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类epc总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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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epc总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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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epc总包合同
×××
×××项目
EPC总包合同
买方(甲方):
×××
卖方(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1、定义
2、合同标的
3、供货范围
4、合同价格.
5、付款方式
6、交货和运输
7、包装与标记
8、技术服务和联络
9、质量监造与检验
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11、保证与索赔
12、保险
13、税费
14、分包与外购
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6、不可抗力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18、合同生效
19、其它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
1.2“卖方”是指。
1.3“业主”是指×××,为本合同的最终使用方。
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4“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5“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4章中规定的部分。
1.6“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7“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验收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买方所需的签字盖章版文件(包含但不限于纸质版、电子版)。
1.8“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所要供应的设备、备品备件、技术协议所列示和规定。
1.9“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自行派出的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作为卖方合同标的物质量合格的交接依据,也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2合同标的
标的物名称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合计金额(大写):
备注:
本总价包含以下内容:
包括设备费用,关税、增值税(普票)、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车费、配件及辅助材料费、机械费、二次搬运费、人工费、保管费、检验检测费、安装调试费、验收费用、工程第三方设计费、相关伴随服务及售后服务等费用。
2.1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符合买方技术要求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2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执行。
2.3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执行。
2.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按合同及技术协议等相关要求执行。
。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工程的勘测设计(含项目可研报告,有安评、环评、职业健康相关内容)、供货、施工、安装(含现有系统的检修完善、拆除、改造及恢复)、调试、试验及检查、试运行和消缺、培训、竣工验收和性能保证等,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如发生费用由卖方承担。
3.3卖方必须在整体装置进行验收前办理完成特种设备一切手续并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到货款。
4合同价格
特殊约定:
鉴于卖方已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全面理解、进行现场勘察后进一步作出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是在原有的图纸设计/规范要求基础上并经设计院认可的可行性设计和施工设计),并制定供货清单,完善施工组织设计。
同时卖方已充分考虑维保期间备件等各种风险费用;除遇重大设计变更外,本分项工程范围内容已完全约定,不存在任何错项、漏项的增补。
本合同价款已总价包干。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
本合同价格包括勘测设计(含项目可研报告,有安评、环评、职业健康相关内容)、供货、施工、安装(含现有系统的检修完善、拆除、改造及恢复)、调试、试验及检查、试运行和消缺、培训、竣工验收和性能保证等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施工、安装等事项的税费、保险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4.2本合同分项价格详见附件。
序号
分项名称
价格
备注
总价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5付款方式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5.2付款方式:
电汇或承兑汇票。
按照合同总额:
合同签订后预付款%,进度款%;项目工程完工后,设备达到设计技术协议书要求运行良好,整体装置验收合格并签署证书、交付所有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以上双方加盖公章且不少于两个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开具完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支付%验收款,余%质保金年。
5.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1)预付款:
双方盖章合同生效后,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卖方主办/开户银行开具金额为万元的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保函有效期个月,该有效期不得低于合同质保期)后,买方在天内支付合同金额%预付款,即万元预付款。
2)进度款:
主体设备到达买方施工现场,经双方初步验收合格后(不作为卖方设备无质量问题的依据),买方在天内支付合同金额%提货款,即万元提货款。
卖方收到预付款后一个月内开具合同全部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买方拒绝支付进度款及下笔款项,卖方仍需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卖方负责。
3)验收款:
系统调试成功,并试运行一周后,卖方书面通知买方,买方接买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配合卖方开始满负荷连续运行不少于168小时的可靠性试验,具体验收过程详见技术协议内相关内容。
当系统的可靠性考核试验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时,即完成整体装置性能验收,卖方交付合同项下所有约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备品备件、技术资料、交出控制系统工程师站密码等等(以上双方加盖公章且不少于两个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买方在天内支付%验收款,即万元。
4)质保金:
剩余合同总价格的%为设备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为:
整体装置性能验收合格(以双方盖章、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验收单日期为准)并正常运行年后,双方签订最终验收证书(以双方盖章、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验收单日期为准,一式两份)之日止),买方在天内支付%质保金。
质保期间如有问题,买方在发送通知后日内卖方必须到买方现场,进行设备维护处理;逾期未到的,买方可委托第三方对该次范围内的故障进行维修,以第三方维修发票为准,扣除相应部分费用,不足部分,买方保留追诉权利。
5.4卖方负责设备设计、供货、系统安装、调试、可靠性考核试验等,并承担派出人员的一切费用。
5.5运杂费的支付:
运杂费由卖方承担。
5.6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卖方收到预付款后天内项目安装完工,并完成可靠性考核试验。
5.7设备启动、设备控制系统、设备软件等方面的密码,卖方应在完成可靠性考核试验时无条件的交付给甲方,并且交付密码后不得通过其他手段再设置密码,以保证甲方能无障碍的使用设备,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卖方仍需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卖方负责。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买方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细节见技术协议。
6.2合同设备的到站及交货地点:
6.2.1交货地点:
×××现场。
6.3合同生效后天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前3天,卖方应以扫描电子版形式将各项内容通知买方及买方合同联系人。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此文件仅作为证明交货日期用,非验收证明)上的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运输工具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扫描电子版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及买方合同联系人。
(1)合同号:
(2)设备位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机场名称、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发运前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在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运到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且通知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拒付质保金。
6.8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和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及以电子邮件发出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
6.9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的邮政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6.10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1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机场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卖方应提前6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买方代表的,买方代表的电子邮箱:
。
6.12收货单位:
×××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
6.13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如有变动买方会另行通知卖方)
单位:
×××
地址:
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联系人:
。
7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
7.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位号;
(2)目的地;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唛头;
(9)生产日期;
(10)生产工厂;
(11)保管等级。
凡重量为2吨或超过2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中的规定。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一份。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一份。
另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技术协议中列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7.2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7.7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7.2条相关内容。
7.8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2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在运输中因包装破损产生的设备破损和丢失由卖方在不影响安装进度的前提下尽快补齐,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
7.15卖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费用由卖方承担)。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设计、设备监造、检验、验收、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运行技术配合、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费用由卖方承担或免费服务。
8.2卖方需派技术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4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确认)。
设计联络会的具体时间根据双方约定或买方通知。
8.5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6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7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9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需要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分包部分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8.12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全力配合买方工作,人员名单、人员职称在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3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16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问题,卖方同意来人及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解决相关问题,除人为因素外造成的设备损坏,卖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9质量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9.1.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0天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勘测设计(含项目可研报告,有安评、环评、职业健康相关内容)及制造、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技术协议的规定。
9.1.2买方将委托本单位技术人员或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
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技术协议所列的相应标准。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技术协议。
(卖方提交)
9.1.4为方便监造检验,卖方必须为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提供:
9.1.4.1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4.4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监造检验/见证(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9.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但监造单位不得影响买方工期要求。
9.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卖方要以快递方式邮寄给买方存档。
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该文件签收以双方盖章为准,否则买方不予支付到货款。
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供货清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3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工程安装急需开箱检验时,买方应提前1天通知卖方,如果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套设备到达现场4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承担相应赔偿或免费服务,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9.2.3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10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2.4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7天内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5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8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9.2.6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11.11条处理。
9.2.7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4个月。
9.2.8上述9.2.2至9.2.7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章及技术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10.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需要时应对供应设备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
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10.2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
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单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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