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煤矿安全生产处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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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煤矿安全生产处罚细则
安宁煤矿安全生产“三违”行为
处
罚
细
则
编制单位:
安宁煤矿通防安全科
编制时间:
二0一六年一月
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签字
矿长:
总工程师:
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后勤矿长:
办公室:
通防副总:
采掘副总:
机电副总:
调度室主任:
通防安全科:
机电科:
安宁煤矿安全科
前言
为了控制本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惩“三违”行为和人员,以提高安全意识、严格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目的。
加强工程质量的现场监督,从管理和处罚制度入手,治理隐患、预防事故、根据《特别规定》、《指导意见》、《七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要求
1、凡从事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管理人员,人人都有抓三违的指标,并保证完成,以达到群防群治的目的。
2、抓“三违”必须在现场告知违章者本人,违反了安全生产的哪条规定,使其口服心服,然后将违章情况报调度室,调度室在当天早会上公布违章情况,安全科将对应《安宁煤矿“三违”处罚细则》中的相关条款开出处罚通知单,月底统一上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复,安全科将罚单其中的一联交给受罚人,另一联在矿发工资后的三日内由受罚人将罚金直接交安全科,有安全科统一保管,(如受罚本人在三日之内不交,将在原金额上每天加一倍罚款,以此类推,三日后将由矿委会决定停班或开除),将其罚金报送财务科,在下月工资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每月处罚的金额在月底由矿安全生产领导组评选,奖励给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和用于安全活动。
安全科统计奖罚金额,并在矿奖罚公示、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2、“三违”处罚标准
1、一般“三违”:
按每人每次50—200元的处罚标准执行;每月出现两次一般“三违”加倍处罚、并全矿通报批评。
2、严重“三违”:
按每人每次200—500元的处罚标准执行,并全矿通报批评;每月出现两次严重“三违”给予开除处分。
3、出现工伤事故的将严格按照煤矿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并按照事故危害程度给予该单位不低于1000元处罚,个人罚款将根据职务、管理权限给予200—500元的处罚标准执行,工伤者经过事故调查若属于个人违章操作也要给予200—500元的处罚。
三、“三违”处罚方式
1、为体现人人狠抓“三违”的安全理念,“三违”行为应为全矿员工齐抓共管,所有员工有权、有责任现场制止“三违”,纠正“三违”行为,做好现场教育,以达到现场制止、纠正、教育的目的,抓“三违”者应把“三违”人员、“三违”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等事项、及时报到安全科(安全管理人员),由其按本《安宁煤矿“三违”处罚细则》处罚,
2、安全科(安全管理人员)接到“三违”报告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开具处罚三联单,及时通知“三违”人员,交其处罚联,并予以安全教育。
3、建立职工违章档案,为跟踪帮教提供依据。
四、一般“三违”行为
(一)综合类
1、工作时间串岗、聊天打扑克、吵架、打架看小说及停机睡觉等,罚款100元。
2、私自顶岗、打连班的,罚款50元。
3、各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的,罚款50元。
4、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的,罚款50元。
5、值班区域、禁火区域(井口、炸药库)发现烟(头)火的,罚款50元。
6、地面场所酒后上岗或在岗喝酒的,罚款100元。
7、特殊工种不现场交接的或不做交接班记录的,罚款100元。
8、要害部门随意闲杂人员进入的,罚款50元。
9、各种大型设备或要害部门脱岗的,罚款50元。
10、下井人员不穿工作服、胶鞋、不戴安全帽、不戴矿灯、自救器的(一小项按50元)罚款。
11、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款50元。
12、不接受入井检身的,罚款50元。
13、随意损坏打砸井上下电话、通信器材、灯具等公共设施的,罚款200元。
14、各岗位记录不按时填写、记录不全、乱写乱划的,罚款50元。
15、井下随意拆卸矿灯的,罚款200元。
16、井下打架打架斗殴的,不论对错,各罚款200元。
17、进入设备硐室或采区、变电所睡觉的,罚款100元。
18、井下脱靴、脱帽、闭矿灯休息的,罚款100元。
19、坐在电器设备上休息或作业的,罚款100元。
20、在井下无人区域作业躲着睡觉的,罚款200元。
21、不使用劳动工具上岗作业的,罚款100元。
22、跟班管理人员、安全员在设备不完好,安全设施损坏、不完善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的,罚款200元。
23、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不按期整改的,罚款每条200元。
