长相一致。
2.12.5 同一规划项目的图纸规格宜一致。
2.13 图号顺序
2.13.1 城市规划图的顺序宜按布局规划图排在前,工程规划图排在后;基础图排在前,规划图排在
后;现状图排在前,规划图排在后的原则进行编排。
2.13.2 城市规划图缺省或增加时,图纸的编排顺序应为:
1 城市总体规划图缺省时,图纸编排顺序不空缺,下面序号的图纸的序号应紧接着上面依次往下排。
2 城市总体规划图增加时,增加的图纸应按插入编排顺序号:
属主要城市规划图,应按现状图在前,
规划图在后的顺序插入在总体规划图之后;属专业规划的图纸,应按现状图在前,规划图在后的顺
序插在近期建设规划图的前面,图纸编排顺序号应依次往后推。
城市分区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图纸缺省或增加时也应符合上述编排顺序。
2.14 图纸数量与图纸的合并绘制
2.14.1 城市规划图的数量应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规划内容的实际情况、规划工作需要表达的内容
决定。
规划图的数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14.2 同种专业或不同专业内容的现状图河规划图,在不影响图纸内容识别的前提下,均可合并绘
制。
2.15 定 位
2.15.1 城市规划图的定位应包括规划要素的平面定位、竖向定位、时间定位。
2.15.2 城市规划图的平面定位应是对规划要素平面图上两个点的坐标定位;一个点加上一条不通过
该点的直线的定位;一个点加上一条直线的方位的定位。
1 点的平面定位,单点定位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西安坐标系定位,不宜采用城市独立坐标系定位。
在个别地方使用坐标定位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与固定点相对位置定位(矢量定位、向量定位等)。
2 直线的平面定位应采用通过直线上两个不同位置点的平面坐标定位;通过线上一点的坐标加上线
的走向方位定位;与已知直线的平面距离定位。
3 定曲率曲线平面定位应采用曲率中心点坐标加已知曲率半径定位,两已知直线插入定曲率半径曲
线定位。
4.变曲率曲线平面定位应采用方格网定位。
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不得使用变曲率曲线定位。
2.15.3 城市规图的竖向定位应采用黄海高程系海拔数值定位。
不得单独使用相对高差进行竖向定位。
2.15.4 城市规划图的时间定位应绘出分期建设的用地范围、建设时序或规划中不同期限的目标内容。
2.16 地形图
2.16.1 城市规划使用的地形图,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地形图纸。
2.16.2 城市规划使用的地形图,必须及时由测绘单位对已改变了的地形要素进行修测、补测、清绘
后方可使用。
2.16.3 城市规划使用的地形图,不得使用不同比例尺的地形图,经缩小、放大、拼接后的地形图;
不得直接将小比例尺的地形图纸放大作为大比例尺的地形图纸使用。
2.16.4 城市规划图上应能看出原有地形、地貌、地物等地形要素。
2.16.5 使用有地形底纹的图纸绘制城市规划图时,地形底纹的色度要浅、淡;不同的规划图,可根
据需要对地形图中的地形要素做必要的删减。
3 图例与符号
3.1 用地图例
3.1.1 用地图例应能表示地块的使用性质。
3.1.2 用地图例应分彩色图例、单色图例两种。
彩色图例应用于彩色图;单色图例应用于双色图,黑、
白图,复印或晒蓝的底图或彩色图的底纹、要素图例与符号等。
3.1.3 城市规划图中用地图例的选用和绘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彩色用地图例按用地类别分为十
类,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中的大类。
中类、小类彩
色用地图例在大类主色调内选色,在大类主色调内选择有困难时应按本标准第 3.1.5 条的规定执行。
3.1.4 城市规划图中,单色用地图例的选用和绘制应符合表 3.1.4 的规定。
单色用地图例按用地类别
分为十类,对应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中的十大类。
中类、
小类用地图例应按本标准 3.1.5 条规定执行。
3.1.5 总体规划图中需要表示到中类、小类用地时,可在相应的大类图式中加绘圆圈,并在圆圈内加
注用地类别代号(图 3.1.5)。
3.2 规划要素图例
3.2.1 城市规划的规划要素图例应用于各类城市规划图中表示城市现状、规划要素与规划内容。
3.2.2 城市规划图中规划要素图例的选用宜符合表 3.2.2 的规定。
规划要素图例与符号为单色图例。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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