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太平中心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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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太平中心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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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太平中心小学章程
柳城县太平中心小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6年12月7日,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七章资产财务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柳城县太平中心小学
学校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太平镇太平街,邮编545202。
第三条学校性质:
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6年)。
第四条办学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培养好习惯,促进师生和谐、快乐、健康成长。
”为办学目标。
办学理念:
和欢教育,健康成长。
校训:
让好习惯成为一种美德。
校风:
和谐、快乐、文明、向上。
教风:
敬业、爱生、乐教、善导。
学风:
乐学、善思、好问、合作。
第五条办学目标:
培养好习惯,促进师生和谐快乐成长。
育人目标:
习惯良好,人格健全,全面发展。
第六条校徽
以壮族铜鼓为造型,鼓边点缀壮锦花边,颜色以铜鼓黄色和蓝衣壮的蓝色为主色,体现学校壮族文化特色和积极向上的精神;以“太平”的第一个汉语拼音字母作为校名标志,以书本为底座,意为书香校园,在书本中吸取营养,健康快乐成长。
正中图案为“太平小学“的第一个汉语拼音小写字母“tpxx”的变写,形如舞蹈或运动之人,寓意为“健康、和谐、快乐”之意。
校旗
以学校logo(太平小学第一个拼音字母变写)为校旗图标,校旗设计为红底、黄色图标,体现和欢主题,和谐、向上。
第七条学校吉祥物:
以壮欢娃为造型的“壮壮”和“欢欢”,“壮壮”为男娃,“欢欢”为女娃,突出学校民族文化特色,寓意为“健康、快乐、和谐”之意。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九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条校长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
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劳动合同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长的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
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事务等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管理决定权: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置或调整行政领导人员的岗位,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决定引进或分流教职员工;
(三)财经审批权:
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学校财务由校长实行一支笔审批核定;
(四)奖惩处理权:
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作出处罚意见;
(五)校本课程设置实施权:
校长可根据学校实际和办学特色调整校本课程设置,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开设适合学生发展需要的课程。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校长负责。
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
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四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
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行政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
学校行政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行政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
(包括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
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校长办公会(行政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政教处、科研处、教务处、后勤处、安保处、少队室和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学科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学科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二十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
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合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认真选派、鼓励教师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党总支书记、工会主席、安保主任、教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后勤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委员会主任由党总支书记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学校处理教师申诉或纠纷,应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申诉对以下情况进行调处并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一)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
(二)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
(三)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
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学生违纪处理、个人奖惩、侵害升学权、剥夺考试或受教育权利、侵犯人身健康或个人尊严、受到不公正评价以及学生认为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的申诉,及时进行调处,并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总支书记、行政代表、工会代表、政教处主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代表组成,原则上成员为五人。
委员会主任由党总支书记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学生申诉事项处理意见。
学生可以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问题,应采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
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具体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并协调。
由政教处、少先队、年级组和科研处、教务处、教研组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四十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三条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
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九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五十条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
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安全工作具体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并协调,由安保处组织实施,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防溺水、防火、防盗、防电、防食物中毒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十二条学校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层层签约工作,责任到人。
第五十三条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都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五十四条学校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系列活动,每学期组织紧急疏散演练、消防演练、防震演练等。
第五十五条学校领导班子、值日教师做好巡视值勤工作。
第五十六条门卫守护好学校,做好外来人员进出学校的检查登记工作,并做好每日值班巡逻记录。
第七章资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后勤工作具体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并协调,由后勤处、财务室组织实施。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为师生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发挥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后勤保障作用。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管理,统一核算。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收费许可。
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并及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学校加强支出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项目支出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学校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制度,实行财务会签制度,支出凭证规范真实。
学校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学校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六十三条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条学校采购流程:
1.学校小额零星(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下)的采购计划,每月下半月集中申报下一月份政府采购计划,不允许以时间紧迫为由规避政府采购(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紧急采购除外)。
2.学校采购计划审批完成后,学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与之签订采购协议,采购代理采购协议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3.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学校要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拖延。
4.工程完工、货物或服务交付使用后,学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支付采购资金,在支付采购资金的所有审批手续完成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学校遵照上级文件精神,对常用小额零星的办公自动化(网络)设备、电器设备、家具、印刷服务等实行定点采购,简化采购环节,提高采购效率。
学校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对于“供应商与学校之间、为谋求利益相互串通的行为;学校工作人员向供应商索取财物以谋取私利的行为”等重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坚决给予严厉惩处,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财产的行为和活动。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各类捐赠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对于捐赠者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并接受财务部门的专项核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管;对于实物捐赠,按捐赠物类别,分别归口管理。
捐赠活动的开展不能与入学等与捐赠人利益相关的行为挂钩。
不能以捐赠之名进行变相乱收费。
第六十六条学校基建管理严格执行县教育局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工程由学校自行负责管理,由校行政班子会决定施工方或者承建方;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基建和维修工程实行县教育局监督管理。
学校所有项目工程建设和维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责任到人”的原则,接受县教育局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学校分管副校长负责,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各项管理工作。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正常、完好的技术状态。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必须按照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的情况出发,分别轻重缓急,如实列入年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办理。
新增固定资产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办理验收和入账手续。
固定资产变动的处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八条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七十条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柳城县太平中心小学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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