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收缴标准及有关规定1994老标准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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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收缴标准及有关规定1994老标准修改版
第一篇:
团费收缴标准及有关规定[1994老标准]
团费收缴标准及有关规定
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的文件要求,我市团费收缴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团员交纳团费标准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人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3、团员增加工资后,应从增加工资当月起,根据增加工资后的实际工资总额比例交纳团费。
4、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二)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人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2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三)没有经济收人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四)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
1交纳党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五)团员除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二、团员交纳团费的要求
(一)团员应自觉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所在团组织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三、收缴团费时团员“每月工资收入总额”的计算方式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一)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四、各级团组织上缴、留用团费比例
基层团组织(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
第二篇:
团费收缴标准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团费收缴管理办法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现将目前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列表如下:
一、关于团费的交纳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决定。
7、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8、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9、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关于团费的管理和使用
1、恢复实行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组织每年上缴团中央部分团费的规定。
各级团委收取、留用团费比例规定如下:
(1)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
(2)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2.5%,留用团费总数的9.5%,其余上缴,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1.25%,留用团费总数的8.25%,其余上缴;团地市、州、盟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25%,留用团费总数的12.5%,其余上缴;团县、市、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50%,留用团费总数的25%,其余上缴。
(3)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
(4)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的局、厂(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10%上缴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比例,由总政治部将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
2、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要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一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
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3、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社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
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
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4、团的各级组织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上一级团委。
上级团委每年对下一级团委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省团委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团费收支情况和按规定应上缴的团费报送团中央。
附注: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资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
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第三篇:
团费收缴标准
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团组字【2009】9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团中央拟于明年起在全团施行新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根据工作安排,团中央组织部在大量调研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中组部2008年颁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草拟了《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征求意见。
请认真组织研讨,充分征求各级团组织、团员的意见,并将具体意见或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于8月30日前报团中央组织部。
联系人:
朱斌
联系电话:
010-********(传真)电子信箱:
tzyzzc@
团中央组织部
2009年8月3日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团员交纳团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1元。
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
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
理。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第十二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
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组织部。
团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
上缴团中央的团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四条
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七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十八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一家,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
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基层团委留存团费应不低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50%,县级团委留存团费应不低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25%。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就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团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
告。
报告内容包括:
上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
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
本规定依照集团公司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1、交纳团费的目和意义:
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也是保持与团组织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团支部应经常对团员进行团员应有的团费收缴意识教育,使团费交纳成为每个团员的自愿行为。
2、收缴团费的标准:
(1)有稳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按以下标准执行:
月工资岗位技能与效益工资之和,在400元以上者,交纳的比例是1;400元以下者(含400元),交纳的比例是0.5。
(2)待岗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每月每人3元。
(3)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4)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3、收缴团费的办法:
(1)团员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2)由团支部书记每季度第一个月收取团费,半年一次性上交公司团委,时间为每年的七月中旬和次年的一月中旬之前。
(3)收缴团费手续应健全,严格实行签字等手续。
4、团费的使用和管理:
(1)公司团委对团费进行统一管理。
除按规定比例上交集团公司团委外,主要用于返回团支部使用和留作公司团委专项使用。
(2)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奖励和订阅资料等方面的开支。
不得挪做它用。
(3)团委将对团费严格管理、建立账目,定期予以公布和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第五篇:
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
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
本规定依照集团公司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1、交纳团费的目和意义:
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也是保持与团组织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
各团支部应经常对团员进行团员应有的团费收缴意识教育,使团费交纳成为每个团员的自愿行为。
2、收缴团费的标准:
(1)有稳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按以下标准执行:
月工资岗位技能与效益工资之和,在400元以上者,交纳的比例是1%;400元以下者(含400元),交纳的比例是0.5%。
(2)待岗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每月每人3元。
(3)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管理制度《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
(4)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3、收缴团费的办法:
(1)团员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2)由团支部书记每季度第一个月收取团费,半年一次性上交公司团委,时间为每年的七月中旬和次年的一月中旬之前。
(3)收缴团费手续应健全,严格实行签字等手续。
4、团费的使用和管理:
(1)公司团委对团费进行统一管理。
除按规定比例上交集团公司团委外,主要用于返回团支部使用和留作公司团委专项使用。
(2)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奖励和订阅资料等方面的开支。
不得挪做它用。
(3)团委将对团费严格管理、建立账目,定期予以公布和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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