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雷罐车运行管理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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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雷罐车运行管理办法5篇》
《鱼雷罐(车)运行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
鱼雷罐(车)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满足公司鱼雷罐(车)高效、有序运行,保证铁水及时运送到炼钢厂和铸铁机,以满足连铸浇钢的循环浇次作业计划和及时铸铁的实现,达到生产组织合理化、作业规范化、成本最低化和稳产、高产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炼钢厂、储运处及相关职能处(室)。
第三条相关定义
1.线上作业。
指鱼雷罐(车)在炼铁厂受铁点、铸铁机、倒渣间、炼钢厂倒罐站、轨道衡称量等区间运行作业。
2.线下作业。
指鱼雷罐(车)在修罐库、砌筑间、冷却场、解体场、干燥场等区间运行及维护作业。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职责分工
1、安全生产处
1.1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鱼雷罐(车)运行保产工作;
1.2跟踪鱼雷罐(车)的运行动态;
1.3负责依据生产计划和生产实际平衡鱼雷罐(车)线上周转数量;
1.4制定鱼雷罐月、周检修计划;
1.5负责下达铸铁计划;下达铁水去向指令;下达鱼雷罐(车)排渣、罐口残渣、罐内残渣、粘罐等处理指令;
1.6负责协调部门间的业务联系。
2、储运处
2.1负责鱼雷罐(车)运行作业管理,合理调配;
2.2负责对鱼雷罐(车)倾动部分(含机械、电器等)、走行部分的检修、维护保养和机械电气点检;
2.3负责按用户需求将鱼雷罐(车)及时、准点送达目的地;
2.4负责鱼雷罐(车)的空(重)罐的称量,过磅后的数据传送及错误数据信息修正;
2.5根据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下达的铁水去向指令,负责维护铁水去向;
2.6为安全起见,装有铁水的鱼雷罐(车)应远离运送危险化工产品的车辆,严禁停在高压线、煤气管道下、油库附近,具体操作由储运处行车调度视周边情况决定。
2.7鱼雷罐(车)的线下作业
2.7.1鱼雷罐(车)的检修、维护计划通过wv鱼雷罐运行管理系统下达,鱼雷罐(车)倾动部分(含机械、电器等)、走行部分的检修计划由储运处作业规划室承接;鱼雷罐(车)内衬部分的维护计划由炼铁厂作业规划室承接。
2.7.2鱼雷罐(车)的检修。
紧急检修的鱼雷罐(车),由储运处当班铁运行车调度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提出,同意后执行。
2.7.3鱼雷罐(车)内衬的维护。
紧急维护的鱼雷罐(车)由当班炼铁1#高炉主控室值班工长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提出,同意后执行。
3、炼铁厂
3.1负责鱼雷罐(车)的罐体检查、砌筑、烘烤、罐壳破损维护、喷补、大修、内衬修补等工作,由鱼雷罐(车)维护承包厂家负责具体维护操作;
3.2保证鱼雷罐(车)能够正常受铁;保证烘烤台随时有待启用的备用鱼雷罐(车);
3.3负责向铁运行车调度下达配罐指令;负责鱼雷罐(车)受铁。
4、炼钢厂
4.1负责在倒罐站内鱼雷罐(车)的罐体检查;
4.2负责向铁运行车调度下达鱼雷罐(空、重罐)调配指令。
第三章作业规范
第五条鱼雷罐(车)的周转采取先装先用,先空先装的原则,储运处不得因调车方便违反该原则。
并确保鱼雷罐(车)日周转系数大于2.8。
第六条储运处负责鱼雷罐(车)的运行调配作业,并接受生产管控中心、炼铁厂、炼钢厂指令,将鱼雷罐(车)配到指定的位置或罐位,经用户确认对好位、且储运确认安好铁鞋后,储运机车方可离开;如各用户单位有特殊要求,必须要有现场作业人员指挥储运处调车员按其要求进行对位作业。
第七条储运处接到炼铁厂高炉主控室配罐指令后,应在20分钟内完成配罐作业,接到炼钢厂出铁作业员的鱼雷罐(空、重罐)调配指令后,应在20分钟内完成调配作业。
高炉出现异常时,炼铁厂须及时通知铁运行车调度和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
第八条炼铁现场调配鱼雷罐(车)按炼铁厂联络信号指示执行。
