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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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毕业论文
xx工商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学生姓名
陈同学
学 号
2016xxxxxxxx
教学院系
法学院
专业年级
法学2016级
指导教师
赵xx
职 称
教授
单 位
Xx工商大学
辅导教师
职称
单 位
完成日期
2020年5月25日
摘要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以及个人开始通过互联网的形式来进行消费以及工作,在消费过程中,由于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以及网络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巨大特殊性,需要通过完整的有关消费者自身权益安全保护相关法制去实现对所有进行互联网消费的执法监督,在目前我国进行互联网网络金融服务消费者自身权益安全保护的发展过程当中也出现了许多相应法律立法和消费权益安全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可能会直接严重影响到目前我国所有互联网网络金融消费市场秩序。
在目前我国的其他相关金融保险法律的不断发展下,实际的这些问题往往都会直接严重影响到我国金融产品消费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比如在实际经济发展当中,信息安全保护适用问题、数据保护适用问题以及有关金融保险法律适用原则这些问题都已经是非常重要的金融法律原则注意事项。
且金融相应的其他金融理论法律都说正是因为需要通过结合国际法,英美等国法系以及中国大陆法系的其他相关金融法律,来不断进行金融相应的理论研究或者借鉴,才真的能够从而更好的为当前我国移动互联网时代金融事业发展当中的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机构权益的法律维护工作提供一定的金融理论法律基础。
所以本文主要从我国互联网网络金融相关消费者主体权益立法保护的几个基本概念作一说法,提出当前我国关于互联网网络金融相关消费者权益立法的基本现实状况和权益保护的政策借鉴研究方法。
通过国内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应法律借鉴,来对我国现阶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再思考。
我们的研究可以更好的实现我国金融消费市场以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制度的提升,同时也能不断的优化我国消费市场的秩序。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权益保护;消费者
Abstract
WiththecontinuousdevelopmentofInternetFinanceinChina,moreandmoreenterprisesandindividualsbegintocarryoutcorrespondingfinancialconsumptionandfinancialworkthroughtheformofInternet.Intheprocessoffinancialconsumption,duetotheparticularityofInternetininformationsecurityandnetworksecurity,itisnecessarytoachieveallInternetfinancialconsumptionthroughcompleteconsumerrightsprotectionlawsandsystemsIntheprocessofprotectingtherightsandinterestsofInternetfinancialconsumers,therearesomeproblemsinlegislationandprotectionofrightsandinterests,whichwillaffecttheorderofInternetfinancialconsumermarket.UnderthedevelopmentofrelevantfinanciallawsinChina,theactualproblemswillaffectthestabledevelopmentofthefinancialconsumermarket.Forexample,intheactualdevelopment,informationprotection,dataprotectionandfinanciallegalprinciplesareveryimportantlegalconsiderations.Andthecorrespondingfinanciallawsneedtousetherelevantlawsofinternationallaw,commonlawandcivillawforreference,soastoprovideatheoreticalbasisforthemaintenanceofthefinancialrightsandinterestsofconsumerrightsinthedevelopmentofInternetFinanceinChina.Therefore,thispapermainlyfromthebasicconceptofInternetfinancialconsumerprotection,putsforwardtherealityofInternetfinancialconsumerlegislationandprotectionofreferencemethods.BasedontherelevantlawsofInternetfinancialconsumerprotectionathomeandabroad,thispapertriestoupgradethecurrentfinancialconsumerprotectionsysteminChina.OurresearchcanbetterrealizethepromotionofChina'sfinancialconsumermarketandtheprotectionsystemof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andalsoconstantlyoptimizetheorderofChina'sfinancialconsumermarket.
