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工作事项明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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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工作事项明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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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工作事项明确
一、会计检辅总体要求
会计检辅按检辅内容的不同分为常规检辅和全面检查,其中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章为必查项目。
(一)常规检辅
1.检辅员对辖片内的支行社每季至少检辅一次(每个支行社必到一个点,每个点的在岗柜组),全年所有网点必须检辅一次及以上。
2.委派会计主管(含助理会计)对辖片内所有网点(检查时在岗柜组)每月至少检辅一次。
(二)全面检查
行社管理部门对辖内所有支行社(含本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二、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其他重要物品检查标准
(一)检查范围及频率
1.对现金、凭证总库检查
行社分管领导应每年至少一次参与现金总库、凭证总库检查;
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每季至少一次参与现金总库、凭证总库检查;
营运(核算、清算)中心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参与现金总库检查。
2.对柜组检查
检辅员对辖片支行社的检查每季至少一次,对辖片内所有柜组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营运(核算、清算)中心负责人对本中心所有柜组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支行社负责人参与辖内所有网点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分理处(含支行社本级、分社、储蓄所)的专职负责人应对辖内所有柜组的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会计主管(含助理会计)每月对辖内所有柜组的检查至少一次。
3.对ATM机的检查
离行式管理的ATM机由主管理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检查人员为非ATM机清机、加钞员)。
附行式管理的ATM机由会计主管(含助理会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附行式ATM机实行离行式管理的执行离行式标准。
4.对其他重要物品检查
会计主管(含助理会计)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抵质押品及其他代保管有价值品。
(二)操作规范
1.检查、营业终了自查、交叉盘点、交接盘点时必须根据查库报告表或相关登记簿与实物逐项核对(现金、重空凭证为勾对)。
2.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业务印章及其他重要物品等须进行全面盘点。
其中:
现金盘点时对成叠以上及残破币可只轧大数,其余钞币均需详细清点;
重要空白凭证盘点时封包或订本式的凭证可只查看其完整性,其他凭证需清点份数;
有价单证盘点时应将实物与系统内部分户账及手工登记簿核对。
各类会计业务印章盘点时要求逐枚翻看或加盖在指定纸质上。
3.现金经管人员自查、交叉盘点。
(1)现金总库盘点。
现金总库管理人员每天核查出入库情况,每周至少对现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对现金总库成捆堆积的库款应进行挪动(经管人员自盘可除外,硬币可除外)盘点,并检查其真实性;完整包装的现钞检查时可不拆封只检查其完整性。
(2)现金尾箱盘点。
柜员每天至少进行三次自盘,日间营业前自盘可只轧现金大数(把数),柜员中午自盘可只盘现金,自盘时对整捆、整把、成叠的钞币、残破币可只轧大数,其余钞币需详细清点;上午营业前交接的,移交柜员自盘可按早盘库要求操作。
营业终了柜员盘点现金前根据所有钞币进行整理,每100张扎成一把(同券别未成把钞券控制在200张内);自盘时对整捆、整把、成叠的可只轧大数,其余钞币需详细清点。
移交柜员自盘参照营业终了自盘,接交柜员接交时,对整捆、整把的可只轧大数,其余钞币需详细清点。
(3)现金交叉盘点
交叉盘点时对整理好的破币可轧大数,对散破币可以不用细点,但库存余额至少应轧准到千元,被盘点人必须在场监督,交叉盘点后当即双人上锁,如遇特殊情况交叉盘点后又需重新办理业务的,该业务办理时如经盘点人复核的,可不必再进行自盘和交叉盘点;营业终了后接交的,无需再行交叉盘点。
每个柜员应至少配二套钥匙(含交叉上锁),自行妥善保管。
独立保管寄存的业务印章、重控凭证箱(无现金)可免双人双锁。
(4)现金总库清点员与管库员进行库款交接时,接管人员应进行卡把;涉及现金调拨的接收方对成把及以上的要进行卡把,未成把的要进行详细清点。
4.重要空白凭证盘点要求
(1)凭证总库盘点。
重要空白凭证总库管理人员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盘点。
凭证总库盘点时整箱或原包装的凭证可只检查包装的完整性;对整本的凭证可只检查成本的完整性;对非整本凭证需清点份数。
(2)凭证库房盘点。
重要空白凭证库房管理员每月至少一次对库房内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盘点,盘点时整箱或原包装的凭证可只检查包装的完整性;对整本的凭证可只检查成本的完整性;对非整本凭证需清点份数。
