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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文件
四 川 大 学 文 件
川大国资〔2011〕27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招投标专业工作组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年12月21日)
校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我校招标投标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号)、《四川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川大国资〔2007〕8号)、《关于成立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和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投标管理的通知》(川大国资〔2007〕7号)、《关于调整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川大国资〔2011〕18号)、《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川大委〔2011〕62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国家重大专项(“985工程”及“211工程”项目)类采购招投标专业工作组、大宗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类采购招投标专业工作组、建设维修工程及校园整治专项招投标专业工作组、后勤及办公用品(含各类奖品、纪念品)采购招投标专业工作组、综合组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⒈国家重大专项(“985工程”及“211工程”项目)
类采购招投标专业工作组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⒉大宗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类采购招投标专业工作
组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⒊建设维修工程及校园整治专项招投标专业工作组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⒋后勤及办公用品(含各类奖品、纪念品)采购招
投标专业工作组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⒌四川大学综合组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⒍四川大学招标申请表
⒎四川大学招标项目专家意见书
⒏四川大学招标项目评标(谈判、询价)报告
四川大学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招投标 工作组 管理 细则 通知
四川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印发
打字:
贾盛庆 校对:
林家如 印数:
50份
附件1
国家重大专项(“985工程”及“211工程”等)
采购招标专业工作组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我校招标投标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工作效率,重大专项招标工作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川大国资〔2007〕8号)、《关于调整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川大国资〔2011〕1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职责范围
第一条 国家重大专项(“985工程”及“211工程”等)采购招标专业工作组是在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实施“985工程”及“211工程”等国家重大专项建设资金及其相关配套建设资金的招标采购工作的专业工作组。
按学校相关规定,“985工程”和学科建设办公室作为该专业组牵头单位,负责相应招投标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二条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专业组对招投标项目实行分级审批。
对于公开招标的方式,其审批权限是:
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采购,由专业组长审批;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由专业工作组组长、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校领导或建设法人逐级审批。
第三条 对于拟用独家或定向采购的方式完成的采购,除按第二条要求审批外,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采购还需校纪委副书记会签;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还需校纪委书记会签。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为了加强规范,提高效率,建立问责机制,特明确流程并对各流程的责任人和完成各流程的时限作如下规定:
(一)直接用户填写采购登记表,向985办提交采购申请;
(二)985办收到采购申请按审批权限当日送达或转送达相应审批机构和负责人,属专业组长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985办收到审批决定和用户提供的初步技术方案当日进行挂网公示,公示不低于五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接受参数讨论报名;
(四)采购意向公布期满后由985办及时安排参数讨论会,经参数讨论及时修改完善后发放标书;
(五)发出标书五个工作日以上,回收标书并当场开标,宣布投标商、产品型号和价格。
开标安排在每周二下午三点半,投标人、直接用户、重大专项采购招标专业工作组相关人员参加,并作好记录,由参加人员亲笔署名存档;
(六)由985办组织安排评标,通常情况下,在开标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
重大、复杂的评标,应本着准确、科学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证评标程序和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效率;
(七)每个月上旬安排专业组决标会,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决标;决标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专业组成员到会;确定每个月第二周(先试行,如需要可在第四周增加安排决标会)的周四或周五下午为决标会例会日,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占用和变更,以缩短决标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八)决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商务谈判,配合用户及时完成商务和技术协议;
(九)根据商务合同(外贸)和技术协议,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费预付;
(十)对于验收合格的货物采购,两周内完成建账建卡,完成建账建卡后一周左右完成货款拨付和采购报账;
(十一)采购完成三个月内,按标书号归档建档。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续标采购
第五条 原则上此专业组的采购实行验收合格后付全款的方式完成付款工作;对有资信的供货方,合同签定后甲方可以酌情向乙(或丙)方预付不超过货物30%—60%的预付款,验收合格以后付清余款;货款金额在十万元以内的,一律验收合格付全款。
第六条 续标的采购须先通过分级审批,满足续标时间的限定:
以本专业组签定合同时间为准,三个月之内的IT产品,一年之内的仪器设备,用户可续标采购。
续标的采购,同样的配置和技术参数的情况下,续标的成交价格和条件应更优惠;配置和要求有变动的,货物和金额的不相似度不超过5%;配置和要求虽有变动,但原标有选配报价的,货物和金额的不相似度不超过10%;所有续标采购,均应通过续标谈判;所有续标采购,均不作为再续标采购的依据。
第五章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
第七条 采取选聘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参照学科专业和仪器设备分类,遴选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法律意识强、熟悉业务、了解市场行情的副高及其以上的校内外专家为评标专家,建成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要达到相当的规模,一般情况下,每位专家一年内同样设备的评标不超过5次。
每次评标的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与直接用户同一个二级单位的专家应回避;重要的仪器设备,除本校专家外,如果允许,还应注意聘请校外、省外同行权威资深专家评标。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人数按标的物价值确定:
评标专家为单数,标的物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选取3名专家评标;标的物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选取5—7名专家评标。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选取,要注意学院、学科和专业的兼顾;对于复杂贵重大型仪器购置的评标专家,如果需要,可从校外、省外聘请同行权威资深专家评标。
第十一条 选取评标专家的同时应确定侯补评标专家,以保证评标如期顺利进行。
在可能的情况下,缩短通知评标专家到正式评标之间的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外在干扰;本地专家的通知,一般时间提前不超过12小时;外地专家的通知,一般时间提前不超过36小时。
第六章 货物和供货商数据库
第十二条 专业组招标牵头负责单位“985工程”和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建立产品库和供应商数据库,数据的建立和变更与货物采购档案的建立同步。
第十三条 对每次招投标活动,应将投标人、中标人、产品货物等详细信息登记到供应商和产品数据库。
