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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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五篇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五篇
篇一: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总经理
尊敬的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东劳人仲院XX庭收字【20XX】8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申请人与***有限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其20XX年11月份、12月份工资,共计13677.42元(8000+8000/31*22).
答辩意见:
答辩人就申请人工作失职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事于20XX年12月18日、20XX年12月20日、20XX年12月22日、12月23日前后四次与申请人沟通。
第二次沟通后,即20XX年12月20起申请人便未再到答辩人处上班,依员工手册《假期管理制度》,视为旷工处理(自离),后申请人并未到答辩人处办理任何相关的手续,依薪资发放规定:
离职工资依据员工的考勤记录及本人签名确认后发放;自离人员工资暂不发放,待办完相应手续后发放。
故申请人11月份、12月份的工资暂未发放,依规定自离人员工资将在次月发放工资时统一发放,即申请人20XX年11月、12月份工资将在20XX年1月底(31号)前统一发放,具体发放数额依申请人实际考勤计算,故申请人要求的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申请人诉称答辩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请求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140927.5元。
答辩意见:
20XX年11月份起,答辩人先后收到针对申请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败坏公司风气的各种举报材料。
具体材料有:
墙上大字报、意见箱举报材料、当面举报、电话举报等。
为此,答辩人专门成立调查小组,经过近一个月的走访调查,得出结论及事实:
1、申请人在公司内部有2/3台(申请人承认的有2台)车辆运营,且在整个外请车辆调度(路线、定价)上明显向这2台车辆倾斜,从中渔利,严重违反车辆管理制度。
2、据各种举报材料表明:
申请人在外请车辆调度上存在营私舞弊、收受贿赂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岗位职责规定。
3、申请人在公司外开设麻将馆,常有公司司机去光顾,既违背了工作守则,长时间打麻将熬夜也不利于其行车安全,给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
4、部分外请车司机为了谋取私利,向申请人进行利益输送,严重破坏了公司的管理风气。
基于此,答辩人多次与申请人沟通确认此事,并于20XX年12月18日、20XX年12月20日与申请人当面沟通,但20XX年12月20日沟通后,申请人就再未到答辩人处上班,且未履行相应的手续,后12月22日答辩人再次电话约申请人前来协商被拒,12月23日答辩人告知申请人会对其做出处分让其来办理手续,申请人于是来答辩人处,但以没有赔偿为由不签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12月27日答辩人通过微信方式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在人事系统做了“离职未结帐”处理。
申请人在答辩人20XX年12月20日与其沟通后至12月22日一直未上班,且未履行相关请假程序,依相关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两日或当月累计旷工三日依自离处理。
申请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司的管理制度,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之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称答辩人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且在答辩人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时,申请人非常抗拒,后在微信收到解除通知后又提起仲裁,对此,答辩人有理由怀疑申请人的动机。
三、申请人请求答辩人支付20XX年及20XX年年休假薪酬9104.16元(80530/12/21.75*5*2+80530/12/21.75*356/365*10*2=9104.16)
答辩意见:
申请人自20XX年9月13日进入答辩人处工作,
一直以来,答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及待遇。
至20XX年12月27日(系统显示离职日期),20XX年申请人年假共5天,已休2天,未休年假为3天,20XX年年假共计10天,已休1天,未休9天,申请人共计未休年假为12天,且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为75278元。
故对申请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9104.16元的请求与事实不符。
一直以来,答辩人信任、培养申请人。
如今申请人的做法,实在令答辩人不解,也感到心寒。
鉴于申请人的所作所为,给答辩人声誉造成了影响,经济上带来了损失,答辩人将另案对申请人提起诉讼,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所有不合理仲裁请求。
此致
敬礼
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一月二十三日
篇二:
答辩书
答辩人:
XXXXXXXXXXXXX公司,住所地:
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X,总经理。
被答辩人:
XXXXXXXXXXXXX,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
申诉人因与XX劳动争议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答辩人认为:
本案被答辩人的部分请求计算过高,依法应予以减少;同时,部分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46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6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743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19646元均过高,依法应予以减少。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案被答辩人于20XX年7月18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其与单位的签订的《劳动协议》,其本人工资为元每月,故其伤残补助金应为*9=元。
2.根据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案被答辩人于20XX年发生工伤事故,因此本案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20XX年度XX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根据XX市统计局20XX年8月的统计
公报20XX年度XX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78元,故被答辩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778×6=16668元。
3.根据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故被答辩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778*10=27780元。
4.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由于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同时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各月。
本案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在经过确认后予以计算。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20248元、鉴定费560元、营养费2000元及交通费依法不应支持。
1.根据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可见,关于护理费的支付前提是在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情形下才需支付,本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依法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
同时,护理费是指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本案被答辩人住院时间为22天,故即使需要支付护理费,其数额应当为22*2778*80%/30=1630元,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显然严重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可见,交通费的支付前提是在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情形下才支付,显然,本案被答辩人并为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以其主张的交通费依法不应支持。
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营养费,营养费并非工伤赔偿项目,因此,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营养费依法不应支持。
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鉴定费用由单位支付,因此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鉴定费用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核减,对不符法律规定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月日
篇三: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总经理
尊敬的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X劳人仲案字〔20XX〕XX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申请人与XXXXXXXX(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诉称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7月19日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答辩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请求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共计66000元。
