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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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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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概念和发展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移动通讯业务的发展和向金融业的渗透,“互联网金融”日益成为金融领域新的研究热点。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一些学者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以及云计算等,将会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
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
即互联网金融模式。
”[1]也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为金融服务商以互联网为平台提供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对以电脑网络为技术支撑的金融活动的总称。
”[2]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具有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的融资、投资、支付结算等金融活动。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信贷、网络信贷和余额宝模式等。
尤其是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资金安全问题,使其交易规模越来越高。
根据艾瑞咨询网的统计数据,2016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高达万亿,同比增长%。
预计到2016年,整体市场交易规模将突破50万亿。
图12016~2016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
数据来自:
艾瑞咨询网,http:
///View/
作为一种互联网与金融业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表现出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征:
第一,在清算和结算方面,金融体系要提供货币等支付工具,也要为全社会提供结算和清算服务。
传统金融体系的货币供给来自于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和商业银行体系创造的存款。
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它的发行方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是有独特的开采算法、遵循P2P协议、限量、无中心管制的数字“货币”。
虽然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但是它对现行货币体系的挑战不容忽视。
另外,互联网金融所提供的网络支付工具诸如第三方支付工具等也比传统金融领域支付工具丰富。
目前,获得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有250多家。
其中的代表如银联商务、支付宝和汇付天下等都对消费者的支付习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在融资功能方面,金融体系要为家庭和企业的消费和生产提供资金支持,还能通过其中介功能将社会资金聚集起来重新分配,即融资功能。
传统金融体系利用金融中介机构的职能发挥着融资功能。
而互联网金融依托强大的信息搜集和处理能力以及交易平台的优化设计,可以使资金供求双方在较低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完成资金交易,在游离于传统金融服务之外的市场上,如小微企业、个人客户等等,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
以P2P网贷为例,我国活跃的P2P网贷平台300多家,交易额在2016年底达到600多亿元。
第三,在风险管理方面,金融体系风险管理的进步使得金融风险得以有效控制,使得风险在不同主体之间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和分散。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金融风险,显著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
而互联网金融凭借在信息搜集和处理方面的优势,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范围。
从长远来看,互联网金融领域会逐渐渗透到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领域。
当然,由于互联网虚拟性的特点,在风险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的劣势。
首先,通过互联网获得信息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无法衡量。
基于数据分析进行的金融活动,如果数据本身有问题,那么这样的金融活动必然要受到质疑。
其次,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不稳定性以及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滞后,互联网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
最后,互联网金融尚处于缺乏监管的阶段,人才和渠道的制约也决定了其无法提供高端的金融服务,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也存在不足等。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困难
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面临着不少的难题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提高了商品交易速度和效率,逐渐改变着人们的消费和支付习惯。
但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使网上金融活动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
由于交易双方并不进行现场交易,无法通过传统的面对面的方式确认双方的合法身份,消费者在信息获取方面仍然处于一定的弱势地位[5]。
尤其是消费者的银行卡等信息暴露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时,如果这个机构的信用度或者保密手段欠佳,将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资金安全风险。
大量资金寄存在支付平台账户内,而第三方平台是非金融机构,也可能存在资金寄存的风险。
一旦出现资金被不法分子盗走的情况,消费者可能无法获知对方的真实身份,给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消费者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大
个人信息是消费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它的商业价值逐渐被人们发现和利用。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各类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都要通过互联网传输。
在利益驱使下,许多商业机构或个人采取种种手段获取他人的金融信息,导致个人金融信息存在被非法盗取和篡改的风险。
其重要原因,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本身没有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传递、保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建立起保护个人隐私的完整机制。
另一方面,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等行为进行规范,难以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均是原则上的表述,内容缺乏统一性,相互之间也缺乏衔接,对各种权利的界定并不明确。
发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功能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若干对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保存、使用等相应规定,只是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正式法的效力。
无法规制那些侵犯个人信息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导致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缺乏基本法层面的保护。
根据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有%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亿人次,包括个人信息泄露等。