24、对安排工作阳奉阴违、消极怠工、不按期完成的,罚款200元。
25、班组长在施工前未认真检查就填写施工许可牌板的,罚款100元。
26、班前、班后安全信息、生产情况、汇报不及时不、不准确的,每次罚款100元。
27、擅自不参加班前会的,罚款50元。
28、二人以上作业时,没有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的,罚款100元。
29、不按时上下井或不经当班领导同意私自升井的,罚款100元
30、出入井不按规定行走出入井通道的,罚款100元
31、擅自不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培训的,罚款50元。
32、攀扶电缆行走的,罚款100元。
33、井下行走时,随身携带的长工具单人扛在肩上的,罚款50元。
34、不熟悉避灾路线的,罚款50元。
35、不按作业规程给定的参数施工,超宽超高,偏离中腰线,未对生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罚款200元。
36、井下赤裸上身作业的,罚款200元。
37、携带手机下井的,罚款200元。
38、井下随地大便不进行处理的,罚款200元。
39、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罚款500元。
40、携带烟、火、酒入井的,罚款500元。
(二)、顶板管理类
1、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板的,罚款200元。
2、维修巷道时单人作业的,罚款100元。
3、进入作业面不敲帮问顶,有悬矸危岩不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
4、点柱支护纵不成线,横不成排的,罚款200元。
5、柱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罚款200元。
6、迎头空顶作业,迎头连续4米支护不合格仍继续作业的,罚款200元。
7、人员进入机道空顶空帮,不作临时支护的,罚款200元。
8、工作面支护不成直线,柱距和排距偏差超过100mm的,罚款200元。
9、支柱迎山无力,铁木混合,重楔重帽的,罚款200元。
10、使用失效柱梁或超过使用期的支柱,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混用的,罚款每根100元。
(特殊情况除外)
11、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密集支柱或木棚木垛的;木垛支设不见方无劲,需支正打牢的,罚款200元。
12、单体液压支柱未全部编号管理,做到牌号清晰的,罚每根50元。
13、底板松软而支柱不穿铁鞋,造成支柱钻(底板)大于100mm的,罚款每根50元。
14、工作面挂梁不使用水平销子的,罚款每根50元。
15、临时支护支设不牢固的,单体支柱初撑力不足的,罚款每根50元。
16、连续二棵顶梁不铰接、接顶不实、能挂顶梁不挂的,罚款每根50元。
17、连续二棵支柱不合格而又不及时整改的,罚款每根50元。
18、将支柱或木垛打在浮煤、浮矸上的,罚款每根50元。
19、擅自拆除支柱、背板、木楔、木帽挪作他用的,罚款每根50元。
20、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任意丢失顶煤的,罚款200元。
21、不使用长把工具回柱的,罚款200元。
22、工作面不平直与底板不垂直的,罚款200元。
23、贴帮点柱未按作业工规程及时架设或架设不全的,罚款每根50元。
24、回柱工作违反规定措施或回撤程序的,罚200元。
25、近身回柱无防护措施的,罚款100元。
26、回柱与支护距离小于15米的,罚款100元。
27、分段回柱距离小于15米,掐头处未打隔离柱的,罚款100元。
28、回柱地点以上5米,以下8米处有与回柱工作无关人员滞留的,罚款100元。
29、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罚款100元。
30、锚杆支护角度不准确、穿皮打眼的,罚款每根50元。
31、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供电、排水的,罚款200元。
32、巷道内出现断梁折柱的,罚款每根50元。
33、行人巷道出现伪顶放线、折帮、底鼓等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罚款200元。
34、折除旧支架、支柱或处理顶板帽顶时无人监护和专人指挥的,罚款200元。
35、回撤支护时未做到由里向外撤的,罚款200元。
36、维修折换支护时,帮顶没有刹牢或有活石的,罚款100元。
37、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施工、不设临时支护、退路不畅通或贯通巷道不顺风逐架折换支护的,罚款200元。
38、倾斜巷道拆换支护,无人设岗的,罚款100元。
39、作业点未备必要的支护器材的,罚款100元。
(3)机电设备类
1、电气设备检修不及时、设备带病运转的,罚款100元。
2、未经准许擅自停送电的,罚款200元。
3、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的,罚款200元。
4、电器保险丝用铜丝、铁丝代替的,罚款200元。
5、井下作业将矿灯放在一边而不随身携带的,罚款100元。
6、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200元。
7、设备或线路发现问题未及时停电,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
8、电气设备不上架的,罚款每台50元。
9、隔爆型电器设备安装地点有滴水、淋水而未采取措施的,罚款100元。
10、各种机电设备转动部位不按期保养,应设安全防护而不设的,罚款每台100元。
11、各种在用电器设备,缆线无标牌或与实际不符的,罚款100元。
12、压风机冷却器超温,风包超温超压,保护装置不动作的,罚款100元。