第九条当wv系统鱼雷罐运行图中空罐标识绿色变成重罐标识红色,同时经铁运行车调度与高炉主控室值班工长电话联系确认后,铁运行车调度方可下达将重罐拉出指令。
第十条储运处不得因对机车的保养、点检及其它原因延误调车作业影响生产。
当机车不能满足炼铁、炼钢生产时,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向储运处铁运股值班工长下达临时调用装车场、卸车场、专用车场机车的指令,并由铁运股值班工长负责组织、实施,保证生产。
第十一条高炉使用两个出铁场轮流出铁时,每次出铁必须配2台鱼雷罐(车),储运处派机车随时调配。
第十二条当生产需求或需要铸铁时,由生产管控中心下达启用备用鱼雷罐(车)指令,生产管控中心通知烘烤区负责人和铁运行车调度。
当恢复正常生产时,线上鱼雷罐(车)周转个数必须及时恢复到原始生产状态。
第十三条鱼雷罐(车)装铁10次后必须进行倒渣,特殊情况(如粘铁、粘渣)需经生产管控中心同意后可不排渣;罐龄大于1000次的鱼雷罐(车)装铁3次后必须进行排渣、检查罐况作业,经过鱼雷罐(车)维护承包厂家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鱼雷罐(车)离线检修、喷补、大修、内衬修补等工作前,必须进行排渣作业。
第十五条新砌筑的鱼雷罐(车)和大修后的鱼雷罐(车)第一次使用后必须进倒渣间进
行点检,确认内衬及修补部位正常后,方可再次投运。
第十六条排渣作业时间不得大于40分钟。
特殊原因必须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报告。
第十七条鱼雷罐(车)罐口粘渣厚度大于150mm需要进行清理。
第十八条冬天计划停产检修大于8小时,夏季计划停产检修大于12小时重罐必须采取保温措施;
第十九条重罐加覆盖剂进行保温由炼铁厂负责;
第二十条当计划停产检修大于4小时、且遇雨时,重罐由储运处负责将其安置在可以避雨线路上。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人员发现鱼雷罐(车)异常现象(异常响声、罐体局部发红)时,必须及时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通报,由生产管控中心通知相关人员到场检查,避免事故的发生,重罐的检修不得进修罐库。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向鱼雷罐(车)内扔杂物(如。
吹氧管、块铁、钢钎、垃圾等)。
第四章鱼雷罐(车)铁水翻入铸铁机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计划销售生铁块,按生产计划执行铸铁。
第二十四条高炉出铁混渣严重(铁水净重≤120t,鱼雷罐(车)满)。
第二十五条高炉出号外铁水(铁水s>0.070%)。
第二十六条当炼钢出事故,造成空鱼雷罐(车)数量减少,达不到高炉休风所需空鱼雷罐(车)数量,生产管控中心当班值班主任可组织铸铁工作。
第二十七条鱼雷罐(车)夏天盛铁时间≥16小时或冬天盛铁时间≥12小时,必须铸铁。
鱼雷罐(车)夏天盛铁时间≥14小时或冬天盛铁时间≥10小时,倒罐站内重罐盛铁时间由炼钢厂协调工程师在oj系统中监控,并及时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报告该鱼雷罐(车)信息;除倒罐站外其它重罐盛铁时间由储运行车调度在wv系统中监控,并及时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报告该鱼雷罐(车)信息;由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作出该鱼雷罐(车)去向之决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管控中心当班值班主任有权根据当班生产情况,决定铸铁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当炼铁厂、炼钢厂发生非正常、突发性事故,需要铸铁时,必须向生产管控中心提出申请,当班值班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运输事故造成鱼雷罐(车)长时间不能到达炼钢厂时,由生产管控中心当班值班主任决定铸铁。
第五章工作流程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各生产单位应主动加强横向之间联系,互通生产信息,不得因工作忙碌而推诿。
第三十二条在鱼雷罐车牌号被扫描前,鱼雷罐铁水去向由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通过调度电话通知储运处无人值守中控室值班班长,无人值守中控室值班班长立刻在中控室检斤画面中输入去向信息;装有高炉铁水的鱼雷罐(车)原则上送往炼钢厂;若需铸铁时,生产管控中心炼铁台应提前将铸铁信息通知储运行车调度及汽运调度、炼铁1#高炉主控室值班工长等岗位以便作好铸铁准备工作,同时通知炼钢协调工程师。