(3)凭证尾箱盘点。
移交柜员移交前、营业终了自盘、交叉盘点及检查时,对封包或订本式的重要空白凭证只查看其完整性,其余需清点份数;接交柜员接交时对封包的凭证可只查看其完整性,对未封包的凭证需清点份数。
5.抵质押品及其他代保管有价值品盘点
将抵质押品他项权证或登记证等权利证明与相关登记簿、分户账核对;其他代保管有价值品与相关登记簿、分户账核对。
三、账务核对
(一)银企对账
单位结算账户账户类型为存折户的采用账折见面实时对账,账户类型为支票户的采用定期发放对账单形式进行对账。
1.对账单发放
(1)本年度已通过年检的所有支票账户、保证金账户、单位定期存款均需发放对账单;
(2)本年度未通过年检的账户除关停企业外均需发放对账单,若无法发放的需提供佐证。
通过邮政部门发放的,以挂号信件退回为依据;自行发放的,以实际不能送达及电话联系等为佐证。
2.对账单收回
发放的对账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遇特殊情况无法收回的需提供佐证。
(二)内部账核对
1.暂收、暂付、应解汇款、开出本票、汇出汇款等过渡账户每月至少核查一次(在会计检辅卡中增设固定内容进行检查);手工管理的内部明细账应与系统对应的分户账余额进行核对。
2.同业往来账务应在次月15日前按规定核对(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放省联社在次月5日前对账)
四、中间业务
(一)中间业务协议书签订
1.办理各类中间业务应与委托单位签订相关代收、付合作协议,代付类协议须明确代付后多余款的退还方式,以前年度签订的协议若无约定多余款的退还方式条款的,须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
2.核心系统中间业务签约信息维护应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及相关资料一致;
3.属同一核算主体的内设机构的委托代收代付业务可由核算主体签订协议予以认可;
如单位为台州*市**镇人民政府,其内设的**镇人民政府民政专户、家电下乡等部门的代发工资协议签订可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予以认可;
4.行社员工工资应集中到行社本级代发;
5.代收业务协议书按年装订归档,暂时归档永久保管。
代理收款与代理付款的区别:
代理付款单位每月进行核对,先向委托单位收款再代理付款,代理收款业务先向单位个人扣款再将款项划转至委托单位,若是单位账户扣款已按规定对账,若是个人账户账折见面时核对,否则无法核对。
(二)代理付款项目业务处理。
1.为正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支付业务收到的款项,代付业务应按代理单位编号建立一一对应的代理支付款项内部分户账;
2.委托单位在本机构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其代理支付款项应以转账方式转入;
3.代发后的多余款项应及时返回委托单位账户,其内部账付出凭证可不需会计主管签字审核。
五、账户管理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使用支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均须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二)使用同一证明文件开立第二个及以上单位结算账户时,可在证件号码后采用“-n”形式进行编号;主管单位的证件不得作为主证件信息维护。
(三)单位账户证件信息发生变更的,通过7212交易的“修改”界面对原证件信息进行“注销”处理。
(四)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六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的规定,支取方式为凭印鉴支取外的其他的单位结算账户也需留存印模,用于票据解付;目前尚未留存的该类账户,在办理第一笔票据解付业务时留存印模。
实际情况中,通存通兑兑付行在办理票据解付业务时,遇到未采集印模的使用存折的单位结算账户应予以解付;开户行社要逐步完成单位存折账户的印模采集工作。
(五)账户的变更、销户
1.单位结算账户撤销。
非基本存款账户的账户销户时按先核心系统再账户管理系统的顺序操作;
基本存款账户销户时先在账户管理系统查询有无其他性质未销账户,若有应告知客户先撤销其他性质的账户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转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初始密码一般打印在开户许可证背面。
2.单位结算账户不动户转正常户处理。
单位结算账户已转不动户的账户,如需重新启用该账户的,账户管理系统应先办理销户手续,再按新开户手续办理开户,开户成功后再在核心系统将该账户转回正常户,不受开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才可启用的限制(若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账户不受账户启用日期限制。
按人行台中支有关规定执行,若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特殊业务处理
1.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法院扣留提取存款人账户每期均需在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中登记。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是针对自然人采取的措施。
收入主要指金钱收入,收入的形式可以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
比如,人民法院通知某甲所在单位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按月扣留某甲的工资作为其母的赡养费。
