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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绵城市
广州市海绵城市
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道路工程)
(试行)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9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市自然水文、经济社会、施工水平等特点,因地制宜推进我市海绵城市的道路工程建设工作,指导海绵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及竣工质量验收过程,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了《广州市海绵城市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道路工程),为我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提供工作参考。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滲透铺装;5路缘石;6初期雨水弃流井;7生态树池和生态型高位花坛;8下凹式绿地;9转输型植草沟;10渗透排放一体化系统;11生物滞留带;12雨水花园;13卵石沟;14集水管、排水盲管;15溢流口;16工程验收。
本标准由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38号8楼,邮编:
510060)
本标准主编单位:
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安关峰、王少林、刘添俊、李建明、胡继生、李贲、陈建宁、邱永钦、郭飞、陈克华、强群、罗杰峰、李远文、吕敏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李朝文、蔡铁隆、陈伟锋、郭晓峰、刘智超
1总则
1.0.1为加强海绵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等海绵城市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等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1.0.4海绵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海绵城市spongecity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2.0.2低影响开发lowimpactdevelopement
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2.0.3透水铺装perviouspavement
透水铺装是指将透水良好,孔隙率较高的材料应用于铺装结构,在保证一定路面强度和耐久性的前提下,使雨水能够顺利进入铺装结构内部,并向下渗入土基或盲管,减少下垫面径流系数的雨水控制设施。
2.0.4初期雨水弃流设施earlyrainflowfacilities
初期雨水弃流设施是指通过一定方法或装置将存在初期冲刷效应、污染物浓度较高的降雨初期径流予以弃除,以降低雨水的后续处理难度的设施。
2.0.5生态树池ecologicaltreepood
生态树池是指种植土面低于相邻铺装地面的树木种植池,可利用种植土层自然滞、渗雨水,也可在种植土层内设置渗透组件增加雨水渗透能力。
2.0.6生态型高位花坛ecologicaltypehighflowerbed
生态型高位花坛是指为满足道路景观要求而设置的条形景观小品带(可供行人暂坐休憩),种植土面低于花坛围栏,利用种植土层及其透水砂石层自然滞、渗雨水的一种景观小品。
2.0.7下凹式绿地deprassedgreen
下凹式绿地是指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可积蓄、下渗自身和周边雨水径流的绿地。
狭义下沉式绿地指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在20cm左右的绿地,也称下凹式绿地;广义的下沉式绿地泛指具有一定的调蓄容积,且可用于调蓄和净化径流雨水的绿地。
2.0.8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measure
生物滞留带是指地势较低的区域,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留、渗滤、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
生物滞留设施分为简易型生物滞留设施和复杂型生物滞留设施,按应用位置不同又称作雨水花园、生物滞留带、生态花坛、生态树池等。
2.0.9转输型植草沟transfusiontypegrassedswale
转输型植草沟是指在地表浅沟中种植植被,利用沟内的植物和土壤截留、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
该设施主要用于转输雨水径流。
2.0.10雨水花园raingarden
雨水花园是指利用浅洼地形(深约5~30cm),种植耐劳耐旱植物,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蓄渗、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
3基本规定
3.0.1海绵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人员应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或具有施工经验。
3.0.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3.0.3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技术交底),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0.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3.0.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进行施工。