第三十三条炼铁厂高炉主控室应主动向铁运行车调度提前提出用罐需求个数及时间,以保证及时配罐受铁。
第三十四条高炉堵铁口、出铁时间变更(提前开口或堵口晚点等)、出铁情况改变(如需要两铁口同时出铁等)时,高炉主控室应尽早向储运行车调度通报,以便储运处及时调运鱼雷罐(车)来满足炼铁生产需求。
第三十五条炼钢厂倒罐站、炼铁厂高炉主控室应依据生产需求及时或提前向铁运行车调度提出进铁或倒运空(重)罐之信息(包括指定具体鱼雷罐(车)号)。
第三十六条炼钢厂倒罐站出铁作业人员或协调工程师依据鱼雷罐(车)装铁次数,或鱼雷罐(车)罐况的情况,发现鱼雷罐(车)需要倒渣、罐口残渣、罐内残渣清理、粘罐等处理时,负责向生产管控中心钢轧调度工程师汇报,由其处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负责向铁运行车调度、鱼雷罐(车)维护承包厂家当班负责人下达鱼雷罐(车)倒渣、罐口残渣、罐内残渣清理、粘罐等处理指令。
第三十八条完成鱼雷罐(车)倒渣、罐口残渣、罐内残渣、粘罐等处理工作后,鱼雷罐(车)维护承包厂家当班负责人应立即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铁运行车调度、炼钢协调工程师反馈完成信息,以便该鱼雷罐(车)尽快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炼钢协调工程师、倒罐站出铁作业员密切关注鱼雷罐(车)的残余量信息,当残余量超过10吨时(本次空重-上次空重,oj系统有提示),应及时向生产管控中心钢轧
调度工程师通报该鱼雷罐(车)残余量信息,以便生产管控中心作出加快该鱼雷罐(车)周转之决定。
第四十条当鱼雷罐(车)空重大于300吨时,储运行车调度应立即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通报该鱼雷罐(车)空重信息,生产管控中心应对此信息作出相应的决策(如:
作出优先受铁和优先出铁的决定),加快周转,并做好记录与跟踪。
第四十一条当通讯发生故障时,储运行车调度在该区间内必须主动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炼铁1#高炉主控室值班工长、炼钢协调工程师传递鱼雷罐(车)相关数据。
第四十二条鱼雷罐(车)通过轨道衡称量时,由储运处工作人员在轨道衡两端放置限速警示标志,要求其时速控制在3公里/小时至20公里/小时范围内,并保持匀速通过。
第二篇:
炼钢渣罐运行管理制度(修订)炼钢渣罐运行管理制度(修订)
为确保二期渣罐(转炉罐、连铸罐、灰罐)、渣罐走行车正常、可靠和安全使用,实现渣罐运行有序,加快渣罐周转,满足钢厂炼钢生产工艺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技术部、炼钢厂、物流中心、渣处理承包单位、渣罐喷涂承包单位。
一、职责
1、炼钢厂负责向渣处理承包单位调度反馈重罐信息并将本厂内使用完渣灌及时倒出;负责对使用前渣罐的确认工作;负责渣罐的修补;负责渣罐的申报、补充,保证渣罐在线使用数量,满足生产需求;负责全面掌握渣罐状态情况,根据自身使用情况平衡渣罐配臵。
2、渣处理承包单位负责翻罐作业并向物流中心下达挂重渣罐、空渣罐计划及运行分析;负责焊罐的处理;负责翻罐后渣罐本体的检查,如有异常将信息反馈给钢厂。
3、物流中心根据渣处理承包单位调度下达的挂重配空计划,将渣罐配送到指定位臵;并负责渣罐走行的点检维护。
4、渣罐喷涂承包单位负责渣罐的喷涂和砌筑;负责焊罐的配合处理;负责渣罐罐况的跟踪记录,并及时通报炼钢厂和生产技术部。
5、生产技术部负责渣罐运行评价及考核。
二、工作程序
1、炼钢厂负责渣罐的编号管理,并根据渣罐个数以及生产需求进行渣罐分类(01-30号为转炉罐、灰罐;31号起为连铸罐)。
2、炼钢厂根据渣罐类型装转炉渣、连铸渣、渣灰,且渣罐摆放规则是:
从南到北,分别摆放灰罐、转炉罐、连铸罐。
3、挂罐数量及要求。
二期期间定为转炉罐2-3个/组,连铸罐1-2个/组,灰罐根据报计划时的实际灰罐量,连铸罐翻满后应及时倒出百吨跨,不得压罐。
4、钢厂调度、渣处理承包单位调度、物流中心调度要建立渣罐接收、走行信息台账。
5、炼钢厂现场人员将渣罐放到走行上时,从南到北按品种依次摆放,中间不得留空走行架。
6、炼钢厂重渣罐量满足挂罐数量时,现场装罐人员确认无误后,根据渣罐停放股道从南到北按品种数量顺序以及编号将信息报告本单位调度室。
7、炼钢厂调度室接到现场人员挂罐信息后,5分钟内将信息反馈给渣处理承包单位调度室,反馈的信息内容包括:
从北开始,股道、灰罐个数、连铸罐个数(连铸大坨罐须予以详细说明)、转炉罐个数,渣罐编号。