Keywords:
Rightsprotection;Internetfinance;consumers;
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法理解析4
2.1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关系4
2.2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区别5
2.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理论界定6
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情形及成因7
3.1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情形7
3.1.1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7
3.1.2信息披露不充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8
3.1.3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9
3.1.4信息泄露侵害消费者隐私权 10
3.1.5资金损失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10
5.2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20
5.3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21
5.4明确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消费者准入标准22
5.5严格规定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22
5.6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非诉解决机制23
1.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网络金融蓬勃发展,也正在努力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企业多层次网络资本流动市场,但与发达国家的建立互联网网络金融市场和管理制度发展相比,我国建立互联网网络金融市场制度发展相对比较滞后,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形成,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的较少,有的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法律规定,有的体现在法律层级较低的金融行政法律规章中,保护金融消费力度严重不足[1]。
然而现阶段我国互联网网络金融所涉及和达到的领域广度和涉及深度并不亚于其他发达国家的网络金融大数据爆炸,互联网网络金融市场中在交易中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遭重大损失的问题凸显并日益严峻。
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各国网络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立法改革趋势,如何继续探索完善建立一套完全适合现阶段我国基本国情的新型互联网网络金融平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如何完善建立一套健全符合我国网络金融交易市场特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这无疑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战略课题。
互联网电子金融市场的不断飞速发展必将使其更广泛地覆盖到广大社会消费者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
同时我国互联网网络金融对于消费者自身权益的合法保不仅关乎我国消费者的整体经济利益,更重要关乎我国互联网网络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对新型互联网网络金融机构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深入研究,能够有效促进当前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尽快成熟完善。
只有不断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管理保护制度,才能充分激发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消费者积极参与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消费的热情,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繁荣健康发展。
本文以我国互联网网络金融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作为主要研究课题,探讨保护相关的法律理论和相关实践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以及现实意义。
1.2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起步较晚,对保护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更是相对落后,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宁连海先生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及监管建议》—文章中认为移动互联网上的金融支付产品及其服务在中国网络人民间的应用渗透率极高、特别是移动互联网上的支付业务发展最为迅速。
由于目前为止还远远没有形成一部专门为当前金融行业消费者量身制定的行业法律,于春敏在《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明确阐释了当前金融行业消费者的基本特征、地位,并首次提出了他自己对未来中国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具体想法。
吴弘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一文中从金融法理学的多个角度深入出发,对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在金融法理学上作用进行深入探析[2]。
方平在《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相关问题研究》中明确提出,对商业金融机构消费者合法权利权益保护保障机制的严重缺失,是作为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重大存在缺陷之一,应从广大消费者自身利益出发重新明确金融立法管理思路。
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2.1金融投资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据目前针对我国所有的消费法律信息研究项目结果分析来看,金融行业获取法律信息应该首先需要考虑到的要素主要应该包括如下三类:
金融行业法理信息项目涵盖面和分布项目,金融行业法理信息项目分布的涵盖范围,金融类和消费保险产品的潜在性和风险性。
从第一个问题的角度分析来看,在对其保险产品类别进行市场价格标准研究的整个发展过程中,某些发达国家对于传统的新型投资保险产品和金融产品类别及其价格标准能否保持统一主要归咎于各类投资金融保险产品市场消费。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投资消费额度与实际消费之间也是一个具有一种相互排斥性的主要消费成分,投资额度消费本身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直接理解为就是因为其实投资消费是通过一个人没有放弃自己现在的实际投资消费而直接投资进行的一种行业投资,而是以投资消费这个单一性的行业需求作为主要投资目的也就是为了充分满足基于它的人们每一个投资人对于自己现实的实际消费要求需要。