3.0.6海绵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的表层土壤特性进行评估,以确定土壤特性与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资料一致。
3.0.7开挖、填埋、碾压施工时,应进行现场事前调查、选择施工方法、编制工程计划和安全规程,施工不应损伤周边地下设施和土壤渗透能力。
3.0.8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临时水准点和拟建工程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
3临时水准点、拟建工程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3.0.9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
3.0.10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抽查)该产品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后方可使用。
主要施工材料应送到有资质的专业试验室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确认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后方可在施工中应用。
3.0.11海绵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应积极推广使用成熟的并经主管部门鉴定或批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3.0.12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13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0.14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对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水上作业、水下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0.15遇雨期、冬季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做好水土保持、防洪及防风措施,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3.0.16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附录A优选,并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中更改设计应经过相关设计专业核算并采取相应措施。
3.0.17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3.0.18海绵城市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
3.0.1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3.0.20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0.21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2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0.23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3.0.24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0.25对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定,制定保护方案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应划定适宜的保护区域,使作业面和古树名木之间有合理间隔。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保护措施,设专人监控,做好有关记录,防止对古树名木造成伤害。
3.0.26海绵城市道路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4透水铺装
4.1一般规定
4.1.1透水铺装按照面层材料不同,可分为:
透水砖铺装、透水水泥混凝土铺装和透水沥青混凝土铺装。
4.1.2透水铺装材料宜采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编制的《海绵城市建设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的产品。
4.1.3选用的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透水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4.1.4透水铺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4.2透水路基
4.2.1透水路面构造下的土基应稳定、密实、均质,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抗变形能力和耐久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土基应有一定的透水性能,透水系数不宜小于1.0×10-3mm/s,当透水系数不能满足本要求时,应增加排水设计内容;
2土基回弹模量值不宜小于15MPa,压实度不应低于90%。
4.2.2透水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整平。
2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应按设计要求处理,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办理变更设计,并据此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生活垃圾清除干净。