8、渣处理承包单位调度室接到钢厂调度的挂罐计划后,在5分钟内向物流中心调度下达挂重罐计划。
9、物流中心调度接到渣处理承包单位调度下达的挂重罐计划后,马上组织机车将重渣罐挂到指定的股道位臵停放(连铸罐配到打水线道,温度降到可倾翻温度后,再配送到热泼间翻罐)。
如多挂或少挂,物流中心调度室必须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渣处理承包单位调度室。
10、物流中心挂重配空总时间控制在60分钟以内;接到挂罐指令后10分钟内机车必须到位,机车到位后15分钟内渣罐必须运送到达指定位臵,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物流畅通。
11、转炉罐和灰罐配到指定位臵后,渣处理承包单位在5分钟内组织人员现场翻罐,翻渣后在5分钟内将空罐状态信息反馈到本单位调度室。
12、连铸罐配到打水线道后,渣处理承包单位打水人员在10分钟内对重连铸罐进行打水,直到完全渗透冷却为止(一般打水时间为24小时)。
13、渣处理承包单位打水人员确认连铸罐冷却后,在5分钟内将信息反馈给本单位调度室。
14、渣处理承包单位调度室获得打水人员信息后,10分钟内向物流中心调度室下达挂罐计划,信息内容为:
停放位臵、罐类型、个数、送往地点、线路。
15、连铸罐配送到热泼间西头处理位臵后,渣处理承包单位渣罐处理人员及时组织翻罐,翻罐后连铸罐有破损的,及时通知炼钢厂组织人员及时修补。
16、转炉罐翻后有残渣的送到热泼间东头,渣处理承包单位渣罐处理人员及时对罐内残渣进行处理。
17、渣处理承包单位渣罐处理人员对转炉罐、连铸罐残渣处理完成后,10分钟内将信息反馈给本单位调度室。
18、渣处理承包单位调度室全面掌握渣罐状态信息后,向物流中心调度室下达挂空罐计划,计划内容:
停放位臵,罐类型、个数、送往地点、线路。
19、物流中心调度室接到挂空罐计划后,10分钟内组织机车到现场,将空罐配送到指定位臵,并通知钢厂调度室,如多挂或少挂,物流中心调度室必须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渣处理承包单位调度室。
20、空渣罐达到指定位臵后,渣罐喷涂承包单位现场人员必须根据渣罐分类及时对渣罐进行喷涂和砌筑,喷涂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砌筑时间控制在1小时以内。
21、严禁转炉罐、连铸罐混用。
如因钢厂生产需要不能按编号配罐,必须及时告知渣罐喷涂承包单位现场人员,并通知渣处理承包单位,并要求双方做好记录。
严禁渣罐盛放除各类冶金渣以外的其它废弃物。
22、渣处理承包单位负责对每天对渣罐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文档提交到生产技术部渣钢管理室,并将渣罐运行异常情况汇报及时至总调度室。
物流中心、炼钢厂必须予以全力配合,提供各类所需信息。
23、如渣罐损坏严重达到报废标准,由炼钢厂负责组织渣处理承包单位、渣罐喷涂承包单位三方进行现场确认,查明原因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24、生产技术部不定期到现场对渣罐运行及渣罐本体进行检查,对异常情况进行协调、纠偏和评价。
三、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炼钢渣罐运行考核办法
附件:
炼钢渣罐运行考核办法
1、炼钢厂渣罐摆放不规范,造成机车倒运考核200—500元/次;渣罐编号管理不到位,考核500元/次。
2、没有建立渣罐信息台帐的考核200元/次,台帐信息有误或不全考核100元/次。
3、信息反馈不准确或不及时,未造成事故的考核200元/次;造成事故的除根据事故的大小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考核外,另考核责任单位xx—5000元/次。
4、挂重配空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挂重配空不及时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连铸罐压罐考核500元/次,挂重配空不及时导致影响生产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10000元/次。
5、物流中心没有按计划挂罐考核100元/次。
6、渣处理承包单位计划下错,导致机车重复倒运,影响渣罐利用率,考核200—500元/次,导致影响生产的考核5000—10000元/次。
7、渣处理承包单位翻罐、焊罐处理不及时;炼钢厂修补罐不及时,造成钢厂无渣罐用,考核1000元/次,导致生产影响的考核5000—10000元/次。