更深入的认识层次我们需要对此进行深入需要了解的一点就是,由于这类宏观投资效益资产本身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效益风险性,它只是直接或者作为为了间接获取一种一定经济效益资产而有价值来说的,其在我国经济运行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很快就有可能还有机会同时遭遇或直接受到经济资产值的减值[3]。
如此来看大量诚值消费这-一个消费问题却不一定真正存在关于大量诚值的一种消费心理问题,对此类消费产品的大量诚值消耗我们仍然认为可以将其中的诚值消费看作一个消费者这是另一方面的一种正确说法。
在我们国家传统的证券投资管理观念中,一般我们经常从事的或者是叫做证券类的股票投资金融活动我们通常将其他投资人称作或者说是叫做证券类的投资,而对于一些不在个人或者是在家庭中经常都会存在的一般我们从事的是银行存款、保险之类金融活动的投资人则通常被称作券行为或者是证券消费。
在当前我国金融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多个国家央行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都已明确的形式表示了已承认银行使用网络金融产品投资服务消费者的这一两个基本概念,但是现在证券投资行业中仍旧没有使用金融投资者的这一概念。
其他相关要素也对其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但是在对其概念进行基本确认的工作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对其进行准确区分,导致目前在对应于金融风险消费者和针对金融风险投资者的这一基本概念中仍旧仍然存在着许多的潜在争端。
但是我们必须做到能够切实做到可以确定的一点也许那就是,无论我们自己是想要面向一个消费者证券市场还是面向银行市场作为一个证券金融投资者,在我们所要涉及或是使用到这些证券金融服务的的领域中一定都必须需要慎之又慎,以便我们能有效保证自身的基本合法权益。
2.2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区别
中国金融机构投资者一般可以被细分为一般性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性的金融机构,一般性的金融投资者主要是指即中国金融业和零售业的固定客户以及小型的金融企业公司法人和其他一些公益性的企业法人。
一般来说一个投资者当然也是可以将其自身作为一个投资金融者和一个消费者的并存体加以严格性的保护[4]。
首先,从解决金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根本角度上来考虑问题出发,一般投资证券产品投资者普遍认为我们应该按照目前我国证券金融法对证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进行金融信息安全保护。
"从金融机构与一般投资者的资讯财力专业不对等的角度出发,都认为一般投资者为金融消费者,赋予一般投资者等同于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当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期货证券商品进入证券市场投资日益走向大众化,一般类型证券商品投资者的证券市场主体地位越来越多地趋向接近于一般消费者,一般类型证券商品投资者与其他证券商品发行者、金融机构期货商品交易所及其从业者的证券投资业务信息来源不对称性的存在问题日益明显得到充分凸显。
另外,投资者合法利益保护作为有价证券、衍生品市场投资活动风险的最终法律责任人和承担者,与依法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利益相关处于同样的基本利益保障地位。
金融机构与其他行业消费者在共同从事各类金融服务及其商品交易经营活动管理过程中必须具有金融商品信息不对称的基本管理特性,金融机构及其消费者商品信息安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建设目标之一也就是说在于有效地去解决该行业商品信息不对称在我国社会经济现实中未来可能产生的诸多复杂问题,这在建设现代化的金融服务及其他金融商品交易管理领域非常重要。
2.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理论界定
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劳动消费能力理论界定是在当时我国人们人均劳动收入已经基本达到一定的劳动消费水平,具备了一定的劳动消费能力条件下自然发展产生的。
狭义的其他其它金融机构商品消费服务法则通常是仅限于通过直接享有其他其它金融机构服务授权而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然而在更广义的其他金融机构商品消费服务法则通常是仅限于泛指除通过直接享有其他其它金融机构服务授权的而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外,还包括通过直接购买或者享有其他金融机构商品所有权而提供的其他金融机构商品。
概括地说,金融服务产品分类消费主要含义是泛指一类人为了更好地满足自身消费需求从而消费的一种金融需求,享受其他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的金融服务,购买其他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的金融商品的消费行为[5]。
金融业崛起之后,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也日渐兴起,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随着之后金融危机的发生,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热潮也此起彼伏。
我国在2006年首次在法律中运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该法律规定了利益保护的原则,尤其是对客户进行保护,并且指出金融业的创新首先应该满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需求,要充分的维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但是尤其不足的地方还有,在这一类的法律中确实是没有对商业金融法以及消费者法的概念定义进行具体的区分和明确的界定。
当今社会各类金融服务产品消费已经快速发展逐渐成为经济现代化和人们社会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而不可或缺,投资也已经快速发展逐渐成为重要的各种社会金融产品消费服务需求之一。
对于普通账户消费者而言,无论是与中国商业投资银行普通账户存款处理业务息息相关的商业银行处理存取款或者处理支付业务,还是向中国商业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者特别是中国证券交易管理公司直接进行委托购买各类商业保险、基金、股票或者发行债券等各种投资理财行为,都很可能有人是为了在未来几年能够彻底获得某种所有可能但不少于一个确定的长期投资价值收益而毅然选择彻底放弃现在的所有资金进行消费,从而最终可以成功实现将来我们家庭生活的更大改善。
相比较于一个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的消费群体心理本质需求,个人的这种基本金融投资理财本质需求本身其实应该可以说也就是一种更高级别层次的、间接的和更自然的和其他消费群体心理本质需求的直接综合体现。
因此,为了及时更好地准确合理解决由于权益保护定义概念模糊所致的对金融风险投资者、投保者等以及相关其他金融保险品类商品(其中包括金融服务)及其直接购买者的主体消费权益保护意识严重不足,有必要将目前用于我国的其他相关法律金融机构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概念定义的形成,因为金融机构接受消费者保护指的也就是从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手中直接购买或向其他金融机构手中投资金融保险品类商品或服务使其无法接受相关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6]。
