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统计局前三季度工作总结和后三个月工作安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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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前三季度工作总结和后三个月工作安排
县统计局2018年前三季度工作总结和后三个月工作安排
2018年前三季度,我县统计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统计调查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提升统计能力,全力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重点,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载体,狠抓统计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前三个月工作回顾
(一)全力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1、精心组织现场调查登记。
为确保正式普查表填报登记质量,我县高度重视经济普查现场登记工作。
在正式调查登记前认真进行业务培训,授课老师多次试讲演练,在培训中,将数据质量控制的方法、主要指标作为重点,明确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分管领导在质量控制中的任务和责任。
2018年1月1日入户现场调查登记,在调查登记过程中,县普查办领导亲临普查区指导检查工作,认真解决填表登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了现场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严格控制数据质量。
为全面指导好经济普查工作,强化对普查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分清县乡责任,强化质量控制,我县将经济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并分别制定了工作方案。
通过印发《**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三下”“三上“企业及其他单位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召开经济普查数据质量联审会议来认真贯彻省市有关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精神。
3、科学安排数据录入。
县经普办多次召开会议经过多次研讨,科学地制定了经济普查数据录入方案,分摊七个专业人员进行数据录入,主要领导进行指导审核。
既保证了录入质量,同时也为数据分析评估留下充足时间。
4、切实搞好资料开发应用。
结合普查第三阶段工作内容,已做好普查资料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维护准备工作。
为表彰先进,推进工作,对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评选,评选出国家级先进个人2人,省级9人;省级先进集体一个,优秀组织者2人;市级先进个人3人。
(二)全面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1、切实搞好常规统计调查。
围绕县政府年初经济发展任务目标及重点工作分解方案,将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专业到人。
结合实际狠抓常规统计调查工作,继续做好各专业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录入、评估和及时上报;开展调查研究,撰写统计分析,前三季度共完成18篇,为领导决策和引导部门抓好落实提供了较好统计服务。
2、大力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把握《统计法》的修改审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重要时机,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普法宣传和统计执法检查,把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内容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贯穿于各项统计工作之中,切实增强纪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3、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充分利用统计资源,丰富了《**县2008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统计月报资料》内容,协助乡镇统计站编印了各乡镇《2008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实行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提高统计保障能力。
规定了全年统计分析信息的基本任务,并将分析信息工作纳入年度统计工作考评。
(三)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按照县委的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全局党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学习实践活动紧紧围绕统计工作特点,重在查找问题和不足、创新统计制度方法、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切实突出实践特色。
局机关印发了学习实践活动各阶段实施方案,详细制定了“学习调研阶段安排表”和“分析检查阶段安排表”,通过向社会发放“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征求意见表”,认真梳理出意见建议,并形成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推进我县经济普查工作再上新台阶”、“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乡镇统计基础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等调研报告。
开展了“四走进、四破解”“三个一”等主题实践活动,按“四走进、四破解”要求,走进贫困户,捐款900元,购进化肥6包480斤,解决贫困户生产生活的困难;走进浙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解决好完善统计台帐更好地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问题。
按“三个一”要求,在全局树立起了“个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热情一团火、谋事布局一盘棋”的良好风貌。
在查找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统计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分析检查报告完成后,转入第三阶段,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扎实进行整改,已完成阶段整改事项和目标,并建立起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的长效机制,上报了整个学习实践过程的工作总结,我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到了实处、
取得了“党员干部受教育、统计科学发展上水平”的实效。
(四)积极开展驻村帮扶工作
按“百千万扶贫帮扶工程”方案和要求,积极开展联系村帮扶工作,以“五+x”模式,为后坝村进一步理清经济发展思路;在猫猫林实施造竹51亩;协助搞好计划生育、备耕春耕、抗旱保春耕、平安创建、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
同时,干部职工“一对一”开展扶贫农户摸底调查工作,了解扶持发展多年来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帮扶工作实现帮扶目标做好充分的准备。
(五)努力推进精神文明创建
局机关以建设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行政机关为宗旨;以培养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团结和谐、服务一流的统计队伍为目标;以打基础、强素质、树形象为重点,全面动员、人人参与,扎实开展机关文明创建活动,全面提升职工队伍文明素质和机关形象。
在节假日时间,组织全局职工开展“三八节”义务造竹、“五一节”歌咏比赛等活动,丰富了职工的文化生活,展示了新时期统计人的形象,提升了职工的工作热情。
局机关先后被评为“平安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三星级机关档案室”,县级文明单位创建顺利通过考评验收并获得授牌。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显得不够,统计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党员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需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对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不够,指导基层工作的方法还需改进。
二、后三个月工作安排
针对全年工作计划,后三个月统计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是做好巩固和扩大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工作。
我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已经圆满结束,今后要做好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更好地落实整改,继续推进统计事业科学发展和为科学发展服好务。
二是做好经济普查后续工作。
第三阶段是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认真搞好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应用工作。
主要是对全县经济普查成果进行公报,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编辑出版**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
三是继续做好下半年的常规统计工作任务。
创新调查方式方法,积极推行“在地统计”和联网直报工作,有效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继续开展统计普法宣传,特别是《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意识,做好统计人员上岗培训、资格考试工作,完成全年统计执法任务。
四是根据县委出台的移民挂钩帮扶工作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干部职工,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移民对象户工作台帐,深入开展移民情况调查研究,多思维,想办法,落实措施,全力搞好移民工作,做到亲情移民,感情移民,让移民搬得出,稳得住,生活更加美好。
六是努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继续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把握需求导向,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向全社会开展统计咨询、分析服务工作,努力当好领导决策的参谋和助手。
七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
进一步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进一步落实局机关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督促,抓好各项制度落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升工作效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o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o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o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
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o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不超过6o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
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
(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o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o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
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八条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具体工作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o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o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十二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
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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