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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范式
功能主义范式又被称为构造功能主义范式,或者被称为社会系统理论〔socialsystemtheory〕,是由孔德和斯宾塞的一个论点衍生出来的:
每个社会实体,不管是一个组织或是整个社会,都是有机体〔organism〕,和其他的有机体一样,一个社会系统是由不同局部组成的,对于整个系统而言,每一局部都有功用。
打个比喻来说,人身体的每个局部〔如心、肺、肾、皮肤、大脑等〕都各司其职。
除非每个局部都发挥功用,否那么一个人就无法存活,同时,每个局部脱离了人体也无法单独存在。
又如一辆汽车,把汽车当成一个系统,包括发动机、轮胎、油箱等等,每一局部对整辆汽车都有各自的功用,把它们组合在一起才能在道路上驰骋。
一旦把它们分开,每个局部就没有太大的用处了。
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研究中,功能主义范式的核心方法在于把社会看作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整体构造,社会中的各种现象是整体构造或系统的和构造成分,他们的存在或变化对社会系统都有一定的功能。
正是构造要素所发挥的功能,社会系统才得以维持运转。
例如,运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的社会科学家,可能会把警察的功能当作是执行社会控制,鼓励民众遵守社会标准,并且让违反标准的人承受司法制裁。
不过,我们也可以反问:
罪犯的功能是什么?
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下,我们可以把确保警察有事情做当作是罪犯的功能。
在类似的观察中,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犯罪和惩罚提供了社会价值再认定的时机。
抓小偷和处分盗窃行为确立了集体对私人财物的尊重。
1.3.2.1阅读材料:
功能主义
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社会学理论的一个流派。
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可以说是社会学中功能主义的滥觞者,借用当时盛行的生物学与演化论观点,斯宾塞的社会演化理论强调不同的社会组织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之现象正如不同的人体器官满足不同的生理机能一般。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也深受这个19世纪以来颇具影响力的演化论启发,他所著的社会分工论一书中也指出人类社会组织分化跟功能特殊化之间的关系,组织之间的功能互补成为社会稳定生存的重要条件。
近世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TalcottParsons〕整合这些功能主义的观点,奠定了曾经盛极一时的构造功能论典范。
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中,法律的社会功能主要有五种,它们分别是:
1、社会整合功能〔integration〕2、社会控制功能〔socialcontrol〕3、发动功能〔motivation〕4、简化功能〔reduction〕5、凝聚功能〔petrification〕。
例如,帕森斯〔T.Parsons〕就强调法律所具有的社会整合功能,他认为:
“从一个较大的社会角度来看,一个法律系统的主要功能就是整合。
它被用来减缓可能造成冲突的因素,并且被当做社会互动运转的润滑剂。
事实上,也只有固守一套法律系统,社会互动系统的运转才能正常且产生成效。
〞[1]法律通过提供合法化的标准系统影响和控制着社会成员的行为。
1.3.2.2AGIP模式
无论是庞德〔R.Pound〕还是帕森斯都强调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
他们的主要分析方法概括为AGIP模式,如图:
A
I
G
P
所谓AGIP模式,就是把法律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而且法律子系统有包括四个功能子系统:
行动调适〔Adgusting〕、目标追求〔Goal〕、社会整合〔Integration〕与模型维系〔Pattern〕。
功能分析主要关注以下四个问题:
首先、法律规那么是如何界定人们的角色及其行动意义的?
这一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法律规章的内容、范围以及意义和功能。
透过分析,可以了解在规那么系统内,法律是如何作用于个体的行动,乃至于对社会系统发挥功能的。
其次、人们为什么要遵守或者违反规那么?
这一问题与法律规那么的合法性相关,也就是法律是怎样赋予行动规那么以合法性的。
关于这一问题的分析视角,是法律规那么的价值与社会系统目标的一致性程度。
规那么的价值越是符合社会系统所追求的目标,就越能获得合法化的地位。
第三、遵守和不遵守法律规那么行为的后果是什么?
即法律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在分析这一问题时,个体行动的差异、法律控制以及对各种行动的整合机制是主要分析对象。
最后、法律标准系统是如何实现一致的?
系统的一致性是功能分析法的前提假设之一,各子系统之所以对社会系统发挥特定功能是因为子系统的功能对于社会系统来说,具有一致性的功能。
因此,功能分析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提醒子系统的各种功能是如何到达一致的,解释了这一问题就等于解答了法律标准系统为什么得以维持这个问题。
1.3.2.3研究例证:
X旺洪?
法律意识的功能界说〔节选〕?
[2]
“功能〞在英文中是“function〞,其根本含义是机能、作用、职能。
在我国古代,功能一词早已有之。
?
汉书·杜钦传?
中就记载有“观本行于乡党,考功能于官职〞,这里的功能指事功或政绩、能力的意思。
?
