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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基础全文
商品流通基础
经许多学者研究证明,清代前期的商品流通无论在数量方面,还是在规模上都较以往各朝代有了很大的进展,为其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也相对较完善。
可是,对这些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问题,则研究不够。
徐建青的研究1】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还有多方面设施建设没有涉及。
一般来说,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基础设施涵蓋面十分广泛,本文将探讨为商品流通服务的交通(路、河、桥、渡船①)、交易(集市、货栈、铺房、旅店)、保安(巡船、巡役、航行标志、救生桩、救生船)三方面设施建设的投入问题。
一
在交通设施建设中,全国主要路、河、桥,由政府投资建设。
政府把修建路、河、桥,作为各级官员的职责,顺治元年、雍正三、七、八、十三年、乾隆十五、十六、二十六、二十九、四十一、四十五、五十五年、嘉庆四年,分别下达修理、维护的谕令。
2】(卷932《工部·桥道》)道光八年重申:
“各省要路桥梁,间有损坏者,地方官查勘应修之处,详报督抚奏明修理。
”3】(卷146,道光八年十一月乙巳,P.242)由于当时所建道路多为土路,修理起来较容易,各地官员大都能较好地完成。
“惟良有司知道路、桥梁,皆王政之大,以时加意,无令病涉,庶有济焉。
”4】(卷19,《津梁》)康熙十四年,黄梅县受到洪水灾害,道路被损坏。
知县李成林向黄州府申请修路,获得批准。
府下拨银谷,李成林同县丞楼自新“分头督率,惨淡经营,仍捐赀,并设法募助,四阅月,工乃告成。
”此役“共雇募人工四万有余,约工价一千二百两有零”。
为使官道无坑陷之患,李成林采纳以工代赈的办法,令民“运沙一斗,给粮一升”,不到一月,百里官道铺沙完毕。
李成林得到政府奖励,纪功一次。
5】河道的疏挖,在道光年间是十分繁重的工程,当时黄河经常泛滥,堵塞运河、淮河,严峻影响了官方漕运,商品流通的运道,以及农业生产。
“近年例拨岁修抢修银两外,复有另案工程名目。
自道光元年以来,每年约共需银五、六百万余两。
昨南河请拨修堤建坝等项工需一百二十九万两。
又系另案外所添之另案。
而前此高堰石工,以及黄河挑工耗费,又不下一千余万之多。
”3】(卷145,道光八年十月乙未,P.226~227)
各地区的道、河、桥则基本上是民间(包括官员以个人名义的捐助)捐资修建。
民间修路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公买义路”;“捐地为往来通衢”;6】(卷之10,《人物》)或捐廉、捐银修建,并在道路旁边设有茶亭、路灯等设施。
7】(康熙五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贵州巡抚黄国材奏,7辑,P.390)8】(卷11,《风俗志》)以陕西省桥梁为例,雍正时期共修建30座,其中官建只有一座。
知县等各类官员修建的有11座,这中间可能包括官员用公款建筑,即政府出资的情况。
即使把11座桥梁都算作政府出资,在全部桥梁中也不占多数。
而民间投资自建、修建的桥梁占绝大多数。
9】(卷16~17,《关梁一~关梁二》)“与明代相比,清代民间捐修的数量明显增多。
”“民间捐资恐怕已成为地方交通事业的主要力量。
”1】在各地方志中,普遍反映出这种情况,有的占该地区总数的一半以上。
②
政府规定在各地的河流沿岸设立渡船,“以渡南北往来文报、差使”,史书称为官渡。
渡船、渡夫、修船经费由地方政府支付,如有损坏,也由地方政府修补。
乾隆“六年,更造一次,由司库给领银一百六十余两。
嘉庆十八年,改由阳曲等十县摊捐。
”10】(卷39,《工制·水利五·通省官渡处所》)民间捐建的渡船,在一些地方志中称为“义渡”。
四川万县“湖滩上义渡,乾隆初年张灿若募设。
”“黄连咀、陈家坝、担子坝三处义渡,嘉庆年间陈大方、大中、杨学儒等捐设,历数十年就废。
