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对比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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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对比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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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对比表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对比表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1
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Art2: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Art96: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2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知情权
无规定
Art8: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
招聘不当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rt90: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无变化
5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
书面
书面
6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条件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Art1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订立的处罚措施
无规定
Art82: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7
事实劳动关系
承认
Art7: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rt10: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规定不宜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rt8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Art1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
劳动合同文本应载明的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Art17: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
试用期
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Art19: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次数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Art19: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Art20: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解除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Art21: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违法试用的责任
无明确规定
Art19: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Art83: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1
招聘时收取押金等
禁止,违法者责令退还
Art84: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服务期
前提条件
无明确规定
Art22: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Art2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违约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
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Art22: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3
竞业限制
条件
劳动者知悉本单位的商业密码
劳动者知悉本单位的商业密码
期限
不超过3年(多为地方性法规规定)
不超过2年
补偿数额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一般为劳动者年工资收入的1/2—2/3
Art23: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具体数额需双方协商)。
无补偿的效力
无明确规定。
各地有不同操作。
也无明确规定。
违约金数额
无最高数额限制
也无最高数额限制
14
设定违约责任的情形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Art25: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服务期协议)和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5
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Art26: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Art38:
将art26第1款的情形归类为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里的解除如何理解?
无效的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确认机关
劳动仲裁机构、法院
劳动仲裁机构、法院
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rt86: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工资支付
无明确规定
Art28: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6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无明确规定
Art33: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17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
Art34: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8
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
无明确规定
Art35: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9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Art3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
用人单位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Art39: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1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条件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Art40: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Art40: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Art40: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程序性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rt40: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2
经济性裁员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Art41:
: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程序规定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rt41: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需优先保留的员工
无规定
Art41: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重新招录员工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Art41: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3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通知义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Art4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4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rt42: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
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rt37: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6
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无
Art37: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7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Art38: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8
劳动者无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无规定
Art38: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9
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Art44: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Art46: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0
劳动合同延期终止的情形
【《职业病防治法》】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art34: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工伤保险条例》等】(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Art45: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Art42:
: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附随义务
无明确规定
Art50: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2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Art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Art38【劳动者随时通知和无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Art40:
【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Art41:
(11)具有法定情形,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Art36:
(1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Art46:
(1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1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付方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Art47: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工资基数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Art47: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限制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Art47: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Art85: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3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rt48、87: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违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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