第十四条 专业组招标牵头负责单位“985工程”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应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或中标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跟踪,对履约情况不良的中标人或质量较差的中标产品进行记录,经专业组核准,实行黑名单和招投标禁入。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牵头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六条 专业组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要增强主观能动性,在保证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工作做深、做细,尽可能精简不必要的冗余,充分挖掘管理和工作潜力,既保证工作质量,又提高工作效能,具体是:
(一)对符合立项建设的项目,在用户报请学校领导和国资处审批的同时,启动招投标实施的前期工作,即方案制定、挂网公示、参数讨论、公告招标等,但鉴定合同时必须获得所有审批手续;
(二)用户认可度高,决标无分歧的专家评标结果,可提前进入商务谈判和技术协议签定工作,尽量缩短评标到签定合同之间的时间。
对于用户和专家意见分歧较大的,招投标组应根据相应法规和专项资金使用规定,高效及时地协调和合法处置,以符合国家相关检查和审计的要求和规定;
(三)建立项目实施首问责任人和进程跟踪表制度,加强项目的监管和督促、督办;
(四)加强各个工作环节的工作指南和电话咨询,整理重要环节的工作指南,公开办事规则和程序,提高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牵头部门负责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其负责的招标项目到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大学国家重大专项采购招标专业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件2
四川大学大宗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类
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学校大宗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类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采购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学校《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川大国资〔2007〕8号)、《关于调整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川大国资〔2011〕18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四川大学大宗仪器设备实验用品类采购招投标专业工作组”(以下简称专业工作组)由监察处、工会、“985工程”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医学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成。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为组长单位及牵头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医学管理处为副组长单位。
第二条 专业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本专业组相关的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审查或审批招标手续;集体决策招标结果;监督、检查项目招投标过程的实施情况;研究、协调招投标中有关争议和其他特殊事项。
第三条 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
审批采购项目招标手续;编制招投标文件;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招标、开标、评标、决标和商务谈判;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库、供应商及产品库;编制招投标项目年度统计报表;签订商务合同。
第四条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项目申购单位)的主要职责:
完成申报手续、提供申购设备的详细技术参数,并协助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参与项目的评标和商务谈判,与中标人签订技术协议。
第五条 监察处、工会和审计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争议和违规问题,确保招投标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招标采购范围、形式及审批
第六条 招标采购范围。
凡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非独立法人单位,使用学校资金采购金额达到单台件大于等于3万元人民币或一次性累计大于等于6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均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第七条 招标采购形式。
包括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五种招标形式。
(一)原则上所有招标设备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二)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⒈非标设备:
市场上没有满足要求的标准成型设备,需要专业厂家定制生产;
⒉技术要求唯一性:
市场上只有唯一制造商所生产的设备能满足使用要求;
⒊配套设备及配件:
必须保持与原有设备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厂商处添购的设备配件;
⒋续标的采购须先通过分级审批,满足续标时间的限定:
以本专业组签定合同时间为准,三个月之内的IT产品,一年之内的仪器设备,用户可续标采购。
续标的采购,同样的配置和技术参数的情况下,续标的成交价格和条件应更优惠;配置和要求有变动的,货物和金额的不相似度不超过5%;配置和要求虽有变动,但原标有选配报价的,货物和金额的不相似度不超过10%;所有续标采购,均应通过续标谈判;所有续标采购,均不作为再续标采购的依据。
(三)其他招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因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等原因,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即特殊事件需要特殊办理的),可采取其他招标形式。
第八条 所有招标设备必须办理招标审批手续,其审批程序如下:
(一)招标申请。
申购单位填写《四川大学招标申请表》,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资金来源、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
招标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不公开招标的设备,需另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详细阐明不公开招标的原因和依据。
(二)招标审批。
根据招标金额和招标方式的不同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招标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公开招标项目由专业组组长单位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还需校纪委副书记会签;招标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由专业工作组组长单位、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校领导或招投标领导小组主要成员逐级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还需校纪委书记会签。
第三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九条 招标
(一)招标公告。
招标信息在四川大学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主页或指定的公开媒体上发布。
(二)招标文件。
牵头部门根据申购单位提供所购设备详细指标参数等内容编制标书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售。
第十条 投标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重新招标或改用其他招标方式。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指标一一做出应答。
(四)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串通投标,以损害学校权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誉投标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一条 开标
(一)原则上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标的,延迟时间不得超过5天;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开标会议由牵头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主持,校监察处、投标人参加。
(三)开标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招投标双方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逐一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四)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评标
(一)开标后,由牵头部门在相关部门人员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个以上相关专家(必要时邀请校外专家),并负责通知评标专家和申购单位用户代表进行评标,重大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不低于5人。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
(二)评标专家及用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的有效标书在相同标准上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⒉投标人所投标的品牌、质量、信誉;
