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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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1
第一章公司法律制度(上)
•公司
•股东
•公司资本
•的设立
•的组织机构
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
•一、企业:
以盈利为目的。
•二、法人:
•1、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包括和股份
股东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
•认缴资本、实收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
•法定资本制:
注册资本等于实收资本。
(源于德国法的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
•认可资本制:
注册资本等于认缴资本。
资本一次认足,分批缴纳。
•授权资本制:
注册资本等于授权资本。
授权资本是指公司有权发行的资本总额。
发行资本是指已被认购的资本总额。
发行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待缴资本。
(公司注册制度)
的资本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份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上述规定。
•股权、债权可以作为出资。
的设立
•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公司成立: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董事会:
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经理: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
•监事会:
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案例一、出资不到位时股东的责任
•一,公司设立时,甲、乙的出资各为现金10万元,丙的出资为房产30万元。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
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100万元。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
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案例二、公司、股东、员工的责任
•甲公司为一,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2007年,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投资创办丙,甲公司总经理王某兼任该公司的董事长。
•问题一:
乙公司对外负债100余万元无力偿还,而该债务是在甲公司决策、指示下以乙公司的名义进行贸易造成的,甲公司对此债务的责任应如何判定?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问题二:
王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结果导致丙公司损失50余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由甲公司承担70%,乙公司承担30%
B.由甲公司全部承担
C.由王某个人承担
D.由丙公司承担
案例三、关于公司法人制度的思考
•案情:
某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一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该子公司又设立一子公司,注册资金50万。
该子公司与一公司谈妥出口价值80万美元的纺织品业务,但合同未签。
•分析:
•对策:
•1、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
•2、增加物的担保
•3、揭开公司的面纱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下)
•股份的设立
•股份的注册资本
•上市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股份的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股份的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变更设立:
变更为股份,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的条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股份的注册资本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人民币五百万元。
•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缴足。
•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董事、监事、高管的(负)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案例一、发起设立股份
•如设立浙大海纳科技股份,
•发起人:
•1)大学企业集团控股经营性资产:
•快威电脑、研究所、半导体厂
•2)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200万股
•3)健45万股
•4)褚健45万股
•5)锦心45万股
•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为增资发行。
案例二、募集设立股份
•如设立数源科技股份
•发起人:
•西湖电子集团,以西湖电子实业等三家企业的经营性净资产13600万元,折股13600万股(国有法人股)。
•以每股8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募股6000万股(社会公众股)。
案例三、变更设立股份
•如用友软件(集团)变更设立为用友软件股份。
•发起人(原的股东):
•1)用友科技
•2)用友企业管理研究所
•3)用友软件
•4)用友软件
•5)用友软件
•实际控制人:
王文京
•将用友软件(集团)7500万元净资产以1:
1的比例折股,以发起方式设立。
第三章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
•劳动者: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人。
•用人单位: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既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又有管理上的隶属服从关系。
通俗地说,劳动者是劳动单位的人。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服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人员: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围:
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约金的设定
•除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的围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围: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经济补偿的额度: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协商:
双方自愿协商解决。
•调解:
在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工会代表担任主任。
•仲裁:
在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主任。
•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税务法律制度
•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围:
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纳税人:
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就增值部分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全额征收。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经营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应税劳务: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加工和修理修配是非应税劳务)。
•征税围: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税目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围: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500元的5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全月应纳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5000元的5
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全年应纳税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其余所得
•其余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还要按应纳税额减征30%)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的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的收入。
第五章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汇票
•本票
•支票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金钱证券,以金钱为给付标的,能够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和流通工具。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的权利义务随票据设立而产生。
•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票据具备了法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即告成立,票据义务随之产生,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不问设立票据的原因。
•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具备必要的形式和容。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权利义务,全凭票据上的文字意义来决定。
票据行为
•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承兑:
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保证:
票据的债务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付款(收款):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要求付款人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伪造:
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行为。
•票据变造:
无权限改变票据上除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以影响票据责任的行为。
•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
出票人为银行。
•商业汇票:
出票人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汇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付款地,未记载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付款地;出票地,未记载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出票地。
•非法定事项的记载: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仅规定银行本票。
•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上)
•合同:
容与形式
•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最重要特征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容(合同五要素)
•当事人:
当事人的名称或。
•标的: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价款或报酬:
合同的标的物为物或智力成果,称价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行为时,称酬金。
•履行方式。
•违约责任。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和电子数据交换)。
•口头形式:
当面交谈,交谈等。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一方履行,另一方接受的,则视为合同成立。
•其他形式:
推定和默示。
合同的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采取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方式。
•至少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容符合要约的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容要具体确定,即应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容,应当与要约的容一致。
•承诺的方式,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容与要约容不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容以承诺的容为准。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表示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是事实判断问题,关系到合同存在与否;合同生效是法律评价问题,关系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
生效的合同一定是成立的,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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