辞海?
对功能作了多方面的解释,其中之一就是指成效和作用,亦多指器官和集体而言。
?
现代汉语词典?
对功能的解释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效能。
〞此外,功能还具有效用、功用、用处等词义。
在现代科学领域首先使用“功能〞概念的是生物学领域。
“根据罗贝尔词典,生物学上的功能概念是指‘生物竞相到达同一目标的共同积极属性’,更准确地讲,功能就是有机体的各要素能做的奉献。
〞后来,随着生物学中的有机体理论方法及其模式被引进社会问题的分析研究之中,形成了社会有机体理论,许多社会学家也广泛地运用功能一词来说明社会诸现象及其内部构造、作用和相互影响的某种性质。
在使用“功能〞一词时,社会学家的理论基点是把有机体组织的概念同社会组织的概念融合到一起,认为社会组织同生物有机体组织一样,它们的各个组成局部存在着密切相联、相互依存、协调一致的联系,外界的刺激会使其相应作出反响,并影响其原有组织构造的平衡和协调。
从而开创了社会学开展的功能主义的方向。
“在这里,像其他学科一样,功能分析的定义只是作为一种理论的方向。
一般来说它研究的是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具体地说,它研究的是在一个或多个较大的构造中,在特定的各种关系之间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这个定义主要是依据莫顿〔1968年〕和斯廷奇库姆〔1968年〕提出的表述所制定的。
〕所谓功能就是在特定的构造中能够被观察到的,有利于适应和调整的那些结果。
而功能失调那么是指适应和调整的结果在变小和减弱。
另外,功能分析将其研究重点放在经历的连锁反响上。
通过这种连锁反响,将观察到的事物放回到特定行为过程的结果中去。
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或是坚持这种行为过程,或是修改这种行为过程。
〞在人类学领域,文化功能的分析方法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视角。
著名人类学家布罗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艾尔布雷德·R·拉德克利夫—布朗等人都注重从功能的角度分析和考察古老的传统社会。
马林诺夫斯基认为:
“对文化进展功能分析乃基于如下原那么,即在各类文明中每个习俗、每件物体、每种思想和每种信仰都要完成一个不可或缺的功能,都拥有一项必须完成的使命,它们都是有机整体的必要组成局部。
〞布朗也指出:
“对于任何一种活动来说,它的功能就指在社会整体生活中它应当承当的角色,因而也是它对维持构造的连续性上所起的作用。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所谓功能是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的范畴,它是指系统作为其生存环境或更大的系统的构造要素,以及系统内部的构成局部对环境以及系统本身所具有的作用、职能、奉献和意义,它通过系统与其它系统、系统要素之间的关系表现出来。
它具有三个特征:
首先,功能是指系统构成要素对系统整体的成效、职能和影响;其次,功能是与构造相对的概念,它决定于系统的构造,同时又与构造之间形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再次,系统的功能要求是其子系统的价值根底,或者说,作为环境的子系统是系统功能分化的产物和结晶。
关于法律意识的功能,俄罗斯学者B·B·拉扎列夫认为:
“意识在任何一种活动的过程中产生,并且表现于这一活动中。
因此,法律意识的职能或作用可以从活动主体的活动结果来理解。
〞“依据许多作者的理论概念,法律意识的根本职能是认识职能、评价职能和调整职能。
所有其他职能实际上被上述职能所包括,如信息职能、预测职能等。
〞
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意识的功能是指作为一个系统整体所具有的作用、行为、能力及成效等。
它是由法律意识的构造及特性所决定的。
法律意识功能与法律意识的作用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讲法律意识所具有的可能性,而后者主要是讲前者在实践中的状态、特征和结果。
法律意识主要有六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即认识功能、评价功能、预测功能、调节功能、传播功能和教育功能。
“上述功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空间和时间上同时完成的。
认识功能的实现,同时也伴随着评价功能的完成;传播过程,也是教育的过程。
只是在特别条件下,某一功能才有独立完成的意义。
〞〔王勇飞、X贵成,1992〕有的学者在考察法律意识的功能的时候将它作为“法律文化深层构造诸要素是如何影响法律制度的产生、开展运行的,它们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它们在法律的实现过程中终究居于何种地位,有何重要性等等。
〞在此根底上,他考察了法律意识对立法的作用;法律意识作为观念体系在个别历史时期的“准法律〞作用,“这种特定的历史时期,一般是指发生革命时期或社会大变动时期。
一个社会或国家在发生革命或大变动之后,旧的法律、法令被废除,新的法律法令尚未公布,或者新国家新社会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备,国家还缺乏对社会进展调整的新的法律规定时,法律意识形态就成为‘准法律’,在过渡时期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起到法律的作用。
〞这种法律意识形态充当“准法律〞的代表性时期,是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初期。
但同时,他又认为,“法律意识形态对法律制度、法律标准的产生、运行、开展及实现所起的作用,虽然是极其重要的,但却是有限的。
我们不能因其有重要性而任意夸张它的作用或拔高它的地位。
〞〔X作翔,1997〕有的学者分析了法律意识在立法中的作用,认为法律意识的立法作用主要表达在三个方面,即法律意识是法律标准的灵魂,法律意识是制定法律意识的中介,法律标准是法律意识的外化形式。
此外,他还探讨了法律文化对立法的预测作用、选择功能和追踪检测功能。
〔杜万华,1990〕关于法律意识的“准法律〞功能,有学者认为,在苏联建国初期,革命的法律意识实际起到了三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它是评价革命以前法律的准绳,以确定旧法令在新时期是否继续使用;第二,它也是评价现行的苏维埃法的标准;第三,在旧法令已被废除,而新法令尚未公开的情况下,法律意识起到“准法〞的作用。
“这种作用是补救性的。
苏联?