在这些网民中,遭受不同形式损失的占%,产生经济损失的占%。
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较大的技术风险,消费者在交易中易面临黑客、钓鱼网站等攻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急剧增加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各样的网络安全风险。
目前,黑客攻击用户的手段花样翻新,导致用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用户和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
一些钓鱼网站伪装成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等网站,窃取用户提交的银行账号、密码等私密信息也时有发生。
据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发布数据显示,该联盟已处理钓鱼网站超过24000个,钓鱼网站涉及的行业前两位分别为支付交易类和金融证券类。
金融行业中的钓鱼网站约99%的攻击由海外发起,大大增加了电子支付机构的防范难度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难度。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定位不清,如果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跑路”,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受到保护
互联网金融大大降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门槛,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金融交易活动中。
一些网络公司,利用创业门槛低的特点,推出极具吸引力的网络理财产品。
据统计,目前在网络理财平台上打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有的甚至高达20%。
而这些网络信贷、网络投资平台公司一旦经营不善导致难以为继,就会通过网贷平台卷走沉淀资金或者是在网贷平台伪装成贷款人借钱之后卷款跑路,投资者就只能是血本无归。
2016年底,网贷公司“安泰卓越”停止运转,投资者上百万元资金被套;“优易网”也不得不“跑路”,两千余万元资金被套。
此前,网贷公司“贝尔创投”、“天使计划”、“淘金贷”等分别“卷跑”300万元、600万元、100万元。
监管不到位,法律不健全,导致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所适从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停留在准入监管阶段。
如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由央行审核并监管,但是对于交易经营阶段,一直没有明确由哪些监管部门实施怎样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业务游离于传统的金融监管之外,加大了互联网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
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我国还没有出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一旦出现纠纷时,无法找到专门的法律条文,而只能参考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无法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大保护。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
信息是与金融消费者利益相关的重要因素,尤其是一些涉及金融产业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对消费者的决策将产生直接影响。
互联网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但仍无法避免信息不对称的发生。
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博弈过程中,依旧是信息的优势一方。
一些机构为了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隐瞒产品和服务的不利信息甚至发布虚假信息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自主搜寻信息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解决,如通过媒体、金融机构的以往销售记录和其他消费者对其的评价等多种途径获取有用的信息。
但是,这个过程受制于消费者的专业知识、信息搜寻能力、信息获取的便利性和对市场的判断力等。
因此,要在最大限度上减轻信息的不对称所造成的资金安全风险,需要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尽快纳入监管范围,要求这些机构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包括向消费者提供由于金融产业和服务并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重要信息等,对不按规定进行披露的机构依法进行惩处,提高这些机构隐匿信息的成本。
加快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特点,消费者的信息易在网络上被盗取、传播、倒卖,由此引起的诈骗等下游犯罪活动屡见不鲜。
但是,个人信息被滥用后,只有不到10%的人会选择维权。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消费者还未遭受到切实的利益损失,另一方面,是由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过高,缺少法律援助。
在当前法律实践中,一般将泄露个人信息视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侵犯个人隐私权应承担的责任多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明难度非常大。
这种情况间接纵容和鼓励了泄露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长此以往,会增加了消费者对互联网的不信任,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发展不利。
因此,立法机关应站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在法律上确认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将具有法律上的隐私性质的个人信息加以重点保护,将非法买卖和滥用个人信息行为定位为财产侵权的犯罪行为,加大刑事责任,震慑犯罪行为。
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尽快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互联网金融企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提供兼顾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产品和服务,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完全实现独立的发展模式,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仍然依托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甚至沦为影子金融机构,而且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也比较薄弱。
在传统的金融机构中,风险控制是开展金融业务的非常重要的工作。
资本金和流动性是控制风险的重要的手段。
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规模都较小,无法通过借鉴商业银行机构的管理手段来抵御风险,只能依靠提高风险容忍度来开展业务,无疑增加了开展业务的风险。
当资金流动性出现问题时,只能通过违约甚至破产倒闭来解决,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像在传统金融机构中一样得到保护。
因此,应尽快出台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提高其风险控制能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构建金融知识长效普及教育机制,提高其应对风险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消费者对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的缺乏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依然存在。
因此,应将构建金融知识的长效普及教育机制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大力进行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
一是加强消费者对互联网的认识,降低网上支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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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 金融 发展过程 消费者权益 保护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