(1000×12×5.5年)
答辩意见:
20XX年10月,申请人到答辩人处从事营业员工作。
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月工资1000元,期满后双方再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11月,答辩人提出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申请人表示签订合同意味上保险自己也要负担部分费用,今后发放的工资会减少,由于自身经济困难,暂时不需签订劳动合同。
20XX年8月答辩人与长期工作的营业员和管理人员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只有申请人拒绝,申请人吕引梅当时是店长,答辩人要求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拒绝。
后答辩人多次要求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都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
如今,申请人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答辩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答辩人不得不严重质疑申请人当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动机。
二、申请人请求答辩人补缴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
答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辩人于20XX年11月提出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
但申请人表示缴纳社会保险自己也要负担部分费用,今后发放的工资会减少,由于自身经济困难,不需办理社会保险。
后答辩人多次要求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
申请人所述请求与事实不符。
三、被申请人诉称答辩人单方面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500元。
答辩意见:
20XX年10月以来,申请人曾多次没有任何理由,就擅自离岗旷工数星期。
最近一次申请人无故旷工长达40多天,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之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称答辩人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要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毫无任何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四、申请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工作期间节假日加班费用:
3900元。
(40×6×300%×5.5年)
答辩意见:
一直以来,答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工作,发放工资。
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每月安排职工休息,而且会根据职工岗位的不同、按照当地工资标准给职工发放加班费。
申请人自20XX年至20XX年期间的加班工资,答辩人均已全额发放,故不存在拖欠申请人加班工资的事实。
由于申请人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已经领取了自己的加班工资,且在领取时并未对加班工资数额提出异议,故对申请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与事实不符。
一直以来,答辩人关心申请人,在申请人遇到困难的时候,答辩人曾伸出援手予以帮助。
如今申请人的做法,实在令答辩人不解,也感到心寒。
鉴于申请人的所作所为,给答辩人声誉造成了影响,经济上带来了损失,答辩人将另案对申请人提起诉讼,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此致
X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
二〇XX年七月二十六日
篇四: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B
地址:
××
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对A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A,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
二、20XX年4月2日及20XX年7月21日各记大过一次,同时20XX年08月28日值班时睡觉,造成恶劣影响。
见证据目录1、2。
根据以上申诉人的综合表现,申诉人A已经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于是我公司于20XX年10月06日做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见证据目录3)的决定,提出将与20XX年11月06日与申诉人A正式终止合同,并已经提前三十天通知。
按照《XX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现已经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经仁义尽至了。
根据《劳动法》、《XX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加班费,我公司在招聘该员工A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申诉人A的同意:
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待遇。
因此其每个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了该加班费,也即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因此不必另行支付。
见证据目录5。
关于夜班补助,我公司的薪资里显示了“夜班津贴”,也即夜班补助,也就是说平时每个月的该补助已经包含在发给申诉人的薪资中,已经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
见附件4。
关于“合同终止补偿金”,我公司根据以上申诉人的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何况已经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劳动法》、《XX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我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B
二○XX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证据目录
1、我公司于20XX年04月02日和20XX年07月21日做出的《奖惩通知单》,两份;
2、我公司警卫队长××出具的证人证言,一份;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一份;
4、20XX年8月的A工资单,一份。
篇五: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董事长
因申请人XX诉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工伤事故已经处理完毕,申请人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
20XX年5月9日申请人XX在答辩人公司冷镦车间工作中受伤,20XX年7月28日,经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简塘【20XX】451号),申请人XX受伤属工伤,20XX年9月29日,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温劳鉴工瑞【20XX】1530号),申请人XX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
20XX年2月11日,根据社保部门的核定,申请人XX已从答辩人处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总计11390.4元。
现申请人再提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属于重复提出,不应予支持。
二、申请人已经办理离职手续,并已经放弃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求偿权。
申请人XX于20XX年4月18日向答辩人提出辞职,答辩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其本人要求,同意其离职,并在20XX年5月12与其办理完结了所有离职结算手续。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和答辩人在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此次事故的后续解决进行过多次沟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也多次向申请人说明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申请人对自身权益应当是明知的,然而申请人从提请辞职起至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均未提出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的赔偿,应当视为申请人对该部分求偿权的放弃。
三、退一步讲,即便申请人没有放弃相关请求,但其计算的标准也属过高。
1、即使申请人未放弃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的求偿,其计算标准也应当按照答辩人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统筹基数1532元为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此标准计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30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3064元。
另外,申请人交通费计算标准过高。
申请人未到统筹地区以外进行就医,从其医药费用也可以看出申请人就医次数较少,申请人要求赔付的交通费明显过高。
综上所述,申请人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并放弃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的求偿权,各项数额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无理的仲裁申请。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XX年5月29日
附:
证明材料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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