道光年间陈光烈、光XX等,倡募置业,三渡复兴。
”11】(卷12,《地理志·义局》)因此官渡、义渡均不收渡钱。
江西“至渡钱一项,除向系官渡、义渡不取钱文者仍照旧外,其余民渡,凡内河小港准取钱一文。
”12】(卷1,《渡船条规》)乾隆八年湖南也规定:
“官渡渡夫不许需索钱文、米谷,民渡小船亦不许多勒渡钱。
”13】(卷2,《兵律·关津》,《江河渡口无论官渡、民渡,不许冒险多载。
凡遇空手过渡,每人止许取钱一文,挑负货物、行李,每人取钱二文,多索从重治罪,刊刻禁约,竖立渡口》)对民营渡船,政府限定渡价、载人量,进行治理。
从目前笔者见到的史料看,广东的情况与大部分省不同。
广东全省的渡船,都向乘客收钱,政府向渡户收取渡饷。
乾隆时详定章程:
“各府州县所属地方,设立渡船。
……征收渡租谷,咨报充饷。
如有应设之处,先由该管州县勘明该地方实在情形通详,候奉批准。
示召年力壮健,熟识风色、水性之人,承充渡户。
一面取具供结,并铺户、渡邻保结。
由州县加结申府,转缴藩司详院,饬府给帖开摆。
不准一人兼承数支,XX收渔利,及霸埠批租,私顶私摆情弊。
”14】(卷3,《户例下·税饷·各省渡饷》)有时也让附近村民摊纳,如靛行渡,“昔被豪右占踞。
雍正元年,奉抚宪禁革,勒石永为官渡。
其渡饷,归附近乡村摊纳。
”4】(卷19,《津梁》)
在交易设施建设中,设置市场进行交易,需要征收一定的商业税,因此城镇市场多为政府设置。
集市也以政府设立为主,民间捐助设立为辅。
各地乡村中的集市,有部分是前代遗留下来的,也有相当部分是清代建立的,大概是先有民间自然形成的交易市场,后由地方政府承认,并对其进行治理,征收商品交易税。
也有由政府强制官员捐资建立的集市,这类集市应视为政府行为。
但与修建路、桥等设施不同,如果集市只占地而没有店铺等设施,也就不需要投资了,“在北方,村镇的定期市都是在道路上,或者和道路相连的广场上举行,为此特别建筑房屋,似乎都是没有的。
”15】(第3卷,P.96)“北方市集各有定期,边境之人络绎趋赴,各赁坐地,陈货于左右,交易者权其值而与之。
”16】(卷之1,《地舆志·集市》)
民间自行设立,或者由某人捐资购地设立的集市,被一些地方志称为“义集”、“义市”,但这些义集、义市并非全都是民间的捐助行为,也有地方政府的官方行为。
③民间设立集市,有一人、一姓独自设立的,广东四会县牛皮墟,乾隆四年由“邑人龙彬业创设”。
17】(编2下,《墟市》)道光年间揭阳永兴市,由“桐坑乡林姓辟建”。
京溪园墟由“长滩乡陈姓辟建”。
下乡市由“林姓乡人建”。
18】(《实业志》6)也有一族人同共设置的,据《邹氏族谱》记载:
“乾隆戊戌岁之十一月十八日始议,一唱百和,众心一齐,而十九日即起一墟,赴集如云。
”“胜公子孙曾侄孙礼崇公子孙御祖”,“为本乡之水口新起公平墟,老少欢悦,但各齐心踊跃,各出自己粮田以作墟场,其建筑店宇并小庄,皆照八股均派。
”嘉庆七年又规定,“各人自造之店屋,各人自己递纳地租交众,及小庄租钱交众。
”19】还有居民共建的,琼山县永都市,“乾隆初年由永都西堡十七村居民,购地创建。
”会文新市,“道光七年坡口屯、徐家屯、圣鹿都公建”。
20】(卷5,《建置志六·市》)民间设置市场要经过县、府两级政府的批准,“场市例不许轻设,如果该处为乡民贸易之要地,自应该约地方人等公同报勘”。
21】(P.201)如果民间设市取利,则属违法,政府禁止这类行为。
22】(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八日刘师恕奏,15辑,P.258~259)
货栈、铺房,基本上没有政府无偿投资建设的,地方政府作为经营者,或建铺房出租;或出租土地供民间建铺房。
“查得张家口堡旧有市圈房屋,商贾贸易其中,岁征课银向供抚赏,于是檄行道臣程绍孔备查。
该堡原额官房一百九间半,除披塌外,现在房一百四间半,每间岁该课银陆两,共银六百二十七两,见今催征。
”23】(顺治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冯圣兆揭帖,2,B1009)乾隆年间,巴县有租官地置铺房,缴纳地租状纸四张。
某人租“官基空地,进深一丈,自置铺房,每年纳地租银陆两叁钱”余,按季缴纳。
24】(P.295~296)