8、因责任原因造成焊罐,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个。
9、渣罐喷涂、砌筑不及时考核500元/次,导致生产影响考核5000—10000元/次。
10、转炉渣罐没有喷涂即投入使用,考核炼钢厂100元/次,考核渣罐喷涂承包单位500元/次。
11、其他原因导致渣罐周转出现问题,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次,造成生产影响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10000元/次。
12、连铸渣罐出现焊罐,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个;渣罐翻空率指标未达到新钢要求,考核渣罐喷涂承包单位5000元/次。
13、渣罐混用,考核500元/次;渣罐盛放除各类冶金渣以外的其它废弃物,考核200元/次。
14、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
事故池、罐区管理办法事故池、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增加水的重复利用率,有效遏制各类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的及职责要求
第二条强化事故池、灌区的管理要求,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事故池等环保设施的作用,实现清污分流,杜绝各类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设施涵盖公司各生产工序产成品及原辅材料储罐、围堰、雨水阀、排水闸板及配套管道、阀门、泵及仪器仪表。
第四条职责要求
1、各生产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储罐,事故槽、事故池等设施的日常管理与检查;
2、生产与设备部总调度室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各事故水池的使用协调安排,负责安排事故状态下和前期雨水的处理,确保正常情况下处于空池状态;
3、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情况要及时向各单位提出处理要求,监督完成整改,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考核,同时建立检查、考核台账;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在每周一公司例会上进行通报,并责令相关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三章
各事故水池、事故槽管理要求
第五条正常情况下,各单位事故水池最高液位不得大于20%,各事故槽液位为零;
1第六条事故状态下收集的消防水、生产废水、物料水及前期雨水应在3天内全部处理复用,若在3天内未完成处理复用,各单位应立即提报情况说明及拟采取的后期措施,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安全环保部备案,若一周内仍未清空应向总经理提出专项报告;
第七条事故状态下收集的消防水、生产废水和物料水及前期雨水,由生产与设备部总调度室总体协调安排处理和复用;
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章
各罐区管理要求
第九条
各危险化学品储槽最高液位不得大于80%;第十条
围堰完好有效且无杂物堆放或存积;
第十一条非雨水收集情况下,排水阀要求处于关闭状态;第十二条
严禁各产品和原辅材料储槽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各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
雨水收集和排放闸阀操作要求
第十四条一焦系统事故状态及初期雨水收集控制方法
1、正常情况下或事故状态下一焦系统第
一、第二道雨水闸阀处于关闭状态;
2、非降雨情况下,各灌区排水闸阀处于关闭状态;
3、雨水情况下,各灌区排水闸阀打开,一焦系统雨水管线至焦化一厂生化站事故水池闸板保持开闭状态。
下雨初期,打开第一道雨水管线闸板至洗煤事故水池闸板,初期雨水流至焦化一厂生化站事故水池和洗煤事故水池。
4、降雨10-30分钟后,打开原雨水管线第二道闸板,关闭原雨水管线至焦化一厂生化站事故水池和洗煤事故水池闸板。
第十五条
甲醇系统事故状态及初期雨水收集制控方法
1、正常情况下或事故状态下甲醇一期雨水排水闸板(204配电室东南角闸板)、甲醇二期转化区域西侧雨水闸阀处于关闭状态;
