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万头肉牛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肉牛养殖场建设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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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万头肉牛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肉牛养殖场建设方案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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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牧字〔2015〕85号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2015年青岛市畜牧业
财政扶持项目的意见
各区、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李沧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省、市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要求,突出产业优势和地域特色,推进我市都市型高端特色现代畜牧业发展,2015年,青岛市财政安排现代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肉牛产业发展、畜禽养殖“退户进区”建设、农作物秸秆标准化青贮池建设、畜禽粪便处理示范创建和畜禽良种繁育推广工作。
为强化政策落实,提高畜禽养殖产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特色化、品牌化、生态化建设水平,促进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任务
(一)高端肉牛产业发展政策扶持项目。
2015年,继续实施高端肉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项目实施要坚持政府搭台、企业主体、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以肉牛母牛引进、繁育和标准化肉牛养殖场建设为重点,多措并举,克服肉牛产业发展的瓶颈和制约因素,努力实现我市高端肉牛产业的跨跃式发展。
(二)畜禽养殖“退户进区”建设项目。
鼓励畜禽散养户,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退出庭院养殖,进入小区集中饲养。
2015年,全市继续扶持发展畜禽养殖“退户进区”养殖小区20处左右,新、改建的养殖小区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供料、配种、防疫、销售、粪便处理“五统一”管理,发挥好新型养殖小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农作物秸秆标准化青贮池建设项目。
2015年,继续落实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青岛市扶持农作物秸秆标准化青贮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青牧字〔2013〕81号)的相关要求,扶持新建标准化青贮池10万立方米以上,使全市规模化奶牛、肉牛、肉羊等养殖场(小区、户)配备与养殖场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农作物秸秆标准化青贮池。
(四)畜禽粪便处理示范创建项目。
开展畜禽粪便处理示范创建活动,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和黄岛区各创建畜禽粪便处理示范场2处以上。
重点创建推广农牧结合生态循环模式,配套消纳地,对粪便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实现资源循环综合利用。
鼓励建设村级集中无害化处理利用等模式,逐步形成以企业小循环、村(合作社)集中处理利用的较大循环相结合的生态循环处理体系。
(五)畜禽良种繁育推广项目。
重点扶持里岔黑猪、崂山奶山羊、琅琊鸡、康大肉兔等地方畜禽良种繁育,推广应用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技术,开展地方畜禽品种原产地活体保种,纯种繁育,扩大良种数量,提高良种品质,促进产业化开发经营。
二、实施要求及补助标准
(一)高端肉牛产业发展政策扶持项目。
对2015年实施的黑母牛和鲁西黄牛母牛引进、高端肉牛繁育和标准化肉牛场建设进行补助,根据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扶持加快发展高端肉牛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牧字〔2014〕60号)明确的建设内容、补助标准为基础实施项目建设(鲁西黄牛母牛引进参照黑母牛引进的要求及补助标准执行),区市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按核实的存栏肉牛规模及建设内容“以奖代补”给予扶持。
(二)畜禽养殖“退户进区”建设项目。
根据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青岛市畜禽养殖“退户进区”工作实施方案》(青牧发〔2011〕119号)及近年相关文件明确的建设内容、补助标准为基础实施项目建设,区市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
(三)农作物秸秆标准化青贮池建设项目。
以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青岛市扶持农作物秸秆标准化青贮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青牧字〔2013〕81号)明确的建设内容、补助标准为基础进行项目建设,区市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畜禽粪便处理示范创建项目。
采用农牧结合生态循环模式的养殖场,要根据养殖规模配套必要的消纳地,因地制宜选择固体堆积发酵及生产沼气、加工有机肥、浮萍(植物)净化等粪便处理工艺进行创建(建设内容及条件见附件1)。
对2015年新建粪便处理设施、达到项目创建要求且运转良好的养殖场,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验收标准见附件2):
对以养殖场为主体,采取畜+沼+粮(饲、菜、果等)循环模式的,每个补助30万元;配套用地全部用于青贮专用玉米(小麦)、苜蓿等饲料作物种植,实施“粮改饲+养殖+粪便处理"模式还田的养殖场每个增加补助10万元。
