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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统计培训材料
农业统计培训材料
一、一般性问题
1、报表时间要求。
报表时间严格按照报表目录规定时间上报,绝不允许延误,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表,先电话上报数据,事后必须补报,否则按迟报记录;无特殊原因,超过报表时间未上报一律按拒报记录。
2、表中的逻辑关系。
要保持逻辑平衡这是报表的最起码原则。
严格禁止表中漏项、缺项,如果存在漏项、缺项一切责任自负。
3、评估数据的落实。
要求:
各乡镇办确定报表必须以区局反馈数据作为乡镇基数;必须严格评估下分到各村报表,为村级升级晋档打好基础。
特别是畜牧业、粮食报表,必须以区局反馈数字为基数进行计算。
二、特别强调
1、乡村户数不包括举家外迁一年以上,并在外有了稳定职业,不论其是否拥有耕地或其他农业用地的户。
但要包括户籍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户。
乡村户数、人口数据,也要认真的审核,差距大的一定要查原因,尤其是乡村人口数据要用人口统计数据进行验证,趋势要一致,如果不一致要查原因,写说明;还要注意乡村户数与乡村人口数的关系,如果户均人口数与实际不符一定要查原因。
乡村从业人员数的审核,要注意各行业从业人员数比重变动趋势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尤其是二三产业发展情况相适应。
2、相关的规范要求必须严格的执行,相关数据必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计算。
如猪、牛、羊、禽的出肉率和侗体重不能超出了区局规定的范围计算。
2、数据的衔接。
指标数据不光与去年同期做比较,季报中同时应当与上季做比较。
严格禁止出现数据奇高奇低,上下大幅波动现象发生。
无任何实际原因为支撑,畜牧业季度增长超过20%,粮食播种面积超15%,区局将不予认可。
单项增速过高,报表时必须附报正式文件加以说明,区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认可。
三、指标定义讲解
(一)、农村基层组织情况
农村基层组织情况统计范围:
本表以农村区域为范围,按照城乡划分的标准来界定本表的统计范围应是农村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的范畴和行政区域。
村个数统计
村委会个数含城关镇、办事处中的村,不包括镇的居委会。
全区共871个村,按农业普查上报的村委会个数保持一致。
村民委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2002年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分别称为村民自治组织(9720)、社区自治组织(9710)。
镇、村个数统计方法
乡镇村个数原则上按民政部门批准的为准。
但统计应据实反映,同时要对不一致的单位列出名单,作出说明。
2、乡村户数、人口和乡村从业人员
乡村户数、人口和乡村从业人员要以村民委员会的统计范围项一致;户数、人口的增减幅度要接近;乡村从业人员的结构变化要符合实际情况。
乡村户数包括村民委员会所辖行政范围内的农村住户(含城关镇所辖行政范围内的农村住户),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
不包括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国家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乡村户数不包括举家外迁一年以上,并在外有了稳定职业,不论其是否拥有耕地或其他农业用地的户。
但要包括户籍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户。
乡村人口是指乡村户中的常住人口数,以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为时间标准。
应重点把握外出人员的统计,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1年以上,但其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成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但常年在外且已有稳定的职业和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为家庭常住人口。
乡村劳动力资源
乡村劳动力资源:
是指乡村人口中,16岁以上(含16岁,下同)能够参加劳动的人员。
包括:
学生、待业人员、家务劳动者、超过劳动年龄(男16-60岁,女16-55岁)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员。
不包括:
16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户口农村领取国家工资的职工、退休人员。
乡村从业人员:
指乡村人口中,16岁以上实际参加劳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工资的人员。