13、各种入井管线、接地装置不定期检查的,罚款100元。
14、各种防爆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擅自入井使用的,罚款200元。
15、停电后不用合格的验电笔验电的,罚款100元。
16、信号及通讯电缆接头不使用快速接头灌注佳缘胶封死的,罚款100元。
17、电器设备接地线不合格的,罚款100元。
18、破坏井下设备接地线的,罚款100元。
19、井下电气焊作业无措施的,罚款100元。
20、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200元。
21、电气设备不完好、存在失爆现象的,罚款200元。
22、损坏报警、信号装置的,罚款100元。
23、井下乱扔润滑油、桶纱、布头的,罚款100元。
24、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关开盖就送电实验的,罚款200元。
25、带电的电气设备漏油或溢油时,不立即处理的,罚款100元。
26、值班电工不对低压检漏装置每天进行1次跳闸实验,对煤电钻综保装置每班进行1次跳闸实验,记录不实的,罚款100元。
27、接地网保护接地地点的电阻值超过2的,罚款100元。
28、保护接地线不完善、松动、锈蚀的,罚款100元。
29、不按规定布设各类电缆电线的,罚款100元。
30、无人值班的配电硐室没关门加锁的、罚款100元。
31、设备与电缆标牌不齐全,标明不清楚的,罚款100元。
32、各种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超前或带后填写的,罚款50元。
33、机电设备检修后未作运行的,罚款50元。
34、矿灯灯头、灯帽锁失灵、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电解液泄漏、矿灯线破损及冲电不足或接触不良造成闪灯的,罚款50元。
35、采掘工面无人施工时,在保证正常供风的前提下,没有做到全停电的,罚款200元。
36、带电检修和移动电器设备的,罚款100元。
(4)一通三防类
1、工作面的配风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
2、工作面温度超过30度而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罚款200元。
3、采区进风巷的风流中瓦斯超过0.5%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继续作业的,罚款100元。
4、随意拆开风带的,损坏风带的。
罚款200元。
5、风带出风口距迎头超过5米的,罚款100元。
6、风带吊挂不能做到“两靠一直”,有漏风、破口、托地、拐死弯现象的。
罚款100元。
7、局部通风机安设在进风流中,距巷道回风口小于10米的,罚款100元。
8、安设在地板的局部通风机垫高小于300mm,安设不牢靠的,罚款100元。
9、将设备物料堆放于风门前后5米的(车场除外)。
罚款100元。
10、一道风门不及时关闭、长时间支(开)起风门不关的,罚款200元。
11、采掘工作面出现不合理通风而继续作业的,罚款200元。
12、检查人不按规定检查盲巷的,罚款100元。
13、停风区未设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措施的,罚款100元。
14、进入无风区(栅栏)内休息或从事其他工作的,罚款100元。
15、各种检测仪器不合格、不灵敏或损坏不及时检修的,罚款100元。
16、人为无计划停风、停电的,罚款100元。
17、井下随意堆放材料、杂物、停放车辆,影响通风、行人的,罚款100元。
18、风流方向指示牌等各种排版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的,罚款100元。
19、损坏通风设施(风门、各种管路、风筒、栅栏、警标、排版)的罚款100元。
20、瓦斯日报填写的地点不清不全,数据不准或漏项,矿长、总工程师、通风负责人不签阅瓦斯日报的,罚款100元。
21、各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每班少于3次的,罚款每次50元。
22、瓦斯检查排版、记录、汇报“三不对口”的。
瓦斯检查排版不认真及时填写,检查记录本不随身携带,记录不全的,罚款100元。
23、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的,罚款100元。
24、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综合防尘措施的,罚款100元。
25、隔爆水袋损坏、丢失、没水或不清除沉积物的,罚款100元。
26、采掘工作面地点喷洒水不到位的,罚款100元。
27、装炮的使用水炮泥的,罚款100元。
28、防尘路连接出现“跑、冒、滴、漏”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罚款100元。
29、在粉尘浓度超标情况下作业的,罚款100元。
30、井下拆除传感器、便携仪的,罚款200元。
31、防尘供水管路不合符防尘、洒水、注水要求的,罚款200元。
32、放炮前后不洒水灭尘的,不开水幕的,罚款100元。
33、各转载点防尘设施损坏,使用不正常的,罚款100元。
34、不定期冲刷、清扫巷道的罚款200元。
35、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封闭的,罚款100元。
36、采区结束后在45天内未进行永久性封闭的罚款100元。
37、灭火管路接设不能满足要求的,罚款100元。
38、对井下CO浓度和温度监测监控不按规定进行的,罚款100元。
39、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罚款200元。
(五)提升运输类
1、横穿大巷、弯道、交叉口、忽视“一慢、二看、三通过”的,罚款100元。
2、横跨正在运行的绞车道的,罚款100元。
3、上下井口阻车器不常闭的,罚款100元。
4、小绞车安装不合格、固定不牢而使用的,罚款200元。