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支取出来,交给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扣留、提取与冻结、扣划的区别:
扣留、提取与冻结、扣划是基本的运用最广泛的民事执行措施,其中扣留与冻结是保全性执行措施,目的是限制被执行人对收入和存款的处分权,而提取与扣划是处分性执行措施,目的是将被执行人的收入和存款取出交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因此而丧失对收入和存款的所有权。
国外强制执行措施中,并无扣留、提取和冻结、扣划的概念,一般通称为查封、扣押,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予以区分。
扣留与提取在执行程序中一般有先后性,即扣留是为提取作准备,但扣留不是提取的必经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35条和第36条对扣留和提取的适用作了明确规定,从规定中可得出下列判断:
(1)扣留、提取的对象通常为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当收入转为储蓄存款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向金融机构提取;
(2)收入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转移其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主要是金钱收入,但也不排除实物收,收入的形式应当是工资、劳务报酬、奖金、稿费、咨询费、利息、股利(股息和红利)等,房屋租金也应属于这里的收入;
(3)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扣留和提取有限制,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豁免。
冻结、扣划是针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而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3、34条作了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以下判断:
(1)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扣划执行措施的对象为被执行人存款,收入不能成为冻结、扣划的对象,而应采取扣留、提取的执行措施;
(2)冻结、扣划的协助义务人为金融机构,关于金融机构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将其归纳为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非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有储蓄业务的机构主要指办理储蓄业务的邮电局,所等。
2.挂失业务。
(1)第一代、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且身份证号码符合常规编码规则的,在有关明确文件未出台前,应视为同一有效身份证件。
(2)撤销挂失必须由客户本人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经办柜员可不注明撤销原因。
关于挂失申请书客户填写栏金额的填写。
在省联社明确前可适度从宽掌握,挂失申请书客户填写栏可不填写金额。
主要基于:
一是按按储蓄管理条例,要求客户提供正确的账号、户名、金额,且储蓄机构不能告诉客户账号、户名、金额;二是除定期存单外存折、卡等经常使用,实际操作中客户无法提供准确的账户金额信息。
六、银行卡业务及ATM机管理
(一)ATM清机
ATM管理员应每日对ATM电子柜进行清机,以便及时发现设备故障、流水纸、凭条纸、吞没卡、以及客户操作界面是否正常等情况。
清机应登记《ATM运行登记簿》。
上述“每日”是指对外营业日,非营业日前一天应做好准备工作。
(二)吞没卡处理
吞没卡无人认领于吞卡次日起第4个工作日营业终了前作废,遇节假日顺延。
(有约定除外)
(三)错款挂账掌握
1.长款:
已确定客户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调账申请;经证实无法查找客户的ATM机长款,应在1个月内按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或有联系、处理记录?
2.短款:
已确定客户的,应在3天内进行调账;找不到客户的,应及时按规定处置,除当年第4季度发生的差错外在决算日前必须处理完毕。
浙信联台办〔2009〕32号文件《关于开展全市农村合作金融系统清算中心工作检查的通知》规定:
“2.是否在指定专人每日对差错处理挂账科目进行监控,并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置差错处理挂账。
3.对辖内机构提交、受理的清算差错业务是否按照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这个处置是指3天内对未找到的差错进行查找。
并非把差错的账务转挂至其他账户。
七、财务管理
(一)诉讼费入账。
信用社作为原告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申请执行费等)以有关经办人个人名义凭法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单等先在其他应收款账户(122199)或备用金账户核算,法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单等作附件;待取得有效凭据后转入应收诉讼费账户(122110),诉讼费凭据专夹保管。
部分退回的诉讼费原凭据已由法院收回的可以复印件代替。
(二)其他应收、应付款挂账管理。
核心系统有明细登记簿的可不再建立手工明细登记簿,若系统综合管理的建立手明细台账,若以电子文档形式建立台账的,按年打印归档保管。