乡村从业人员=劳动力资源-在校学生-待业人员
乡村从业人员数的审核,要注意各行业从业人员数比重变动趋势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尤其是二三产业发展情况相适应。
农村基础设施情况
农村基础设施情况中:
自来水受益村、通汽车村以能否以村委会所在地的大部分住户用上自来水(含住户自建机电井、架设管道引送山泉水)、村委会所在地通汽车为统计标准,“是”即为“通”。
截止去年陕西省全省所有村已完成“村村通”,所以通电话村数应该与去年一样,与村委会个数相一致。
每个乡镇在年报表填报审核完成后,要与上年进行对比,看相关指标的差异程度,差异过大要说明原因。
(二)、A301-3表生产资料表:
地膜使用量与地膜覆盖面积比例。
地膜使用量平均每亩用量为3-4公斤。
本表增加了“农村用电量”指标,它的含义是:
指县城以外区域(包括城关镇管辖的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用电之和,包括用国家电网的和农村自办发的电,但不包括农村范围内国有经济工业、交通、建筑等单位的用电量。
(三)A303表(茶桑果生产情况)和中药材表
1、注意:
当年年末实有面积=上年末实有面积+当年新增面积-当年减少面积;
2、审核当年新增面积、减少面积与A308表中“耕地改为园地”、“园地改为耕地”等指标的关系。
中药材表中,有产量而无面积的,必须附以说明。
(四)A304表(林业生产情况)年报注意事项:
1造林面积数据,要结合当年林业部门的造林计划、近年的林业政策情况进行上报。
2、封山育林面积数据的审核,应注意与上年末数据衔接,当年末的封山育林面积应为累计数小于等于本年新封面积加上年末封山育林面积,如果结果差异很大,要查找原因,并写说明。
3、当年苗木产量、育苗面积要与当前造林实际相适应,差异大找原因写说明。
4、林产品产量数据要注意,当地没有的林产品不能有数据;林产品产量数据与当年的气候情况相适应。
5、竹木采伐数据为全社会采伐量。
如果竹木采伐数据过大,要查原因写说明。
A304标(林业生产情况)指标解释
1、当年竹林造林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在荒山、荒地等立地条件较好的土地上,采用人工分殖、埋竹鞭、植苗等方法新植成片竹林,经过检查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含85%)、发竹率达80%以上(含80%)的面积。
2、退耕造林面积:
是指坡度在25度以上(含25度)的耕地停止种植农作物,并进行造林,经过检查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
3、迹地更新面积:
森林经过采伐或者遭受火灾毁损以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更新的地面,称为迹地。
在新、旧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上,进行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面积(包括乔木林和灌木林)称迹地更新面积。
迹地更新面积不包括未经人工措施的天然更新面积以及补植面积。
(1)人工更新面积,是指在迹地或林中空地上采用直播或植苗进行成片造林的面积。
人工更新要求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2)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面积,是指在留有种树的采伐迹地上依靠天然下种,辅以人工措施,如整地、松土、除草或进行补植、补播,使树种发芽、苗木生长成林的面积。
其补植、补播后当年成活率应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天然下种前整地的,每亩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3000株或者幼苗不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不低于60%。
4、封山育林面积:
指为达到恢复森林的目的,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地等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划界封禁,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等人工辅助措施的面积。
封山育林面积指实际封禁的面积,包括当年新封和历年封禁至本年尚未开放的面积。
封山育林不包括为保护新造幼林而进行的临时性的封山。
5、本年新封面积:
指本年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地等有条件的地方新采取划界封禁,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等人工辅助措施的面积。
6、育苗面积:
指为造林和迹地更新培育苗木所实际利用的苗圃面积。
包括新育苗面积、留床面积、移植面积三部分,以及用于育苗的临时性灌溉排水设施和苗床间步道的面积。
不包括苗圃休闲地、固定性或永久性灌溉排水设施和道路、建筑物等面积。
育苗面积应全部实测。
自1990年9月起,国家统计局与原林业部规定,营养杯、营养砖育苗,可折算育苗面积。