5、摘挂钩工违反摘挂操作顺序的,罚款100元。
6、运送超高、超宽大型物料无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罚款100元。
7、拉运材料不捆绑或捆绑不合格,不按规定车型装车的,罚款100元。
8、不合格矿车进入掘进头的,罚款100元。
9、扒、蹬、跳和坐矿车的,罚款200元。
10、人力推车时放飞车,在矿车两侧推车,推车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
11、矿车两端无防碰撞装置的,罚款100元。
12、擅自在能自行滑动的坡道上停车辆的,罚款100元。
13、矿车连接装置损坏的,罚款100元。
14、一人推车超过两个且不连接的,罚款50元。
15、车超载,不按规定数量提升矿车的,罚款200元。
16、绞车司机在车运行时与他人攀谈的,罚款50元。
17、无绞车操作证而操作绞车的,罚款100元。
18、斜巷运输不按规定安设使用声光信号及“一坡三档”安全保护装置或装置不全、不灵敏可靠的,罚款200元。
19、下山运输不按规定使用车尾保险绳的,罚款100元。
20、插接不符合标准的、不使用绳皮的,罚款100元。
21、移溜子时不停电的、溜子运转时跨越溜子的罚款100元。
22、主井口信号声光不全的,罚款100元。
23、信号不清而开绞车、溜子、皮带的,罚款100元。
24、对损坏的矿车未及时维修的,罚款每台50元。
25、使用溜子、皮带运输物料的,罚款100元。
26、各种防跑车设施使用不到位的,罚款100元。
27、下山迎头提运时不撤人的、上方无档车设施的,罚款200元。
28、调度绞车声光信号不亮或不响而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
29、钢丝绳出现硬弯、扭结、折损、挤压变形或断丝的,罚款200元
(六)爆破作业类
1、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的,罚款100元。
2、将爆破材料装入衣袋的,罚款100元。
3、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送爆破器材的,罚款100元。
4、用刮板运输机爆破器材的,罚款200元。
5、井下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电雷管不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的,罚款100元。
6、放炮不执行“三保险”制定的,罚款50元。
7、装炮封泥不足的,装炮撤人不及时的,罚款100元。
8、不按规定做炮头的,不避开电气设备的,罚款100元。
9、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布设放炮母线的,罚款200元。
10、迎头打眼上下平行作业的,罚款100元。
11、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布孔、钻孔的,罚款100元。
12、炸药箱不完好、不上锁或坐在炸药箱上的,罚款100元。
13、空顶距过大或支架有损坏装药放炮的,罚款200元。
14、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未进行洒水降尘就装药放炮的,罚款100元。
15、机器设备、工具、电缆没加以保护就装药放炮的,罚款200元。
16、迎头放炮时20米内有超过巷道断面三分之一障碍物的,罚款100元。
17、同一地点使用两台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款200元。
18、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或转交他人的,以及爆破后不及时拔出钥匙的,罚款100元。
19、打眼前没找净顶板、两帮浮石的,罚款100元。
20、从药卷中拉出雷管的,罚款200元。
21、炸药箱未放在警戒外的,罚款200元。
22、放炮母线有破皮漏电或明接头的,罚款200元。
23、做炮头或装药时脚线不扭接的,罚款100元。
24、装药后雷管脚线不悬空的,罚款100元。
25、爆破员不自己装配引药、连接母线、脚线而爆破的,罚款100元。
26、装炮使用不符合规定充填物而充填的,罚款100元。
27、放炮不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的罚款200元。
28、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瞎炮的,罚款200元。
29、打眼时发现炮眼渗水,擅自拔出钻杆不采取措施的,罚款200元。
30、炸药库管理人员将火工品发给无证、无箱、无锁的放炮员的,罚款100元。
五、严重“三违”行为
(一)综合类
1、特种工种作业时离岗或在设备运转时睡觉的,罚款200元。
2、酒后下井、携带烟火及点火物品下井的,罚款500元。
3、无规程、无措施组织施工的,罚款500元。
4、擅自进入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示牌区域的,罚款200元。
5、随意挪动进井下路标和安全标志的,罚款200元。
7、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措施进行探放水而组织施工的,罚款500元。
8、抵制安全监察,拒绝安全指令的,罚款500元。
9、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迟报的,罚款500元。
10、对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而组织生产的,罚款500元。
11、对检查提出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以种种借口顶着不干的,罚款500元。
12、工程质量低劣、危及人身安全的,罚款500元。
13、不经批准私开门施工的,罚款500元。
14、不按作业规程给定的参数施工,超宽超高,偏离中腰线,对生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罚款500元