2)透水路基填方宜采用透水性材料,如砂性土、砂砾及中粗砂,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
3)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
4)填土应分层进行,每层的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人工夯实虚铺厚度应小于20cm。
下层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
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
5)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
6)受潮湿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
7)施工中需做好碾压,压实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90%。
4透水路基采用置换回填的,应严格验槽制度,确保基底地质情况、路基置换厚度、范围满足设计要求。
4.3透水铺装基层
4.3.1透水基层材料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透水基层一般选用排水式沥青稳定碎石、级配碎石、大粒径透水性沥青混合料、骨架空隙型水泥稳定碎石、透水混凝土。
2透水基层主要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沥青稳定碎石排水基层(ATPB)的公称最大粒径宜用26.5mm或37.5mm,并宜采用粘度较高的沥青。
混合料的技术指标宜符合表4.3.1-1的要求。
表4.3.1-1透水性沥青稳定碎石基层混合料技术要求
试验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公称最大粒径
mm
等于或大于26.5
马歇尔试件尺寸
mm
φ152.4mm×97.4mm
击实次数(双面)
次
75
设计空隙率VV
%
≥18
谢伦堡沥青析漏试验的结合料损失
%
<0.3
肯特堡飞散试验的混合料损失或浸水飞散试验
%
<30
注:
试件的毛体积密度按体积法确定。
2)级配碎石、半开级配沥青碎石(AM)基层级配应按表4.3.1-2和表4.3.1-3进行控制。
表4.3.1-2半开级配沥青碎石混合料矿料级配范围
级配
类型
通过下列筛孔(mm)的质量百分率(%)
53
37.5
31.5
26.5
19
16
13.2
9.5
4.75
2.36
1.18
0.6
0.3
0.15
0.075
AM-40
100
75〜
98
67〜
96
50〜
80
25〜
60
—
15〜
40
10〜
35
6〜
25
6〜
18
3〜
15
2〜
10
1〜7
1〜6
1〜4
AM-25
100
70〜
98
50〜
85
—
32〜
62
20〜
50
6〜
29
6〜
18
3〜
15
2〜
10
1〜7
1〜6
1〜4
表4.3.1-3开级配沥青碎石混合料矿料级配范围
级配类型
通过下列筛孔(mm)的质量百分率(%)
53
37.5
31.5
26.5
19
16
13.2
9.5
4.75
2.36
1.18
0.6
0.3
0.15
0.075
特粗
式
ATPB-
40
100
70〜
100
65〜
90
55〜
85
43〜
75
32〜70
20〜
65
12〜
50
0〜3
0〜3
0〜3
0〜3
0〜3
0〜3
0〜3
ATPB-
30
100
80〜
100
70〜
95
53〜
85
36〜
80
26〜
75
14〜
60
0〜3
0〜3
0〜3
0〜3
0〜3
0〜3
0〜3
粗粒
式
ATPB-
25
100
80〜
100
60〜
100
45〜
90
30〜
82
16〜
70
0〜3
0〜3
0〜3
0〜3
0〜3
0〜3
0〜3
3)大粒径透水沥青混合料(LSPM)的级配应按表4.3.1-4进行控制。
表4.3.1-4大粒径透水沥青碎石混合料矿料级配范围
级配类型
通过下列筛孔(mm)的质量百分率(%)
37.5
31.5
26.5
19
16
13.2
9.5
4.75
2.36
1.18
0.6
0.3
0.15
0.075
LSPM-30
100
90〜
100
70〜
95
40〜
76
—
25〜
58
19〜
39
6〜
29
6〜
18
3〜
15
2〜
10
1〜7
1〜6
1〜4
LSPM-25
100
100
70〜
98
50〜
85
—
32〜
62
20〜
45
6〜
29
6〜
18
3〜
15
2〜
10
1〜7
1〜6
1〜4
4)骨架空隙型水泥稳定碎石可采用强度等级为32.5级或4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
水泥用量宜为8〜12%,水灰比宜为0.39〜0.43。
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的规定,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3.1-5的规定。
表4.3.1-5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技术要求
试验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空隙率
%
15〜23
7d抗压强度
Mpa
3.5〜6.5
5)级配碎石层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5%,压碎值不应大于26%。
公称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6.5mm;集料中小于或等于0.075mm颗粒含量不应超过3%。
碎石级配应符合表4.3.1-6的规定。
表4.3.1-6级配碎石集料级配
筛孔尺寸(mm)
26.5
19.0
13.2
9.5
4.75
2.36
0.075
通过质量百分率(%)
100
85〜95
65〜80
55〜70
55〜70
0〜2.5
0〜2
3透水沥青基层混合料的配合比设计,应遵循《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程》JTGF40、《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程》JTGD50和《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程》JTJ034中关于基层混合料的材料控制、配合比设计和性能指标相关要求。