已核销诉讼费在核销时有效凭据附入传票或专夹保管。
(三)财产管理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登记簿可用财务管理系统打印清单,但年终决算盘点时需有保管人、盘点人签字。
(四)固定资产追加
固定资产立项批复、申报批复同意后,如遇面积、金额有突破的,应参照上述第二点规定进行追加,原则上追加额度不得超过20%。
八、柜面特殊情况处理
(一)现金收付
柜员办理客户大额存现时,客户因故未在场的,需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并填写存款凭条,柜员在确认(轧)大数无误后在有效监控下清点。
临柜大额存现原则上由经办柜员单独完成,金额较大的确需其他柜员协助的,其全程操作必须在有效监控下完成。
(二)客户凭证填写
需客户填写的凭证应由经办客户本人填写,特殊情况下遇不会填写凭证的客户,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柜员可以帮助客户填写凭证,但必须双人签章确认。
(三)临柜业务笔笔清
笔笔清是针对客户来说的,按客户来界定笔笔清。
违反笔笔清的含义为当前柜面客户业务尚未完成之前由柜员主动发起的针对另外柜面客户的业务。
例如:
某客户到柜台办理10笔定期存款业务
(四)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客户身份识别
需联网核查核实客户身份的,按以下规范操作:
1.必须在与公安部门联网的系统中进行核查,若遇该系统故障无法实时核查的,恢复后第一时间应进行核查。
2.对客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应在机具上进行真实性鉴别。
联网核查仅对居民身份证。
联网核查信息不完整、无法确认的、按常规做法无法达到要求的,可自行酌情处理。
(五)柜面业务操作时对客户签章的把握
1.无需核实客户身份的业务,柜员只审核客户有无签章即可。
2.需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柜员应审核客户签章与经办客户本人证件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六)柜员在自己签到的终端上办理本人业务的界定
柜员在客户未到场情况下在本人签到的终端上为客户办理业务,视同柜员在本人签到的终端上办理自己的业务。
柜员拿自己的钱兑换现金时,应到其它柜台去兑换,不得在本人的钱箱里操作。
柜员办理代发工资业务中涉及本人账户的除外。
(七)柜员退出系统读磁界面的规范操作
柜员办理临柜业务时因某种原因需即时退出读磁交易界面的,可按Scrollock键即时退出,若Scrollock键无即时退出功能的,应等待系统自动退出界面,不得乱用其他磁条卡折刷磁退出操作交易界面。
(八)客户密码修改
个人存款账户的密码修改必须由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涉及社会保障补贴等政府性代发类批量开立的账户,若遇客户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到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指定代理人办理,办理时应提供双证,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单位存款账户的密码修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九)其他代保管有价值品
1.电费保证金应要求客户开具时期证明书,不能代客户保管保证金定期存单。
2.已入表外代保管有价值品科目的代保管重要物品不需填写重要物品寄库单。
3.对于客户遗留(失)在柜台的存单、存折、卡等,应妥善保管,及时联系客户,视同吞没卡管理,在表外科目核算,无人认领的在第4个工作日作废。
(十)临时离岗和长期离岗
柜员离岗是指柜员离开工作岗位,不再进行系统业务操作的行为。
柜员离岗分临时离岗和长期离岗。
临时离岗指正常上班时间内的离岗。
长期离岗指柜员休假,休假分柜员正常轮休和长期休假。
正常轮休含双休日、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和正常的柜员轮换休假;长期休假指柜员因强制休假、年休假、病假、产假等原因连续七个(不含)自然日以上离开工作岗位。
柜员临时离岗,应退出应用系统或通过进行锁屏处理,同时将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实物入箱加锁保管。
是否临时离岗界定标准为:
终端在柜员视线范围内且柜员在本营业场监控范围内。
(十一)授权规范
1.柜员授权必须做到到岗授权。
2.授权时应按规定审核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与相关系统显示的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再行确认。
3.若确认后系统信息无法更改的,属内部留存的打印凭据可不再审核。
4.授权后被授权柜员再进行业务操作的(如写磁等),应审核后续业务是否正确操作。
5.涉及有效身份证件的还应进行人证比对。
(十二)关于监交事项的明确
委派会计主管及以上人员调动需要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监交。
柜员跨网点调动(含轮岗)的,需会计主管(或助理会计)监交;柜员正常移交后再接到调离通知的可不再补办交接手续。
(十三)换折、销户时存折回收的把握
1.柜员办理换折、销户业务时,各行社可在“统一回收
存折”、“统一不回收存折”、“选择性不回收存折”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
选择可不回收的行社在不能有效控制员工违规操作的情况下,应收回存折封面封底。
2.柜员办理不回收存折业务时,需凭账户户主有效身份
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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