并规定育苗面积不包括死亡的育苗面积。
7、本年新育面积:
是指本年新播种、插条和移床的面积。
8、当年苗木产量:
指当年出圃的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嫁接苗、移植苗以及营养杯苗、营养砖苗的Ⅰ、Ⅱ级合格苗总量。
苗木如当年进行移植并出圃,则应计算移植苗的出圃数量,不得重复计算。
当年苗木产量包括出圃假植的苗木。
(统计口径)
1、造林面积:
造林指在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有林地上,采用人工播种、飞机播种、植苗造林、分植造林等方法新植成片乔木林和灌木林,经过检查验收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规定,成活率达85%以上(含85%)的面积。
四旁植树如一侧在四行以上,连片面积0.066公顷以上,也应统计在内。
按造林地类分为荒山荒(沙)地造林和有林地造林。
2、荒山荒(沙)地造林:
指在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和退耕地等其他宜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形成或恢复森林、林木、灌木林的过程。
按造林方式:
包括人工造林、飞播造林、无林地和疏林地新封山(沙)育林。
按经济成份:
包括公有经济造林和非公有经济造林,公有经济造林又包括国有经济造林和集体经济造林
(1)人工造林:
指在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和退耕地等其他宜林地上通过播种、植苗和分殖来提高森林植被覆被率的技术措施。
竹林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在荒山、荒地等立地条件较好的土地上,采用人工分殖、埋竹鞭、植苗等方法新植成片竹林,经过检查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含85%)、发竹率达80%以上(含80%)的面积
(2)飞播造林:
通过飞机播种,为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他宜林地、疏林地补充适量的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在自然力的作用下使其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提高森林植被覆被率的技术措施。
(3)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
对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实施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使其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的一项技术措施。
按经济成份可分为:
(1)国有经济造林指由国有单位营造(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事业单位以及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团体、学校、科研机构、部队等单位)林权归国家所有的造林面积。
有些地方,在国有土地上,由国家负责种苗,动员农民群众进行义务植树造林,林权归国家所有的,也列入国家造林面积。
(2)集体经济造林:
由乡村集体营造,林权归集体所有的造林面积。
国有单位支援乡镇造林,而林权归集体所有的,也列入集体造林。
(3)非公有经济造林:
是指除国有和集体经济造林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造林。
对于国家与集体合作造林的,林权归国家和集体共有,受益按一定比例分成的造林面积,按同等比例分别计算国有和集体的造林面积。
按林种用途分:
①用材林:
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
速生丰产用材林:
凡具备一定条件的宜林地,经过科学规划设计,相对集中连片,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集约化经营,以缩短林木生长周期,提高林木生长量和木材质量,并达到部颁标准(每亩年生长量0.6立方米以上)或省颁标准而进行造林的面积,即速生用材林造林面积。
包括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造林面积。
②经济林:
经济林是人们为了取得林木的果实、叶片、皮层、胶液等产品作为工业原料或者供食用所营造的林木,如油茶林、油桐林、核桃、板栗等。
但不包括茶、桑、果树等面积。
③防护林:
指为减免风、沙、水、旱等自然灾害,达到农田稳产、高产,保障工矿、水利、交通等经济建设安全所营造的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
④薪炭林:
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所营造的乔木林、灌木林的林木。
⑤特种用途林:
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