4为了满足面层透水功能的需要,II型和III型透水沥青基层混合料的空隙率宜大于或等于面层沥青混合料、透水水泥混凝土面层的空隙率。
5透水混凝土基层的配合比设计、强度、空隙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的规定。
4.3.1透水基层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排水式沥青稳定碎石、级配碎石、大粒径透水性沥青混合料、骨架空隙型水泥稳定碎石、透水水泥混凝土基层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规定。
4.4透水铺装地面
4.4.1透水铺装地面材料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透水铺装系统时,宜采用透水路面砖、嵌草砖等作为主要透水面层材料。
2采用的透水路面砖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4.1-1的规定。
表4.4.1-1透水路面砖的主要性能指标
项目
性能指标
耐磨性(磨坑长度,mm)
≤35.0
保水性(g/cm2)
≥0.6
透水系数(mm/s)
≥0.1
抗压强度(MPa)
平均值≥40;单块最小值≥35
当产品的边长/厚度≥5时,抗折破坏载荷(N)
≥6000
3采用透水砖作为面层时,砖铺应设留缝2mm〜3mm,接缝用砂的含泥量应小于3%,泥块含量应小于1%,含水率宜小于3%,级配应符合表4.4.1-2的规定。
表4.4.1-2透水砖接缝用砂级配
筛孔尺寸(mm)
10.0
5.0
2.5
1.25
0.63
0.315
0.16
累计筛余量(%)
0
0
0〜5
0〜20
15〜75
60〜90
90〜100
4透水土工布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4.1-3的规定。
表4.4.1-3土工布主要性能指标要求
项目
性能指标
单位面积质量(g/m2)
≥200
厚度(mm)
≥1.7
断裂强度(kN/m)
≥6.5
断裂伸长率(%)
25〜100
撕破强力(kN)
≥0.16
5当透水铺装下为地下室顶板,且覆土深度小于1m时,地下室顶板应设有疏水板及排水管等将渗透雨水导入与地下室顶板接壤的实土或其他雨水设施。
6透水铺装系统所采用的材料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透水砖路面(地面)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DBJ13-104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透水铺装路面横坡坡度宜采用1.0%〜1.5%。
4.4.2透水面砖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基层强度不足产生的沉陷、破碎损坏,应先加固基层,再铺砌面层砌块。
2透水铺装地面铺筑时,基准点和基准面应根据平面设计图、工程规模、透水砖规格、块形、尺寸设置。
透水铺装地面与主干道、绿地衔接应按设计细部要求执行。
3透水砖的铺筑应从基准点开始,并以透水砖基准线为基准,按设计要求铺筑。
铺筑透水砖面层应纵横拉通线铺筑,每3〜5m设置基准点。
4铺砖时,应轻、平放,用木锤或胶锤轻击砖中间1/3面积处,不应损伤砖的边角,直至砖面与基准点引拉的标准线在同一标高,并使砖在找平层上稳定,不得有积砂现象。
5检查井周围或与构筑物接壤处的砌块宜切块补齐,不宜切块补齐的部份应及时填补平整。
6透水砖铺筑过程中,不得直接站立在找平层上作业,不得在新铺装的路面上拌和砂浆或堆放材料。
应随时检查透水砖的牢固性和平整性,不符合要求应及时修整,不得向砖底部填塞砂浆或支垫等方法进行砖面找平。
7应采用切割机械切割透水砖,切砖时,应弹线切割;同一断面连续切割时,必须保证切边在一条直线上,偏差不应大于2mm。
8直线段纵线应向远处延伸,以保持纵缝直顺。
曲线段可砌筑成扇形状,空隙部分用切割砖填筑,也可按直线顺延铺筑,然后填补边缘处空隙。
9直线或规则区域内两块相邻透水砖的接缝宽度不宜大于3mm,宜采用中砂灌缝。
曲线外侧透水砖的接缝宽度不应大于5mm、内侧不应小于2mm;竖曲线透水砖接缝宽度宜为2mm〜5mm。
10透水砖边缘部位应设有路缘石约束。
铺装时应避免与路缘石出现空隙,空隙应设在建筑物或道路外侧一侧,当建筑物一侧及井边出现空隙可用切割砖填平。
11透水砖铺装过程中,面层铺装完成到基层达到规定强度前,应设置围挡以防止车辆进入,维持铺装完成面的平整。
12铺砌后的砖面应平整一致,同时坡向要按设计要求,以利于排水为宜。
13面层砌块发生错台、凸出、沉陷时,应将其取出,整理基层和找平层,重新铺装面层,填缝。
14填缝用砂材料应符合设计及本标准第4.4.1的要求。
15透水砖铺筑完成后,表面敲实,应及时清理砖面上杂物、碎屑,砖面上不得有水泥砂浆。
铺砌完成并养护24h后,用填缝砂填缝,分多次进行,直至缝隙饱满,同时将遗留在砖表面的余砂清理干净。
4.5透水水泥混凝土
4.5.1透水水泥混凝土材料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要求。
不同等级、厂牌、品种、出厂日期的水泥不得混用。
2透水水泥混凝土采用的增强料可分有机材料和无机材料二类,材料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定,一般材料技术指标应满足表4.5.1的规定。
表4.5.1增强料的技术指标
聚合物乳液
含固量(%)
延伸率(%)
极限延伸强度(MPa)
40〜50
≥150
≥1.0
活性Si02
Si02含量应大于85%
3透水水泥混凝土采用的集料,必须使用质地坚硬、耐久、洁净、密实的碎石料,碎石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中的二级要求,一般碎石性能指标应满足《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的规定。
4制备透水水泥混凝土用再生骨料应选用混凝土和石块为主的建筑垃圾原料,不得使用被污染或腐蚀的建筑垃圾制备再生骨料。
透水面层宜采用4.75mm~9.50mm或9.50~16.0mm的单粒级骨料;透水基层骨料宜采用最大粒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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