采取粪便生产有机肥循环模式的,年生产有机肥0.5万吨至1万吨(含1万吨)的补助30万元,年生产有机肥1万吨至2万吨的补助50万元,2万吨以上的补助70万元。
对以养殖量大的村庄(合作社)为区域,建设处理设施,实行全区域畜禽粪便集中收集处理、统一存储使用,实现畜+沼(有机肥)+粮(饲、菜、果)循环的每个补助60万元。
上述补助单个主体只能享受一次。
2012年以来已安排过畜禽粪便治理类财政扶持资金的养殖场,原则上不再予以补助。
(五)畜禽良种繁育推广项目。
以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畜禽良种繁育推广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青牧字〔2014〕59号)明确的建设内容为基础实施项目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现代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农〔2014〕37号)有关要求执行,区市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今年畜牧业发展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相关区市的新变化,项目管理实行“四到区市”,即将补助资金切块到区市、目标任务落实到区市、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市、管理责任明确到区市。
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细化过程督导,严格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各项目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实施范围、目标任务、操作程序和补助方式等,规范开展项目单位遴选工作,并于2015年9月20日前将各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备案。
(二)实施规范管理。
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把制度建设覆盖到项目操作每一个关键环节。
要严格执行基层申报、专家评审、立项公示、事中督导、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主动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结算和足额拨付各项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相关内容,设立项目专账,规范会计核算,全面完整记录项目实施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三)严格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工作由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项目建设须是2015年实施,原则上在年度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
各区市可根据2014年以来青岛市实施各相关项目的具体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验收标准。
要对照项目建设申报书,检查实际建设内容是否与申报计划建设内容一致,建设内容是否是2015年当年实施,对于建设内容与申报不一致、冒用以前年度顶替新建的不予以补助,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公示评审得分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助名单,并报送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备案。
(四)强化检查考核。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建设督查常态化工作制度,加强项目监督检查,青岛市级每年抽查覆盖率不少于30%,区市检查要达到100%。
要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台账,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全面推行绩效考核管理,年终对项目建设与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最终成果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与评价。
对项目管理规范、配套资金落实好、成效明显的区市继续加大扶持,对项目管理松懈、实施效果差的区市不仅要核减项目资金,还要严肃问责。
(五)搞好宣传总结。
各区市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报刊以及张榜公布等形式,公开政策内容、申报要求、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等,提高基层养殖场(户)参与项目建设的知晓度和积极性。
项目完工后,各区市应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充分挖掘、及时宣传项目实施的典型模式、成功经验及成效,分析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切实将今年项目的实施工作抓紧、抓细、抓实,充分发挥现代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青岛市畜禽粪便处理示范创建项目建设内容及条件
2.畜禽粪便处理示范创建项目验收评分标准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9月6日
附件1
青岛市畜禽粪便处理示范创建项目
建设内容及条件
一、参加创建活动的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养殖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控养区以外,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办理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种畜禽养殖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013年以来建设的畜禽养殖场需提供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二)养殖场养殖档案规范完整,无违规违禁投入品使用记录,二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养殖规模:
生猪≥500头(存栏)、奶牛≥200头(存栏)、肉牛≥200头(存栏)、蛋鸡≥20000只(存栏)、肉鸡≥100000只(出栏)。
(四)养殖场畜禽粪便采取机械干清粪、水泡粪形式,实现“两分离、三配套”,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粪便收集、处理、贮存设施配套,污水粪便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运行正常。
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模式项目内容
养殖场(小区)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便收集、处理、贮存设施设备,畜禽生产房舍及运动场设有机械清粪或翻抛设备、防渗防漏的粪便收集管网;粪便处理根据养殖规模、畜禽粪便特性,结合养殖场实情设计全年均能正常运行的加工处理工艺并配套相应的设施设备;加工处理后的固体肥料和肥水应设有贮存场所,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场区外不设污水排放口,污水不排放。
(一)配套用地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具备两公里半径内自有或长期租赁的农田、林地、茶园、果园或鱼塘等配套用地。
配套用地应能够完全承载或消纳养殖场区所产生的粪便,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直接(或经稀释)达到农田灌溉或水产养殖用水标准,配套符合环保要求的粪便运输车辆、管网等输送设施设备。
配套用地面积按畜禽年产粪便总量和农田基本负荷量估算,最小不得低于:
生猪养殖场500亩、奶牛养殖场600亩、肉牛养殖场400亩、蛋鸡养殖场200亩、肉鸡养殖场250亩。
配套用地不能完全消纳的,应具备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消纳或输送途径,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粪便处理设施
1.堆积发酵处理建设内容。
畜禽养殖场应建设防雨、防渗、防侧漏的堆积发酵设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
粪便和污水、尿液贮存设施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侧风向处。
畜禽粪便经干湿分离,堆积发酵等无害化处理后,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应与养殖规模相适应,且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畜禽养殖场所产生粪便的总量。
防雨防渗粪便和污水、尿液储存池建设容积标准按存/出栏头数比例计算:
每10头生猪(出栏)所需的粪便储存池容积不低于1m3;每10头生猪(出栏)所需的污水、尿液储存池容积不低于3m3;每1头肉牛(出栏)或2头奶牛(存栏)所需的粪便储存池容积不低于1m3;每2000只肉鸡(出栏)或每500只蛋鸡(存栏)所需的粪便储存池容积不低于1m3;每1头肉牛(出栏)或2头奶牛(存栏)所需的污水、尿液储存池容积不低于3m3。
2.沼气处理方式建设内容。
沼气工程工艺设计应满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1-2006)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的要求。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调节池、厌氧发酵池、沉淀池、贮气柜、沼液沼渣储存池等,并配置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的输配和利用系统。
采用软体沼气发酵工艺的,应配置厌氧池覆罩、恒压装置、水封装置、搅拌管道与阀门、储气袋、泄压装置、脱硫装置、气水分离器、增压装置、阻火净化分配器、泥污提升泵、池体管道与阀门、储气压力罐等设备,建安工程应包括发酵池、酸化进料调节池和储液池以及沼渣、沼液和沼气输送、贮存和利用设施设备等。
有保温和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符合《青岛市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青农发〔2015〕38号)的有关规定。
沼气工程建设厌氧消化装置容积标准按存/出栏头数比例计算:
每10头生猪(出栏)所需的容积不低于2m3;每头肉牛(出栏)所需的容积不低于2m3;每头奶牛(存栏)所需的容积不低于4m3。
3.有机肥加工方式建设内容。
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通过有氧发酵、无害化加工等工艺流程,生产生态有机肥。
生产区应包括原料储存场、发酵区、造粒烘干区、分筛区、成品库区,设备应包括发酵设备、混合配料设备、造粒设备、烘干设备、冷却设备、筛分设备、包装设备等。
4.浮萍(植物)净化方式建设内容。
畜禽粪便固液分离后液态粪便及废水部分进入沉淀池,经污水处理系统消化后,出水用于水藻池塘的浮萍等植物养殖,水藻池塘出水通过中水处理设备净化后,用于牧草种植和养殖生产用水。
有专门的粪便处置及贮存设施、机械清粪设备、固液分离机;修建雨水沟和全封闭污水、净水排放管道、有格栅、沉淀池、厌氧污水处理系统、水藻养殖池塘、净水处理设备等。
补助标准参照“畜沼粮”模式执行。
5.以养殖量大的村庄(合作社)为区域,在满足防疫条件的基础上,实现全村(合作社)畜禽粪便集中处理、集中收集、统一存储使用,实现循环利用。
建设主体为专业合作社或企业,处理设施集中建设,可采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多种模式,采用沼气模式,其厌氧消化装置容积应大于300m3,年处理畜禽粪便6000吨以上,污水处理后经专用运输车辆或管网输送,统一安排使用。
项目单位和养殖场户应签订畜禽粪便委托处理利用合同,委托处理的养殖场、户不少于20个。
(三)粮改饲+养殖+粪便处理还田的循环模式
配套的消纳地全部用于青贮专用玉米(小麦)、苜蓿等饲料作物种植,作为饲料用于养殖环节,配备联合收获机具、铡草机具等,配套与种植规模相适应的青贮窖池及仓库等仓储设施。
附件2
畜禽粪便处理示范创建项目验收评分标准
申请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基本条件(缺一项不予验收)
1、养殖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可以验收
不予验收
2、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3、已进行养殖场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4、二年内无违规违禁投入品使用记录,未发生畜产品安全质量事故。
5、2013年以来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应具有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告。