3、有林地造林:
指在灌木林地和有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改善森林、林木、灌木林的过程。
包括三种造林方式:
林冠下造林、飞播营林、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新封山(沙)育林。
(1)林冠下造林:
为了伐前更新,或改善森林结构与功能进而提高其质量,或培育需要在林冠遮荫条件下才能正常生长发育的树种而在已有林分中进行造林的过程。
林冠下造林要根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中各造林区域造林树种造林密度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推算其面积。
林冠下造林栽植密度达到该区域该树种造林适宜初植密度、连片面积达0.067公顷(一亩)以上的,直接计算面积。
栽植密度低于该区域该树种造林适宜初植密度、零星分散不便实测的,用当年栽植并在年底实际成活的株数折算面积。
如:
在一块地上通过林冠下造林栽植2000株并成活后,根据造林技术规程,该区域该树种的适宜造林密度为3000株/公顷,则林冠下造林面积为公顷。
(2)飞播营林:
通过飞机播种,为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补充适量的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在自然力的作用下促使并加快森林植被正向演替进程,改善和提高森林植被质量的技术措施。
(3)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
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实施封禁,并采取定向培育的育林措施,即通过保留目的树种幼苗、幼树,适当补植改造,并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提高林分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4、更新造林:
指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上通过人工造林重新形成森林的过程。
5、低产低效林改造面积亦称低价值人工林(低效防护林)改造面积或林冠下造林面积。
指对在树种组成、林相、郁闭度、防护功能等方面不合乎经营要求,林分质量次、生长慢、产量低、无培育前途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进行改造,使其转变为能生产大量优质木材和其它多种林产品,并能发挥多种效益的优良林分的面积。
包括清除部分或全部原有乔木和灌木,引进目的树种,重新造林、补播、补植等。
低产林改造面积,应以改造后实际面积计算。
如是当年改造,次年造林的面积,其面积应列入第二年统计。
6、四旁(零星)植树:
指在路旁、水旁、村旁和宅旁等地成行或零星栽植树木和竹子的成活的株数。
7.年末实有封山(沙)育林面积:
指为达到恢复森林的目的,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地等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划界封禁,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等人工辅助措施的面积。
封山育林面积指实际封禁的面积,包括当年新封和历年封禁至本年尚未开放的面积。
封山育林不包括为保护新造幼林而进行的临时性的封山。
8、幼林抚育面积:
指为了促进幼林生长,对郁闭度在0.19以下的新造林地(造林后不满3-5年,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或林木平均胸径低于5厘米以下的有林地)或在未成林造林地进行中耕、松土、培土、锄草、防寒等抚育工作的面积.幼林抚育是提高幼林成活率和促进幼林生长的重要措施,通过幼林抚育面积与幼林面积对比,可以考察幼林培育工作的情况.
9、成林抚育面积:
为了合理地调整林木之间的相互关系(组成、密度、分布空间等),提高林分质量,促进林木生长,对郁闭度已达
0.2以上(含0.2)的天然林(包括次生林)或人工林(经济林自开始结实起算成林),按照森林抚育作业规程进行生长、透光抚育,间伐、修技、割除藤条灌木、松土等抚育工作的面积。
10、当年苗木产量:
指当年出圃的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嫁接苗、移植苗以及营养杯苗、营养砖苗的Ⅰ、Ⅱ级合格苗总量。
苗木如当年进行移植并出圃,则应计算移植苗的出圃数量,不得重复计算。
当年苗木产量包括出圃假植的苗木。
11、育苗面积:
指为造林和迹地更新培育苗木所实际利用的苗圃面积。
包括新育苗面积、留床面积、移植面积三部分,以及用于育苗的临时性灌溉排水设施和苗床间步道的面积。
不包括苗圃休闲地、固定性或永久性灌溉排水设施和道路、建筑物等面积。
育苗面积应全部实测。
自1990年9月起,国家统计局与原林业部规定,营养杯、营养砖育苗,可折算育苗面积。
并规定育苗面积不包括死亡的育苗面积。
当年新增育苗面积:
指本年新播种、插条和移床的面积。
12、林产品产量:
是指从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竹木的根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数量。