2、正常情况下,甲醇二期转化区域西侧污水闸阀、转化区域马路南污水阀处于开闭状态,使污水(主要是甲醇装置冷凝液)排入焦化一厂生化处理站;
3、非降雨情况下,灌区排水闸阀处于关闭状态;
4、雨水情况下,一期、二期将灌区闸阀打开,二期将转化区域西侧污水闸阀关闭,使灌区初期雨水及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到事故池。
降雨10-30分钟后,一期打开雨水排水闸板(204配电室东南角闸板),二期打开转化区域西侧雨水、污水闸阀,关闭二期事故处池闸阀和转化区域马路南污水闸阀;
5、事故状态下,检查雨水排放闸阀处于关闭状态,事故池闸阀处于开闭状态,使消防水、生产废水、物料水全部收集到配套事故池
第十六条二焦系统事故状态及初期雨水收集控制方法
1、正常情况下或事故状态下,雨水缓冲池溢流闸阀处于关闭状态,雨水缓冲池与事故池闸阀处于开闭状态;
2、非降雨情况下,化产区域、灌区排水闸阀处于关闭状态;
3、雨水情况下,将化产区域、灌区排水闸阀打开,将化产区域及灌区初期雨水全部收集到事故池。
降雨10-30分钟后,打开缓冲池溢流阀、关闭缓冲池与事故池闸阀,使雨水外排;
4、事故状态下,将缓冲池溢流闸阀关闭,同时将缓冲池与事故池闸阀打开,使消防水、生产废水、物料水全部收集到事故池。
第十七条初期雨水收集和排放闸阀日常操作由焦化一厂、焦化二厂、甲醇厂具体执行,总调度室协调管控。
第六章
巡回检查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本区域事故水池、事故槽、危险化学品罐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查:
1、岗位人员每小时进行一次巡查检查,厂部分管领导及生产与设备部专业工程师每月巡检不得少于2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车间领导、厂部领导及公司总调度室;
2、安全环保部管理人员每周进行检查一次,非正常情况下每天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
3、巡回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储罐、事故槽、事故池液位情况,各储罐现场液位计是否完好;
(2)围堰是否有裂缝现象,或孔洞,围堰内输水渠是否有堵塞现象;(3)雨水阀门是否处于规定状态,阀门是否完好有效;
(4)厂区内排水口闸板非下雨时期或事故状态下是否关闭,有无泄漏情况;(5)在未接到总调度室安排和通知的情况下,循环排污水、发电厂浓盐水、锅炉定排水是否进入焦化一厂事故池。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岗位人员不按时巡检,每少一次处罚50元,班长连带处罚30元,车间主任(正、副)连带处罚20元,厂部分管领导及专业工程师每少一次巡检处罚100元;
第二十条岗位巡检记录不真实、不清晰、不整洁,处罚岗位当班人员20元;
第二十一条
发现异常、故障情况未按有关规定报告,处罚当班人员200元,连带班长100元,车间主任(正、副)各50元;事故未按有关规定报告、又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处罚500元,连带班长300元,车间主任(正、副)200元;造成事故者,按照《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事故水池、事故槽超出规定液位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和上报者,发现一次处罚车间主任200元,厂部负责人100元,生产与设备部部长50元;
第二十三条事故状态下收集的各种废水及前期雨水在3天内完成处理并复用,超出1天且未采取积极有效者处罚车间主任200元,厂部负责人100元,生产与设备部部长50元;未落实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汇报要求者加倍处罚;
第二十四条安全环保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缺失一次检查处罚50元,非正常情况下,缺失一次检查处罚300元;
第二十五条
围堰有缺失、围堰内有杂物、存积、非雨水情况下,灌区排水阀打开、原辅材料储槽用作他用,发现一次处罚当班岗位人员100元,厂部分管领导200元;
3第二十六条各相关责任人因履职不力,未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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