民间出租铺面房屋,属于经营性,如乾隆二十八年,巴县城内临江出租铺面房四十一间,租银七百三十七两五钱;通远坊出租铺面房四十四间,租银一千零二十九两九钱;洪崖坊三十间,租银六百八十八两二钱;定远坊二十八间,租银七百九十二两四钱;临江厢二十二间,租银二百五十四两一钱;定远厢九间,租银三百零六两四钱。
24】(P.316~318)也有民间捐助的铺房。
“齐齐哈尔官房二十间,墨尔根官房二十间,皆康熙雍正间兵力捐建,商贩僦居称便。
”25】(第1帙,上,西清《黑龙江外纪》)此外,还有亭、廊等作为交易用的建筑。
广东顺德县悦来墟,“康熙四十七年,里人陈德送出己地建廊。
”26】(卷5,《建置略二·墟市》)乾隆初吴启贤在琼山县雷虎市,捐地“并建约亭。
”27】(卷5,《建置六·市》)嘉庆七年,南海县九江“填塘建亭,摆卖丝斤。
”28】(卷13,《建置略五·墟市》)。
旅店的开设,主要是民间的经营行为,捐助的情况很少见。
政府对京师开设旅店的地点有严格限制,“奴才看得,九门之内地方,甚为綦重,且外紫禁地方,所关更加綦重,因天下各省之人来者甚多,于外紫禁城内外地方开下榻之店房者皆有。
开店之人一心图利,不计善恶,只要见钱,即准留居,遂不辨不肖行恶之人,风气甚劣。
奴才愚以为,凡人随意栖止,似属无益,且九门外关厢之地开店者甚多。
内外相距又不远,若外紫禁城内外店房皆予查禁,闲荡之人、零星商贩皆令于城外店房下榻,则城内风气似可改观,且良恶之人亦不可妄加栖止。
”29】(康熙五十四年五月初六日赖温奏请查禁店房以端城内之风折,P.1008)
在保安设施建设中,地方政府设置巡船、巡役,保护往来行旅的安全。
雍正十年,清政府命各省在“江河中流要处,一例设立巡船,官兵往来游巡。
……遇有盗案,照海洋行船被劫例议处。
”2】(卷632,《兵部·绿营处分例》)乾隆时期规定,商人可以雇巡役,巡役由州县管束,并添给鸟枪。
“巡役工食仍照例听该商给发”。
30】(《户例》乾隆17年)商人“雇募巡役,携带鸟枪”,随行保护。
31】(卷200,乾隆八年九月甲午,P.571)乾隆年间,江西“赣河一带塘汛亦已设有巡船,为卫护商船。
”32】(卷14,《文檄》,《禁乘危抢货檄》乾隆七年八月)湖南在沿河各属设立巡船,“大州县捐备小船四只,中小州县捐备小船二只。
各派干捕二名。
……水手、捕役饭工之费,令于州县自理词讼充公项内拨给。
如有不敷,自行捐给。
”13】(卷8,《兵律·关津》,《近河各州县设立巡船分地拨役巡缉各章程》;卷4,《兵律·关津》,《衡耒交界河路设卡拨役巡查》,《郴属河道设立卡房拨役巡查》)嘉庆四年浙江订立“酌拟兵船乘便护送商船,以免盗劫”的章程,地方政府“出示晓谕,如有商船由乍浦、宁波出口,赴温、台一带销售者,即在各海口会齐,随同定海兵船南至海门收口。
再俟黄岩兵船往南巡捕,随带至温州。
其有欲赴闽省者,即由温州兵船送至北关山,俟闽省舟师巡哨至彼随同前往。
南来者亦候过北兵船相随同行。
”33】(卷7,《臬政》,《浙省办理海口营务缉捕各条章程》;卷8,《臬政》,《缉捕章程》道光元年)道光四年,“孙玉庭等奏,酌设卡巡一折。
淮徐等属由桃源至邳宿一带,通京湖路,多系旷野荒郊,自应择要设卡巡防,以安行旅。
”上谕“著照该督所请,(委员派兵巡防)……所有弁兵薪水等项之用,均准于骆马湖充公租息款内照数动给。
”3】(卷65,道光四年二月辛酉,P.33)。
巡船大部分由地方政府强制各基层官员捐俸设置,应该看成是政府行为。
巡役的雇用和保镖,主要由民间的经营。
官民自愿捐助的情况很少。
航行标志由官员、民间捐资建设的较多,在一些河段,还有少量滩师、梢公营业。
救生桩、救生船,多由政府出资建立,民间捐建的也有,唯独没有政府或民间建筑救生船取利的情况。
乾隆四十年,在长江三峡江岸,忠州刺吏甘隆滨,沉铁治滩,并在折桅滩南岸的崖璧上,凿刻了“对我来”三个大字,导引舟船过滩。
34】(卷之1,《地舆志·山川》)乾隆五十六年,清政府谕令“各省州县刊刻新旧险滩名目,在两岸插立标记,俾免冒险行走,以昭慎重。
”35】(卷1,《地舆志·险隘》;卷8,《政典志·救济》)早在康熙年间,长江三峡所在的归州就设立了救生船,“康熙丙辰年分巡道李会生、知州邱天英设立……每处觅水手六名。
每遇覆溺全活甚多。
后又添……,水手工价照给。
”35】(卷8,《政典志·救济》)江西也设了救生船,“星子县康熙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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