包括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竹笋干、油茶籽、油桐籽、乌桕籽、核桃、板栗、松籽、腰果等各种林木籽实以及修剪竹木所获得的枝叶(荆条、柳条、蒲葵叶)等。
不包括桑叶、茶叶、水果,也不包括野生的林产品。
13、木材采伐:
木材(即全部木材,全社会木材)指国有,集体和其它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与林木,以及农村居民个人自留山的林木(不包括薪炭林)经过采伐(包括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方式)造材、集材,最终运至贮木场或指定调拨点,并经检尺、验收符合国家木材标准的木材数量(包括途中拨交和企业自用材)。
木材包括原木(指符合国家原木标准的各种规格的木材)和薪材(薪材指在木材产量中不符合原木标准的为薪材。
不包括枝丫烧柴)。
竹材:
竹材指运出并可供销售的毛竹和篙竹。
(五)A305表畜牧业表:
饲养量、净增量
饲养量=本期出栏数+本期存栏数
净增量=总的饲养量-上期末存栏数
仔猪、仔畜的出售不能计为出栏量;
猪的存栏中能繁殖的母猪为9个月以上的母猪,且占期末存栏猪的比例为7%--15%。
而能繁殖的母牛、母马、母羊的年限分别为2周岁以上、3周岁以上、1周岁以上。
转换为能繁殖的:
猪为6-8个月,羊为5-6个月,牛为18个月。
畜牧业季报表:
主要分清那些是时期指标(产量、出栏),那些是时点指标(存栏)。
同一年度,时期指标的本季度数据必须大于或等于上一季度数据;时点指标则没有这个要求。
1、出栏与存栏的比例关系:
出栏牛占存栏的10%-40%,出栏猪占存栏的80%-180%;出栏羊占存栏的10%-70%;出栏家禽占存在的50%-130%。
出栏率=出栏头数(包括出售和自宰的)÷上期内平均存栏头数×100%
目前我市出肉率执行标准:
猪75%、羊40%、牛45%、家禽60-70%。
2、肉产量:
是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的畜禽肉产量。
即屠宰后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重量,也叫胴体重。
兔、禽肉产量按屠宰后去毛和内脏后的重量计算。
特别要注意出栏头数与胴体重的逻辑关系。
一般每头猪胴体重65-85公斤、牛100-170公斤、羊10-18公斤、家禽1.2-1.9公斤、兔1.3-2.2公斤。
3、牛奶产量一般为2300-4800公斤/头;禽蛋产量一般为3.0-9.5公斤/只(以存栏数为准);蜂蜜产量一般为5-30公斤/箱。
(六)A306表(渔业、水利)年报注意事项:
要注意水电站个数、装机容量和发电量之间的关系。
有效灌溉面积要注意与耕地面积的关系;上报水产品产量时要考虑当年雨水和水库蓄水等因素的影响,上报基数以农业普查后数据上报。
(七)、耕地面积情况
包括内容:
耕地总资源
常用耕地
临时性耕地
1、耕地总资源:
耕地总资源是指能够种植农作物的田地。
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新开荒且已种植的地;“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三年以上的“湖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因灾害或其他因素,虽然当年内未种植农作物但仍可复耕的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果树和其他林的地;年年进行耕耘种草的地;陕南小于1米的沟、渠、路、田埂。
耕地总资源与国土部门数据保持一致。
2、常用耕地:
指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
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地;陕南小于1米的沟、渠、路、田埂。
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也不包括已列为国家和省(区、市)退耕计划但仍临时耕种的土地。
3、临时性耕地:
指在常用耕地以外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
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
根据我国《水土保护法》规定,现在临时种植农作物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注意:
退耕还林占地应与“林业生产情况”表相关数据一致。
此项统计应作好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衔接工作。
常用耕地面积增减幅度过大(3%)要说明。
六、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
主要包括:
粮、棉、麻、油、糖、烟、菜等的播种面积和产量。
1、农作物分类方法如下:
粮食:
包括谷物、薯类、豆类。
谷物:
是指禾本科粮食作物。
这类作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粱和其他谷物。
我市稻谷主要属籼稻类,还有少量梗稻和糯稻;小麦品质统一定为软粒小麦.
