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管理规章制度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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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规章制度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节能管理规章制度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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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节能工作,促进绿色生产,应制定标准的节能管理规章。
下面为大家了有关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要求,强化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机关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和带头作用,结合区委、区政府机关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杜绝长明灯、白昼灯现象,办公楼内白天原那么上不开灯。
除特殊天气需要开灯,要做到人走灯灭。
公共照明和专用照明原那么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如会议室、走廊照明等由所属部门负责,实行责任归位。
发现有白昼灯、长明灯现象的予以通报,屡次不改良的给予100-500元处分。
第二条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用后及时关闭,下班前要关闭电源。
第三条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夏季用电顶峰时段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
第四条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式采暖设备、电炉子等大功率及高电耗电器设备,私自使用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给予500-1000元处分。
第五条节约用水,随手关闭水龙头,防止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
适当调低手盆、拖布池水龙头压力,安装或更换节水型水龙头和卫生洁具。
卫生保洁不得用长流水清洗拖布。
严禁用自来水冲洗车辆,违者处以100元处分。
第六条加强对公务车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
除特殊公务需要外,节假日和双休日机关所有车辆一律封停。
第七条采购办公用品、设备时要带头使用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节能产品。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产品。
重点抓好机关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
第八条切实做好机关节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管理全面负责。
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评价制度,对节能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对浪费现象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机关的'节能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机关浪费能源行为,办事处对举报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条本方法适用范围为机关内的各部门,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1、用电管理
(1)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
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2)电脑、打印机、空调不要长时间待机,长时间不用时要及时关闭,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3)办公室严禁乱拉、乱接照明灯具,严禁私自更换和乱接电源、插座等违章用电行为。
2、用水管理
用水时,应做到尽量节约,水流不宜过大,使用完毕要及时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
3、办公耗材管理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标准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领用,办公用品申请需科室负责人和分管机关领导同时签字后到财政所领取。
(2)强化文印耗材的管理工作。
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的再利用。
高耗能办公设备,不使用时关闭办公设备,减少待机能耗。
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延长文印设备的使用寿命。
4、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
(1)工作日内,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公务用车出驶台次,提高使用效率,严禁公车私用,对集体公务活动,提倡集中乘车。
(2)车辆管理执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方案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下同)、缺乏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节约能源法》及本方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那么,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本钱,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缺乏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缺乏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委托具有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第三章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方案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到达《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那么》规定的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
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本钱管理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本钱管理。
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
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
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奖惩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方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按《中华人民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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