⒊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确认投标人的产品的技术指标、参数偏离程度以及产品性能的影响程度;
⒋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注册资本、资质等级及其他相应承诺;
⒌投标人的资信、影响程度、诚实守信方面及遵守招标投标等法规的情况。
(三)评审完成后,评标专家及申购单位用户向专业工作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中标候选单位,一般应排出一、二、三名。
评标专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同时要能对自己的结论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中标。
专业工作组根据评标专家和用户的书面结果报告及推荐排名,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资质以及以前在我校和社会上的信誉等,确定中标单位,并签署《招标结果书》。
第十四条 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若无异议,牵头部门代表专业工作组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如有异议,应暂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废标。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投标文件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识或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被确切证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者;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要求者。
第十六条 流标。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经开标主持人审核,专业工作组组长批准后,招标人可以宣布流标:
(一)所有投标均不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所有投标报价均大幅偏离投标控制价;
(三)所有投标均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四)有证据证明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 招标工作时限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按以下时限要求进行(特殊情况除外):
(一)招标申请审批时间:
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编制标书文件时间:
2天。
牵头部门在收到申购单位完成审批程序的《四川大学招标申请表》和完善的申购设备技术指标后2天内,完成标书文件的制作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信息网上公告时间:
7天。
(四)开标时间:
原则上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五)评标时间:
开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
(六)决标会:
评标工作完成后召开专业工作组决标会。
决标会时间每两周一次,原则上每月第一周、第三周星期五为专业工作组决标会例行日(特殊情况顺延)。
决标会上集体签署《招标结果书》。
(七)中标结果公示时间:
3天。
(八)从招标申请审批之日起至中标结果公示结束,若无特殊情况应在30日内全部完成。
(九)合同签订时间:
中标结果公示完成后,牵头部门组织中标单位和申购单位签订技术协议,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应签订完成书面合同。
(十)其他方式招标采购的设备:
除需提交《四川大学招标申请表》以外,牵头部门需另行组织商务谈判,商务谈判应在收到完成审批程序的《四川大学招标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牵头部门负责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其负责的招标项目到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备案。
第五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在招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的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受理投诉后,牵头部门应会同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工会组成工作小组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共同研究后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且该情况已经影响到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应做出重新组织招标的决定。
(三)投诉处理结果应报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相关校领导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小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牵头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专业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件3
四川大学建设维修工程及校园整治专项招投标
专业工作组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建设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我校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川大国资〔2007〕8号)、《关于调整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川大国资〔2011〕18号)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建设维修工程及校园整治专项招投标专业工作组(以下简称专业工作组),负责学校建设维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专业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研究制定本专业组招投标管理办法;审批项目招标手续和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开标、评标;监督、检查项目招投标过程实施情况;研究、协调招投标中有关争议和其他特殊事项。
第二条 专业工作组组长单位为规划建设处,副组长单位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成员单位为:
监察处、工会、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社区办。
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规划建设处是学校房屋维修和基本建设工作业务管理部门,是本专业工作组的招投标牵头负责单位,分别归口负责相关业务的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房维修工程招标;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校园整治、非出售职工住宅以及后勤服务用房设施设备等维修工程招标;规划建设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新建工程以及学校委托的大型维修改造工程招标。
校内所有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项目,无论建设资金来源如何,其项目的招投标均分别归口上述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招投标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项目招标手续的审批、招标文件的审核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组织专业工作组进行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负责对中标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项目承办(申报)单位主要职责:
负责项目招标手续报批、信息搜集以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技术、商务资料的编制等招标前期准备工作;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和保修服务工作;负责各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合同、工程施工图纸等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年限(15年)保管。
第五条 监察处、工会和审计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协调处理有关招投标投诉、争议和违规问题,确保招投标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维修工程和校园整治工程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无论资金来源如何,达到招标规定金额的项目均应进行招标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投资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采用政府组织公开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下同)以上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参照《四川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川大国资〔2007〕8号)的规定,凡投资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下同)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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