薯类:
包括红薯和马铃薯(我区将马铃薯全部计入粮食类)。
不包括芋头等作为蔬菜的作物。
豆类:
是以食用种籽及其制成品为主的一类豆科植物,包括大豆和杂豆。
油料:
是以榨取油脂为主要用途的一类作物。
种子含油率约达20~60%。
我区主要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等。
棉花:
包括细绒棉、长绒棉。
糖料:
主要是甘蔗
烟叶:
包括烤烟叶、晒烟。
麻类:
只包括收麻皮类麻,主要是苎麻
药材:
是指人工栽培的各种药材作物。
黄姜应归入药材类。
不包括野生药材(秋收报表中药材的面积为收获面积),而在年度中药材报表中的面积为留存面积,但产量必须与秋收表保持一致。
蔬菜:
包括菜用瓜、魔芋、莲菜、葱蒜类、白菜类、绿叶菜、甘蓝菜、茄果类、豆荚类、茭白、芋头、生姜等其他蔬菜在内;按照新的行业分类标准,食用菌归入蔬菜中。
二季度主要农业指标定报的蔬菜产量要求于夏收预(实)产中的蔬菜产量一致,夏收预产报表与夏收实产报表中的蔬菜面积及产量必须保持一致。
四季度主要农业指标定报的蔬菜产量要求于秋收预(实)产中的蔬菜产量、蔬菜年报等表一致,秋收预产报表与秋收实产报表中的蔬菜面积及产量必须保持一致。
因此要注意提高对数据预估的能力,在报预产表时充分考虑到预产实产两个报表时间差之间的产量。
在夏粮表中蔬菜面积=秋冬播面积+春播面积
硬粒小麦:
指具有较高营养品质和良好(食品)加工品质的强筋小麦。
我省的陕优225号、小偃503号、小偃54号、荔垦2号都为硬粒小麦。
软粒小麦:
指具有较高营养品质和良好(食品)加工品质的弱筋小麦。
目前我省还没有软粒小麦品种,也未大面积种植软粒小麦
。
有关农作物面积、产量表中的瓜果类的果指的是草本水果
。
蔬菜年报中的播种面积注意本年种植的无论是否收获都要进行统计。
播种面积必须与全年播种面积表的相关指标保持一致。
蔬菜大棚按占地面积计算(一般为6分地左右)。
A404蔬菜表中鲜切花”及盆栽观赏植物以出售量计算产量。
“蔬菜大棚”指由塑料膜覆盖,人能在内作业,以种植蔬菜为主的大棚,按占地面积计算。
花卉种植面积:
指在大田种植的花卉面积。
不包括设施及盆栽花卉。
瓜果类:
是指果用瓜如西瓜、甜瓜(香瓜)、白兰瓜、哈密瓜、脆瓜等,但不包括菜用瓜。
水果的产量应该等于秋收实产表中的瓜果类产量加上茶、桑、果报表中的园林水果产量。
秋粮表中其它作物具体包括绿肥作物、饲料作物、香料作物、苇子、蒲草、莲子、席草、花卉等
饲料作物:
是指人工栽培的主要用于喂养牲畜的作物,如苜蓿等。
有些地方种植的粮食作物,如烟地、黄姜地为倒茬而种植青玉米,以青秸秆喂养牲畜为目的,也作为饲料作物统计。
绿肥作物:
是指在某种作物开花前后,利用它的嫩绿茎、叶作为肥料作物翻耕入土。
如紫云英、苕子以及专门种植作为绿肥用的蚕豆、豌豆等。
2、夏、秋产量表农作物播种面积统计
农作物播种面积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的面积。
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还是非耕地上,也不论面积大小,均应如实统计,种什么就报什么,种多少就报多少,不得遗漏。
其中某些具体问题和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计算播种面积。
(1)多年生作物的面积计算:
多年生作物是指播种后可以连续生长多年的缩根性草本植物,如黄姜、苎麻、魔芋、大黄、元参、苜蓿等。
本年多年生作物的播种面积,等于本年新植面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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