6、畜禽养殖场规模:
生猪≥500头(存栏)、奶牛≥200头(存栏)、肉牛≥200头(存栏)、蛋鸡≥20000只(存栏)、肉鸡≥100000只(出栏)。
7、养殖场实现“两分离、三配套”,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粪便收集、处理、贮存配套。
养殖圈舍采取机械干清粪或水泡粪。
建设项目手续齐全,具有粪便处理设施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材料和畜禽粪便处理设施运行台账等资料。
具体
要求
考核内容
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满分
得分
扣分原因
一、选址布局(10分)
(一)选址(2分)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其它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1000米以上。
2
(二)布局规划(4分)
养殖场进行了科学的规划设计,有防疫与生态间隔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防火要求。
4
(三)绿化(4分)
养殖场生产区绿化面积不少于20%,生活区绿化覆盖率不少于50%。
4
二、设施设备(15分)
(一)设施(7分)
建有标准化畜舍。
2
养殖场四周有围墙、防疫沟、绿化带等有效防疫屏障。
2
建有兽医室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2
建有染病畜禽隔离场所。
1
(二)设备(8分)
养殖场应配备与畜禽养殖相适应的自动化饲养设备。
2
全方位视频监控系统完备。
2
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病死动物高温高压或碱降解无害化处理设备。
2
养殖场入口处有车辆人员自动喷雾消毒设备。
2
三、生产管理(15分)
(一)生产管理(7分)
全场(小区)或单栋圈舍实行全进全出制度。
1
养殖区内、外环境清洁卫生,无垃圾及杂物堆放。
2
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纸质、电子),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具有岗位责任、防疫消毒、档案管理等生产管理制度,制度上墙。
2
养殖档案载明以下要素:
①畜禽品种、谱系、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②饲料及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生猪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等。
除特别规定外,养殖档案原始记录的应保存2年以上。
2
(二)防疫管理(8分)
有国家规定疫病的免疫接种计划,记录完整;有消毒制度和消毒记录;有疫病定期监测净化计划和记录;有死淘动物处理记录;有配套的兽医药品存贮间和用药记录;有粪便处理规程和记录;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和记录,同时,要具有与纸质档案相一致的电子档案。
3
有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和记录、有动物疫情处置应急预案、有调入动物隔离检疫场所的相关文字、电子记录。
2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有文字、电子图片(每次2张以上)记录。
3
四、畜禽粪便管网收集(10分)
畜禽粪便收集(10分)
养殖场畜禽舍及生产设施达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的要求,修建雨水沟和全封闭直接排入污水池的排污管网,场区内外设置污水收集输送系统,购置粪便干湿分离设备等。
5
有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符合防渗防漏等要求的粪便、沼气和污水贮存、输送、处理、利用的设施。
粪便、沼气和污水处理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并正常运行。
5
五、农牧结合生态循环模式
(50分)
(一)配备基础设备(5分)
养殖场(小区)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生产房舍及运动场机械清粪或翻抛等设备。
5
(二)综合利用(10分)
禽粪便通过发酵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浮萍(植物)净化等途径进行综合利用,有完整的畜禽粪便、污水处理利用工艺并有与该处理工艺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设备。
10
(三)无害化处理(15分)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应与养殖规模(粪便处理能力)相适应,最小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畜禽粪便还田用作农作物肥料的,须经无害化处理。
其中,养殖污水须采用格栅、厌氧、沉淀等措施,经预处理后,达到灌溉还田要求,并进行还田或制作有液体肥料,防止二次污染。
固体粪便采用好氧堆肥技术,并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的相关要求。
15
(四)配套消纳设施(20分)
畜禽养殖场(小区)周边两公里半径内,应自有或长期租赁能够完全承载或消纳其所产生的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污水的农田、林地、茶园、果园或鱼塘等配套用地,最小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配套用地不能完全消纳的,应具备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消纳或输送途径,并提供土地承包、租赁合同、销售(有机肥销售应具备营业执照和肥料登记证)等相关证明。
15
建设或购置田间储存池、(粪肥)沼液运输、输送管网、浇灌等设施设备,必须满足消纳需求并运行正常。
实施粮改饲+养殖+粪便处理还田的,还应购置完善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沟、渠、路及灌溉设施),购置联合收获机具、铡草机具等,修建完善与种植规模相适应的青贮窖池及仓库等仓储设施。
5
100
验收专家签字: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2015年9月9日印发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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