15、破坏井下安全设施、私掐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罚款500元。
16、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罚款200元。
17、跟班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向有关部门汇报的,罚款300元。
18、发现事故预兆视而不见,不处理的,罚款500元。
19、一月内连续2次发生一般“三违”行为的,罚款300元。
20、因班组长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一个班出现二人次以上一般“三违”行为的,罚款200元。
21、因带班矿长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一个班出现三人次以上一般“三违”行为的,罚款200元。
(二)顶板管理类
1、私自掘挖煤帮的,罚款200元。
2、空顶作业或进入老塘的,罚款200元。
3、连续两棵柱梁失效不更换的,罚款200元。
4、支柱、回料在15米内平行作业的,不先支后撤的,罚款200元。
5、采煤工作面改支柱时不先支后撤的,罚款200元。
6、迎头5米内有三棵锚杆失效或锚杆饼未上紧而继续作业的,罚款500元。
7、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款300元。
8、顶板来压或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或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的,罚款300元。
9、采煤工作面不执行最大或最小控顶距规定的,提前或托后回柱放顶的,罚款200元。
10、支柱未升紧锁牢、木垛木楔未紧的,罚款200元。
11、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罚款200元。
12、采煤工作面来压或悬顶面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罚款500元。
13、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款300元。
14、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对上下顺槽进行20米超前在护的,罚款500元。
15、工作面人行道宽度底于0.6米的,罚款200元。
16、不按作业规程擅自截断锚杆支护的,每根罚款500元。
(三)机电设备类
1、未经批准随意停电的,罚款300元。
2、停送电开关设备不闭锁、不挂牌的,罚款200元。
3、停电作业人员违反规程规定不停电、停错电或不验电、不放电的,罚款300元。
4、煤电钻未安设综合保护装置的,罚款200元。
5、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的,罚款200元。
6、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现象的罚款500元。
7、检漏断电器甩掉不用的,罚款200元。
8、带电检修、搬运电气设备的,罚款300元。
9、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罚款300元。
10、用铜、铝、铁丝代替熔断器的熔件的,罚款200元。
11、漏电保护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排险,强行送电的,罚款200元。
12、变电所停电不执行挂牌、操作票制度的,罚款200元。
13、电气设备无接地、过流、漏电保护和各种保护不符合规定或失灵以及不投入使用,电器设备脱保运行的,罚款200元。
14、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按周期检查和实验,保护装置安装不符合规定,记录填写不认真或做假记录的,罚款200元。
15、机械运行部分未加装安全护罩的,罚款200元。
16、井下用灯泡取暖或使用电炉的,罚款500元。
17、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两闭锁”或失灵的,罚款200元。
18、井下使用未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的,罚款200元。
(四)“一通三防”类
1、采煤工作面与相邻掘进道口有1次以上串联通风的,罚款500元。
2、采煤工作面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罚款500元。
3、工作区域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限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措施(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停止作业)的,罚款500元。
4、井下使用非抗静电阻燃风筒的,罚款200元。
5、作业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又不能立即处理,未能在24小时内封闭的,罚款200元。
6、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用车撞风门的,罚款500元
7、随意停开风机、无风、微风作业的,罚款300元。
8、局部通风机停运不撤人、不设棚栏的,罚款200元。
9、局部通风机安设不合格或不完全好的,罚款200元。
10、掘进工作面因风筒接设不到位而造成瓦斯积聚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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