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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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普宁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市区规划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来往人员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由市建设局委托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市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工商、城建、公路、房管、卫生、环保、宣传、文化等部门,应协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的光荣职责,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区垃圾的清运,主干道乱堆乱放杂物及主干道门前的“三包”管理;负责市区主干道的洒水,市区公厕、垃圾压缩中转站(点)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各种环卫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对市区建筑工程垃圾渣土的处置管理。
(五)依法实施城市环境卫生监察工作。
(六)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除“四害”消、杀、灭工作。
(七)管理局属下单位。
(八)完成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市容卫生管理
第七条市区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注意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有碍市容的残墙断壁应及时修整。
第八条广告、标语、画廊、招牌、宣传栏等必须在规定地点设置或张贴,保持整洁美观.
第九条市政、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环卫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路牌、商号、电线杆、交通标志、汽车站牌要统一规格,做到整齐划一,候车亭要整洁美观。
第十条路树、绿岛、花坛、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
养护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应当天清除干净。
台风损坏的树木,各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马路和人行道堆放物料、摆设摊档、停放车辆。
建设工程要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
掏挖上下水道的污泥,要及时清运,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第十二条道路两旁的单位、住户、摊档,不准在门前和摊档周围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物品。
遮阳布或檐篷,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
运载散、流体物品及城市垃圾的车辆必须有防护设施,不得沿途漏洒飞扬。
所有车辆中的废弃物必须运往指定地点倾倒,不准扫(抛)出车外,轮胎沾有污物应冲洗干净。
在马路两旁装卸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把场地清洗干净。
第十四条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工艺品市场和灯光夜市的摊档、货架和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场、保管站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不准在马路、人行道上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和水产品及进行其它有碍市容卫生的活动。
第十六条承担新建、扩建工程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和竣工后通知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共同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清扫保洁任务。
第十七条市区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入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五)工地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
损坏而未平整修复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单位、固定摊档、住户应按时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清洁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四章清扫保洁管理
第二十条市区各路段每天早晨七时前应全面清扫一次,并实行摇铃倒垃圾制度,逐步施行垃圾收集袋装化。
公共厕所应在每天早晨六时前洗扫一次,白天定时冲洗,保持清洁。
上厕者,必须遵守公共厕所卫生守则.
第二十一条车站、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和保洁,确保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商店等单位和住户,执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搞好卫生责任区的清洁卫生,做到无垃圾积水,并积极参加消灭蚊蝇孳生地和消灭鼠害等环境卫生突击活动,对在门前乱吐、乱丢、乱贴、乱摆卖等违章行为要进行监督,及时制止。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已形成规模的集贸市场由市场物业部门自行管理,建立卫生制度,设专人清扫场地,场内应自行设置盛装垃圾容器,并及时把垃圾运到堆放场,其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清洁费由市场物业部门按市场物价局的批复文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各类摊档必须自备容器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和清洁工具,保持摊档周围环境卫生的整洁。
第五章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居民住户应自备容器存放生活垃圾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倒入垃圾斗(点)内。
第二十六条单位、个人因营业或修建工程产生的垃圾余泥、废渣和其它废弃物,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斗(点)内.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区河道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流沙新河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科研单位、医疗部门、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生产带有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致病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或垃圾应向防疫部门登记,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二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申办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三十条垃圾堆放场必须远离生活居住区、交通要道、公共娱乐场所、食品厂和水源保护地带,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直有关部门应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把公共厕所、收集垃圾场地和环境卫生工作用房列入小区配套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交环卫部门验收和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所有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槽等设施必须符合技术规范,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三十三条下水道、污水渠、沙进口、吊渠等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任何单位和住户不得把污水排放在马路、人行道和公共场所.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非拆迁不可的,必须经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实施先建后拆、谁拆谁建.
第七章建筑工程垃圾渣土处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区建筑工程垃圾渣土的处置,实行统一排放、统一管理、部门协调、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市区建设、铺设、修缮工程项目产生的垃圾渣土统一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或受纳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排放或者受纳前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
第三十八条运载建筑垃圾的车辆经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审验后,发给准运证,方可营运。
第三十九条从事建筑垃圾渣土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必须将建筑垃圾渣土运往经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八章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定期组织环境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对维护和管理市区环境卫生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奖励。
第四十一条凡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的罚款专款用于兴办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卫福利事业,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人员利用职权循私舞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凡阻挠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人员执行任务的,按妨碍公务论处。
辱骂、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人员的和专业人员的应依法惩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普宁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普府【2002】28号)自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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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宁市 市区 环境卫生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