关于法院的第三号法令?
明确废除了一切旧法,指出司法机关必须遵循苏维埃政府法令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列宁在俄共党纲草案中写道:
‘废除了已被推翻的政府法律以后,党向苏维埃选民选出的法官提出了以下的口号:
实现无产阶级的意志,运用无产阶级的法令,在这种法令没有或不完备时,遵行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扫除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
〞〔肖宏开,1987〕有的学者认为,法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力量,必须通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才能产生和实现。
法的开展史,就是人们有意识地通过自己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而创制和实现法的历史。
在法现象世界中进展活动的,全是有意识的经过思虑和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
因此,在法的需要到法的创制、法标准到法关系的一系列法现象世界中,法意识占有特殊地位。
它除了可独立于法的调整发挥思想影响作用外,还作为法调整机制的内部因素,渗透、贯穿调整的各个阶段,成为法调整全过程须臾不可别离的因素。
在他看来,法律意识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法律意识是法的需要与法的创制的中介和法标准与法关系的桥梁。
〔X文显,1988〕
我们认为,法律意识的功能是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文化和社会法制系统的子系统对法律文化整体系统和社会文化体系的职能、作用和影响。
它既有对社会文化体系的作用和影响,也有对社会法制系统的能量和成效。
它关涉的是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对社会法制系统和社会整体文化体系所具有的渗透力和整合力,其法律功能既包括在法律制度建构中的作用和功能,又包括对法制运行和法律实施方面的功能和影响。
1.3.2.4功能主义范式的缺陷
功能主义范式虽然为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根本的,甚至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方法,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
一方面,它强调了系统、构造、功能等一套逻辑框架,而无视了历史自身开展的规律。
另一方面,它关注于法律标准体系内部的相互关系,却往往忽略社会其他因素对法律系统的促进或者干扰、阻断的功能。
另外,忽略具体事件尤其是小概率事件对整个法律系统乃至社会系统的改变作用。
在这方面,我国等城市关于制止燃放鞭炮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以及法的改变为功能主义范式提供了一个值得研究的案例。
阅读材料:
烟花爆竹“禁改限〞全过程[3]
上世纪80年代末,市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事件呈逐年上升之势,许多市民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禁放烟花爆竹。
于是,市于1987年开场实施?
市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暂行规定?
,采取“逐步限制、趋于制止〞的管理方针。
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制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全面制止在市区燃放烟花爆竹。
据有关部门统计,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场,10多年来,我国共有、XX、XX、XX、XX、XX、XX、XX、XX、XX等282个城市禁放烟花爆竹。
近年来,保存春节燃放烟花爆竹以增加节日气氛的呼声越来越高,XX、XX、XX、XX等城市市区内禁放烟花爆竹的政策有所松动,由原来的全面制止调整为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的限制燃放。
现已有106个城市在实施禁放后重新有限开禁。
2005年春节前,根据市政府规定,居住在城八区五环以外地区的居民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开场松动。
2005年5月16日至31日,市政府“首都之窗〞全文登载?
市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草案〕?
,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在前不久进展的燃放烟花爆竹民意调查中,市人大内务司法办公室委托18个区县向市民发放了6万份调查问卷,其中赞成适度放开的占收回有效问卷总数的69.64%。
7月19日,市人大一审?
市烟花爆竹平安管理规定〔草案〕?
,由“禁放〞变“限放〞是其最大变化。
8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禁改限〞召开立法听证会,燃放时间和地点被列为听证事项,16名陈述人发表了意见。
9月5日,听证会报揭发布,根据听证陈述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缩短允许燃放的时间。
9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修改稿,代表委员对草案修改稿吸取听证会意见表示肯定,并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建议。
9月9日,草案审议通过。
该法规第十一条规定制止在以下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制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制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十二条规定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平安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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