简单的来说,如果您手里已经准备有一张银行信用卡、银行存款账户已经有一笔定期存款、或者您已经购买过一些金融理财产品类和一些保险产品,您都应该可以被计算是一名从事金融业的高端消费者。
不光是所有的是中小企业或者个人,购买中国银行存款金融投资理财产品的机关事业单位也一定会是。
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情形及成因
2012年以来,作为中央国家政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政策措施之一,互联网金融网络消费金融蓬勃发展迅速兴起。
互联网网络金融的诸多新型商业模式,比如互联App金融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股权投资众筹、互联网金融票据投资理财等,以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平台为创新驱动,以符合互联网金融行业"颠覆、创新"的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摆脱历来由于管制严格的金融传统金融行业行业监管,呈现出野蛮生长发展的必然态势,也因而出现了许多诸如网贷平台非法跑路、集资贷款诈骗、非法直接吸收社会公众银行存款等大量的金融违法经济犯罪案件,引发出了一系列的金融经济社会治理公益性和群体性金融纠纷犯罪事件,对正常的金融经济社会治理秩序、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及其建设工作产生巨大经济冲击,给广大经营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金融服务平台及其投资人自身利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社会公益经济损失。
3.1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情形
3.1.1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这一理论主要是在泛指金融交易主体双方所不能掌握的相关信息在信据数量和信息质量上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即交易一方不能掌握数量和质量较多相关信息,使其处于有利信用地位,而另外的一方恰好相反。
对于当前网络金融而言,网络金融的使用便利性虽然使得普通金融消费者能够参与其中,金融交易进入门槛大大降低,但由于网络金融交易的技术专业性与当前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应用先进性融为一体,导致网络金融交易产品操作复杂性不断提高,这也就使得普通消费者准确掌握理解和快速掌握使用互联网网络金融各类产品和相关服务的技术难度在不断加大,实际上还将处于劣势的竞争地位。
由于金融信息不对称原因导致的各种互联网网络金融机构和个体消费者之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互联网网络金融机构更容易通过利用自身的金融信息技术优势和金融技术服务优势等来谋求不正当经济利益,侵犯联网金融机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7]。
3.1.2信息披露不充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信息推介数据分析披露推荐义务适用范围所指是否一方所指在向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及其消费者帮助提供信息推介的相关信息服务过程中有否是指一方要求已经具备一定相关信息数据服务优势的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向这些信息数据处于一定弱势的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及其消费者一方帮助提供这些相关推介信息,并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数据分析说明中的内容义务,使这些相关信息数据处于一定弱势的一方能够正确理解所提到的相关信息内容,能够依据帮助理解对方的相关信息数据说明中的内容义务做出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判断或相关政策实施决定。
信息公开财务披露机构履行义务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率地促使广大商品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购买所售商品的所有相关财务信息和化解财务潜在风险,保证购买商品交易期间买卖双方的相关财务风险信息平等。
在充分确保用户信息真实性和披露完整准确的必要性和前提下,金融理财产品需要消费者获得用户的许可以随时通过手机移动端和互联网方便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产品或者服务价格进行产品价格走势比较研究进行分析,做出正确的投资风险评估判断和最佳投资策略决定。
尽管《指导意见》原则性清晰地明确规定了"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但由于该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具有滞后性,信息公开数据披露业务管理规则往往缺少规定相关的可操作性和管理实施以及有效性的监督机制。
部分抵押融资租赁平台涉嫌利用金融信息安全披露服务规则规定中的披露漏洞,在其他新建或上线的抵押借款租赁项目中,既未明确具体披露包括抵押租赁借款人的融资企业名称、融资借款人和抵押租赁担保中介机构企业名称,也未明确披露抵押担保中介公司和保理公司的企业名称,还在各大传播媒体、电台、网络等渠道进行大量小规模广告宣传,仅过度强调高额融资收益,对重大融资风险只字不提。
信息公开者对数据及时披露的主体合法性和公开缺失严重直接侵害了当前关于我国金融移动端和互联网以及其他网络金融信息金融行业广大个体消费者的主体合法权和公开知情权,妨碍了移动互联网以及金融行业消费者对金融投资和对当前相关金融行业投资风险管理效果评估等问题未能及时作出相对正确性的投资决策,导致部分广大消费者自己未能做出各种投资错误判断,造成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自身整体合法利益的直接经济损失[8]。
3.1.3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所谓使用格式条款使用合同条款,它指的也就是买卖双方或者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自行协议拟定,并在再次协商订立使用合同时未与作为使用合同对方的人进行义务协商的一种格式使用条款。
互联网金融网络信息交易中会大量频繁的会出现交易合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合同条款,互联网金融网络信息金融服务的一些产品订单提供者往往会将一些他们认为非常不利于其他群体消费者的合同格式服务条款内容作为产品订单内容纳入金融服务交易合同,以使自己本人能够同时享有较多的社会合法权利,承担较少的社会经济法律责任和其他法律义务,处于整个社会经济弱势群体主导地位的其他一些互联网金融网络信息金融服务产品消费者们在再次面对这种不公平的交易合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合同条款时往往别无选择,只能直接表示屈从和愿意不愿进行接受,从而直接导致合法权益也可能会因此收到严重的侵害。
例如,互联网信托金融理财信贷平台信托“信托100”的合作协议中已经有“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您的个人资料,但本网站不能确保您的私人通讯及个款,这实际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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